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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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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主要调整和规范"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类行为。文章从检察机关司法实践的角度,通过阐述了危险驾驶罪的形式定义和行为方式,分析危险驾驶罪增设的必要性,进而重点论述这一罪名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并在扩大危险驾驶行为类型设定,加大对危险驾驶罪打击...  相似文献   

2.
交通事故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醉酒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引起的,尤其以醉酒驾驶最为多发。《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这一新的罪名,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实现了刑法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提前介入,对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规制。然而由于法条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规定过于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诸多的争论,应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概念、着手以及罪过形式、共同犯罪等几方面入手,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问题作一研究,以期能适应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要求。  相似文献   

3.
本文从危险驾驶罪的内涵及其构成入手,探讨了危险驾驶罪与刑法中相关罪名的界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在刑法领域中的问题,以期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在预防犯罪、控制风险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八)已设立危险驾驶罪,但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尚未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目前的法律手段能够达到预防、减少危险驾驶机动车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目的;没有充分的根据说明设立危险驾驶罪是民意,即使是民意,也未必是设立危险驾驶罪的充分理由;设立危险驾驶罪将大大增加社会成本,与我国现有刑法原则精神和现行刑法规定不协调。  相似文献   

5.
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论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对于惩治、打击危险驾驶行为具有积极意义。但是,由于刑法条文规定的粗疏简单而且用语含糊,使得该罪的构成要件并不明确,造成了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标准不统一的司法困境。司法机关科学地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是推进准确司法适用的基本思路。司法机关在切实践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时,应正确地采取强制措施,快速地办理案件,审慎地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6.
危险驾驶行为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所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我国刑法.意图通过刑罚严惩危险驾驶行为,以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但是,危险驾驶行为一律入刑与刑法的谦抑性以及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相悖.司法实践中对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认定应当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相应的限制解释,综合考虑行为人危险驾驶的具体情况,避免将一切危险驾驶行为入罪.  相似文献   

7.
基于刑事一体化的考量,目前刑法理论界认为轻微醉驾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观点,会导致对轻微醉驾行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无相应条款予以处罚或者处罚不合理的局面;在诉讼程序上可能因司法机关权力运作无法协调,导致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被虚置;在社会效果上可能使得危险驾驶罪之规范目的及立法预期落空。故此,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原则上应认定为犯罪,但在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上应因案而异,这并不违背《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精神。  相似文献   

8.
《刑法修正案八》将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行为首次予以予以明确调整,规定危险驾驶罪,结合相关刑法理论从其构成要件及与相关罪名的比较对危险驾驶罪予以分析,对其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9.
在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速驾驶受到危险驾驶罪规制之后,药后驾驶行为也应当纳入到该罪的范畴内。这是风险刑法语境下的必然要求,也是相同行为相同处理的应有之义。在域外国家和地区立法将药后驾驶行为犯罪化的今天,我国仅仅将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药后驾驶按照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而将未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药后驾驶仅予以行政处罚,存在调控范围不全面、所需构成要件严格和调控手段失调的弊端,可能导致药后驾驶的失控。因此,我国刑法应当将服用毒品和部分合法药品后进行的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处理,并采纳主客观相结合的证据标准来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药后驾驶型的危险驾驶罪。  相似文献   

10.
英美法系与我国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在行为类型、处罚范围和归责原则方面存在差异。我国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范围和刑罚设置需要进一步调整,通过借鉴英美法系的刑事政策性内容,增设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同时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其他相关规定来解决我国危险驾驶入罪后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从立法上对我国危险驾驶罪作进一步扩张,可将风险社会的风险在刑法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降到最低。  相似文献   

11.
酒后驾车这一困扰我国多年的社会问题,自《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便有了刑法的严格约束,然而《刑八》实施一段时间以来,却在法律的适用上出现了许多问题。对此,应当从醉酒的标准、"醉驾入刑"的立法背景和目的等方面,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相关罪,合理地适用该罪名,使《刑八》真正得到实施。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刑法典已经初步建构了较为完善的刑事追诉时效制度框架。刑法修正案(八)中对追逐竞驶行为和醉酒驾驶行为的刑罚配置直接将追诉时效制度置于进退维谷的境地:若追诉,则于法无据,破坏刑法的体系性;若不追诉,则危害到惩罚的必定性,损伤刑法的权威性。在镜鉴世界各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基础上,我国的刑事追诉时效制度应当涵盖所有的刑罚种类,明确树立以刑期长短为主、刑种标准为辅的混合标准,并强化和增加自由刑追诉期限的档次。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犯罪,包括醉酒驾驶机动车情形。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是醉酒驾车单独负刑事责任的重要理论依据。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犯罪构成重在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其中,醉酒驾车构成犯罪的主观心态是醉酒驾车肇事时这个特定时段的心态,行为人主观上应持有间接故意。醉酒驾车构成的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法律已经明确,但有失笼统,应随着实践的发展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4.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经过多次修改,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危险驾驶罪的设立,使得该类犯罪已基本形成具有一定逻辑结构的体系,其中立法理念和技术的变革,体现出刑事立法对公共安全态势的积极回应以及对风险刑法理论的呼应,对交通肇事行为产生的遏制作用也是有效和显性的。对该类犯罪进行归纳和分析,并找出进一步可完善之处,有助于丰富我国刑事立法实践和理论。  相似文献   

15.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有效实现了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和预防犯罪机能的功效。但是,对于该罪的量刑,立法及司法均缺乏足够重视,各地法院在量刑中的问题逐渐浮现。以江苏省法院网公布的三百份裁判文书为蓝本研究发现,该罪在量刑中存在诸如对缓刑、免刑乃至出罪的过度谨慎、对量刑情节考量的过于片面、各地法院量刑标准差异过大等现象,反映该罪量刑的不规范、不均衡。此种量刑现状引发的社会效应也是双重性的,一方面建立了醉酒驾驶行为刑法制约和诱导机制,同时又带来诸多弊端,呈现出优势与困境并存的局面。从罪状设计缺少限制性、法定刑配置不具有阶梯型、统一量刑标准缺失等多个角度解构其成因,并力图围绕着各种量刑困惑和社会成因,从血液酒精浓度标准的法律完善、醉驾行为社会风险的分级处理、从轻处罚情节标准的严格设定三个方面,思考解决该罪量刑问题的方案,可期待促使该罪的量刑步入法制的正轨,真正震慑酒驾行为。  相似文献   

16.
危险驾驶行为不仅包括醉酒驾车和飙车,还包括吸毒品后和无驾驶技术驾车等具有高度危险的驾驶行为。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被定性为犯罪,而对于闯红灯、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由行政管理手段进行调控。醉酒驾驶、飙车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引起社会各界对此类恶性交通事故定罪量刑的争论。对此类行为是定此罪还是彼罪,应结合具体案情,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理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17.
对危险驾驶罪共犯问题的理解涉及到对危险驾驶罪处罚范围的认定问题,应当慎重对待。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的认定行为包含两种行为类型:追逐竞驶型和醉酒驾驶型,由于这两种行为类型具有不同的特征,因此,应当对其行为主体分别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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