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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立法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内容和形式,是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内涵。建立这一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有助于充分地践行和保障协商民主,可以使日益复杂和多元的各种社会利益诉求能够实现更加充分、合理的制度化表达。  相似文献   

2.
立法听证是一种重要的民主立法形式。我国把立法听证纳入地方立法程序,对于促进我国的民主化进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由于地方立法听证制度在我国实践的时间短。还存在着许多不足。这就严重影响了我国地方立法听证的发展,进而影响着地方立法的民主化。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相关制度建议。  相似文献   

3.
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我国立法机制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经过多年探索,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在拓宽公众参与立法渠道、促进立法精细化、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深化拓展阶段,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存在职能定位不明确、设点布局较粗放、运行机制需完善、保障措施不充足等实践问题,阻碍了制度本身效能和优势的充分发挥。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新形态,就未来我国政治法治发展的目标和愿景提出了新的方向和要求。新时代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的不断完善,也要以此为根本遵循,在全过程人民民主视域下思考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制度逻辑和价值定位,进而探索完善其机制的具体路径。  相似文献   

4.
中国目前进入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实施的效果依赖于人民对法律的信仰程度。法律信仰面临的问题有三:如何界定非宗教意义的信仰;如何让民众真诚地拥护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如何在实践中实现法律信仰。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从康德法哲学中的"二律背反"入手,即如何处理法律的强制性和自由性之间的关系,这对"二律背反"的澄清需要的是实践理性下的民主立法概念。理论上,民主立法通过保证人们自由意志的立法,使其发自内心地服从和支持法律,信仰国法便是信仰自己所立之法。实践上,通向信仰法律之路的途径是从民主的主体、客体和程序三方面提升民主立法的程度,而非仅仅注重民主立法形式。民主立法下的法律才能最大程度地得到民众的支持与信仰,社会才能在信仰法治和敬重法律中不断发展。  相似文献   

5.
立法民主是民主化的立法和立法民主化的统一 ,是由有关立法民主的观念制度、实践、保障体系组成的有机系统。把人权保护纳入到宪法保护范畴 ,标志着我国的立法民主已经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我国立法的民主化发展 ,存在巨大的提升空间。应从多方面推进中国的立法民主建设。  相似文献   

6.
立法听证是公民参与立法、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是立法机关接受人民监督的有益形式,是保障公民监督权的重要方式.我国建立立法听证制度有宪法依据和理论基础.立法听证应坚持公开、公平与效益原则,以实现立法民主与科学的价值.不断完善与发展的立法听证制度是我国立法民主化与科学化的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7.
略论我国宪法财产征用制度的缺陷   总被引:26,自引:0,他引:26  
该文借助于说明宪法规定财产征用的原因,分析财产征用的特征和要件,剖析该领域内民主立法与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得出了我国宪法财产征用制度存在4个缺陷的结论,建议通过进一步修改宪法和实现宪政民主予以克服。  相似文献   

8.
行政机关运行体制与行政立法的民主性有一种内在的紧张关系。由于传统的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都带有这样那样的局限性,使得行政立法既需要直接民主,让公众充分参与去自主立法的同时,又不得不放弃直接民主的方式,而采用间接民主制度进行行政立法。但与此同时,间接民主的监督问题无法很好克服,因而一种新的民主理论——协商民主——被各国所导入。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近40年来,各民族自治地方充分运用立法自治权塑造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民族生活、民族经济等各方面的内容。在这期间,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完善了间接民主的立法机制,发展了直接民主的立法形式,民主立法在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中有着自身特色的理论体系和制度基础。文章分析了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民主化的理论发展,总结了实践经验,为进一步提高民族事务法治水平提供了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10.
论立法民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主一向为人类所梦寐以求,在追求民主的过程中,由于立法具有特殊地位,首先要做到立法民主.而立法理念直接影响立法质量,立法理念科学与否导致法律的良恶;要从转变立法理念入手,树立科学的民主立法观,方可达致立法民主的美妙远景.同时,立法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有其必备的构成要素,包括实现立法主体的民主构造、提升人权保障的核心地位、推动立法程序的平等公正、强化立法的权力制约机能等四个要素.  相似文献   

11.
当前,地方政府间的竞争已深嵌入"改革的国家体制"和经济发展模式内部,在发挥这一体制或模式的绩效优势的同时,也存在着深刻的合法化、规范化难题。地方政府间的竞争本质上是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经济竞争,它带来了一系列制度化的效果。地方政府间的竞争关系成为地方立法的结构性约束条件,以其为动力的地方立法,一方面,发展出了工具理性、实验主义、制度绩效等突出特点;另一方面,也存在地方立法的民主合法化基础的缺失、法治系数偏低、规范冲突等风险。其需要从规范竞争秩序、完善政治问责机制、加强立法的公众参与等三个方面进行制度防范和矫正。  相似文献   

12.
推进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需要树立"平等协商"理念并从制度上加以保障,这是政协协商民主的基础和前提;需要建立和完善执政党与政协的决策协商制度、人大与政协的立法协商制度、以及政府与政协的决策执行协商制度,这是搞好政协协商民主的关键;需要推进政协协商民主法制化建设,这是政协协商民主的保障。  相似文献   

13.
立法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逻辑起点,法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法治建设的水平和成效。立法辩论制度作为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立法原则。律师参与立法辩论,有其职业特殊优势。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地方立法辩论制度,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地方立法程序,探索地方立法途径,特别是对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4.
论授权立法的利弊得失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分析授权立法历史发展的基础上,指出授权立法自产生以来,一方面人们质疑和指责授权立法违反了完政民主的基本价值和原则,尤其是违反了古典宪政分权理论,怀疑其存在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各国政治和法学理论的主流又主张以发展的眼光看理论,认为授权立法的危险和隐患是可以避免的,甚或有些是由于对授权立法的不当使用引发的;而事实上,授权立法在实践中是不可或缺的,关键在于完善授权立法监控制度、强化授权立法的民主性、兴利除弊,避免其具有的潜在危险及被误用和滥用.  相似文献   

15.
"民主社会主义"是盛行于当代欧洲的一股理论思潮,它试图融合资本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各自的优点,从而构建一种理想的社会发展模式。将"民主社会主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理论进行比较,是为了后者更好地借鉴前者所包含的一些合理因素。两者在对民主的重视、强调民主在社会主义中的作用方面有共同点,而在指导思想、民主的性质、民主的最终指向及民主的所有制基础方面具有不同点。  相似文献   

16.
行政立法不作为的控制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具有重要的价值,其内涵和类型有待澄清。行政立法属于一种独特的裁量类型,比行政裁量享有更大的自主空间,同时受到授权条款的约束。赋予公民立法请求权,是参与民主发展、公民基本权利保护和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体现,行政立法请求权应当在我国法律中予以确认。行政立法不作为的构成要件可从授权立法条款、行政立法事实、行政立法程序以及对公民权利的影响来展开。  相似文献   

17.
追求效率的程序——关于立法程序制度构造的另一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主,毫无疑问应该是立法程序的最基本的价值取向,但它不是惟一的因素,效率同样也是立法程序所追求的目标。事实上,许多立法行为或程序要素的设置并不具有政治或伦理色彩,却关系着资源利用和配置的优化,因而需要以效率的标准加以衡量。程序效率价值不仅可以用来作为评价一个国家整个立法程序制度优劣的指标,也可以用来对一部法律的制定过程进行定量分析。通过降低经济成本总量,实现立法资源的优化配置,这是提高程序效率的基本模式。  相似文献   

18.
立法程序作为立法民主的逻辑起点,对于理性型构立法意志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在地方立法领域,由于保障不同,地方立法主体参与立法活动、立法听证、立法审议、立法表决等立法环节的程序设置存在明显的瑕疵,地方立法的民主程度有待提高。对地方立法机关活动程序及公众参与程序的民主化修复,有助于地方立法民主的实现。  相似文献   

19.
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民主立法通过正当程序实现公正,是实现民主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决定了我国的立法活动必须民主化。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民主立法解决了源头的公平与正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第一步。因此加强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把国家各项事务纳入法治运行轨道,是推进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20.
源于社会转型期危机事件频发的紧迫性,我国各地区的问责法律制度立法实践不断推进,问责法律制度发展的整体趋势遵循着渐进性模式,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体系。但其渐进发展中有两个主要的阻滞,一是公务人员的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方面的问题;二是立法制度设计存在缺陷。为完善问责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必须确定我国问责法律制度发展路径的选择,"政府+社会"的混合问责模式是一种可行的方案,这不但解决了政府内部的责任追究问题,更响应了社会公众的政治民主诉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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