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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轻微犯罪已成为我国犯罪主要类型,只增不减的犯罪前科状态,不符合我国轻罪化治理体系的要求。轻微犯罪前科制度存在罚过其罪、于法无据和不当株连等问题,对此应该进行理性反思。消除轻微犯罪前科是体现刑法谦抑性、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帮助轻微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所必需的措施。构建消除轻微犯罪前科制度,可以借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战时缓刑制度和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经验。在具体操作上,消除条件应采取统一形式和实质条件相结合,消除方式可以采取法定自动消除、当事人申请消除和法院依法裁判消除等多种方式。消除轻微犯罪前科制度,还要贯彻到非规范性社会评价领域,禁止因前科而产生株连效应。  相似文献   

2.
现代犯罪治理要求刑事治理体制机制进行转型,以实现犯罪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在治理形式上表现为加强对犯罪的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与综合治理。犯罪治理现代化决定了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需要坚持系统观念,实现罪刑体系化。我国网络犯罪之罪刑体系处于形成和发展阶段,其罪刑之构建以传统罪刑为导向,具有混融性特征。我国网络犯罪的罪刑构建侧重结果正义,导致网络犯罪的刑罚种类相对单一,罪责也缺乏有效的应变性,且对智能网络犯罪之罪刑缺乏规制,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的体系性。网络犯罪的罪刑体系化要求对网络犯罪加以体系化与类型化,完善网络犯罪刑罚体系,使网络犯罪的罪刑实现均衡化,并对智能网络犯罪予以刑法规制。  相似文献   

3.
通过对构成串通投标罪的812个样本案例的分析可知,在我国,串通投标犯罪具有行为方式的复杂性、行为实施的隐蔽性、行为手段的腐败性和行为后果的严重性等突出特点.究其原因,主要有市场经营中经济利益驱动、招标投标制度不健全、刑法对串通投标犯罪惩治不力,以及社会管理型治理模式顾此失彼等.为有效预防与惩治串通投标犯罪,应适应正在转型的社会治理型治理模式,针对如此犯罪现象的特点及成因,将刑法相应规制纳入整个社会治理体系和法治体系中,进行串通投标犯罪现象的体系化治理.具体而言,应当在统合和创新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理念、政策、立法、司法和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及时完善现行《刑法》有关串通投标犯罪的立法规定,并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完善刑法治理所依赖的司法机制,以优化刑法的内部治理机制;通过推行标底公开制度、取消资格预审程序及完善招标方式、评标机制与监督机制,以强化其他措施的治理功能.  相似文献   

4.
通过对构成串通投标罪的812个样本案例的分析可知,在我国,串通投标犯罪具有行为方式的复杂性、行为实施的隐蔽性、行为手段的腐败性和行为后果的严重性等突出特点.究其原因,主要有市场经营中经济利益驱动、招标投标制度不健全、刑法对串通投标犯罪惩治不力,以及社会管理型治理模式顾此失彼等.为有效预防与惩治串通投标犯罪,应适应正在转型的社会治理型治理模式,针对如此犯罪现象的特点及成因,将刑法相应规制纳入整个社会治理体系和法治体系中,进行串通投标犯罪现象的体系化治理.具体而言,应当在统合和创新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理念、政策、立法、司法和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及时完善现行《刑法》有关串通投标犯罪的立法规定,并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完善刑法治理所依赖的司法机制,以优化刑法的内部治理机制;通过推行标底公开制度、取消资格预审程序及完善招标方式、评标机制与监督机制,以强化其他措施的治理功能.  相似文献   

5.
醉驾行为的非犯罪化固然有节约司法资源的成效,但也存在刑法震慑功能削弱、道路交通危险系数升高、司法认同感降低的治理风险,因此亟需构建相应的风险防范制度,避免醉驾行为非犯罪化引起的负面效应。研究认为:首先,对于被非犯罪化的醉驾行为人,交管部门应构建驾驶记录报告制度,以实现对其驾驶行为的切实监管。另外,考虑到现实中仍会有部分醉驾者最终被定罪处罚,为了有效助力其回归社会,提倡构建前科消灭制度。其次,基于立体刑法学启示,寻求刑法与行政法联动,构建行刑衔接制度,优化醉驾日常的行政执法模式。最后,基于犯罪学视野下醉驾行为预防立场,探索构建醉驾情境、心理学与医学上的预防制度,以达到醉驾行为事前治理和源头治理的目的。  相似文献   

6.
在金融普惠与金融抑制矛盾加剧、金融犯罪愈演愈烈的现实背景下,重塑金融刑法实现金融刑事法治成为当务之急。分层社会结构、社会法思想和倾斜保护理念是重塑金融刑法的内在驱动力。重塑金融刑法是为了有效保护以金融消费者利益为核心的金融法益,追求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实质平等的金融刑事法治,建立适应金融结构、改善金融结构的理性金融刑法制度。为此,需在合理的刑法分层保护结构中贯彻比例原则的平衡思维,建立区别对待金融强势主体和弱势主体的轻重并举的罪刑结构,制定刚柔并济的相对强制性金融刑法规范。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环境犯罪的修订,表现为两种方式和三个方向:通过修补式和新增式两种修订方式,《刑法修正案(十一)》以问题为导向,从三个方向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惩处力度:环境保护与资源保护并重;刑罚的相对严厉化;环境犯罪治理的一体化.纵观环境犯罪的四次修订,我国环境犯罪的治理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那就是惩罚主义式微,预防主义勃兴,治理理念已然从惩罚主义彻底转向为预防主义.但从长远来看,环境犯罪的治理不但要从运动式治理走向常规性治理,而且要走向恢复性治理.实现恢复性治理的主要路径有三种:一是作为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生态恢复;二是作为量刑情节的生态恢复;三是作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生态恢复.  相似文献   

8.
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惩治生态环境犯罪是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文章基于司法大数据对我国刑法规定的生态环境犯罪的发案情况、基本样态、核心成因与治理之策等进行了统计与分析。研究表明,运用刑法手段惩治生态环境犯罪在我国取得了初步效能,尽管污染环境罪等典型生态环境犯罪的发案率近年来处于冲高回落阶段;但由于仍处于工业化进程中,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与生态要素的交互在空间与密度上依然广泛与密集;基于刑法惩治所压制的生态环境犯罪发案与犯罪的原始动能之间仍呈现出一定的二元离散;部分生态环境犯罪发案显示出犯罪人基于生活利益而获取自然资源的客观情形在一定时空范围内依然存在;提升刑法治理生态环境犯罪的效能尚需多方参与、多元共治、多维提升,从而努力实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质量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同步高质量发展。就微观层面而言,基于司法大数据的统计分析表明,由于新冠疫情防控政策等公共政策的影响,自2020年以来我国生态环境犯罪的发案数量呈现出巨大下降。但需明确的是,此种下降具有强烈的外部性与暂时性,在本质上是由于人民群众基于居家不出而形成的。随着新冠疫情防控政策的常态化、精准化,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活动仍将与生态环境产生广泛交互,开发与利用自然资源转化为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普遍。为巩固生态环境犯罪的预防与治理效能,建议相关部门制定相关的生态环境法律普法计划与生态环境犯罪预防治理计划,一方面,通过进一步宣传生态文明理念,对盗伐林木、滥伐林木,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采矿,非法捕捞水产品等典型的生态环境犯罪的相关法律进行宣传;另一方面,充分动员社区、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鼓励通过发展替代型产业等方式,通过多元治理方式,切实使生态环境要素所在地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利益保障与生态环境的冲突减少到较低水准,从而从根本上降低生态环境犯罪的发案率,切实巩固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果。  相似文献   

9.
新刑法颁布以来,计算机犯罪刑法罪名备受人们关注,也存有不少争议.计算机犯罪不但是一种新型的犯罪现象,而且可以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计算机犯罪相关刑法罪名.我国新刑法仅为计算机犯罪设定了两个罪名,这与当前计算机犯罪形势相比表现出严重的滞后性.为此,计算机犯罪刑事立法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0.
一人公司与单位犯罪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作为其他法律实施的保障法,具有附属性。经济及其法律制度的变化,也会带来刑法内涵的变化。一人公司的立法化,使司法机关在单位犯罪的认定上遇到了新挑战。将一人公司犯罪认定为单位犯罪,既符合一人公司的立法精神,又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11.
中国刑法: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概念入手,探讨新时期下我国刑法的犯罪化的任务和非犯罪化的使命,指出未来刑法将循着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双向思路进行.  相似文献   

12.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45条是对《刑法》第64条规定内容的重申,两者在制度属性上应作相同理解。包括没收犯罪工具在内的特别没收属于对物保安处分,兼具预防人身危险性及消除物品公共危险性的双重目的。《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关于没收犯罪工具的相关条款存在内生的工具化风险及不当扩张的隐忧,对此,应引入比例原则激活刑法教义学内部的逻辑规则与解释机理,建构一套具有层次性、开放性、规范性的检验程序,从而实现对犯罪工具没收范围的限缩。  相似文献   

13.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实践的不断进步,国家立法机关越来越注重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实现对人权的保障。在我国犯罪轻缓化的大背景下,刑罚轻缓化已经成为当下及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司法机关就轻微犯罪的出罪机制问题仍在于轻微犯罪的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之间界分不清,导致了“入罪就量刑,出罪就免责”的现状。通过对轻微犯罪的定性对其分流处置,打破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投入司法资源不匹配的局面,将司法资源集中投入重罪的治理中,从而进一步保护法益、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14.
网络技术发展促成了网络代际更迭。在大数据为核心的Internet 3.0阶段,网络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发生变化,网络的刑法属性由传统的犯罪对象、工具演变为网络犯罪的场域空间和存在方式。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也随之演化,在传统犯罪网络化趋势加强的同时,出现了人工智能犯罪等新的犯罪形态。在对比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的危害性评价差异的基础上,可以将网络犯罪区分为三种类型:危害性评价等价于传统犯罪的网络犯罪类型、线上线下危害性评价背离的网络犯罪类型、以网络大数据为核心的新型网络犯罪,后者尤以人工智能犯罪为代表。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冲击着以人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也给刑法提出了新的命题。大数据、云计算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意味着新的风险时代的到来。刑法对以网络为工具和对象的犯罪进行了有效立法应对,但对大数据时代的网络犯罪规制不力,对以"网络为空间"的犯罪应对不力,对以" 网络为存在本质"的犯罪尚未作出实质回应。刑法缺乏应对新型网络犯罪的风险机制,一是对大数据系统安全、算法安全和数据与信息安全为内容的新型网络安全风险应对不足,二是对滥用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瑕疵带来的刑事风险缺乏应对。同时,在立法规制网络犯罪的过程中,刑法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予以了必要重视,但失衡于网络安全法益的保护,尤其对网络公共安全和数据信息安全未予以必要重视。刑法应当进行立法调整,建立风险刑法理念,对大数据时代的网络安全风险和技术风险进行刑事预防,明确对网络公共安全法益的立法保护,其内涵为包括网络空间的数据和以信息为内容的网络秩序的安宁性;建立网络安全法益的保护体系,并增设新罪名对新型网络犯罪行为予以规制;明确人工智能在网络犯罪中的工具属性和非主体性,确立对利用可控型人工智能犯罪的过错责任、对自控型人工智能犯罪的监督过失责任;通过选择适当的路径和立法技术实现刑法对网络犯罪的应对。  相似文献   

15.
修订后的刑法与原刑法相比.条文数量和罪名都大量增加,分则体系的修改,立法技术性进一步提高,使整个刑法体系更趋于完善、合理。新的刑事罪名的出现,属人的刑事管辖范围的扩大.某些犯罪的法定刑的提高等都加强了同犯罪作斗争的力度;取消类推制度,实行绝对罪行法定原则,公民防卫权的扩大,民事优先原则等加强了对人民的保护。进一步实现了刑法的惩治犯罪和人权保障的功能和目的。  相似文献   

16.
作为一种具有突出营利关切的犯罪,毒品犯罪既非国际公约规定的最严重罪行,也存在相当复杂的毒品病理和社会因素,并非严刑峻罚所能消灭、控制的.从犯罪治理的刑事政策抑或系统理论的角度来看,只要毒品需求、毒品市场仍然存在,毒品犯罪治理就要尊重市场供给的规律,以最低限度的国家供给保障毒品成瘾者的人道底线,以各种社会力量的合作形成系统的社会反应体系,预防毒品犯罪的发生;同时,废除毒品犯罪的死刑不仅有利于重刑观念的改善,还将在相关生存底线和技能的改善中,逐步实现刑事政策理论的人道化、民主化和系统化.因此,基于对“更好的生活”的追求,建议尽快修改立法,取消《刑法》中非暴力毒品犯罪的死刑,待时机成熟,再取消全部毒品犯罪的死刑.  相似文献   

17.
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存在矫正措施单一、监禁刑的适用比例过高、立法粗疏而不细致的缺失。形成建立在青少年身心特征基础上的完整的法律体系、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比例、设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司法、执法一体化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关于环境污染犯罪的“结果本位”的传统立法观念严重制约了对当前环境风险的防范及其有效治理,难以对污染环境危险行为做出有效规制。顺应“犯罪化”、“处罚早期化”等国际刑事立法潮流,学习借鉴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认为我国刑法应当对污染环境罪进行扩张处罚,将污染环境危险行为犯罪化,即在《刑法》第338条的基础上增设污染环境罪危险犯的基本犯罪形态,实现刑法对环境污染防控的前置保护。  相似文献   

19.
我国赌博犯罪治理中的刑事政策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和刑事政策的关系问题已逐步成为我国刑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但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最终还是要通过对具体犯罪的实证加以检验。在以具体个罪为视角的微观切入中,赌博犯罪不失为较好的考察平台。就刑法的刑事政策化而言,鉴于赌博犯罪治理之当下困境,应该承认赌性的客观存在,提供合适的疏导路径,疏堵结合将体现未来赌博犯罪治理在理论上的突破。就刑事政策的刑法化而言,需要适时调整诸多刑事政策思潮对赌博犯罪刑事立法产生的影响,通过以法定犯赌博罪代替自然犯赌博罪来应对和解决治理困境。  相似文献   

20.
未成年犯罪现象自产生起就引起了各国的关注。在我国,如何控制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刑事理论与实践的目标与任务。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一贯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重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治与帮教。当下,对未成年犯罪人采用非监禁刑已广泛应用于各国。我国也存在着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的非监禁刑,但仍然存在诸如非监禁刑种类单一、具体操作不便、监督滞后以及缺乏专门的非监禁刑制度体系等问题。因此,在具体适用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刑之前应针对现有问题作出进一步的完善。同时,适度的扩大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刑的适用也有着特定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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