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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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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口承法形态下的各民族都会在自己独特的文化背景下设定诉讼程序和解决纠纷的方法,以在我国西南地区苗族村落中至今还能看到这种原生态诉讼文化的影子,很有典型性.苗族传统的诉讼文化中纠纷解决是通过理师的"摆古说理"来完成的.理师在厘清诉讼双方的具体责任和过错时以"筹"作为计算工具.纠纷裁定过程是以口头传承下来的"古理"和"先例"为法的依据,并形成了口传的"理词",使习惯法内容得以具体化、固定化.有些内容被编成"古歌",使法的传播范围更广.  相似文献   

2.
黔东南地区苗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并存交融之审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黔东南地区苗族习惯法是该地区苗族社会民间维护社会秩序进行社会管理的强制性准法律规范。承认苗族习惯法在黔东南地区苗族社会的存在,说明我国在思想多元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苗族习惯法与国家法是并存与交融的。因此,正确对待黔东南地区苗族习惯法的精华和存在问题,力图寻找苗族习惯法传统与现代法治进程的结合点,从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处理好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关系。是我国现代法治建设中应引起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古歌——黔东南苗族习惯法的一种口头传承形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苗族古歌历史悠久,源远流长,从习惯法研究的视角可分为神话类古歌、历史类古歌、诉讼类古歌和婚嫁类古歌四种.苗族古歌反映本民族传统法意识、独特的"议榔"制度、婚姻制度变迁及继承制度和所有权制度,真实记述了一些诉讼案件的过程,传递着丰富的习惯法文化信息,古歌与苗族其它口传作品在习惯法的传承中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相似文献   

4.
在现今依法治国大背景下,苗族地区遗留、演变下来的部分习惯法由于贴近人们的生产、生活实际而在发挥良性作用,成为国家法的有益补充。文章主要从苗族的“理词”、“议榔词”、“议榔规约”等习惯法内容,“埋岩”、议榔等活动,“捞汤”等神明裁判,石刻碑文,继承和吸收习惯法内容的乡规民约、村规民约等方面,进行了梳理和论述。  相似文献   

5.
在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领域,苗族习惯法以其“埋岩”、理词、契约、乡约、告示、寨老制等独特的形式和丰富的内容占据着特殊的地位而受到学界的关注和重视;黔东南是苗族人口最多、最集中的聚居地,是苗族传统文化最为浓厚、风俗习惯与习惯法保存最为完整的地区,因而,以黔东南苗族  相似文献   

6.
再论苗族习惯法的历史地位及其作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历史文献和苗族的“理歌理词中”中,对苗族习惯法的形成和发展有所涉及,文献多者为清代,理歌理词较典型者以凯里、丹寨和台江有代表性。  一、苗族习惯法的渊源  对苗族的“法”,汉文文献称“苗例”,苗语自称“理录”(LilLuL)“理诰”(LilGhot)即古理古法。或称“商叙商叙构”(SangsXitsangsXitGheud)即“历代议规约”,又称“括叙构录”(GhabSeidGheudLul),即“故法典”或“法理”、“法典”,也有“谜底”、“掌故”之意。这与“议榔”(GhoudHLangb)的词意有所区别,议榔规约一般系一个地区或某个事件的临时…  相似文献   

7.
苗族理词文化与功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苗族理词是苗族宝贵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认识苗族历史、伦理道德、哲学思想的珍贵文献,具有"法"的性质和功能,是"理老"司法、执法的依据。理词这一口承文化经由人们诵唱、传播,其价值观深入人们的心灵,形成一种内在的文化规约。苗族正是依靠理词文化,在实践中维护了社会的稳定,这一传统文化对于构建当今苗族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8.
黔东南雷山地区国家法与苗族习惯法关系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家法和苗族习惯法一直处于一种互相磨合的状态中,有国家法对苗族习惯法让步的情况,也有苗族习惯法补充国家法的不足并不断向国家法靠近的情况。不能将苗族习惯法看作法治的对立面,必欲遏制或以现代法取代之。从社会秩序形成的角度而言,苗族习惯法是对国家法的补充。在内容上与国家法有冲突的习惯法是在国家法能够容忍的限度内存在的,同时这种习惯法符合地方性的文化价值观,当地人认为其存在是合理的。  相似文献   

9.
文章首先论述了苗族习惯法的四个特点,在此基础上,辩证地分析了苗族习惯法,指出苗族习惯法中的优良传统固然对苗族社区的发展起了很长久的促进作用,但也应同时看到其不利的一面。文章最后认为要努力把习惯法的优秀成果与发展市场经济接轨,通过发展经济、教育和吸收兄弟民族优秀成果,加速苗族的传统习惯法向现代化转型。  相似文献   

10.
苗族习惯法的传承与社会功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苗族历史上没有文字,其法律以口耳相传、世代相袭;是中国南方民族目承法律文化圈中最有代表性的。清末民国时才以汉文记载习惯法。在无文字状态下,仍然有较为丰富和完备的实体性法律规范,“榔规”是通过隆重的“议榔”的“立法”程序进行,民事、刑事、种判理词是反映实际审判的“程序法”。苗族榔规的传承及法的普及,主要通过词师唱词,就案讲法、法理的讲解来实现的,充分区映体现了口承法律文化的特色。  相似文献   

11.
黔东南雷山县的永乐镇和达地水族乡的少数民族主要有苗族、水族、侗族、汉族等,由于位于四县交界地带,此地社会治安一直不好,频繁出现的与牛有关的刑事和民事案件(文中称"涉牛"案件)及纠纷,当地在处理和解决这些案件和纠纷过程中国家法与民间发生明显的冲突.目前国家法在少数民族地区尚不完全具有应有的"亲和力",在少数民族地区不容易渗透或者渗透不深.如果民间习惯法能够有效"定分止争",就不必用国家法来解决,以防止各族群众卷入无谓的纠纷或陷入旷日持久的、最终难有结果的诉讼之中,从而达到节约司法资源,有效降低解决矛盾纠纷的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稳定民族地区社会秩序的效果.  相似文献   

12.
苗族习惯法虽不是法律,但具有一定强制效力,是规范苗族成员日常行为的准则,在苗族社会里具有强制约束力,是苗族长期以来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在苗族群众的日常生活中,习惯法的作用是巨大的,文章通过对苗族习惯法产生影响的分析及司法实践中对苗族习惯法的运用,得出解决毕节市苗族集居区经济文化落后的另一途径.  相似文献   

13.
坚持法制统一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而在一些民族地区,发生了杀人、伤人案件时,依照“赔命价”习惯法处理的方式客观存在着。这种情况下,调整基层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则除了国家法外,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很大程度上也发挥着现实的作用。文章以藏族“赔命价”习惯法为例,探讨了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如何来调适少数民族习惯法和国家法律的关系。  相似文献   

14.
法治现代化中习惯法地位之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习惯法作为规制社会秩序的有效本土资源,在构建和谐社会蓝图时,是不能小视的重要资源。在今天实现法治现代化的路径选择上,习惯法的地位更显重要,是通过移植西方法律成就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还是利用本土资源实现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在此较量中,习惯法当仁不让的扮演着与国家法共同承担维护国家发展和社会秩序大任的角色,这也是利用本土资源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因此,搞清楚习惯法的含义、厘清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问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5.
<正> 民族地区的禁忌是人们约定俗成并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生活准则.湘西苗族禁忌是苗族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民族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性.它对于形成优良的民族道德风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湘西苗族禁忌习俗几乎涉及到生产、生活、精神文明等各个领域.反映着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普遍关系.因此,认真探索湘西苗族禁忌习俗对于进一步认识苗族的社会历史、经济、文化、哲学、艺术、宗教,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促进民族地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柏格理(S.Pollard)在中国西南乌蒙山区的传教活动以1904年为界呈现为两个明显不同的阶段,前期以城市汉族为主,传教艰难;后期以乡村苗族为主,发展迅猛。通过对柏格理两个阶段的传教方略、方式、特点进行对比分析,有助于更好认识柏格理在乌蒙山区的传教运动及其对当地苗族社会的影响。  相似文献   

17.
民谚作为清江流域公民行为习惯法的一种特殊载体,主要内容包括自身行为规范、家庭家族行为规范、社会交往行为规范和经济交往规范。行为习惯法的核心价值是"情"、"理"、"和"。情与理是和的基础,是人行为的维度;情与理冲突时舍情取理;和是情与理的归属,是人行为的目的。正是情、理、和的特质实现了习惯法与社会生活的沟通,使习惯法成为当地公民的行为模式。民谚为今天立法和普法提供了一条新的路径,也是研究国家法与民德关系的新窗口。  相似文献   

18.
以黔东南苗族习俗禁忌、乡规民约、榔规榔约等习惯法文本为基础,分析论述其中关爱动物、爱树护林、热爱人居环境的生态伦理思想.黔东南苗族习惯法中蕴含的生态伦理思想,与其对人与自然界关系的认识有着密切联系.融合和渗透着生态伦理思想的黔东南苗族习惯法,有效地维护了地方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9.
对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进行分析研究 ,指出二者之间的差异性 ,作为应对该两类案件规定不同追诉时效的直接原因 ,并阐述了如此规定对实现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的重要意义 ,最后提出对现行有关立法进行修改的建议  相似文献   

20.
苗族“古老话”是研究苗族习惯法的一部“百科全书”,它记载了苗族习惯法的法律主体对公平正义的运用,从内容到形式、从意识到效果都体现了一个古老民族对法律文化的创造。它不仅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导性价值取向一致,而且创造了亦歌亦法的法律文化自觉的民间方法,传播了一种法律生态化的信息。苗族“古老话”对于中华法文化的价值和贡献在于:首先,在原生态的法律文化价值创造方面,它是我国武陵山区苗族古代习惯法的传承手段和文本载体;其次,在法社会学科学思想的弘扬方面,它是苗族社会土地制度、婚姻制度和解决内部纠纷的最权威的法律依据和裁决标准;再次,从法哲学科学思想的弘扬方面看,它是朴素哲学思想的表露,它反映苗族“事物生成共源根”的生存哲学智慧,是完整而独立的苗族朴素唯物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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