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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53 毫秒
1.
随着智慧法院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大数据海量增长。发掘蕴藏在司法大数据中的丰富信息,探索司法案件与社会活动、政府行为之间内在的关联与规律,是人民法院延伸司法功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创新举措。司法大数据种类繁多、信息量巨大,社会治理的内涵更是无限丰富,对两者之间的关联关系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研究,工程量浩大,决非朝夕之功可以完成。鉴于司法大数据在社会治理中的功能、参与方式和面临的难题具有共通性,适宜先开展司法大数据分类和治理范围限定的样本研究。行政审判指数是社会治理效果的晴雨表。以J市法院行政审判大数据对市域社会治理的贡献为例,解读当前行政审判大数据参与社会治理存在的不足及原因,探索司法大数据深入分析应用的路径,可为该领域的实践展开与理论拓展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2.
案件事实认定是司法证明的主要任务,是正确适用法律进行裁判的前提条件。事实认定规范化和科学化是对案件事实进行准确认定的基础。事实认定者要遵循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在证据规则指引下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审查判断。在司法证明的基础上,事实认定者运用经验法则进行逻辑推理,通过自由心证形成内心确信,完成案件事实的认定。作为证据裁判原则的例外,司法认知和推定也是案件事实认定的信息来源。  相似文献   

3.
事实推定是司法证明的一种重要的辅助性方法,其在证据证明力所不及的地方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犯罪故意的特定构成要素,特定明知相对于一般明知,指涉对特定内容的明知。事实推定是解决司法实务中特定明知认定难的有效路径,可以在奸淫幼女罪与赃物罪对特定明知的认定中谨慎适用。  相似文献   

4.
司法大数据是司法活动与大数据科技的结合及其在司法领域的积极运用。司法大数据以裁判结果为载体,融合了立法与案例的多种信息与数据资源,为法官审判案件提供了可依据的数据支持,可帮助法官形成对案件的认知和判断,对司法公正具有积极的“正功能”。但司法大数据在提升审判质效的同时也会因为数据科技的缺陷给司法公正带来“负功能”。因此,应重视数据标准和规范的建设,提升司法大数据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消除“数据陷阱”,让大数据切实助力司法公正的实现。  相似文献   

5.
信息科技向智能科技的发展,不仅更新了人们认识世界的思维方式和改造世界的方法,也为司法现代化提供了新途径、新手段。作为具有法律资源性效能的司法数据,"数据孤岛"现象严重,亟须在风险可控原则的基础上,完善共享规范、明确共享原则、优化共享程序。以"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为参照,通过统筹衔接和区块结合,强化数据整合、互通和共享能力,推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跨系统的数据交换与共享,形成全流程、全覆盖、全模式、全响应和全共享的司法大数据管理与服务机制。以此创建宏观指导与微观实践相协调,常态运行与应急处理相结合,精准统计与科学运用相统一的司法大数据一体化共享体系,为推动司法信息化建设奠定资源基础。  相似文献   

6.
前广东省恩平市副市长陈培根受贿案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家属退赃数额多于检察院指控的以及法院裁判认定的受贿数额。从证据学的角度看,"退多判少"问题的出现,是因为认定受贿数额的司法证明活动存在证据短缺的特点,从而导致了事实认定的模糊性。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司法证明不受规范性和科学性的制约。威格莫尔证明图示有助于理清案件现有证据及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展示证明思维的合理性、反思证明过程的规律。  相似文献   

7.
乐观的司法信念是刑事错案频频发生的逻辑原因;司法证明具有或然性,而诉讼却又具有终结性,乐观司法信念依然无法适应于这种裁判悖论的发生。建立在司法证实的不确定性和确证信念基于盖然性证实是可错的基本逻辑认识,理性司法在事实认定过程中的选择必然是谨慎的。在司法证明过程中树立谨慎的司法信念,需要构建相应的司法规则和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8.
刑法解释与证明责任具有一种值得玩味的契合关系。为了在具体的解释论中寻求证明责任问题的妥当解决,刑法第338条和第292条第2款被置于切入点的地位。查证刑法第338条之罪,对间接结果认知的事实不属于司法者证明的内容;适用第292条第2款,对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在事实认定上各有不同要求。  相似文献   

9.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推定问题研究较少,立法上的规定也较粗略,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审判者操作的困难。推定可以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在各种推定形式的功能上,主要区别在于,是否能够引起证据责任的转移。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在此功能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前者能够转移证明责任;而后者则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强制性的事实推定可以转移证明责任,允许性的事实推定则只能转移提供证据责任。  相似文献   

10.
三大诉讼法中都规定了“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我国的学者和诉讼实践对“事实”的理解和认识有所偏颇,不利于司法操作.笔者通过历史考察,认为查清案件的原本事实是古今所有诉讼制度追求的共同理想,依据对诉讼证明过程的分析,得出了客观的原本事实并不能百分之百的实现的结论.因此我们应正视现实,正确理解“事实”,采取切合实际的务实态度,以利于研究的开展和司法的操作.  相似文献   

11.
大数据证据是对海量数据进行筛选、汇总、提炼、形成结论并在审判中使用的证据。大数据证据不同于"运用大数据技术分析收集的证据",后者并未对传统证据规则形成明显挑战,而前者将导致大数据证据与传统证据规则产生明显冲突,进而引发大数据证据在法庭适用中的三重困境。第一重困境是大数据证据种类与法定证据种类的不适应,这一困境应通过不同阶段的"三步走"策略逐渐解决。第一阶段,应将大数据证据作为一种鉴定意见;第二阶段,应将大数据证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第三阶段,应放弃将证据种类作为证据门槛的做法。第二重困境是因可靠性质疑而导致的相关性困境,这一困境产生的原因是大数据的黑箱化运行以及大数据技术的复杂性。对此,最为简单直接的办法便是公开算法的历史准确率。其中,算法历史准确率公布的主体应是算法开发者(或改进者),因为开发大数据算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便是计算(改进)正在进行的算法的准确性。同时,为了保障算法开发者(或改进者)公布的历史准确率具有可信度,还应由政府部门牵头,依托具有相应专业人才、技术支撑和监管能力的行业自律组织负责算法的监管。除此之外,必要时还应寻求鉴定人、专家辅助人进行解释,使一般人能够理解基于"数据经验"产生的关联,从而进一步对大数据证据的可靠性进行判断。第三重困境是因对隐私权的侵犯和"证据偏在"的影响而导致的可采性困境,该困境应通过构建"原则+制度+技术"的融合规制路径来加以解决。从原则角度出发,大数据证据的应用原则包括数据有限使用原则、数据主体"弱同意"原则和数据甄别原则;从制度的角度出发,一方面,应构建大数据技术风险评估系统,对大数据技术的应用进行风险等级评定;另一方面,应引入大数据技术应用的审查机制,这包括大数据监管机构的审查和司法审查。从技术角度出发,应尝试通过"数据脱敏"等更加先进的技术完善隐私保护机制。除此之外,大数据证据第三重困境的化解还需要通过完善证据开示制度等方法增强诉讼的对抗性。  相似文献   

12.
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其对我国现有民事证据禁止规则提出了新的挑战。大数据的诞生引发了学界以及实务界对其侵犯公民隐私权、知情权等权益的争议。为了契合民事证据禁止规则,大数据的挖掘和预测必须以合法的方式来进行。在学界对我国民事领域证据禁止规则的确立已经达成共识的前提下,为了使民事证据禁止规则更好地发挥作用,建立民事司法数据库、严格规制数据收集和使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3.
刑事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与基础,是体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并列举了证据的七种具体表现形式,且其证据能力一般不受限制。这就导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程序上没有很好地贯彻诉讼对抗制,给实践操作带来很多问题,在证明标准和证据规则等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  相似文献   

14.
网络证据能够用来证明待证事实的原因在于其蕴含了该待证事实留下的事实信息。网络证据的存在形式由网络信息的获取及固定方式决定。只有保证其获取信息和固定信息方式的合理性,网络证据在形式上才具有作为证据的适格性。作为一种独立证据形式的网络证据,其划分应当以网络证据蕴含的信息内容及其固定方式为标准。  相似文献   

15.
大数据时代对环境侵权诉讼证据制度既形成了挑战,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存在着技术鉴定与法庭审判"两张皮"的现象,学界主要精力大都投放于规则的设计之中,大数据对于破解环境侵权取证难、判断难等问题的突出作用尚未引起广泛重视,相关研究成果极为稀少。大数据不仅是一种依据,也是一种法律方法论。将大数据融入到环境侵权诉讼证据制度的优化进程中是当前环境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的一大课题,也是贯彻国家大数据战略的应有之义。对此,制度设计者一方面要突破法学,进行文理结合的前瞻性探索,构建环境侵权证据立法的大数据分析平台、环境侵权证据的全天候监测体系、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大数据证据分析系统等多个大数据平台;另一方面要回归法学,在环境侵权诉讼证据制度中构建大数据的权利图谱,进行法学方法论革新,构建事前预判与事后及时取证相结合的新技术范式。  相似文献   

16.
社交软件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得到了飞速发展,网络聊天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增长迅速。网络聊天证据能否合法有效地收集对最大限度地再现案件真实和实体正义的实现影响甚巨。鉴于网络聊天证据在实务中采信率较低的司法现状,有必要对聊天证据收集的指导原则加以明确,并在此基础上对收集程序和取证主体等配套制度予以完善,赋予网络服务商之法定协助取证义务,以寄望破解当前网络聊天证据原件模糊、取证主体受限、成本高昂之困境。  相似文献   

17.
为推进大数据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与发展,概述大数据在司法领域的运用现状,分析大数据在司法实践中整合运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职务犯罪大数据为例,探讨职务犯罪的特点,其对大数据整合运用的需求更为强烈。大数据具有数量庞大、种类繁多、生成快速、价值密度低等特点,因此必须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对其进行整合运用,而逻辑方法在归纳、分析、整合、运用大数据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大数据整合运用过程中,必须遵循基本的思维规律,避免出现逻辑错误,影响数据的运用效果,甚至发生冤假错案。  相似文献   

18.
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兴信息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传统的网络拓扑结构和资源使用方式发生深远变化,记录虚拟世界各种活动的电子数据以指数形式高速增长。在司法领域,电子数据日益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类型,其作用和重要性日益明显。相对传统证据而言,电子证据取证程序与证据规则有较大的差异。为此,应以互联网电子证据运用与司法实践为着眼点,以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要求为出发点,探究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的新方法。  相似文献   

19.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犯罪和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犯罪手段越来越多样化,技术越来越高超。在司法实践中,当网络传输中数据电文作为证据使用时,法院无法准确判断其是否被篡改。而电子签名技术能够保证数据电文在网络传输过程中不被人偷窥、窃取、删改或是假冒。因此,电子签名可以作为数据电文的辅助证据使用。在证据法上,赋予电子签名以证据效力并确保其证据效力的优势有实际意义,使电子商务更具有法律保障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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