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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航空旅客知情权探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因航班延误、取消或超售致使旅客行程延误的问题,讨论了保障航空知情权的必要性以及旅客与承运人在旅客知情权中的角色及权益、义务。分析了旅客行程延误后的相关服务与补偿工作,旅客投诉和抱怨增多的影响因素,探讨和谐民航的构建中保障旅客知情权的必要性、航空旅客知情权保障等问题,为打造真实、全面、及时的民航消费信息环境提出相应的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2.
为建立高标准的航空旅客保护机制,加拿大《航空旅客保护条例》从沟通、航班延误、航班取消、航班拒载、停机坪延误等方面为承运人设定了严格义务,并通过设定给予旅客待遇标准和最低赔偿标准来确保旅客获得明确、一致的权利保护。《航空旅客保护条例》对承运人义务类别的精细设定体现出强化旅客权益保护的立法趋势,然而,对国际航班延误的索赔规定涉嫌违反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排他适用性。中国航空旅客权益保护立法应批判地借鉴《航空旅客保护条例》的经验,一方面,应避免对国际航班适用航班延误赔偿责任违反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完善承运人的告知义务、细化免责事由、明确国内航班延误情形下的赔偿责任等措施来提高航空旅客的权益保护水平。  相似文献   

3.
论航空运输延误和"超售"拒载的违约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航班延误和"超售"拒载引起混乱,破坏机场正常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安全,已成为社会问题,应创新管理予以解决。治理航班延误问题,首要目标是全力做好不正常航班情况下的服务工作,应强化地方政府职能,实行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制。中国对航空运输因延误造成损害赔偿和"超售"拒载问题已建立了法律制度,应根据国情禁止"超售"经营,依法形成损害赔偿机制,正确执法、认真执法、严格执法,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坚决制止旅客在航班延误后采取过激行动,依法切实维护机场正常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航空运输生产的正常进行。  相似文献   

4.
机场是航空运输中的重要参与者,航班时刻的正常实现离不开机场的有效支持,机场不予配合可能造成航班延误。然而,在航班延误私法责任视野中,对于机场的私法责任未予以充分重视,损害了法律公正。为了保持航空业主体利益与风险的均衡,保障航空旅客利益,优化航班正点率,有必要将机场作为航班延误的私法主体纳入航班延误责任体系之中,赋予相应主体对于机场的赔偿请求权,使机场对其控制范围内的事由造成的航班延误损失承担责任,同时建立第三人责任、航班延误险等辅助制度保障机场承担责任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5.
航班延误纠纷事件频发的原因在于目前中国航班延误法律制度并不完善,该制度的完善对航空运输活动各参与方都大有裨益.根据"一般合理期限理论"赋予"航班延误"民法法源上的定义可以有效指引航空运输实践和司法裁判.欧盟261/2004号条例承运人关怀与帮助义务是合理的附随义务,可以借鉴至中国航班延误法律制度中.欧盟法院判决承运人赔偿因航班延误给旅客造成的时间损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旅客.在中国,《民法典》的颁布施行为旅客获得时间损失赔偿扫清了法律障碍,《民用航空法》应对此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6.
航班延误已成常态,是摆在机场面前的一个重要现实问题。针对目前航班延误信息发布不及时、改签服务不到位、补偿方式不明确、对滞留旅客服务单一等问题,机场应当加强管理、提高认识、认真实践,努力优化航班延误处置,探索用法律途径制定机场延误补偿标准、合理对候机楼餐饮类消费价格的管控,建立网络服务平台以优化服务流程、规范管理服务资源,构建全方位的服务保障机制,通过提升服务质量来面对被延误的旅客。  相似文献   

7.
论航空旅客的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航空旅客在空难中死亡、伤残、惊吓、行李毁损或遗失、航班延误、超售和拒载等情形下都可能遭受精神损害,由此引发了不同类型的精神损害赔偿。航空旅客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有限额,立法与司法存在差异;航空旅客精神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赔偿数额以及法律适用的判定等均与法官自由裁量权密切相关。  相似文献   

8.
航班延误是困扰民航运输领域的长久难题。航班延误补救困境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国有航空公司未转变垄断经营者的角色、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延误信息未及时传递给旅客。其应对机理在于,以旅客权利为本位,构建航空公司和旅客之间互动式的多元和谐关怀。航班延误的制度形塑具体包括规范航班延误的补偿标准、引入航班延误险的责任分担机制、完善综合应对措施以及引入权威的裁决机构和纠纷速裁机制。  相似文献   

9.
中国民航总局为了改善航班正点率,在2004年6月出台了《对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政策文件。文件实施以来部分旅客在遇到航班延误后要求高额赔偿、占机等过激行为出现在国内各大机场,导致航空公司声誉受损、效益损失及严重的负面新闻频频出现在各大媒体。本文对航班延误的定义与产生延误的原因进行分析,介绍《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内容及实施情况,提出了解决航班延误经济补偿的途径。笔者认为中国民航总局的角色是严厉的社会监督管制者,对于航空承运人来说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避免因自身的原因减少延误的发生以及延误发生后的及时、人性化的补救措施,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航班延误所引发的维权问题已经成为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事实上,对航班延误处置不力引发的民航部门与旅客之间的维权冲突,往往会相应增加维稳的社会成本,影响民航部门的信誉,危及民航安全.航班延误情况下的维权研究,既包括旅客的维权,也包括民航部门的维权,只有建立在法律层面上的维权才是合理合法合情的行为.  相似文献   

11.
在铁路运输企业对于旅客的人身伤亡不具有过错的大前提下,我国铁路旅客人身伤亡赔偿采取的是限额赔偿制度;铁路旅客运输实行强制保险制度,当旅客发生意外人身伤害时,根据人身保险合同还享有得到保险赔偿的权利;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应采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由于第三人造成旅客伤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对第三人所致旅客伤害有先予赔偿的义务,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有权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相似文献   

12.
航班延误属于履行迟延,其界定应采合理期望说为宜。中国对延误的立法分类极不合理。国际航空延误归责原则一直坚持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欧盟的航班延误责任制度历经了萌芽、成熟和完善期,目前以条例修订和司法判例完善乘客权利的保障措施,并仍将继续加强。中国航班延误纠纷愈演愈烈的根源在于相关立法位阶低、法律空白多,航空公司往往钻法律漏洞,逃避法律责任。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首个航班延误管理立法的征求意见稿,体现了中国加强旅客权益保护的立法趋势,但它仍处于欧盟立法发展的下位阶段。在对比分析中国与欧盟相关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对中国航班延误责任立法制度和具体实践提出弥补承运人义务的法律空白、细化免责事由等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3.
农业生态补偿主体的法定化是农业生态补偿法制化的基点,体现着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实践理性。农业生态补偿主体法定化主要包括主体类型规定和权利义务的配置,进行主体分类时应保证主体间相互衔接性和活动场域的相对边界性,权利义务配置应遵循适度倾斜的实质公平和权利义务和谐的基本原则。农业生态补偿主体可以分为宏观层面的主体、中观层面的主体和微观层面的主体。宏观层面的主体包括国家、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中观层面的主体包括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社区和农村环保组织;微观层面的主体分为农业生态利用的利益受损者和利益受益者。  相似文献   

14.
实践中,农村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对此,应当构建合理的法律保护制度。《物权法》中规定的农民集体成员撤销权赋予了农民集体成员司法救济权,为实现其基本权利奠定了基础。但现阶段我国的集体成员撤销权在资格认定、客体范围、行使期限、法律效果方面仍然存在问题,应予以完善:成员资格的认定可采用主体、补充和兜底三重标准进行认定;为规制村民小组,应将其同样列为被告;行使期限应当区分无效和可撤销两种类型分别加以规定;应当引入《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强化对农民集体成员的司法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航班延误赔偿纠纷日益增多,已成为运输消费投诉的重要内容,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快速的赔偿机制,导致我国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通过建立乘客与航空公司关于航班延误赔偿的动态博弈模型,找到了博弈双方的均衡,并通过引入第三方取证单位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赔偿协调机制,缓解了乘客与航空公司的矛盾,对航空公司在航班延误后如何快速做出经济赔偿有一定的意义和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6.
商品房消费者权益的专业复杂性、基本人权性、易受侵害性和国家干预性特征使其区别于一般消费者权益。商品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除了面临立法困境外,还存在司法保 障力度不强和行政监管薄弱等问题。为此必须将商品房消费者权益和普通消费者权益一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并拓宽其权利内容;通过修改相关司法解释,在商品房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进一步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不动产登记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广告预审制度、质量保险制度等相关制度设计,加强对房地产交易的法律监管;同时注重发 挥消费者保护组织的职能,实现对商品房消费者权益的全方位保护。  相似文献   

17.
依告知同意原则构建的个人数据保护制度面临着过度收集、擅自披露与滥用等问题的严重挑战。公权保护路径存在监管力度、范围及效力的局限性,而传统侵权法上的损害观念架空了数据主体的私法救济权利。因此,为保障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扩张侵权法上损害的含义。法律上可予赔偿的个人数据损害应延及两类新型损害:数据主体遭受次生损害的风险,以及社会分选歧视、数据监控、自动化决策等造成的人格利益减损。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为解决风险与人格利益减损所产生的经济量化与举证责任之困境,《个人信息保护法》应采用知识产权法中广泛适用的法定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8.
行政补偿是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给予补偿的一项法律制度。行政补偿范围是行政补偿制度的核心要素,国外合法行政行为的补偿范围、补偿原则非常明确,已形成了完备的行政补偿体系。但中外行政补偿的行为范围、权益范围、内容范围存在较大差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扩大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非强制行政行为等行为范围、拓宽合法权益的损失范围、增加合法权益的内容范围,是构建我国完备的行政补偿体系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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