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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田土诚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4)
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职权,管理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它除了身为行政主体,可因职务侵权而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外,也能作为机关法人,因民事违法而承担民事责任。这两种责任虽然皆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所致,但其性质却迥然不同。长期以来,由于法学界大多只注重研究行政赔偿责任,对行政机关的民事责任极少有人问津。以致,在我国有 相似文献
2.
赵宝华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3(6):157-163
国家对行政行为侵权承担责任是因为公权力侵权。公私法的分野导致限制国家权力、规范其运行成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核心内容。行政赔偿诉讼应是受害人通过司法机关让国家机关对自己的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诉讼,是公权力致害的损害赔偿诉讼;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基本程序原则如举证责任、赔偿权益处分等方面,也显现出其不同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特征。因此行政赔偿诉讼的本质属性应当是国家所负的民事责任。只有如此定位,才能使我们站在更高起点上审视我国的行政赔偿诉讼性质,找出不足,提出完善行政赔偿诉讼的方向。 相似文献
3.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3)
行政诉讼法的施行必将遇到一个现实而不可回避的问题——行政侵权赔偿。然而,对于行政侵权赔偿,行政诉讼法仅仅用了三个法律条文(即第67—69条)对之作了规定。可以说,无论从条文的数量还是从条文所规定的内容,法律对行政侵权赔偿的规定都是极为概略的,乃至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诸多法律问题都亟待探讨和研究。否则,势将影响行政诉讼法的正确实施。为此,本文试就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几个基本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4.
胡建森 《杭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4)
行政赔偿作为国家赔偿的一种,系指行政主体及其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由此所引起的经济上的补救责任.行政赔偿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它是行政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一种法律后果.据此,“行政赔偿”便有“行政侵权赔偿”的别名.从立法上说,中国的行政赔偿始于建国初期,但行政赔偿成为一种具体的行政救济制度,特别是适用于司法诉讼程序,那是近几年的事.行政赔偿诉讼作为一种独立的行政诉讼出现在司法制度中,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后的 相似文献
5.
从法律责任的性质来分析,不动产登记错误登记机关所负的赔偿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具体来说属于民事责任中的侵权赔偿责任。从处理程序上看,将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按照普通的民事赔偿程序来处理具有更大的便利性。 相似文献
6.
胡肖华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1)
国家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与限制是当下我国法学理论界争议颇多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认为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素应为:侵权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其公务员;侵权行为必须是发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客观上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同时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主观上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原则,以无过错为补充。与此同时,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当受法律的、合理赔偿等原则限制。 相似文献
7.
李劲 《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9(4):112-115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现行的行政赔偿制度已经凸显出许多缺陷,很难满足行政赔偿司法实践和保障人权的需要,应当对现有的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确立以公务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危险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将行政不作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扩充到国家赔偿法的行政赔偿范围之内,完善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实现行政赔偿法律制度的重构。 相似文献
8.
杨海坤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1)
一、行政侵权赔偿制度的由来及其存在的必要性行政侵权赔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从而必须以物质补救的方式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制度。国家行政赔偿制度是一项新兴的法律制度。它萌生于资产阶级宪政确立之后,至今只有一、二百年历史,而其真正成为一项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则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少数国家。其发展极其缓慢,经历了从否定到肯定的漫长过程。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确定了国民主权、公共负担平等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则,率先确立了国家责任理论,但是国家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落实则是在近百年后的 相似文献
9.
傅玮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06,(2):73-75
行政侵权赔偿责任问题已在我国引起高度重视,通过比较我国和国外在相关制度上的规定我们发现我国无论是责任认定还是从追偿措施都存在严重的缺失,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行政侵权赔偿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0.
《民法典》第1232条对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作出规定,但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权主体,赔偿金归属和计算标准均未涉.通过梳理文献并结合我国首例适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例,探析环境侵权的内涵和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可知: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属于特殊的民事责任,不应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同质化".在请求权主体方面,民事公益诉讼中不应附带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赔偿金应归属于被侵权人,不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同时应构建以基础金额加惩罚金额的计算标准. 相似文献
11.
有侵权必有责任是行政法学中的重要法则之一,世界各国大多通过各种法律规范明确公务员的违法公务行为责任。其中,侵权赔偿责任是一个重要的内容。综观世界各国和地区,公务员的侵权赔偿责任受到普遍重视,并在各国的行政法体制中都占据有重要地位。文章通过对中国域外多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所实行的公务员的侵权赔偿责任制度进行考察,明确指出,公务员侵权赔偿责任的落实是实现公务员权责一致原则、迈向责任行政的一个重要步伐,是公务员人事管理的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12.
沈跃东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5):85-91
囿于现行国家赔偿法所确立的行政赔偿制度,学界和实务界没有将环境行政赔偿与环境侵权行政赔偿区分开来,只关注赔偿因环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造成的损害。现实中,除了环境行政机关之外,其他行政机关、国有公共设施等也可能通过环境介质损害相对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由于造成此类损害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因而存在行政赔偿的可能。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过程中,应对此做出回应。 相似文献
13.
完善中国行政侵权责任制度的若干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程宗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5(4):11-16
中国自建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制度以来,行政侵权责任制度的建设已有了很大加强,但一些特殊类型的行政侵权责任还亟待完善.应从法律上明文规定,如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不仅应承担被撤销和被改变的法律责任,还应逐步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对其共同参与的违法行为,应负主要侵权赔偿责任.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公务人员,应当直接向行政相对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特殊情况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对于混杂有其他侵权行为的行政不作为,行政相对人可以采取救济选择求偿的原则.对行政不当行为,应采取有限制的责任豁免原则,以确定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之大小. 相似文献
14.
海峡两岸在教育行政赔偿问题上存在一些区别,通过案例分析和两岸相关法律的比较,如赔偿法规、行政侵权归责原则、教育赔偿主体、赔偿程序等的比较,从中可得到一些启示,对健全和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5.
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存在着损害赔偿的法律缺失和物质性赔偿的立法缺陷问题。行政侵权精神损害予以赔偿,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体现我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构建应以非财产性的救济措施为主,财产补偿为辅,实行赔偿数额适当原则,单独设立损害赔偿立法体系,确定赔偿范围,从多方面全方位进行。 相似文献
16.
李明发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15,(2):45-51,159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2款确立了侵权赔偿责任优先,将违法行为的"同一性"作为适用条件。该条件包括行为数量上的单一性与唯一性以及财产责任承担上的重合性与冲突性两个基本要素。受调整对象的限制,《侵权责任法》仅规定了侵权赔偿责任优先,但其他民事赔偿责任也存在优先适用的余地,未来民法典应确立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建立民事赔偿优先的程序法衔接与保障机制,立足事前救济。行政机关及人民法院在行政罚款责任及刑事财产刑责任认定及执行中,应当将行为人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纳入其财产范围中,依法适用缓、减、免制度。可将民事赔偿权利人纳入刑事财产刑及行政罚款执行程序的案外人中,借助执行异议和执行中止,确保民事赔偿优先的实现。 相似文献
17.
吴本亮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6(4):123-125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出现的新情况以及《国家赔偿法》本身的原因,行政赔偿的不足表现在: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单一;抽象行政行为被排除在侵权损害赔偿之外;精神损害赔偿的缺失;不作为和怠慢行政赔偿;赔偿标准不够完善等一系列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传统官本位思想的制约以及当今执政理念的宣传教化;国家财政负担问题;相关法学理论的不成熟;国家行政机关的强势地位等。结合行政赔偿范围的缺陷和原因,给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8.
行政赔偿责任缺失位现象及其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行政赔偿存在赔偿责任履行与承担主体缺失位现象,其主要表现为:该赔没赔,未尽赔偿责任;赔而责任承担不充分,国家部分赔偿责任漏失;赔后不申报、不追偿,赔偿责任不能真正落实。因此,建议修改《国家赔偿法》,重构行政赔偿归责原则体系;适当拓宽行政赔偿范围;进一步完善行政赔偿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19.
朱晓峰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3(6):103
以忠实义务为基础的配偶权属于受侵权法保护的民事利益。当该利益被侵害时,婚姻中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主张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并由法院依据利益权衡规则决定其是否有权向违反注意义务的过错第三者主张侵权法上的赔偿责任。过错方与第三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依据数人侵权场合中的意思联络情形区分为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由无过错方选择主张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责任人,并由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无过错方对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不受普通诉讼时效限制,应依据婚姻法确定时效限制规则。这种将精神损害纳入可赔损害范畴、强化过错方与第三者的连带责任以及限制普通诉讼时效适用的方式,实质上反映了我国历史上一直以来否定并制裁危害婚姻家庭之行为的传统法制观念对当代法律实践的影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