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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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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第三人是从广义的行政相对人中分离出来的概念,与狭义的行政相对人和行政诉讼第三人都存在明显的区别。行政第三人的主要类型包括相邻权人、竞争权人、受害人、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等。对行政第三人的事前救济,就是通过通知、听证、回避、说明理由等行政程序制度来保护其权利;事后救济则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要求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  相似文献   

2.
无论是传统的生态环境行政规制体系还是风险行政管理体系,既无法对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行政权益予以前瞻式的救济,更无法满足公众的权益预防性保护的诉求。这种结构性缺陷在风险社会下日益明显,直接威胁到生态环境行政规制体系的有效性。要扭转这一局面,唯有以生态环境行政行为风险为核心,建立起具备预防性救济功能的行政司法体系方能实现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保护。对此,未来环境行政诉讼立法应将生态环境行政诉讼的对象扩大到具有产生生态环境损害风险盖然性的各类生态环境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与内部行为、事实行为等,在原告资格方面确立符合条件的环境公益组织的起诉资格,并确立弹性管辖等相应诉讼制度;另一方面,应当在立法设计中注重司法权与行政权之平衡,通过约束预防性行政诉讼启动的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以及损害程度等,有效衡平两种权力并促进其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3.
行政第三人是从广义的行政相对人中分离出来的概念,与狭义的行政相对人和行政诉讼第三人都存在明显的区别。行政第三人的主要类型包括相邻权人、竞争权人、受害人、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等。对行政第三人的事前救济,就是通过通知、听证、回避、说明理由等行政程序制度来保护其权利;事后救济则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要求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  相似文献   

4.
中国行政诉讼范围的扩大已成必然趋势。考察中国行政诉讼范围的确立及曲折发展的历程,发现中国现行行政诉讼范围存在不容忽视的缺陷。有限的扩大中国行政诉讼的范围,是历史的必然,但必须坚持有利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有效救济、有利于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各自优势的充分发挥、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同时应该为行政救济提供保留。  相似文献   

5.
行政诉讼禁令判决,是指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要求行政机关不得实施某项行政行为的判决,是法院为制止违法行政行为可能造成的潜在性风险的一种预防性的判决方式。我国农村邻避型环境群体性事件中,现有权利救济机制存在环境司法治理模式边缘化、政府环境风险监管责任乏力以及事后救济难以恢复生态环境等缺陷,因此,亟有必要在农村邻避型环境群体性事件中引入行政诉讼禁令判决并进行相应的制度构建,从而达到防范环境风险、树立司法权威和保障农民环境权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6.
政府运用公权力干预市场秩序的抽象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并确保行政相对人享有完善的救济体系,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之一。从行政法治角度审视,"新国五条"、"新国十条"等房产"限购令"作为抽象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及若干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鉴于现行抽象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均存在缺陷、可行性较低,试提出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补偿的若干建议,以保障被房产"限购令"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7.
行政诉讼类型界说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行政诉讼类型是依照一定标准对人民法院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进行归类而形成的诉讼形态。它具有内容的概括性、划分标准的多样性及与诉讼活动联系的密切性三个特征。它与刑事诉讼类型、民事诉讼类型、行政诉讼模式、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判决有一定的联系与区别,在本质上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  相似文献   

8.
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解决学校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救济途径。这三种法律救济途径存在着受理程序上的不完善,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根本保障。因此,我们要建构一种公平、专业的学校纠纷救济体系,完善学校纠纷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9.
完备的行政诉讼案件纠纷解决方式,是促进行政法治,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制度的建立在我国具有实践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制度的建立面临司法实践可能有悖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协调和解缺乏法律依据和效力、当事人的抵触心理直接影响协调的成效等问题,应通过确认行政诉讼案件协调作为法定结案方式、限定行政诉讼案件协调所适用的范围、确立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规定行政诉讼案件协调的模式和程序、明确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协议的效力和救济等措施来推动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制度的建立。  相似文献   

10.
随着民主政治及私人部门活动成熟度的增加,公私合作成为政府施政的重要理念,私人部门开始承担原来专属于国家的部分政府职能。[1]此引起了行政法学界的广泛关注与研究。但由于私人主体在承担公共行政任务的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纠纷,对相对人造成侵害,因此便产生了相对人如何通过司法途径来救济自身权利的问题。到底是遵循"一元化诉讼"即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两者间选择其一,还是通过"二元化诉讼"即既运用行政诉讼又运用民事诉讼途径救济?学者中有主张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互匹配解决纠纷的"二元诉讼"。此种主张的代表之一是章志远教授,其在《法商研究》2013年第1期发表了《私人参与执行警察任务的行政法规制》一文提到。笔者认为,私人主体在参与公共行政的过程中往往表现出多元的法律关系,这导致争议法律关系的认定模糊,应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通过将其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的方式,实行"一元化诉讼"即运用行政诉讼的形式予以救济。  相似文献   

11.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作为一种新兴的风险规制手段应接受司法监督。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的可诉性与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的司法审查并不是同一概念。"权力错置""司法偏好""不确定性"等因素大大消解了司法机关对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的监督能力。为了克服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司法监督的现实困境,必须引入预防性行政诉讼、提高行政法原则适用频率以及构造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侵权的"三阶审查模式"。  相似文献   

12.
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不应当仅限于行政裁量权领域,而应当扩大到程序性违法领域。变更判决适用的行为种类不应仅限于行政处罚与有关款额的确定确有错误时,而应当扩展到新《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领域。从理论上来看,行政强制领域也应当被纳入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之内。“明显不当”从实质意义上来说是对“违法”的侧面反映,“明显不当”的判断标准可以从是否违反行政惯例,是否背离立法目的与立法精神层面来考察。  相似文献   

13.
从当前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呈现出“公权主导”和“民主行辅”的制度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本质与核心价值,由此造成主体困境、法理困境、制度困境等诸多问题。通过域外经验考察, 中国应当秉持行政执法优先的理念,建立激励机制,发展以社会力量为主导的环境公益诉讼。具体以行政公益诉讼为主,发挥司法监督功能;以民事公益诉讼为辅,运用惩罚性赔偿发挥震慑功能,回归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本质。  相似文献   

14.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最终实现离不开行业自律、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而我国食品行业协会在应对食品安全问题时却表现消极,难以满足“社会共治”的要求。基于合法性理论与角色冲突理论可从内外两个观测视角揭示食品行业协会自律机制运行失效的核心问题。即:对“官方认同”的过分追求挤压了协会对“社会认同”的重视程度,“社会认同”难以直接影响协会的行为决策。破局的关键在于借由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的介入来完成外部监督与内部治理机制的同步变革。具体而言,一方面,需要进一步落实食品行业协会的去行政化改革,明确行政权力的权限以及政府对协会的支持义务;以自律规则的供给、执行、监督及追责机制的建设为重点完善协会的内部自律机制;以消费者沟通平台、社会公众举报平台及举报机制、食安事件强制回应制度的建设为抓手,强化食品行业协会自律行为的社会监督机制。通过重塑食品行业自律的外部环境来保障行业自律的规范运行。另一方面,需要通过提升服务水平,加强行业代表性,优化内部激励等措施,提高食品行业协会的公信力,通过行业自律内部环境的优化来提高食品行业自律的质与效。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认以行政主体为标准,违背了行政诉讼的目的、混淆了实体和程序问题、造成权利救济的范围狭窄、导致被告的确定复杂化,因此亟需进行重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认应当以行政公权力行为为标准。根据这一标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使行政公权力的其他组织甚至船长、机长等均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相似文献   

16.
以事后救济为主的环境公益诉讼并不能完全实现原环境的恢复,环境议题从事后救济到事前预防的转捩,促就了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因应。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本质是通过诉讼程序落实风险管控的公法责任以发挥法院的环境规制作用,并弥补行政规制的不足。但既有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则过于模糊,存在适用盲点,亟需梳理内在规范构造。具体而言,以重大风险为启动前提,但应从“质”与“量”二维标准加以界定;以污染行为和破坏生态行为为审查对象,但应着力于以行为为主附带结果的审查标准;以公共利益为保护对象,但应区分环境公益与环境私益的实质内涵和顺位选择;以法律规定的机关与组织为诉讼主体,但应授予公民原告资格并肯定行政机关的独立参与人身份。除此之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风险交流有助于推动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进程,未来制度改革上应致力于商谈主义司法的形塑,通过强化法院职权以敦促风险交流的充分展开,最终促进法院环境规制权能的完善。   相似文献   

17.
我国《行政诉讼法》亟须作出适当修改,在修法过程中应贯彻公民合法权益保护优先的原则,注重研究解决如下制度创新与改进的课题: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作为行政诉讼立法的首要目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应坚持司法最终性,应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参加人范围和行政诉讼救济范围,行政诉讼立法应兼顾公平与效率,以更有效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8.
行政诉讼调解长期以来一直是一个莫衷一是的热点问题。在行政诉讼法即将修改之际,探讨这一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总结了现行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的成因、困境,指出我国现行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陷入困境的理论误导的结果,并结合域外相关制度的经验,得出行政诉讼调解不仅是一种国际经验,而且应当奠定在服务行政理论基础之上才能得到正确的说明。  相似文献   

19.
从立法上看,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标准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之处。确定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不能离开对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特点的分析,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应当略高于行政程序中的证明标准,以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为原则;少数几种情况下适用优势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20.
立案审查是行政诉讼进行的第一个步骤,与行政相对人的起诉权关系密切.立案审查阶段应确定形式主义审查的基本原则,适度拓展受案范围,以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作为界定原告资格的标准,起诉时法官对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予以必要的指导,依法衔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以保障公民权利的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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