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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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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法与私法的二元划分学说起源于古罗马。学界关于公、私法的划分标准存在四种较有解释力和影响力的学说,即利益说、主体说、权力服从说以及综合说。无论以哪一种标准划分公、私法,商法均具有私法本质。20世纪以来,国家公权力逐渐向私人商事领域渗透,使得越来越多的学者提出并支持"商法公法化"学说,但由于该学说本身语义上的误导性以及学者论证的不完备性,致使"商法公法化"理论缺乏准确性和说服力。  相似文献   

2.
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 ,因其中的公法性内容而被诸多学者认为已经公法化。本文通过对商法历史地分析 ,发现商法自其诞生之日便打上了公法的烙印 ,公法性内容并非现代商法所独有。公法性内容的作用、地位是从属性的 ,是为商法服务的。笼统地认为商法已经公法化是不恰当的。商法中的公法性内容 ,应从实质意义上和形式意义上分别审视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具有公法性 ,但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却是私法无疑。  相似文献   

3.
以现代商法的公法化为切入点 ,探讨了商法公法化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以及我国民法与商法的调整模式 ,指出商法公法化使得商法具有了经济法的某些特征 ,但二者之间的根本界限十分清晰 ;商法公法化进一步拓展了普通私法 (民法 )的调整范围 ,但仍未超越私法的领域 ,商法与民法之间仍然为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相似文献   

4.
商法价值论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商法的价值是指商事法律规范对于社会和个人及其群体的积极意义。它体现商法精神 ,统领商事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全过程。商法作为带有公法化倾向的私法 ,既具法的一般价值 ,又有其自身的特殊价值。国家、个人、社会或营利皆不能作为商法本位。将贸易本位作为商法本位 ,既符合商法发达史的实际 ,也与现代商法发展的主旋律合拍。贸易本位是商法价值的基础。交易效率价值、交易安全价值和交易公平价值构成了当代商法的三大基本价值  相似文献   

5.
现代商法与古代商法区别在于商人身份是否为一种特权,商人身份的特权性质是古代社会中的现象,并非决定商法存亡的本质属性,商人在任何社会条件下都是一种身份。直接有效调整商事关系的是商事法律规范而非抽象的商法典,商法发展的现代潮流是对于完备且封闭僵化的商法典的突破而非民商合一。公法因素作为商法的手段在商法体系中出现并未导致商法公法化。私法不可能完全排斥强制性规范,商法中的强制性规范性质属于私法,具有技术性,发挥构建功能,形成交易的统一条件,便利效率追求;商事立法中为了操作方便往往将行政法规范与商法规范放进同一部法规中。  相似文献   

6.
现代商法与古代商法区别在于商人身份是否为一种特权。商人身份的特权性质是古代社会中的现象。并非决定商法存亡的本质属性,商人在任何社会条件下都是一种身份。直接有效调整商事关系的是商事法律规范而非抽象的商法典,商法发展的现代潮流是对于完备且封闭僵化的商法典的突破而非民商合一。公法因素作为商法的手段在商法体系中出现并未导致商法公法化。私法不可能完全排斥强制性规范,商法中的强制性规范性质属于私法。具有技术性,发挥构建功能,形成交易的统一条件。便利效率追求;商事立法中为了操作方便往往将行政法规范与商法规范放进同一部法规中。  相似文献   

7.
在不同的语境下,商法有不同的语义,故仅把实行民商分立的大陆法系国家的近代“商法”作为商法的惟一表现形式和圭臬,并以此衡量其他国家是否存在商法的做法是不足取的;商法的公法化倾向是其在几百年的发展过程中为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而作出的自我调整,但公法化的倾向不能成为商法蜕变为经济法的理由;民法、商法和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各具独特功能,故有各自独立存在的必要。  相似文献   

8.
商法强制性规范的历史流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法强制性规范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主要阶段.罗马万民法时期,私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主要是民法规范而非商法规范.中世纪商法的强制性规范主要是针对商行为的构成性规范和教会法影响下的商业伦理道德规范.近现代商法中的强制性规范由于从"习惯法"到"制定法"的转型,而扩展到商主体法领域.当代商法的强制性规范因为"商法公法化"运动,形成了私法属性的强制性规范与公法属性的强制性规范共生的状态.  相似文献   

9.
论民事诉讼中强制拍卖的性质和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代以来,随着民诉法的公法化,法院的民事强制执行愈来愈呈现出公法性特征。作为执行程序中重要变价方式的强制拍卖,其性质究竟系私法上的法律行为还是公法上的处分行为,直接影响到对强制拍卖效力的界定。强制拍卖的性质和效力与拍卖法律关系主体的利益密切相关,通过对强制拍卖中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冲突,以及拍卖程序所涵摄的不同类型的参与主体私人利益之间冲突的分析,可以从一个全新的角度构筑强制拍卖的理论基础,并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10.
公法与私法划分理论是西方法律文化的重要成果,影响了人类从古至今的历史.其由古罗马法学家创立,中世纪一度沉寂至罗马法复兴得以延续,近代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理论与实践中获得充分发展.20世纪后出现"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趋向,传统公法与私法划分理论发生动摇.  相似文献   

11.
就私法定位而言,在后民法典时代,出于维护民众合法权益,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优化优越营商环境之考虑,应当将私法认定为以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为限,一切具有私法自治因素或者直接关涉私人利益,并且应当为国家权力所保障之法。而以此为据,就私法规范体系的构造而言,在我国民法典颁行之后,应当将民法(或曰一般私法)视为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基本法,而将民法典外之商法、经济私法以及寄居于公法渊源中的附属私法认定为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之特别法,最终形成以民法典所汇纂的民法(包括法典化的商事通则)为“核心区域”,而以民法典外之商事单行法、经济私法以及附属私法等为“边缘区域”的私法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12.
现代商法是以资本经营为核心的国际化企业商事活动的新国际商人习惯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现代企业法,具有其独立的法律地位。现代商法追求利益最大化,所以它具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价值位价,源于价值理念上的差异,现代商法的制度设计应该充分体现其所弘扬的价值目标。合理构建商法理论的框架,科学制定现代商事规则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3.
借助于商事主体法律制度的理论 ,重述了我国商业银行主体本应有之法律性质 ,以使人们对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有一个商法视角上的观察认识 ,廓清原国有专业银行全面商业银行化中的法律认识 ,进而促使我国原国有专业银行尽快全面商业银行化。  相似文献   

14.
一、学者对于社会法概念特征的研究 社会法的提出大约已经经过了一个世纪,但是其概念和范畴并不像传统的公法私法划分那样清晰。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以法所保护的利益为标准,凡是有关公益的法为公法;有关私益的法为私法。以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标准,凡以国家或公共团体的一方或双方为主体而规定法律关系的法为公法;  相似文献   

15.
商法理念是商法自身的目标,包括基本理念和特有理念两个层次,商法的基本理念以商法作为特别私法为依据,商法的特有理念即适用商法应遵循的商法特色。司法实现商法理念的核心是公平。通过司法来实现商法理念有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复杂的商法,突出商事审判的特质并发展商法。商法的基本理念包括公平和诚实信用理念,商法的特有理念包括维持商事营业、信赖保护和保护交易安全的理念。  相似文献   

16.
各国基于不同的历史背景与立法基准,往往会给商法概念不同的界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人们对商法本质的理解。我国学界多以商事关系来作为商法概念界定的基础,但是,由于对商事关系内容的不同理解,又使得学界对商法概念难以有一致的理解。同时,当代还有许多理论企图通过解构商法概念的方法来否定商法的独立性与私法性,因此,对商法概念的研究应该引起学界同仁的足够重视。  相似文献   

17.
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均非商事立法的最佳选择,我国现行商事立法及商事司法的缺陷催生商法通则的制定.商法通则系一种超越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新的商事立法模式.<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的成功经验表明,制定一部商法通则,必将是我国既立足现实又着眼未来的最佳选择.商法通则并不取代民法在私法中的一般地位;商法通则统帅商事单行法;商法通则不追求形式理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通则>建议稿共分11章、103条.  相似文献   

18.
商法基本原则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商法基本原则集中反映商事关系的本质特征 ,贯穿于全部商法规范 ,它区别于经济法基本原则和民法基本原则 ,也不等同于商法各部门的具体原则。商法基本原则是整个商法规范体系得以构建的基础 ,是商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和商事纠纷的裁判规则。商法基本原则应该反映商事关系营利性的特征 ,应贯穿于全部商法规范 ,应体现各国商法的共性 ,适应商法国际化趋势———这是确定商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商法基本原则至少包括 :商主体法定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保障交易迅捷原则和保障交易安全原则。  相似文献   

19.
商法实务课程的教学目标为培养学生的商事法律实务能力。商法实务课程具有操作性强、技术性强和综合性强的特点。针对其教学目标及特点对商法实务课程的教学模式进行了构建,即坚持以学生为主体的指导思想,以商事实例为切入点,以实际训练为主要教学方式,以实地考察为辅助教学方式。  相似文献   

20.
营业是商事关系的存在形式。实体意义的营业是商主体存在形式,表现为营业财产以及各种有价值的事实关系总体,是以商号、营业范围、企业财产和员工等要素组成的营利功能体,它使商人与民事主体相区别。行为意义的营业是商事交易的专业形式,营业规则由商人创造,被立法者认可,为商人和消费者运用,借以实现交易的社会化运作,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区别在于是否采用营业形式。商业社会持续创新,以新的营业形式代替旧的营业形式;商法从法律内部要素和形式要素来确认营业制度,形成了制度框架调整模式;营业在宪法、经济法、行政法中也得到相应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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