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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制度,由其自身发展的历史来看,无不是为配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次第建立起来的。当前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如何建立健全我国的担保物权制度,是一项我们无法回避的重要课题。我国目前担保物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存在不足,本文对担保物权制度中的担保物权的定性不明确、担保物权期间可否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抵押财产的范围过窄、担保物权从属性理论滞后等问题进行了一定的分析与探讨,以期促进我国担保物权期间制度立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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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抵押权制度的规定虽较全面 ,但仍存在不足。从物权基本原理的角度我们可以看出 ,目前抵押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如限制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转让和再担保 ,对物权变动形式要件的规定与其他相关规定不一致等。针对此情况 ,应通过调整抵押权制度的价值取向 ,来完善我国的抵押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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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是信用经济的基本保障。为迎合现代市场经济资金融通之需,担保物权独立性逐渐增强,担保标的日益扩展,担保类型不断多样化。担保物权的现代发展趋势对我国担保物权立法具有重要借鉴和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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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担保物权立法定位的争议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 ,学术界对担保物权的立法定位问题存在着较大争议。笔者认为 ,在立法定位问题上 ,从晚近学者的研究看 ,“物权说”已成为一种通说 ,并被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所采纳 ,我们对此应给予更多尊重 ;同时 ,将之定性为物权并纳入物权法中加以规定 ,更符合该项权利的本质特征 ,更有利于我们把握担保物权与其他债权担保方式之间的区别 ,也更符合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担保物权的立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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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物权立法的若干思考--兼评2005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立法是中国民事立法史上的大事,其意义远远超过中国合同法之制定.文章结合2005年7月10日全国人大制定公布的物权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分析了我国物权立法中面临的若干问题,并提出了具体立法建议.具体而言,分析了我国物权立法中总则方面、所有权方面、用益物权方面、担保物权方面面临的问题,以及占有制度方面面临的问题等.在分析所面临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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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是实践中应用最广泛的担保物权,然而,由于我国抵押担保制度的不够完善及相关法律制度价值取向的偏差,抵押权的实现并非一帆风顺,存在着诸如抵押权实现的途径不明、抵押权实现的具体方式匮乏、没有确立抵押权追及力、租赁权对抵押权的影响、法定优先权对抵押权的冲击、行政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权对抵押权的剥夺等法律障碍.为充分实现抵押权的制度功能,我国应当进行相应的法律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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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祥健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4):123-126
让与担保应不应规定于我国《民法典》,首先必须考虑让与担保性质上是不是一种担保物权这一问题。从目前争议的情况看,既然我们对让与担保权的性质尚未有个清楚的把握,就匆忙地将其作为普通担保物权规定于民法典中,似乎有些轻率。与其如此,不如待理论准备充分后再作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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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将担保物权制度作了重大的修改,增加了一些新的制度,本文探析了主要新增的物权法律制度,探讨了担保物权制度的价值取向和新动向,对立法的一些不足也发表了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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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草案)》“物权编”采纳一些学者的观点,将让与担保权规定为担保物权的一个种类,由此,引发了有关让与担保是否应当“入典”的广泛争论。本人认为,从趋势看,让与担保应定性为独立的担保物权。但是,让与担保仍以其“转移所有权”之形式区别于抵押权、质权等典型的担保物权。这就决定了让与担保不可能采取与典型的担保物权相同的立法模式进入民法典的物权编,而只能采取单独制定民事特别法的模式解决其立法化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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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发生竞合的现象已为民法理论及立法实践所承认 ,本文就我国三种典型担保物权之间发生竞合的情况做了详细的论述 ,并就各种竞合情况下应以何种担保物权优先进行了全面的分析 ,同时对目前我国有关担保物权的司法解释提出了几点质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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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保障交易安全的手段是通过创设物的信用促进交易的发生并增强交易的可靠性,它随经济进步不断提出的社会需求而发展并有自己特有的发展规律.表现为:从所有权担保向非所有权担保演变;从移转占有型担保向非移转占有型担保演变;从确定的价值担保结构向非确定的价值担保结构演变;从担保物权欠缺流通性向担保物权自身流通性演变.担保物权现代化的目标是建立一个以非移转占有担保为主导地位的担保物权体系,以保障交易的便捷和安全.就中国而言,制定更多适合现代经济的、以交易为中心的新型担保物权仍是近期担保制度发展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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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世界各国民法对优先权的立法例有法日式和德瑞式两种。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不承认优先权是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与德瑞式的立法模式相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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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是民商事案件中通过直接实现担保物权来清偿债权的特殊程序,由于其具备审理周期短、利息损失少、节约处置成本等优势,对商业银行债权实现的意义重大;但同时也存在着重复诉讼、担保人失联情况下无法启动、担保物权可能无法完全受偿以及无法参与分配等风险。因此,在实践中,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一定的原则、对象、时间并辅助一定配套措施来设计科学合理的适用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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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既不是债权,也不是物权,而是独立的第三种权利,其本质定性应为“未来所有权”,因此,担保物权应单列一篇规定在民法典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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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交易的最大功能是降低交易成本,而降低交易成本的关键是降低信用成本。银行信贷是信用交易的核心,信贷中各种交易的成本与风险对交易双方合约的选择具有决定性影响。信贷关系中借款人与贷款人是否选择担保物权来保障信用是由创设信用的成本和风险规避两个因素所决定的。由于个人信用在交易中地位的不断强化,导致了担保物权信用基础的变化,这种由物的信用和人的信用共同构成的担保物权,更具有克服金融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这种新型担保物权预示了担保物权制度未来发展的走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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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其如何简易快捷的实现对于该制度自身现实认可也是另一种担保,原有的物权法虽然在实体法上规定了实现程序,但是没有程序法的配套规定,使得实践司法中担保物权的实现困境并未得到改善。此次民事诉讼法修订中增设了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在程序法上实现与物权法对接,使得民事实体法能够在程序法中得以保障,实现程序与实体的跨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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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作为动产担保物权的公示方式后,担保物范围的扩大成为可能,同时却带来占有与登记公示效力冲突的问题。在承认冲突的前提下,构建清晰明确的优先顺位规则是解决冲突的必由之路。具体而言,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购买价金担保权应当优先于留置权;意定担保物权之间的顺位需分情况对待,在权利同时产生的情形下,航空器、船舶、机动车等设定动产担保时,登记型担保物权优先于占有型担保物权,其余动产上设定担保时,占有型担保物权优先于登记型担保物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