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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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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反垄断法私人民事诉讼模式构建初探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原则上规定了反垄断的私人民事诉讼制度,但未涉及具体的制度构建.我国的反垄断私人民事诉讼制度可以采取美国式的鼓励模式,也可以采取日本式的限制模式.由于我国本土市场经济的转型及我国充分对外开放的经济背景,我国的反垄断法执行的态度应该是内松外紧的政策.具体而言,我国选择严格私人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模式,在初步阶段严格控制私人反垄断民事诉讼,而将大多数反垄断诉讼的决定权留在我国反垄断主管机关手中.  相似文献   

2.
法律执法体制的设计是一国竞争政策能否取得实效的决定性因素。从《反垄断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反垄断执法体制以公共执行为主,私人执行为辅。我国反垄断公共执法者数量众多,职权交叠,由此导致执法权归属不清,执法意愿不足,无法高效、全面地满足反映市场主体差异性、多元化的反垄断诉求。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公共执法者的保守态度和私人执法者的积极态度形成对比,但是受制于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的缺失,反垄断民事诉讼未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考虑到完善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已然是世界性的发展趋势,在认识到私人执行模式和公共执行模式存在本质差异的基础上,明确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在反垄断执法体制中的定位,不断完善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是在中国实现社会最优的反垄断法执法体制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3.
反垄断法私人实施赋予私人主体参与执行反垄断法的权利,更加全面地拓宽利益救济渠道,私人实施推动反垄断法公平与效率目标的实现,在增强反垄断法实施效果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私人执法的合理性和司法成本的低廉性是私人实施反垄断法的法理基础,特别是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为私人实施提供了激励机制。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可选择性具体路径应包括启动反垄断私人监督制度、完善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设置反垄断私人和解制度、构建反垄断私人仲裁制度等。  相似文献   

4.
“证据为正义之基础”,证据是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关键性因素。然而,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个人收集证据难度非常大,且欧盟反垄断法没有美国反托拉斯法上的三倍损害赔偿。因此,当反垄断法私人诉讼遇到激励不够的困境时,欧盟希望并且强调通过引入证据开示制度来完善证据规则以克服原告提起反垄断诉讼的困难,便利原告胜诉。欧盟的证据开示以法院的主导作用为中心,但对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做了许多的限制。欧盟委员会在证据开示与宽免制度发生冲突时,实质上倾向于披露有限的宽免材料作为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证据。  相似文献   

5.
我国当前民事诉讼立法对适格原告的要求过于严格,无法契合反垄断私人诉讼的特殊需求,导致此类纠纷中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的司法救济。借鉴域外经验,结合自身国情,构建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原告资格制度至关重要。私人提起反垄断诉讼因其利益指向的不同有着反垄断私人诉讼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分化。在起诉者利益指向分化下,二者面临着截然不同的困境和需求,由此在原告资格的确立上也应有所差异,即反垄断私人诉讼适格原告二元化。  相似文献   

6.
20世纪90年代以来,反垄断法私人实施机制的建立健全是各国反垄断法实践中的最新发展趋势,同时也是众多反垄断法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关注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目前,欧美各国普遍建立了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并行的二元反垄断实施机制以克服单纯公共实施机制造成的政府资源浪费、效率低下等现实问题,从而更好实现反垄断法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我国反垄断目前立法对私人实施机制预设条款较少,操作性不强,力度欠缺。建立多倍损失赔偿制度、集体诉讼制度、公力扶持诉讼制度是建立健全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机制的有效路径。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同时,应重视"竞争文化"的培育,以增强我国市场经济的软实力。  相似文献   

7.
“百度竞价排名事件”可能成为反垄断适用于网络垄断的第一个案件,已由律师代表受屏蔽的网络运营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提起反垄断审查,而本文则主要讨论私人实施的适用问题。从私人实施角度切入,假定占有市场垄断地位的百度公司被证实确实利用网络引擎搜索技术设置竞价排名来强制交易并且提供虚假信息给消费者而给消费者受到损害,那么由于网络的特殊性,该起事件涉及的当事人范围之广,百度可能面临大规模的私人诉讼。而我国反垄断才颁布不久,虽然有规定民事责任的条款,但是具体配套实施细则尚待公布。许多紧迫而现实的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法院如何应对如此大规模的诉讼?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可否应对?是否可以考虑引入美国集团诉讼相关环节的相应制度?如何确立当事人的资格,等等。就百度案件,从比较法角度,通过比较代表人诉讼制度和集团诉讼制度的诉讼程序,借鉴美国集团诉讼制度的优势并结合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将其本土化移植于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领域,构建适用于反垄断法领域的新型集团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8.
“百度竞价排名事件”可能成为反垄断适用于网络垄断的第一个案件,已由律师代表受屏蔽的网络运营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提起反垄断审查,而本文则主要讨论私人实施的适用问题。从私人实施角度切入,假定占有市场垄断地位的百度公司被证实确实利用网络引擎搜索技术设置竞价排名来强制交易并且提供虚假信息给消费者而给消费者受到损害,那么由于网络的特殊性,该起事件涉及的当事人范围之广,百度可能面临大规模的私人诉讼。而我国反垄断才颁布不久,虽然有规定民事责任的条款,但是具体配套实施细则尚待公布。许多紧迫而现实的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法院如何应对如此大规模的诉讼?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可否应对?是否可以考虑引入美国集团诉讼相关环节的相应制度?如何确立当事人的资格,等等。就百度案件,从比较法角度,通过比较代表人诉讼制度和集团诉讼制度的诉讼程序,借鉴美国集团诉讼制度的优势并结合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将其本土化移植于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领域,构建适用于反垄断法领域的新型集团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9.
消费者反垄断民事诉讼在当下中国有着重要的存在价值和意义。尽管反垄断法为消费者反垄断民事诉讼奠定了基础,但由于我国长期存在着对国家公权力救济的偏重,在消费者民事诉讼原告资格、损害赔偿和实施程序上都规定得不尽合理,消费者反垄断民事诉讼遭遇困境。反垄断消费者民事诉讼困境的突破,有赖于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寄希望于明确原告资格、完善举证责任、妥善安排诉讼费用承担、完善损害赔偿制度、确立实施协助机制、健全集体诉讼制度等一系列的制度创新和完善。  相似文献   

10.
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现行立法的模式和现有学术研究成果,多将惩罚性赔偿与私人执行结合的模式纳入个体利益激励模式的框架,该模式存在较大弊端。集团公益诉讼模式,通过扩大诉讼主体范围、限缩诉讼请求为公益性诉求,区分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的垄断行为和适用合理性原则的垄断行为,在集团公益诉讼中前者可判处惩罚性赔偿,而后者不可判处惩罚性赔偿等制度设计,不仅可以避免个体利益激励模式的弊端,且符合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价值功能,与反垄断法的公益性间保持协调一致,同时具有现实的可行性,故应作为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新思路。  相似文献   

11.
反垄断法实施制度的运行目标和功能主要是对理性行为主体的威慑、为垄断违法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提供救济,以及解释、明确反垄断法针对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标准。私人实施在实现这三个目标和功能方面有着十分特殊的价值。我国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制度相关规则有待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在此过程中应当注重明确反垄断法实施的目标和功能,规则制定要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同时注意把握私人实施与公共实施之间的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   

12.
全球经济市场的正常运行需要构建相应的自由竞争秩序制度。WTO法律制度削减了WTO成员方政府筑建的贸易壁垒,但私人通过垄断行为在全球经济领域内限制竞争的情形却愈演愈烈,如何规制私人跨国限制竞争行为也因此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域外适用本国反垄断法,虽然为许多国家所奉行,但引发许多问题;统一各国反垄断法则,虽然是很好的选择,但因阻力重重而一时无法实现;传统解决国家间民商事法律冲突的冲突法因此而成为我们规制跨国限制竞争行为必须考虑的进路,但在具体分析如何运用冲突法理论解决国际反垄断分析之前,必须构建理论,打破反垄断法不能被适用的瓶颈。   相似文献   

13.
推动公司法和反垄断法衔接是健全市场主体制度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举措。公司法与反垄断法呈现出市场主体概念识别矛盾、市场主体行为运行背离和市场主体责任承担失衡三重冲突。在市场经济的整体视野下,公司法与反垄断法看似和而不同实则殊途同归。公司法的自治性特征与反垄断法的规制性品格相辅相成,二者在调整对象、立法目标与优化工具的普适追求上不谋而合,并借助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日渐勃兴的法律演进逻辑而存在坚实的规则调和基础。在理念上公司法与反垄断法应当求同存异,保持终极目标一致性与规则适用异质性的平衡;在市场主体概念界定上,应当以完善后的公司法为主要规则参照,适度扩大实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完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识别规则;在市场主体行为运行环节,需要重视强监管下的反垄断法规定,丰富“本身违法”原则在商事交易习惯中的适用条件,革新市场支配地位的集团化认定标准,增加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公司登记程序,关注公司退出机制中可能出现的行政性垄断行为;在市场主体责任承担领域,二者应当共同建立起公私融合的治理体系,对内鼓励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强化内部治理,建立反垄断合规制度;对外优化执法机构的责任约束和制裁形式,积极回应市场需求。  相似文献   

14.
本文以“奇虎360诉腾讯案”为切入点,论述了互联网行业具有创新迅速、传播速度快、市场双边性、产品低费用甚至免费等特征。这导致了传统反垄断中对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用于互联网相关市场界定时存在很多缺陷以致无法适用,而我国互联网反垄断实务也面临一些困境,对此提出了解决方法,即从互联网相关市场包括互联网相关产品市场、互联网相关地域市场、互联网相关时间市场三个维度加以考虑,只有在结合互联网市场特性及互联网产品特性的基础上,才能准确界定互联网相关市场,进而指导我国的互联网反垄断实务,以期保持互联网市场竞争公平、自由、有序地讲行。  相似文献   

15.
随着文物交易市场的不断繁荣,民间文物鉴定行业的发展也突飞猛进。由于我国目前尚无规范民间文物鉴定人的法律依据与行业管理机制,导致文物鉴定水平良莠不齐,严重影响到文物交易市场的发展。我国目前采取的行政干预方式进一步加剧了市场机制失灵的现象,应当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实行行业组织管理与明确法律责任的双重规范模式。建议确立民间文物鉴定人的市场主体地位,建构文物鉴定人的准入制度,并明确鉴定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6.
民事执行和解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着广泛的运用,关于该行为的性质学界通说是认为它兼具私法上行为与诉讼法上行为两面性质的行为,一个有效的执行和解应当同时满足法律行为的要件和诉讼行为的要件。具体来说,执行和解协议应当在当事人,内容,意思表示,形式上等四个方面具备有效的法律行为与诉讼行为所应当具备的要件。  相似文献   

17.
美国现行的反垄断法实施制度,是一个由公共实施制度和私人实施制度组成的相互补充、共同作用的统一体。私人实施在其整个制度中所扮演的举足轻重的角色在世界范围内颇具特色。自《谢尔曼法》颁布至今,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在美国已经历经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历程,相关具体规则与司法实践有许多可圈可点之处。反垄断法实施制度的功能和目标主要是对理性行为主体的威慑、为垄断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提供救济,以及解释、明确反垄断法针对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标准。私人实施在实现这些功能方面有着特殊的作用。我国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制度相关规则有待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在此过程中应当注重研究、借鉴和扬弃美国的经验。  相似文献   

18.
对于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法律有必要确定以区别对待,即违反法律效力性规定的行为当然无效,而违反非效力性规定及法律有例外规定的行为则并不当然认定为无效.随着行为效力问题理论研究的深入,结合各国、各地区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针对我国大陆立法与司法现状,有必要对我国大陆的民事行为效力理论进行价值和制度的双向重构:一方面在行为效力认定的价值构建中,重新确定立法的指导思想,将充分尊重民法之私法性、维护行为双方意思自治等理念灌输到法律中去;另一方面则从公法与私法关系、效力判断的理念基础等方面进行价值与制度的具体重构.  相似文献   

19.
本文分析了金融市场波动性特征的组成,提出了波动性应该包括密度特征的观点。以自回归条件久期模型(ACD)为基础,选择标志我国股市波动性密度特征的代理变量,建立了刻划该特征的理论模型,检验了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个股的交易过程中波动密度的问题。实证结果表明,我国证券市场交易过程中波动的密集性是由于以私人信息为基础的信息交易引起的,私人信息的引入导致丁证券市场在时间方向表现出更大的波动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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