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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传统票据质押分为票据法上的票据质押与物权法上的票据质押,前者的设立方式是质押背书,后者的设立方式是"交付"票据,书面质押合同并非设立物权法上的票据质押的必备要件。票据法上的电子票据质押的设立方式是登记与质押背书。物权法上的电子票据质押的设立方式是质押登记。质押背书并非电子票据质押的一个必备要件,但它是区分票据法上的电子票据质押还是物权法上的电子票据质押的标志。  相似文献   

2.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相继颁布了<担保法>和<票据法>的相关解释,但却导致了对票据质押背书的性质的争论,即究竟是票据质权的对抗要件还是取得要件?我们可以从理解票据质权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性质入手,突破理论陈规,以票据质押构成要件的二元构造论解析了质押背书的性质.  相似文献   

3.
动态质押与动(静)态质押竞合时应区分“先现实交付、后指示交付”“先后均为指示交付”“动态质押与静态质押”以及“动态质权人转质”四种情形来确定相应的顺位规则。动态质押与浮动抵押竞合时应按照公示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但浮动抵押是由质权人设定且善意第三人已办理抵押登记时,浮动抵押权优先于动态质权受偿。买卖价金担保权与动态质押竞合时应依据公示先后确定顺序,前者不具有对抗后者的绝对效力。为避免当事人倒签仓单日期恶意损害动态质权人利益,动态质押和仓单质押应走向融合,均以实际交付货物作为生效要件,由此决定优先顺序。  相似文献   

4.
通过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探讨了我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合同生效要讲,提出了记名证券债权质押除法律规定的一般质押生效要件外,还应进行背书.  相似文献   

5.
票据质押的法律效力及其实现形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票据质押是一种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要式性、文义性、独立性和协同性等特性.票据质押必须经设质背书、载有"质押"字样才能有效成立.质权人享有完整的票据权利,但其票据权利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在条件具备时,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也可以再背书转让.  相似文献   

6.
票据质押是一种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实践性、无因性、独立性、文义性及连带性等法律特征。依法成立的票据质押对质权人产生设定质权、行使票据权利、权利证明、切断抗辩以及票据责任的担保等法律效力。质权人在条件具备时可以通过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来实现其质权。  相似文献   

7.
票据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形式,为许多国家的《票据法》及有关国际公约所规定。在我国,票据质押受到《担保法》和《票据法》的双重规范。根据国外有关票据质押的立法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票据质押的形式主要是票据质押且均要求以设质背书方式设定,所以本文主要针对设质背书这一票据质押形式的若干法律问题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8.
《票据法》和《担保法》已实施多年 ,但在实践中会遇到出票人或者背书人为禁止背书以后 ,其直接后手即被背书人为自己的债务作为对他人债权的质押担保情况 ,这在客观上形成了两种权利的冲突。要缓解这两种权利的冲突 ,可采取“对出票人或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应再设定质权”等五种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9.
动态质押的客体和交付符合物权法的强制要求,较普通动产质押并无不同,应从特定性和交付层面分析质权是否成立。尽管动态质押是担保物权,但质权对出质人的保护侧重于变价后阶段,而非变价前阶段。由于不可分的特性,加之对质押物的抽象约定,动态质押也会产生事后担保过度问题,导致质权人的合法担保权利和债务人的正常经营权利发生冲突。通过简单和补充的合同解释可以解决这一权利冲突,核心是基于交易习惯肯定债务人的法定交还请求权。实质结果是正常的经营权利优先于超额的担保权利,在此过程中质权人不存在损失,债务人因此不需要支付补偿,最终解决了权利冲突。动态质押能够在既有规范体系下得到解释,以实践交易模式为对象的规定会产生限缩金融创新空间的后果,民法典物权编并无必要对动态质押进行明文化规定。  相似文献   

1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中信托受益权质押是我国农地金融发展中的新生事物。农地权利信托受益权是一种兼具债权性、物权性并具有一定类股权性的复合权利,具有可转让性,适合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农地权利信托受益权质权的设立应首先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以交付信托文件或权利凭证作为农地权利信托受益权质权设定的公示形式。在"三权分置"视域下,允许农地权利信托受益权质押,可以在满足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的基础上促进农村金融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1.
票据质押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由于法律规定型不一致,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票据质押的标的、设立要件、实现都存在很多争论。支票和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可以成为票据质押的标的,质押背书并不是票据质押的设立要件,票据质押的实现应区分出质票据到期日与主债务履行期的时间先后关系。  相似文献   

12.
论权利质押之重新定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权利质押制度忽视了权利作为担保物自身所具有的特点,过分强调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的近似性,将动产质押的规则简单地套用于权利担保。我国在制定物权法之际,应该对目前的质押制度进行重新的定位,严格依据其能否转移占有来决定其分属何种担保形式,以明确质押与抵押的界限,根据担保的需要来选择适合的公示模式以维护交易的安全。  相似文献   

13.
我国以占有方式为标准将约定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与质权;在此标准下,又依据担保标的物属性将权利担保分为抵押与质押。此区分标准导致了抵押、质押区分标准的多元化结构与抵押、质押法律规则设置的一元化基础之间的矛盾。我国应一以贯之地采用占有标准来区分抵押与质押,即:以是否移转占有将权利区分为权利抵押和权利质押。由于知识产权无法适用占有,应当将知识产权担保定位于抵押。  相似文献   

14.
权利质权的存在,是现代经济生活中对担保物权制度的必然要求。关于权利质权如何设定,现行法上规定不足。通过对一般债权质权、有价证券质权、股权质权、无体财产质权等几种权利质权的设定方式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分析,以力求权利质权设定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5.
票据质押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我国《票据法》《担保法》规范这种行为比较粗略,需进一步完善.作者认为,票据质押不是票据行为;票据质权可以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质押的票据可以进行承诺转质.  相似文献   

16.
动产用益质权法律关系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动产用益质权包含动产质权和动产用益债权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是动产质押法律关系与动产用益债权法律关系竞合的产物。动产用益质权的设立弥补了质物不能用益的缺憾。动产用益质权法律关系,也可以同时是占有媒介关系的竞合。用益质权人占有的本权有两个,一是质押债权,一是用益债权。两种法律关系虽然竞合,但作为法律关系标的的给付并不相同,对孳息收取的效力也就不同。单纯的质权人只能收取天然孳息,应与法定孳息绝缘。  相似文献   

17.
《物权法》将应收账款明确列入了可质押的权利的范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也于物权法之后出台,但需要进一步澄清与之相关的更为复杂的问题。应收账款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范围,与普通债权质押有联系也有区别,其设定须满足签订书面合同、通知第三债务人、交付应收账款债权证书等条件。应收账款质押债权的效力范围及于标的债权、利息以及附随的担保权,其对质权人和出质人均具有一定的效力。对于应收账款质押,需结合实践作更深入的探讨,以构建我国《担保法》完整的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18.
最高额保证可以不规定保证合同的持续期间,担保法27条中的“保证期间”实际应当是指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持续期间,担保法在立法技术上有检讨必要。按揭合同中的阶段性保证指出卖人在贷款合同签订之日起到买受人取得房产权属证明与银行办妥抵押登记并将有关凭证交给银行收执之日止,对买受人所欠银行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此规定违反担保法规定也有背社会公平。担保法从实然和应然角度分析,票据保证都不会适用保证期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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