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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7 毫秒
1.
《东京公约》确立了国际航空罪行管辖的航空器登记国管辖原则以及并行管辖体制,这一制度直接肯定了对国际航空罪行行使管辖权的域外效力,并且避免了由于缺乏双边引渡条约而导致的引渡难题,但它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尤其是管辖权的消极冲突。在应对公约管辖权缺陷方面,主要国家提出了各自的主张,这些主张存在一定的分歧。国际民航组织结合国际社会的实践以及各个国家的主张对《东京公约》中的有关罪行的管辖权进行了修订,在原有体制的基础上对管辖权作出了相应的变革,这对未来应对航空领域的有关罪行具有积极意义。对此,我国应对公约的相关修订进行立法转化,以切实履行国际义务,从而有效地维护国际航空的安全和秩序。  相似文献   

2.
随着国际民用航空运输业的飞速发展,在航空器上不循规旅客案件数量也呈现激增趋势. 仅仅依照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已远远不能实现对该类案件的有效规制:因其在管辖权方面的规定过窄,导致很多案件出现"管辖空白"的情况. 国际民航组织2014年通过《关于修订〈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蒙特利尔议定书》),作为《东京公约》现代化的最终成果,对管辖权方面做出了新规定,在原有的航空器登记国管辖权基础上增加了航空器降落地国和航空器经营人所在国的管辖权规则,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东京公约》管辖权规定的不足. 在系统梳理国际民航不循规旅客管辖权规则的历史演变的基础上,探讨现有规则的积极意义及不足之处,建议中国相关规定亦需要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3.
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的民事交往日益频繁,国际民事争议亦随之不断增加,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国家及公民的利益,往往趋向于扩大本国法院的管辖权,从而不可避免地出现对同一国际民事案件有两个或多个国家都主张管辖的情形。这不仅妨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而且影响了国家之间的正常交往。各国以及各国际组织为了解决及避免发生管辖权的冲突,制定了很多专门的法律和国际公约,为统一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法律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其中,以欧盟制定的《布鲁塞尔公约》以及《布鲁塞尔规则Ⅰ》尤为重要,该规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欧盟范围内的管辖权冲突问题。笔者主要介绍并分析《布鲁塞尔规则Ⅰ》中有关特殊管辖问题的规定,以期为学界深入了解、分析欧盟的相关法律规定抛砖引玉,并能够对我国修改和完善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起到参考和借鉴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盗罪规定了超普遍管辖权。这种管辖权明显区别于普遍管辖权,对于打击海盗罪非常便捷、有力。但是,如果对行使地域不加限制,就会严重侵犯国家主权。因此公约严格将海盗罪的行为地限制在公海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地方。这种限制是非常合理的。对于不在限制地域发生的海盗行为,不能行使超普遍管辖权,而只能行使其他管辖权。  相似文献   

5.
2005年6月通过的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是国际社会在跨国民商事管辖权领域取得的新突破。《公约》的诞生不仅实现了国际范围内建立跨国民商事管辖权统一规则的目标,而且标志着跨国民商事管辖权的价值取向已逐步趋于交易的安全和当事人利益的保护,而这也必将为中国的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带来新的启示。  相似文献   

6.
国际司法机构的咨询管辖权不同于其诉讼管辖权,它意在对有关法律问题做出权威性的解答,澄清和消除疑义,而非直接解决争端。但咨询意见的权威性,特定情况下争端当事方试图以咨询程序来代替诉讼程序等,使得咨询管辖成为国际司法机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常设国际法院的咨询案件不但多,且大部分涉及解决成员国之间的争端,国家也很少质疑其咨询意见的效力,使得其咨询管辖实际上更接近于诉讼管辖。国际法院由于其《规约》限定咨询事项为“法律问题”而不包括“争端”,其咨询案件相对数量较少,其咨询意见的效力也受到质疑,对常设国际法院确立的“东卡累利安原则”基本上是否定的。国际海洋法法庭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最初《公约》将咨询管辖权赋予了海底争端分庭而非法庭本身,但《法庭规则》补充了法庭这一职能。目前海底争端分庭已有实践,法庭本身未来也会出现此类案件。我们应认识到,国际司法机构的咨询管辖在阐释国际法、解决国际争端方面有独特优势,且这种职能有发展、强化之势。  相似文献   

7.
2005年6月通过的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是国际社会在跨国民商事管辖权领域取得的新突破。《公约》的诞生不仅实现了国际范围内建立跨国民商事管辖权统一规则的目标,而且标志着跨国民商事管辖权的价值取向已逐步趋于交易的安全和当事人利益的保护,而这也必将为中国的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带来新的启示。  相似文献   

8.
2012年修订后的日本民事诉讼法抛弃了以国内地域管辖权规则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的二重机能说,转而采用平行说,对国际民事管辖权作了系统规定。新修订的日本民事诉讼法有关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般管辖、特殊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以及特别情势条款等。在立法理念上,其一方面强调要融入国际性考虑,针对涉外民事案件特点设计国际管辖权规则,另一方面又以防止过度管辖,保护当事人对管辖权的预测可能性作为重要立法关切。日本此次修法在立法体例、立法形式以及立法理念方面对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未来的完善有一定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我国海洋执法部门遇到了以“多尔戈夫”号轮案为代表的外国IUU渔船案件。这些渔船及其非法捕捞行为,与我国缺乏实际联系,执法部门只能依照普遍管辖原则对其行使管辖并予以处罚。由于缺乏对国际公约的有效衔接,我国国内法在法律适用、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等三个方面存在难以克服的法律挑战。传统的普遍管辖权理论,无法适应打击IUU行为的现实需要。我国作为海洋命运共同体成员,对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健康”负有责任和义务。因此,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明确了普遍管辖权保护的客体是共同体法益,建构了全新的义务观,将尊重船旗国主权作为普遍管辖权的重要限制,从而完成了普遍管辖权的法理嬗变。与此同时,我们不妨从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建构基于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普遍管辖制度,并为我国相关国内立法的修订和完善铺平道路,提供全新的国际法理论支撑和具体指引。  相似文献   

10.
间接管辖权原本是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一项基本条件,但是欧盟基于"布鲁塞尔公约体系"特殊的立法体例和判决相互信任原则,刻意省略了间接管辖权审查.即便外国法院违反一般管辖规则、未决诉讼规则、不方便法院原则、协议管辖规则或误用其他管辖规则,被请求国也不得审查判决来源国法院的管辖权.虽然欧盟"禁止间接管辖权审查"规则体现了对判决来源国法院管辖权的尊重和信任,但可能导致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侵犯当事人的公正审判权.中国2017年《民事诉讼法》第282条与欧盟的做法存在耦合,也未将间接管辖权作为中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第282条间接管辖权审查的缺失宜理解为因疏忽导致的规范漏洞,而非欧盟"布鲁塞尔公约体系"对间接管辖权审查的蓄意省略,中国仍然有必要保留间接管辖权审查.  相似文献   

11.
《华盛顿公约》第25条作出了关于确定ICSID仲裁管辖权的主体、客体和主观要件的规定,但这些模糊的措辞只有在ICSID管辖权的实践运用中才能被明确和细化。通过考察ICSID管辖权的最新发展,可以真实地把握《华盛顿公约》第25条的具体适用以及在适用方法上的最新变化。  相似文献   

1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4条——"冰封区域"条款是惟一一项专门适用于北极的海洋环境保护条款,它为北极环境,特别是北极船源污染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过于原则性的规定使该条款的执行效力大打折扣。本文在对《公约》第234条进行文本解析的基础上,分析该条对于北极海洋环境保护的现实意义以及面临的困境,并在参考先进区域海洋环境保护模式的基础上,提出北极区域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法设想。  相似文献   

13.
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1条将海盗的行为地限定在公海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但是根据此公约第58条第二款之规定,发生在专属经济区、毗连区内的暴力、扣押、掠夺行为仍然是国际法的海盗,各国都可以根据此公约第105条、第107条之规定行使登临、扣押和逮捕等司法管辖权。在领海内发生的暴力、扣押、掠夺行为,属于国内法的海盗,沿海国根据属地原则来行使管辖权。外国经沿海国同意、联合国授权,也可以进入他国领海打击海盗,但此授权不能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  相似文献   

14.
因移动式钻井平台法律地位不明确,沿岸国和钻井平台登记国可分别依据对专属经济区资源开采的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对其进行管理。分裂的管辖权阻碍了沿岸国对移动式钻井平台的有效监管,一旦移动式钻井平台发生油气泄漏,将使沿岸国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移动式钻井平台是为探测大陆架及开发其天然资源而建立的,这一规定与设施的目的相符;且将移动式钻井平台视为设施可保障沿岸国对其专属经济区的绝对管辖,进而制定统一要求,降低污染风险。对中国而言,将移动式钻井平台视为设施后,可以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内立法对设施的专门规定对移动式钻井平台在专属经济区的开采活动进行排他性管理,维护自身利益。  相似文献   

15.
根据领海的自然属性及国际法对领海管辖权的有关规定,分析对领海内船舶上犯罪的刑事管辖权问题,得出在领海内“仅侵害船舶内部秩序的船舶上犯罪”由船旗国行使管辖权;沿海国只能对不是处于无害通过领海的船舶上的犯罪行为和处于无害通过领海的船舶上发生的“四种情况的犯罪”行使属地管辖权的结论,最后论述对在通过领海以前外国船舶上实施的犯罪,除在特定条件下的危害海洋环境的犯罪以外,沿海国不能在领海内对其行使管辖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管辖权异议是我国民事诉讼管辖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法律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尚无明确规定,导致理论界和实践中一直存在认识上的分歧.本文通过具体分析指出,在移送管辖、指定管辖、转移管辖等几种情形下原告的管辖权异议主体地位,以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和实体权利的保护,实现诉讼公正和效率的基本目标.  相似文献   

17.
沿海国主权扩张、沿海国管辖权扩张、国际海洋治理体系分权化从三个层面导致了航行自由与海洋资源开发的冲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试图通过海洋分区机制保障沿海国资源开发的权利与其他国家的海洋航行权,但是公约规定的权利边界的模糊性,权利优位性之争衍生的国家博弈,以及晚近新国际实践的出现,导致传统权利路径下的利益妥协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海洋资源开发与航行自由之间的冲突。协调航行自由与海洋资源开发制度,需要通过构建权利约束机制协调沿海国主权扩张所引致的冲突,通过强化责任机制协调沿海国管辖权扩张所引致的冲突,并通过拓展国际组织的联系协调国际海洋治理体系的分权化。  相似文献   

18.
刑事诉讼管辖制度是刑事诉讼活动承上启下的关键节点,能够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确保诉讼程序合法正当。当前我国配套的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尚未形成,制约了刑事诉讼管辖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些发达国家的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相对完善,其中以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为两大流派。美国、日本分别是这两大法系国家的代表,两者虽然在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问题的处理方式上存在不同,但其设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初衷则是相同的。我国可以在刑事诉讼法律体系基本框架内,结合司法实践,有选择性地借鉴域外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19.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外国核动力船舶应享有非歧视性的航行权,但因核事故巨大的生态破坏性,许多沿海国对于外国核动力船舶的通过持保守态度,核动力船舶航行权的实现存在着现实困境。随着核动力船舶航行实践不断发展,核动力船舶航行权边界的不确定性问题逐渐凸显,鉴于对航行权的体系化思考,通过分析沿海国管辖权、相关国际协定与标准,有助于弥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缺陷。相比于其他传统国际航道,北极航道有着特殊的航行秩序,《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4条赋予了沿海国额外管辖权以监管冰封区域的航行活动,这加剧了北极沿海国对外国核动力船舶的限制。而特别敏感海域、海洋保护区、无核区等制度的发展使得北极核动力船舶的航行面临着尤为复杂的制度形势,关于外国核动力船舶在北极过境的诸多法律问题尚待厘清。  相似文献   

20.
船舶碰撞引起的海损事故纠纷是船舶在海上民事纠纷中最重要的类型.涉外船舶碰撞民事司法管辖权立法具有复杂性、国家主权性和差异性的特点,加强涉外船舶碰撞民事司法管辖权立法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涉外船舶碰撞民事司法管辖权立法存在船舶碰撞概念不清、连接点建立不当、《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船舶碰撞民事司法管辖权的立法不健全等问题.完善我国涉外船舶碰撞民事司法管辖权立法应当在“主权维护与风险共担平衡”的总体思路之下,统一船舶碰撞概念、优化连接点建立、重视涉外民事管辖立法、健全我国涉外船舶碰撞民事司法管辖权的立法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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