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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制度的存在价值在于 ,通过对错误裁判的纠正公正地解决纠纷。而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在过分关注实体真实的同时 ,却忽略了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这与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总体趋势是相悖的。本丈从理念层面对我国刑事再审制度进行了探讨 ,并提出了修正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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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再审程序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通过对提起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制度进行反思,提出了完善提起再审程序主体制度的建议改革刑事申诉制度,建立申请再审程序;取消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之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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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再审程序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通过对提起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制度进行反思,提出了完善提起再审程序主体制度的建议:改革刑事申诉制度,建立申请再审程序;取消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之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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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启动程序是发现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关键环节,我国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理念,但相应立法制度供给不足,约束和激励机制缺失,导致原本"能启动应尽启动"的制度设计初衷演变为"能不启动就不启动"或"不得不启动"的实践操作模式.究其原因,在于刑事再审启动程序功能定位模糊、政策理念和制度设计过于偏重发现客观真实,导致法的公正性与安定性的关系失衡.改革完善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关键,应当坚持"依法纠错"原则,着眼于构建清晰明确的规则,改变原有"一刀切"的立法模式,区分有利于被告人和不利于被告人的不同情形,从启动事由和标准、启动主体、启动结果等方面完善制度设计,包括建立有限再审模式,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基础,确立"确有错误"和"确有错误可能"的启动标准;明确由上一级法院或检察院为启动主体,对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成立第三方复查机构;进行类诉讼化改造,强化当事人的申诉权和程序参与权;确定启动决定的法律拘束力,完善刑事再审启动程序与涉诉信访终结程序的衔接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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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理念、具体程序设计上存在不足,在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再审制度时应在刑事诉讼法"总则"中引入一事不再理原则,区分对被告人有利的再审和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取消法院再审主动启动权,将检察院再审抗诉纳入司法审查范围,赋予当事人再审申请人地位,提高再审的审级,细化再审理由,使再审案件在没有法律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下公开开庭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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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这一指导思想过于追求实体真实,导致再审程序启动随意,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与司法工作的特殊性和规律性并不完全相融.应当引入程序公正、既判力、人权保障、诉讼效率等现代司法理念,树立"有限再审、依法纠错"的指导思想,以促使我国刑事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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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再审制度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为指导思想,仅追求实体正义,强调纠错功能,有其一定合理性,但过于片面,忽略了再审制度应承载的其他价值。刑事再审程序诉讼理念除应包含实体正义外,还应把程序正义、一事不再理原则和既判力理念统合起来,从而达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统一,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并重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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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经过多年来的立法修订和司法实践,已暴露出许多问题,应当对再审程序的不足之处和国际上对再审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考察,对我国的再审程序进行相关的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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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程序作为法律救济的特别程序,其设计是否科学,直接关系着国家刑罚权实施的公正性以及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保护。然而,司法实践中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实施效果却未尽如人意,究其理论根源还在于其诉讼价值理念存在较大的缺陷。因此,本文着重从理论上阐明了再审程序与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的关系,具体分析了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价值理念之不足,进而提出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兼顾公正与效率,在公正的前提下实现最大的诉讼效益的价值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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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审和再审的不同程序功能导致了司法公正性与裁判安定性以及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冲突。由于我国对上诉审与再审的关系在理论上未给予应有的重视,在制度上又缺乏使二者协调运作的机制,故再审程序由特别救济程序向普通救济程序"异变"的趋势愈演愈烈,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弊端。鉴此,有必要对二者的关系进行科学的定位,重新构筑我国民事诉讼的审级制度,实行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度,并对再审的启动实行严格限制,以协调二者的运作并使之形成良性循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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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民事再审制度的基础之演变,指出其缺陷主要在于对基本权利保障机制、检察监督权的认识存在不足,而且缺失再审诉权理论.再审制度基础的混乱导致整个民事再审制度陷于矛盾与冲突,只有重建再审之基础才能有民事再审制度的真正完善.最后提出至少应该在从保障公民宪法上之申诉权的角度认识民事再审,监督权在民事诉讼中的正当行使,引入再审之诉权理论等方面,重构民事再审制度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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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世界各国刑诉法领域普遍采用的原则,也是国际准则。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要求禁止基于同一事实将一个人置于双重危险之中,与既判力、一事不再理具有相同的性质,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应引入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以与国际刑事司法接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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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制度作为一种监督性和救济性的案件审理制度,对于修正审判错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学界对于民事再审制度的研究偏重具体的司法实践,而对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研究不足,引起了我国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薄弱,从而导致实际操作上的困难和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滞阻了民事再审制度纠错功能的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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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从民事诉讼目的和民事诉讼价值这一角度,对我国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有错必纠"原则进行了重新认识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及制度设计提出了一些初步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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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根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来设计再审程序容易导致对再审程序的滥用,有关提起再审程序的具体规定宽泛、混乱容易导致再审程序提起的随意性,从而不利于维护生效判决的确定力和公信力。完善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可以考虑确立“一事不再理”、“禁止双重追诉”等诉讼原则,对申请抗诉的次数加以限制,建立包括申请再审程序和申请抗诉程序的完整的申诉程序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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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被定义为纠错程序,而无论在奉行当事人主义的英美法系还是实行职权主义的大陆法系,再审的主要功能都是为被判决人保留一条救济途径。我国刑事诉讼法允许法院主动提起再审,与控审分离原则相冲突,也有悖于既判力理论,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应当仅限于有利于被告人的情形。法院与检察机关对当事人申诉的审查是通过封闭的行政性方式进行的,当事人难以当面发表意见,而对申诉的听证化改造也并非解决申诉难问题的关键。检察机关应当在再审程序的启动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更多地受理、审查当事人的申诉,为审判中立提供外部保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