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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71 毫秒
1.
合宪性审查是宪法实施的重要保障,只有其有效实施才能实现宪法制定的理想。在制度实践中,合宪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共同组成我国的法律规范审查体系,而这一体系又是由法律草案审议、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附带审查等一系列具体的审查制度组成的。通过对法律规范审查体系的梳理,可以发现合宪性审查的权限、能力、意愿、风险等诸多因素所带来的制度运行阻力,加剧了合宪性审查与现有法律规范审查体系的隔阂。因此,必须明确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宪法实施和监督"定位,发挥法院在审查中的常在性、专业性和中立性,同时启动合宪性解释、畅通公民提起审查建议的渠道,以促进多维机制的衔接与互动,实现我国法律规范审查体系的良性运转。  相似文献   

2.
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将会带来法治建设领域革命性的变革,让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真正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合宪性审查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方面的重要作用,必须完善合宪性审查运行机制和具体制度,推动合宪性审查工作走向规范化轨道。应当结合国外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实践做法,探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的"合宪性审查"的概念、合宪性审查的对象、合宪性审查的机制、合宪性审查的程序等与合宪性审查工作相关的制度特征,并从推动合宪性审查工作实效化的角度,健全和完善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机制制度。  相似文献   

3.
目前广泛使用的"违宪审查"概念在内容上对应于西方语境中的"constitutional review",但是反过来,"constitutional review"的原译很难直接对应"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概念在方法论层面主要表现为审查中的一种方法以及否定性功能."宪法审查"、"违宪审查"与"合宪性审查"概念间的混用,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方法论认识的缺失."是否违宪"与"是否合宪"在方法论上具有截然不同的内容.这种方法论上的区分,在学理上可以溯源至塞耶谦抑主义.从作为实践形态的合宪性推定方法可知,"合宪性审查"概念在方法论层面具有特定的内容.通过在方法论层面辨析"宪法诉讼"、"司法审查"、"宪法实施"、"宪法遵守"、"宪法适用"、"宪法执行"、"宪法监督"等相关概念,构建以方法论为中心的概念体系,对于宪法方法的知识完备以及中国宪法审查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国家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必须强化依法治国,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为保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必须建立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对改革载体的党内法规的审查力度.一方面,完善事前审查程序,通过立法机关修改法律,将改革决策从党内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另一方面,完善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制度,赋予党组织和党员提起审查要求和建议的权利,实现主动审查与备案审查相结合,扎紧制度的笼子,通过法治手段为改革保驾护航,使改革沿着法治轨道运行,适应“依法改革”的政治新常态.  相似文献   

5.
"潘洪斌审查建议案"暴露了备案审查功能上的短板,对此,可以考虑建立以法院审查"补强"备案审查的机制,系统性地完善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法院审查是成文宪法体制下法院的责任,其实质是司法过程基于个案的合宪性审查,旨在落实宪法最高效力,同时直接作用于诉讼当事人的权利救济.补强机制的构建,在整体上宜确立审查权力的"双审"配置,并形成有效的"回路"控制;在实体上宜确立法院审查的范围,明确不同层次法律规范审查上的分工;在程序上宜确立法院审查与备案审查之间的衔接技术,采用一般、特殊、补充三种程序规则,实现二者之间的合作.  相似文献   

6.
《江西社会科学》2016,(5):167-172
合法性审查是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保障。由于缺乏统一的上位法指引,我国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在实践运行中存在审查主体独立性不强、审查范围宽窄不一、审查标准各异、审查的法律效力不高等现象。因此,需要建立科学的合法性审查机制,着重解决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主体、范围、标准和审查效力等核心问题。具体而言,应由政府法律顾问承担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职能以确保审查主体的独立性与专业性;在穷尽列举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同时编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建立包括主体、职权、内容、程序、目的在内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实现审查意见的类型化并强化其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7.
在中国,用于指称"违宪审查"的相关用语以多样歧异的状态存在,且在一定程度上呈现此消彼长的态势,其中无疑蕴含着违宪审查制度的中国特色及其生成实态.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其中三个主流用语"宪法监督"、"违宪审查"和"合宪(性)审查"在历史进程中重要性的递嬗,来审视有关"违宪审查"研究在中国的话语策略及其实践动机,并剖析其所对应的制度变革以及背后的复杂意味.自1982年现行宪法制定时期起,直至20世纪末期,主流学说主要使用"宪法监督"这一用语,一方面去界定自己国家的制度,另一方面又以这一概念作为一种视座去囊括各个西方国家所采用的各种模式的违宪审查制度.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后,受到国外的影响, "违宪审查"一词逐渐在中国的学术界确立了稳固的主流地位.但违宪审查制度在中国所遭遇的理论与实践之难题,使得有必要刻意隐藏该制度的"牙齿".在此背景之下,"合宪性审查"这一温和的用语就应运而生,并在默契之中逐步扩大着共识.  相似文献   

8.
违宪审查制度是以宪法的存在为前提的.从19世纪到现在,各国建立了各具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资产阶级违宪审查制度以自然法思想、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说、分权和制衡论为其理论基础.我国宪法中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符合世界宪政运动发展的趋势,但还需要完善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主体;建立健全我国的违宪审查程序;完善我国违宪审查方式.  相似文献   

9.
我国地方性法规审查机制的宪法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曹鸾骁 《理论界》2010,(3):52-54
规制我国地方性法规的法律规范存在逻辑悖论和诸多理论问题,运用宪法学原理对其分析不难发现: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都不是地方性法规的审查主体;"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标准存在逻辑悖论,"不适当"标准缺乏可操作性;赋予相关机关撤销权和改变权有违人民主权理论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故需要依据《宪法》和宪法学原理重构我国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10.
刘少军  姜雪莹 《学术界》2024,(1):140-154
当前,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审判阶段得到了延伸发展。在各国的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改革中,法院的角色分别是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的程序衔接者、检察机关合规不起诉案件的程序听证者以及对检察机关暂缓起诉协议的司法审查者。在我国构建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案件司法审查制度是强化检察裁量权外部监督的实践需要、实现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目的的应有之义以及为涉企案件被害人提供权利救济的必然途径。同时,法院通过对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案件进行司法审查契合功能主义的检察权与审判权分立原则,符合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职责使命,现有公诉转自诉制度还提供了有益参考。我国应当采取有条件的实质审查模式,从主体、对象、程序等方面对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司法审查制度进行具体构建。  相似文献   

11.
议会立法需要合宪审查,基于各国国情差异,各国对议会立法进行合宪审查的模式及内容各不相同。议会立法合宪审查的主体存在政治性、法律性的区分,在时间上分为事前审查、事后审查,审查程序上又有主动审查、被动审查等区分。借鉴国外议会立法合宪审查的经验对于完善我国立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2.
《江西社会科学》2015,(1):136-141
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近年检察改革的经验,强化了法律监督职能,拓展了法律监督的范围,在原有监督手段的基础上赋予了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权。然而,新刑诉法实施两年来,根据各地调研情况,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与相关制度仍然无法很好地衔接和融合,存在一些问题亟须进一步完善。构建和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应当以强化人权保障为目标,以优化审查模式为中心,以规范量化评估机制为切入口,构建控辩对抗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相似文献   

13.
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落实违宪审查制度必须研究我国的违宪与违宪审查制度,弄清楚违宪审查的法律界定,以对违宪审查的概念、主体、客体、程序、审查方式、违宪主体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探讨.  相似文献   

14.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当代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基点,其核心要义为发挥审判活动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中心地位和关键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性庭前审查程序存在诸多弊端:实践中难以发挥过滤不当起诉、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功能。应当抓住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一历史契机,重塑庭前审查程序,将目前的程序性审查改革为实体性审查,同时在审查主体、审查内容、审查方式与程序、审查后的处理等方面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以充分发挥庭前审查程序的第一道把关制约作用,进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   

15.
翟红娥 《河北学刊》2014,(3):128-131
如何建立合理、有效的宪法实施监督保障机制,是中国宪政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而违宪审查程序如何启动则是这一制度得以顺利运行并取得实效的必要前提。将违宪审查程序启动权赋予检察机关,对于构建科学而富有实效的违宪审查制度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6.
我国的宪法审查制度应当确立人权保障、权力制衡、宪法审查权独立等原则;根据上述原则,我国应建立兼具权力机关性质和司法性质的、独立的宪法法院,并围绕宪法审查权的独立性构建一元二级宪法法院。宪法审查的对象不应当包括普通公民;宪法审查的范围应当在比较分析各国经验并结合我国权力结构特点的基础上加以限定。宪法审查程序应当借鉴德国模式形成一般程序规定和特别程序规定相统一的审查程序制度。  相似文献   

17.
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上提出“对立法进行司法审查” ,进而探讨“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冲突的解决”、“司法审查的主体、客体的界定”以及“司法审查的方式”等问题 ,以期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立法监督机制 ,从而保证立法的合宪性 ,控制好法制的源头 ,加快立法的步伐 ,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实践的需求  相似文献   

18.
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体系已经具备了多元共治的基本形态,但“并行式”的审查具有较大的分散性,面临着单一主体审查能力不足和多元主体审查存在潜在冲突的现实困境。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建构,一方面能够通过多元主体间的有效互动,提供“个体借力”的稳定渠道,从而提高各主体独立审查的能力和实效;另一方面借由信息和专业优势的整合,增强协同效力形成监督合力,以实现“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整体发力”功能。在维护法制统一的目标统合、共识型纠错模式的现实需求以及权力协同监督的运行逻辑下,衔接联动机制成为审查监督体系良性运转的关键装置。进一步,应确立并完善移送审查、沟通会商、联席会议和研讨培训等制度,以保障机制的有效运行。  相似文献   

19.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明确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确立了以司法权制衡行政权的基本框架,但实践中审查标准的模糊甚至冲突使得许多规范性文件并未能进入合法性审查程序,即使进入也并未认定为违法。这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设计的初衷相悖,为此在加强司法监督的同时,需重新定义提起司法审查的适格主体、放宽审查范围;同时进一步矫正与完善行政自我审查,从制定伊始即寻求内部审查与外部监督。该文结合我国现有制度经验,以期有效提升规范性文件审查力度,为社会事务的管理提供正当的法律约束力。  相似文献   

20.
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法院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是近年来行政法理论和行政审判实务中一个较为热门的话题,尤其是各种版本的《行政诉讼法》(专家修改意见稿)的相继问世,更激发了人们对此问题的研究。在中国现有制度框架下,人民法院在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方式上,适宜于采用间接附带审查;在审查范围上,仅仅审查规范性文件,而将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排除在外;在审查限度上,只作合法性审查,对于其中的合理性问题,属于行政机关的裁量范围,法院应当给予尊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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