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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06 毫秒
1.
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诉讼监督权,要在法治框架下实现检察权与审判权、当事人诉讼权利之间的相互协调,遵循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诉讼法理基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使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更加明确,从原本的监督“民事审判活动”,扩展到修改之后的监督整个“民事诉讼”,除生效民事裁判之外,将符合条件的调解书、民事执行活动、法官违法行为等也纳入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界定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有助于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有序运行。  相似文献   

2.
当前对民事执行权的监督制约机制存在法院系统的内部监督和执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对执行权力的制约两种形式.在外部监督方面,由于"权利制约权力"的封闭监督模式在民事执行领域运行的低效率,致使民事执行活动出现了种种问题,检察监督由此成为"权力制约权力"的理性选择.法律对执行程序的保障从本质上体现的是公共秩序的维护,检察机关对执行行为的监督是其"法律守护人"的客观义务要求.由于民事执行问题的复杂性及当前执行监督面对的重霞阻碍,检察机关进行执行监督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必须保持克制态度和谦抑原则,以支持、纠错和共进作为执行监督的目的,以预防权利受损和权力滥用作为执行监督的首要功能,依据民事执行行为的分类严格限定执行监督范围,规范启动程序,慎重选择监督方式.  相似文献   

3.
现行的民事执行监督体系并不完善,"执行难、执行乱"已经成为民事执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不仅容易滋生司法腐败,而且损害了司法的公正与权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民事执行监督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需要通过立法形式明确民事执行属于检察监督的范围,并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监督方式与手段,构建行之有效的保障机制,以确保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效力。  相似文献   

4.
新《民事诉讼法》为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仍然面临着理论研究不够深入、缺乏成熟模式和经验可供借鉴和参考、外部阻力较大而自身实力薄弱等问题。应当以促进民事执行活动规范化进行、维护民事执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基本目的,根据预防性监督和普遍性监督等基本原则,明确区分监督范围与对象,通过构建检法沟通协调机制、推进民事执行案件资源法检联网共享、实施重大疑难民事执行案件情况通报制度、提高专业化办案水平等一系列保障性对策,促进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规范化运行。  相似文献   

5.
新《民事诉讼法》为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仍然面临着理论研究不够深入、缺乏可供借鉴和参考的的成熟模式和经验、外部阻力较大而自身实力薄弱等困难.应当以促进民事执行活动规范化进行,维护民事执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基本目的,根据预防性监督和普遍性监督等基本原则,明确区分监督范围与对象,通过构建检法沟通协调机制、推进民事执行案件资源法检联网共享、实施重大疑难民事执行案件情况通报制度、提高专业化办案水平等一系列保障性对策,促进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规范化运行.  相似文献   

6.
检察机关依法对监狱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是检察监督权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它有利于保障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正确执行。目前,检察机关对监狱刑罚执行的监督,包括执法内容监督和落实制度监督两大部分,但实践中往往超越监督范围的法律规定。因此,必须通过相关机制的健全来保障监督工作能够依法定职权、在法定范围内进行。  相似文献   

7.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事诉讼的数量急剧上升,随之而来的民事执行问题也不断涌现.现有的相关法律没有规定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具体方式,使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监督无法可依.本文对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述,以期能够找到比较好的方式对民事执行进行法律监督.  相似文献   

8.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终体现。通过剖析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监督的现实需要和优越性、制约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监督的因素,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何加强执行监督的建议和对策,以切实推动和加强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的监督。  相似文献   

9.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效果并不理想 ,一个基本原因就是对检察机关的性质定位不明、职能不清。基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 ,其权力的主要对象应是法律的执行机关 ,旨在保障和监督其依法行使权力 ,统一法律的适用。因此 ,必须准确界定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过程中的地位、作用 ,厘定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和法律监督的内容、形式 ,把检察院对审判事务的监督转变为对审判人员的监督 ,从而使民事检察监督更具针对性 ,充分体现其实际效果  相似文献   

10.
民事执行中的"执行难"与"执行乱",是多年来严重困扰我国民事司法活动的难题之一,其严重后果是:一方面会造成法院作出的权威性判断难以实际兑现,导致手持法院生效裁判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从而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另一方面有可能产生法院违法执行的行为.为此,一是要加强外部监督,这是民事执行的内在需要;二是要强化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这是强化外部监督的必要手段.民事执行也由于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检察监督无疑是对民事执行最为适宜的外部监督方式.  相似文献   

11.
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痼疾,而我国现阶段既有的民事执行监督体系又缺乏一种强有力的外部制约机制,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创建则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现实难题。文章在分析我国民事执行监督现状的基础上,阐述了在我国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必要性和法理依据,并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启动模式的限定、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范围的界定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的规定三个方面,探讨创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具体程序设计。  相似文献   

12.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由于立法上的缺陷,我国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受到很大制约。本文通过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生成和发展的解析,探求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与当代民事诉讼原则的内在关联,试图从比较法的角度寻求理性构建和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调节检审关系。  相似文献   

13.
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并不能真正根本性的解决执行难问题。执行检察监督依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与现实性。而检察院首先应当对“法官思想型执行难”进行监督。  相似文献   

14.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因为检察机关没有明确检察权与法律监督的内涵,以及民事诉讼法把与本案有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或单位排除在原告资格之外。因此,立法赋予个人或单位以自身的间接利益受损为由提起公益诉讼是解决公益诉讼立法空白的必要途径。  相似文献   

15.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我国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制约审判权和实现司法公正,有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然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原则、方式、程序等并没有作出细化和具体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机制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6.
当前,纠正违法意见因其独特的诉讼规律,成为民事检察实践中重要的监督方式。但立法的不完善、理论界的分歧、系统定位的偏失、协调保障机制的不健全等诸多原因,致使纠正违法意见监督方式在运行中呈现出监督乏力甚至局部缺位的现象。未来我国纠正违法意见监督方式应当从更新监督理念、提升法律位阶、规范内部操作和增强监督合力等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7.
司法公正需要审判独立和对审判权实施监督两方面的共同支撑。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司法现状,检察权对审判权的监督必不可少,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之间既相互冲突又相互统一。在改造抗诉监督制度时,必须坚持“不损害独立审判权”的底线,把抗诉理由的标准由“确有错误”修改为“认为有错误”,把抗诉范围限定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案件和“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并对抗诉期间和抗诉次数作出严格限制以维护审判结果的终局性和权威性。  相似文献   

18.
再审检察建议业已成为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生效判决实施法律监督的一种常规方式,其意义体现在矫正了抗诉案件集中于高层级检察院所引发的失衡,使法律监督的结构更趋合理。修订之前的《民事诉讼法》缺乏对再审检察建议的规定,相关立法层次较低,协商性立法以及实践中的协商性法律监督大行其道。法律监督的实效性受到很大影响。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订是再审检察建议实现制度化的良机。立法还应明确规定再审检察建议的启动、制发程序以及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等,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严格依法监督也是实现再审检察建议制度化的关键因素之一。  相似文献   

19.
恶意诉讼类型多样,隐蔽性强,严重侵犯他人权益,破坏司法权威及司法公信力。人的逐利本性、社会诚信缺失、司法政策偏颇以及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缺陷等是恶意诉讼泛滥的主要原因。恶意诉讼具有实体侵权与程序违法双重属性,其甄别取决于法理基础上的政策考量。旧《民事诉讼法》已有大量规范可用于预防和制裁恶意诉讼行为,新《民事诉讼法》在旧法基础上,通过引入诚实信用原则、强化检察监督、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加大对恶意串通行为的惩处等的修改来加大打击力度。不过新法还存在可操作性不强、忽视受害人赔偿权等多重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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