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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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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克思认为 ,立法者“不是在制造法律 ,不是在发明法律 ,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这就意味着 ,一个社会的法律规范及其演进是由一定的客观必然性所决定的。一切人间法律都必须与之相符 ,不然的话 ,即使可以强行于一时 ,终究会“法将不法”。这种隐藏在法律背后起决定作用的内在内素就是“道” ,即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不可违逆的客观规律。这种“道”与“法”的关系理论 ,即“道法论” ,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原理的中国化表述。  相似文献   

2.
道法论刍议     
法律现象的背后必有非法律的决定因素 ,法律规范的产生和演进必有客观规律支配 ,这种规律称之为“道”。由于规律是不能违反的 ,如有违反必受惩罚 ,一切人间法律都必须与“道”相合 ;如有未合 ,终须改变。道与法的关系理论即“道法论” ,是马克思关于“立法者不是制造法律 ,而是在表述法律”思想的中国化表述。这种道法关系理论 ,是对西方自然法理论的超越 ,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意义  相似文献   

3.
《唐律疏议》中的“法”出现频次极高、分布极广,绝大多数表达了与“法律”相关的含义。各篇“序疏”中的“法”指称较为广义的“法律”、较为抽象的“法”或特定法典及其篇目;律典条文中的“法”表述形式复杂,但整体特征清晰,皆有明确的规范指向,即指称律、令、格、式以及其他法律渊源中的具体规范。“罪法”“理法”“正法”等较为特殊的表述形式,仍与“法”表意的整体特征及具体用法一致。以“法”指称具体规范是立法或注律的常规模式,此种指称围绕“正刑定罪”展开,是传统法发现、论证具体规范不可或缺的技术手段。  相似文献   

4.
对“法律全球化”的理论剖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面对当今国际社会“全球化”的热潮,作者冷静针对全球化、尤其是针对“法律全球化”的概念及其相关问题进行了剖析与评判。认为法律全球化的概念使人模糊了“法律”的涵义、混淆了传统的法的分科,是一个经不起法学原理推敲的提法,是先前“世界法”的翻版。指出法律全球化不能正确描述法律发展的动态;应当正确理解和表述经济全球化对法律发展的影响。  相似文献   

5.
法律是调整人类相互行为的一种社会秩序,是以强制作为制裁的手段来对付对立行为。国家创造或实施法律,亦即以国家机关名义来执行任务的个人在创造或实施法律;国家是一种中央集权他的法律秩序,构成国家这种社会的个人之间的关系是法律关系;但国家不是“法律的上帝”。纯粹法学说的任务在于分析实证法的结构,因此不能解答一种既定的法律秩序是否合乎正义的问题。正义与法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正义并没有客观标准,它是建立在人们的主观情绪因素上的价值判断。二元论者把法律分为真实法与实证法,如卢梭认为法律是表达“普遍意志”、德国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渊源于“民族精神”、社会速带关系说则认为只有符合“客观法”的实证法才有拘束力;但是他们对所谓“普遍意志”、“民族精神”和“客观法”究竟是什么以及如何确定的问题都没有提出答案,实际上只是以一种超级的法律来为实证法辩护而已。因此纯粹法学说坚持将正义与法律划分清楚。  相似文献   

6.
法律上的人     
法律上的人,并不是现实的或真正生活中的人,而是研究所需的一种范式,即马克思·韦伯所言的“理想类型”。在建构法律上的“人的类型”时,必须对人性凝结的“域场”进行区分。作者认为,依据人性不同可将法分为四大法域:身份法、私法、公法和社会法。身份法上的人是“亲人”,私法上的人是“经济人”,公法上的人是“政治人”,社会法上的人是“社会人”。文章对不同法域上的人的形象进行了剖析,并指出法律上的人的现实研究意义。  相似文献   

7.
论老庄法哲学的中庸态度与虚无主义倾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老庄为代表的先秦道家认为,“自然”是人最本然的境界。因此,由人所组成的社会也应倡导“自然”的统治,即做到“清静无为”,惟此才可望实现“天下有道”的理想。礼法等则属于人为、有为之物,在老子看来,应服从道,所以“以道统法”;在庄子看来,应属坚决摒弃之物,所以倡导“法律虚无主义”。老庄的这种法哲学思想,一方面以其“有为”—“无为”—“无不为”的逻辑,显示其中庸风范;另一方面,又因对现有法律制度的否定,而具有虚无主义倾向。  相似文献   

8.
道德的法律化与法律的道德化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一大特色.在中国古代社会中,道德的价值被无限拔高,使法律以“无讼”,即法律不发挥作用为自身的目标,导致法律仅作为“德治”、“礼教”的辅助工具而失去独立存在的价值.  相似文献   

9.
“法不容情”这种情法二分、情法对立的思维定势,对于法律至上、以法为教的法治思维始终是一种阻遏因素。为此,从立法、执法、司法、用法4个方面来重新定位法治思维体系中情法两者的逻辑关系,从而坚守情法一元的理想法治观。认为:说“法不容情”,这只是一种缺乏法治思维的命题。在法治思维中,情理和法理两者是互为表里、相辅相成的。要真正推进法治,全面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就必须在人们日常交往的情理中寻找法律的规定性,即以生活的规定性决定法律的规定性,并反过来用法律的规定性指导、调整和规范日常生活的规定性。  相似文献   

10.
在对资本主义社会世界历史发展的阐述中,马克思描绘了四个“统一”,即政府、法律、利益和关税的统一。其中法律的“统一”,是世界历史理论的法律命题,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律统一观的概括表述。虽然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并未对这一观点进行更为细致的描述,但是我们还是能从马克思、恩格斯的其他著作中找到对这一问题的论述,并还原出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统一观。  相似文献   

11.
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的健康中国、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构想,就要在“十四五”卫生立法方面有质的跃升,而立足点非“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问题莫属。医患关系就是且只能是民事法律关系这个法律属性定位,对于主要提供国家保障性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立医院的医患关系来讲显然是错误的。笔者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提出“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法定业务领域的医患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法律关系,其侵权损害赔偿适用国家赔偿法律”的观点,即主导行政说,符合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卫生健康的重要表述和现代卫生法学学术体系,应成为“十四五”卫生法治的基石。  相似文献   

12.
庄子从作为万物之本原的“道”出发,把“意”放在整个“道”的系统中来观照,认为语言所表述的只不过是破坏了人之本性后一些经验性的东西而已。他认为人的本质即不为外物所累的“天人合一”,追寻的是一种真率自然的理想人格。这种持守人的本性的独特生命价值意识极为强烈地渗透在他的“言不尽意”观点的阐述中。  相似文献   

13.
论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关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利益从根本上决定着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法律的本质是利益法,即安排各种利益的制度。因此,划分法律部门的实质标准是利益而不是调整对象和方法。利益与调整对象、方法是本质与形式的关系。经济法、民法、商法、行政法分别以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个人利益、商事个体利益、国家公共利益为使命共同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主体  相似文献   

14.
哈特是战后法律实证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他因应时势对法律实证主义思想进行了重大调整,人们称哈特的这种调整为法律实证主义的“诠释学转向”。即,从法律实证主义的“外在视点”转向了诠释学的“内在视点”。所谓“外在视点”指的是早期的实证主义者追求法的客观性,对法采取的是一种外在观察者的态度。这种“外在视点”无法把握法的全部特点,无法为法的有效性提供恰当的理由,因为法律的解释者同样是法律实践的参与者,无法采取“纯”客观的态度。哈特认为,法的有效性的根据要参考官员和市民对法律的内在态度,即“内在视点”。哈特的“内在视点”开启了法律诠释学之门。  相似文献   

15.
“社会法”说作为当前经济法理论研究中的流行观点之一,无疑具有重要地位.但反思“社会法”这种经济法的研究进路和方法,其局限性亦相当明显.从本质层面看,把经济法纳入社会法范畴存在着对其前提预设进行理论解释的困境,同时,经济法所具有的特定经济性,亦决定了它与社会法的殊异;从利益层面看,现代法的平衡理念及社会利益的模糊性、中介性和非终极性,决定了社会利益并不是经济法的本位或基石;从主体层面看,社团法律性质的多样性、社团地位的非主导性、社团利益与社会利益的非对称性,决定了社团不能成为经济法中最具特性的法律关系主体.  相似文献   

16.
巴赞作为二战后电影纪实美学的积极鼓吹者,指出了电影起源的心理学背景是“完整电影的神话”,巴赞纪实美学的理论背景是他的建立在“完整电影的神话”理论基础之上的“摄影影像的本体论”,这一初衷,决定了巴赞的“完整电影的神话”理论的“目的论”错误。这同时也决定了巴赞的电影摄影影像本体论的局限性。巴赞关于电影影像本体的再现功能和表现功能关系的表述,主要特点是突出了电影的客观性,即再现功能,或者从本体论的角度更准确地说是过高地估计了电影的再现功能,过低地估计了电影的表现功能。这是理论表述上的明显失误。这种失误不是历史性的失误,应该说,即使是在当时,也是一个时代性的错误。  相似文献   

17.
家族企业在中国社会的存在有其 特殊的伦理文化环境 韦伯认为,西方的劳动制度是理 性的,西方之外则不存在。理性主义劳 动制度的具体特徵之一是科层制。在 这种制度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由确 定的规章制度所决定,人们之间的工 作交往不需要也不会有多少感情投入。 这种特徵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普遍化”了。在这种社会中,甲与乙 打交道时,甲不是与乙这个具体的人 交往,而是与乙所代表的职务交往,职 务关系成了甲与乙的之间的社会关系, 它具有普遍性的形态或形式,即它已 被“抽象”…  相似文献   

18.
在传统的法学理论中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代表这两个概念的内涵是一致的,都是指代表人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法人的主要负责人。这种表述可经常见之于诸多的法学教材、词典、司法文书及政府公文中。我认为这种表述和理解与我国的立法和法学实践是不一致的,其主要理由是:其一,从立法角度看,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篇是只运用了“法定代表人”的称谓.尚未见到使用“法人代表”这一称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我国的…  相似文献   

19.
从唯物史观视角考察了马克思提出的“社会革命的时代”,分析了马克思这一表述所关涉领域的广泛性,认为“社会革命的时代”是“全面革命”的时代,它不仅使政治结构、而且使整个经济社会结构以及由此决定的人们的思想文化观念都发生重大的变化。从马克思的表述可以看出,彻底的“社会解放”是整个工人阶级“社会革命的时代”致力于达成的目标。工人阶级必须为之建立新的政府形式,并由此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实现革命性变革。  相似文献   

20.
自然法的复兴同维契渥、日尼和克拉伯等人分不开,也同狄骥和欧里渥相联系。自然法思想的加强有许多原因,其中具有决定意义的是政府活动的不断扩张。自然法思想的若干代表人物通常都不愿意回到十七、十八世纪所宣扬的那些不变自然法的“永恒真理”去。目前的趋势是把自然法看做可变的。自然法的具体内容随着时间情况而定,但总是指向法的理念,法的理念要求自然法是公正的法。奈尔逊以严格逻辑和绝对抽象的方式首先阐发了形式法论,然后阐发了实质法论。他给形式法论的基本概念所下的定义是,“在人与人间相互关系中彼此限制自由范围的实际必然性。”在“公正的法是存在的”这一前提下,阐发了一系列公式:(1)通过语言的思想交流,(2)某种财产分配,(3)缺乏法律洞察的可能性,(4)缺乏善良意愿的可能性。并由此得出一些假定,例如“理性动物将在他们交往中承认某种语言”或“理性动物将承认某种财产分配”以及法律的公布和法律的确定性与安全等。至于实质法论,奈尔逊认为,法是客观的,所以法之称为公正的必须具有一定内容。这种公正的法可表述为:正义是法,即指正义应当成为法。“正义无非指个人平等而言。”它不排除特权待遇,但要求应以相应的人与人间的差别为条件。他从这种合乎正义的法得出若干假定:(1)契约法,(2)财产分配的实证法,(3)在财产分配上的实质平等,(4)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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