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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加强陕西省金属矿产资源的地方立法,既是政府依法行政、地质部门依法勘查、矿山依法开采的法律基础,又是陕西省地区特色立法的需求,还可对中央立法进行必要的补充。但是陕西省金属矿产资源地方立法还存在立法内容不完善,对矿山环境的保护重视不够,探矿与采矿秩序不合理,矿政关系不顺等缺陷。因此,陕西省应从地方立法上进一步完善,重新修订《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研究和建立适应陕西省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地方性法规;修改部分现行的地方性规章;深化矿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以促进陕西省金属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相似文献   

2.
矿业是高污染行业,近年来我国对矿产资源进行大规模、超常规的开发利用,造成了矿山环境污染、生态环境急剧恶化、矿山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等问题。环境保护可以保障矿区环境良好,矿产资源可以得以永续利用,但由于现行矿区环境立法存在体制缺陷、制度不完善、难以有效实施等问题,使得加强和完善我国矿山环境制度建设变得至关重要。为此,应通过建立严格的矿区环境准入机制,建立矿山企业自身环保机制,明确行政执法主体,通过调整矿山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完善矿区环境立法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行政监管、调控等相关制度,解决矿山环境问题突出的矛盾。  相似文献   

3.
矿区环境管理是保障矿山环境与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完善矿区环境管理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基础。以此基于陕西省矿区环境管理现状,对陕西省现行环境管理体系中不同部门立法规定存在矛盾、不同环境管理机构职能交叉、统一监管部门与分管部门关系不明确、矿区环境管理缺乏公众参与四个问题进行分析,注意借鉴美国环境管理经验,在减少双重领导、平衡机构职能、加强体制研究、实现区域管理方面,提出一些符合陕西省具体情况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4.
生态环境保护是人类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作者分析了东北地区生态环境现状及产生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并提出了完善东北地区环境资源保护法制机制的举措:转变环境保护立法的理念,完善地方的环境立法,加强环境综合治理的力度,建立地方环境保护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5.
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矿产资源分布不均衡.使矿产资源地方立法在资源开发与保护、管理与利用中的作用显得更加重要.云南已形成了以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为中心,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民族单行条例构成的矿产资源法规群,但是仍要按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加以完善,对矿产资源实施资产化管理和资源化管理,实现地方立法的体系化.  相似文献   

6.
针对煤炭资源开发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问题,调查分析了神东煤炭基地由于煤炭资源开发造成的环境现状,针对神东煤炭基地实际,提出了改进采矿方式、煤炭地下气化、塌陷土地复垦、煤矸石综合利用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对策,同时提出了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只能走矿产资源与生态环境资源同步开发和保护之路,不能走“先开发。后治理”的老路,即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7.
2023年中国环境立法的基本特征是立法范围的拓展,人居环境保护制度在不同层级的立法中得到了不同程度、不同角度的规定,生态保护也逐步成为相对独立的立法主题。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进入立法规划已经影响到环境立法研究和实践,环境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和修改的节奏放缓,特殊区域生态保护立法出台,融入环境保护制度的法律法规逐步增多。环境司法解释继续发挥重要的制度构建功能。环境类部门规章主要在碳减排立法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其他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地方环境立法总体上在多年来形成的轨道上平稳前行,立法主题、立法方式等出现了一些有意义的创新,包括人居环境立法的增多、融入其他立法的环境保护制度越来越多,但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分工不清、热衷于区域保护立法和协同立法、执行性规则设计不到位等问题仍旧存在,地方环境立法的实质内容改进仍有较大空间。环境立法研究主要关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等主题,环境法律制度的研究仍呈现点状集中的特征,并较多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相关联,对地方环境立法的评价和分析逐渐增多。  相似文献   

8.
中澳两国地方环境立法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地方环境保护立法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还存在许多不足,影响到了各地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因此,对地方环境立法的研究显得意义重大。与澳大利亚相比,我国在地方环境立法方面还存在较大不足。  相似文献   

9.
以立法的形式保护当地特有的环境资源和生态功能价值已经成为民族地区生态保护的重要措施。我国民族地区生态保护立法须突出"保护优先"和"效应叠加"两大理念,强调民族地区特色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特色,采用落实、补充和变通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具体路径。  相似文献   

10.
青海省特别是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与我国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关系。三江源生态环境的恶化不断地拷问着青海的地方环境立法。由于青海是一个资源大省,对资源的地方性保护立法同样不可或缺。本文通过对青海环境与资源的地方立法现状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立法建议,旨在为青海省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1.
河北省地方环境立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地方特有的环境问题需要地方环境立法创制适合区域特点的环境保护措施,因此,对地方环境立法进行实证研究具有现实意义。目前,河北省地方环境立法数量超前、注重废改立并举、立法领域宽泛且不断前行,但存在诸如人大立法主导性被削弱、立法项目不均衡、公众参与有限等问题,建议界定地方立法权限、强化政府责任和公众权益、引导公众参与立法等,以促进河北省地方环境立法实践。  相似文献   

12.
由于现行的矿区环境法律体制不健全,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难以得到有效的实施,矿区环境问题十分严重。为此,应通过建立严格的矿区环境准入机制,严格的矿业权许可制度,建立矿区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完善矿区环境立法及明确行政执法主体,重视闭矿后环境保护等具有地方特色的相关制度来解决矿山环境问题。  相似文献   

13.
江苏省地方环境立法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初步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条例为中心的相对独立的地方环境立法体系。随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日趋严重,完善地方环境立法,对于江苏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也是两型社会建设的必要条件。根据江苏省现行有效的环境法规规章,简要概括了现行环境立法的基本情况,分析其立法思路和当前环境立法的不足,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4.
环境保护的水平直接影响着公民的健康状况,倡导“推动保障公众健康理念融入环境保护政策”理念,是我国“健康中国”发展战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如何在立法上妥善保护公民的环境健康利益,需要展开深入研究。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对环境健康管理进行单独立法的国家,韩国的《环境健康法》在环境健康管理立法方面具有代表性,其在风险预防原则和接触者中心原则的指导下,规定了针对环境健康风险的评估制度、与环境相关的健康损害预防和管理,加强易感人群的环境健康权益保护等。我国在环境健康立法保护方面可以借鉴韩国的成功经验,制定相应专门法规,坚持风险预防原则指导下的易感人群保护,“以我为主,为我所用”,更有效地探索中国环境健康管理的立法保护之路。  相似文献   

15.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强有力地推动了新疆的区域经济发展,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负面的环境效应。文章系统分析了目前新疆矿山开采过程中环境效应的分类、分布特征及产生原因,初步提出了完善矿山环境管理体制、加强矿山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增强经济手段、污染治理与生态恢复、矿区废弃物综合利用五个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6.
美丽乡村建设是我国整体生态安全的"生命线",严峻的农村生态环境状况折射出城乡环境正义缺失,呼唤最严格的农村环境立法。然而,我国现行农村环境立法长期以来受重城市轻农村的思想主导,存在数量少、地方立法参差不齐和约束力不强等现实问题。完善农村环境立法,应树立科学的立法理念,整合农村环境立法,创新与农村现实情况相契合的农村环境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7.
日本土壤环境保护立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日本土壤环境保护立法经历了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建设、土壤污染环境标准设定、城市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建设和放射性物质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建设等四个阶段。日本土壤环境保护立法形成了以《环境基本法》为中心,以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止与净化、城市土壤污染防止与净化、与土壤污染相关的环境标准以及放射性物质污染土壤防止与净化为核心内容的立法体系。日本在土壤污染保护立法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完善的土壤环境保护立法体系、科学的土壤污染环境标准、及时应对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法律制度等,对我国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8.
:文章简析了资源 ,特别是矿产资源的社会经济作用 ,着重分析了我国矿产资源的现状 ,论证了我国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和综合利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强调要加强依法保护矿产资源的力度 ,加强矿产资源成因、预测、勘查的理论研究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及环境保护的技术方法研究 ,最大限度的保护矿产资源 ,节约矿产资源 ,利用矿产资源 ,开拓新的绿色矿业 ,以维护社会的持续稳定 ,保证经济的持续发展 ,阻止环境的进一步恶化 ,实现矿产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在第六章第六节中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以惩治环境犯罪。现有环境犯罪立法体系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出立法体系不完善、环境犯罪立法保护范围过窄、犯罪构成要件界定模糊、刑事责任实现不足等问题。环境犯罪立法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应注重环境保护,实现惩治犯罪同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以重构出符合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的环境犯罪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0.
步入了“低碳时代”,地方环境立法更是落实两型社会建设必不可少的途径。当前我国地方环境立法存在立法主体单一、缺乏地方性、立法价值诉求上未能避免部门利益化倾向、实施机制上倚重行政手段、地方立法体系上缺乏对生态环境整体性的关照等方面的不足,这是一种行政依赖型环境立法或经济发展主导型环境立法。两型社会建设要求其尽快实现向民生型环境立法转型,以保障“人人”身体健康,实现环境、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以统筹城乡环境、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原则,在各类相关主体间贯彻商谈和协作原则以保障地方环境立法的科学性。地方环境立法实现其向民生型转型必须秉持民生幸福为最高立法理念,立法中贯彻对社会弱势者的关怀伦理;优化地方环境立法权,充分保障非职权立法主体参与地方环境立法的各项权益;地方环境立法“宜细不宜粗”,以突显地方性、保障可操作性。此外,地方环境立法应建构跨部门、跨行政区的地方环境法治协作机制,同时,需要加强地方环境立法的体系性,以免造成地方环境保护某些方面的无法可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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