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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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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都学坛》2016,(5):35-39
普通法的兴起是诺曼征服以后英格兰封建主义中央集权发展的重要成果。普通法司法体系作为普通法的主要载体,它的形成标志着普通法的成熟。普通法司法体系源于国王法院,主要包括三大中央法庭和巡回法庭及其所代表的一系列普通法司法程序和规则。在普通法司法体系形成的过程中,具有专业性、专职性与世俗性的法官群体应运而生,从而进一步推动了这一体系的完善与发展。中世纪英格兰普通法司法体系的形成确立了近代英国法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2.
在16、17世纪英国政治转型过程中,议会与王权之间的宪政斗争是英国政治制度变化的主要推动力.斯图亚特王朝早期的詹姆士一世和查理一世统治时期,专制统治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以普通法法官科克为领袖的下院国王反对派奋起展开争取司法独立的斗争,并最终取得限制大法官庭司法特权、限制国王专制特权、废除特权法庭一系列胜利,为英国法治和司法独立的最终确立扫清了道路.中等阶层的壮大和货币经济的发展,是这一时期英国民众争取司法独立斗争的根本原因.  相似文献   

3.
本文对死刑复核权回收存在的几个矛盾进行了讨论,提出设置巡回法庭解决大量复核案件,并将全国地理区域合理划分为若干关押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的场所,由巡回法庭前往受理;为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增加被告人申请会见死刑复核案件法官的专门程序,并允许律师充分介入复核程序;大法官人力资源不足,重点可以从资深律师中选任,以延期资深老法官退休时间和再次任用以前退休资深老法官为补充,最后只能极少量的从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中选任。  相似文献   

4.
由于一直对民主共和政体可能转变为"僭主政体"存在普遍忧虑,法国自近代立宪以来就建立起议会特设司法机关,追究高级官员的特别刑事责任.经过一个多世纪的演变,现行宪法设置了"特别高等法庭".对共和国总统和内阁成员在履行职务期间的犯罪进行追究.1993年修完时又另设了"共和国法庭"用以追究内阁成员的特别刑事责任,"特别高等法庭"则专司审判共和国总统的"与其职责不符的严重失职行为".法国的议会特别刑事追究制度在结构上多样,对我国加强人大的监督作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5.
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格兰主要实行以郡区制为主的地方管理体制。郡区制是包括郡、百户区和村的一种三级地方行政管理体系。郡的出现以百户区为基础,郡法庭是构成郡政府的最重要的司法和行政机构。百户区由数个村组成,是郡之下的行政单元,百户区内设有百户区法庭负责处理民事案件和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村是地方基层组织的一部分,村民大会是村内共同的民众集会。村庄共同体是中世纪英格兰乡村基层组织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盎格鲁-撒克逊时期,以郡区制为表征的地方治理彰显了中世纪英格兰三级治理、特定区域治理以及多向化治理的地方治理模式,对于诺曼征服以后的地方社会治理影响深远。  相似文献   

6.
乡镇基层人民法庭法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司法在农村地区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针对农民当事人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普遍偏低的实际以及农村纠纷的特殊性质,为顺应农村司法工作的特殊需要,基层人民法庭法官的素质要求相对于职业化的法官而言,应当有所变通和侧重。在农村司法环境下,基层人民法庭的法官应当具备一心服务农民的政治素质、通晓风俗人情的人文素质、精通民事法律的专业素质、擅长诉讼调解的业务素质等。  相似文献   

7.
巡回法庭制度起源于英国.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学者大都以英国的巡回法庭制度作为研究对象。英国巡回法庭制度的成功实施,加强了中央集权,维护了司法统一,吸收了地方习惯法,削弱了地方势力,为英国以普通法为主的现代司法体系的形成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司法目前饱受"行政化"和"地方化"的困扰,司法权的统一性、系统性难以在地方上有效实施。借鉴英国巡回法庭制度的经验,在我国巡回法庭成立的初期阶段,也不失为一个明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8.
农村法庭建设面临的困境与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村法庭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组织关系未理顺;法庭的审判工作中存在受理难、取证难、判决难;法庭法官业务素质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需要;法庭基本建设成效甚微。此外,在人民法庭的地位与作用的认识上也存在一些不正确的看法。针对上述问题,应当采取以下对策走出困境:提高对农村法庭在农村发展中重要作用的认识;理顺法庭与乡镇政府之间的关系;深化农村法庭的改革;抓好业务培训和思想建设;设立诉前调解室;加强对基层法庭的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9.
在16世纪中期的英格兰,为了挽救封建性收益,作为封君的国王成立了“监护与财产让渡法庭”,对其进行正规化管理。在一段时期内,法庭确实缓解了都铎王室的财政压力,但是机构存在的官员贪腐与引发的贵族不满等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法庭的收入也始终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况且,法庭的成立正值英格兰封建制度难以为继之时,以加强王权的方式来恢复传统封建秩序的做法,反而进一步激化了上层社会内部的矛盾,加速了英格兰封建制度的瓦解。  相似文献   

10.
论中世纪英国司法的相对独立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英国自国家产生之日起,法律就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崇高权威,形成了崇法遵法的法治传统.从12-13世纪起,又建立起一套由三大中央法庭和巡回法庭组成的专职法庭组织,兴起了一个以法官和律师为主体的法律职业阶层.因此,中世纪英国的司法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正是在此历史基础上,英国在刚刚跨入近代门槛时,就先于世界其他各国确立起了司法独立.  相似文献   

11.
法国类属司法部和最高法官委员会的混合型法院管理模式。司法部对法院行政事务的集权管理有利于法院整体独立以保障司法权中央化;最高法官委员会对法官任命、晋升和纪律监督的管理有利于法官个体独立。法院审判职能和管理职能的双重组织属性和二元异质性的法院内部管理结构有利于司法权力高效、公正行使。我国司法改革应深化最高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决策权以构建有利于法院整体独立的法院管理体制,建立法官自我施加的标准和同业集体监督控制的法官委员会制度,再造区分法院审判和管理双重职能和异质性的我国法院组织内部权力配置结构。  相似文献   

12.
美国和英国的法律同属普通法系,都是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实行司法独立,但由于两国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其司法体制有较大的不同,这种区别集中地体现在两国的法院体系中。美国的法院体系充分体现出司法联邦主义的特点。根据1787年《美国宪法》和1789年《司法法》,美国人构造出平行运行的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两大体系。而英国的法院体系和美国不同,司法权比较集中,不具有美国联邦司法体制的特点,自1876年英国国会制定相关法律后,逐步形成了统一的法院系统。  相似文献   

13.
德国属行政型法院管理模式.五个横向分权和纵向集权的法院系统与联邦、州司法部相对分权的法院外部管理结构互相作用,以维护法院整体独立,保证国家法制统一.法院内部审判事务完全由法官掌控,法院内部管理事务则由行政部门决策和执行.法院内部的双重组织属性和二元异质性结构,有利于法官个体独立,以实现司法公正.有鉴于此,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是:继续强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决策权,以构建有利于法院整体独立的法院管理体制;建立法官自律标准及同业集体监督控制的法官委员会制度;再造我国法院的审判和管理制度;确立双重组织属性,并建立异构性的内部权力配置结构.  相似文献   

14.
法院系统分为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两大块是法国法院的基本特点。法国行政法院隶属于行政机关,就现行法律和行政法令向行政机关作出解释,提供建议和拟订草案,审理行政机关之间以及公民对行政机关的控告案件,只审理公法与行政案件,不干涉普通法院的事务。德国法院的基本特点是无论是普通法院还是宪法法院、行政法院都属于司法系统,独立于司法之外的法院是不存在的,这一点和有着“行政法母国”之称的法国是显然不同的。同时,德国法院也具有既不同于法国、也不同于美国的特殊的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系统。  相似文献   

15.
试论法官的独立司法人格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重要内容,培养具有独立司法人格的同质法官群体是目前我国司法改革的关键所在。针对目前我国法官价值取向政治化、法官管理行政化、法官构成非专业化以及法官与社会关系亲密化的现状,提出应当加强法官的教育培训,创建新型的法官制度,理顺法院的内部外部关系的改革建议,以期为构建法官的独立司法人格提供条件,从而促进个案的公正审判、法律的统一实施和社会法治观念的形成。  相似文献   

16.
普通法院、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三大机构模式可归结到具体审查与抽象审查两大审查机制分析框架之中,其在组织结构、审查程序、审查对象、判决效力上构造的不同实乃具体审查与抽象审查两大审查机制作用之分野,然而随着美国与欧洲传统上的权力分立原则陷入危机,三大模式已不能就其审查者究竟是在行使司法权还是在履行政治功能自圆其说,因此由宪法审查的司法性或政治性所带来的具体审查与抽象审查两大机制间的差异也渐渐淡去,在整体上呈现出一幅交错兼容的景象。  相似文献   

17.
根据性质的不同,国外行政法院制度可分为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尽管二者具有某些共同点,但在承担的职能、体现的独立性及其与行政法学的渊源上存在明显差异.结合基本国情,我国应建立德国式的隶属于司法系统且独立于普通法院的行政法院制度.在制度的具体设计上,应着重解决好组织体系、经费安排和行政法官等问题.  相似文献   

18.
二战以来,国际社会一直想建立一个常设性的国际刑事法院。经过长期而曲折的努力,具有国际刑法发展史里程碑意义的国际刑事法院终于在2002年7月1日成立了。这是国际法发展的历史性突破。然而,它的出现将会涉及一系列的国际法理论和实践问题。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可使那些犯有严重国际罪行的个人最终难逃法网;而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行使却经常与国家主权发生冲突,这就决定了它的管辖前提是对国家法院的补充;它的检察官、法官在任职资格及权力的行使方面也应保持其司法独立性;由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机制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其作用势必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19.
中止诉讼程序和强制执行仲裁协议,是法院保证仲裁协议有效实现和支持仲裁健康发展的重要表现。目前,各国在诉讼程序中止问题上已基本达成共识,有关的立法和实践也渐趋一致,但对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协议的问题则尚存分歧。新的国际立法趋势是承认法院有命令强制执行仲裁协议的权力。我国在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仲裁立法的过程中,无疑应对国际的普遍实践和新的立法趋势作出客观的分析和理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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