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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尹华广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6(9):137-138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债权人指的是申请代位权债权人.该款立法规定优点是便于操作,有利于调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积极性,同时与民诉法《意见》第300条规定相协调;缺点是不符合"入库规则",不符合"债的相对性原理",会导致法律不公.因而需对该款进行修改废除民诉《意见》第300条,建立债权人申报制度,给申请代位权人适当劳务报酬. 相似文献
2.
陈协平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3(4):106-110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它使得债的效力及于第三人。但如果听任债权人随意行使代位权,会损害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必须在保障债权人利益与债务人意思自治以及维护交易安全之间进行协调,以平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在这个基础上,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那就是代位权的行使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我国《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释(一)》对代位权的行使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要件。通过对这些立法规定进行分析,对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3.
债权人代位权实现的法律保障——谈我国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协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丁丽瑛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的一种重要方式。我国现有的立法和司法解释表明 ,对该项制度的设置存在诸多缺欠 ,且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明显脱节。债权人代位权保护制度的设置应是一项系统工程。执行程序中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 ,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应以债权人代位权的实体规定为依据。有必要明确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及有关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诉讼地位 ,限制债务人对该债权的处分权利 ,并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抗辩权。 相似文献
4.
林承铎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3):62-65
民法债的保全当中规定了两种制度,第一个就是代位权,另一个就是撤销权。在代位权制度当中,牵涉到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关系、债权人与次债务人的关系。在适用代位权制度时,面临选择传统民法的入库规则或是适用我国《新合同法解释》第20条当中,规定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这就牵涉到了代位制度基本上的一个价值冲突的协调过程,一方面有保全债的必要,另一方面有尊重权利人权利行使的自由。明确代位制度中的价值冲突协调,有利于完善债的保全制度。 相似文献
5.
林承铎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3):65-68
民法债的保全当中规定了两种制度,第一个就是代位权,另一个就是撤销权.在代位权制度当中,牵涉到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关系、债权人与次债务人的关系。在适用代位权制度时,面临到选择传统民法的入库规则或是适用我国《新合同法解释》第20条当中,规定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这就牵涉到了代位制度基本上的一个价值冲突的协调过程,一方面有保全债的必要,另一方面有尊重权利人权利行使的自由。明确代位制度中的价值冲突协调,有利于完善债的保全制度。 相似文献
6.
李媛媛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9(Z2):216-218
债权人代位权为债的一般担保方式之一,是保证债权实现的一种重要措施.我国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代位权制度都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本身有其局限性,加上我国《合同法》及其解释规定的不完善及与其他制度的不配套,导致实践中这类案件数量很少.代位权在行使过程中的种种问题,如行使的方式、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债务人的举证责任、行使代位权对债权人的效力等,都值得我们做进一步的思考. 相似文献
7.
王卫民 《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1):42-44
我国《合同法》首次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是对债的保全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本试从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性质、效力等方面谈谈对我国代位权制度的认识。 相似文献
8.
李小宇 《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7(Z1):38-40
《合同法》规定了代位权制度,填补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一项空白。但在实践操作中对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存在较大争议。本文从代位权行使范围的立法规定入手,对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谁承担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从而对代位权的行使范围进行了界定,以期有利于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9.
刘海亮 《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19-22,27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相似文献
10.
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作为债的保全的一种方式,它突破了传统的债的相对性原则,实现了债的效力的扩张。这一制度对于解决我国当前存在的“三角债”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还存在诸多局限性,如代位权的客体范围过窄、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单一等,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1.
钱玉林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5):27-32
违反公司法规定提供的公司担保的效力问题,在学界和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多的争议,但倾向性的意见是从越权行为的角度,适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来处理该类案件。这样,债权人是否“善意”成为认定公司担保合同效力的关键。有的认为债权人对公司提供担保的意思形成过程不承担审查义务,但不少人认为应当承担审查义务。公司法对公司担保的规定实质上是调整公司内部法律关系,目的在于使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以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对债权人科以审查义务既不可行也无必要。债权人的善意不以承担审查义务为要件。 相似文献
12.
程峻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6(5):86-87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保证债权实现的一种重要措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本身有其局限性,加上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完善及与其他制度的不配套,导致实践中这类案件数量很少.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的调解、财产保全等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13.
论我国合同法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建华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6(3):55-57
代位权是一种区别于代理权、代位追偿权的独立的民事权利。“辗转代位”、“入库规则”等是代位权制度的价值、功能实现的必要保障 ,我国新《合同法》应予以采纳。同时 ,明确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诉讼地位 ,有利于代位权制度的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4.
徐瑞春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40-42
我国对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一直没有规定,成为法律上的漏洞。直到1999年新《合同法》颁布才正式确立了代位权制度,并在随后的司法解释中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说明。它的确立使我国民法担保体系在理论上进一步完善。本文试从代位权的性质、行使及效力等方面谈谈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认识。 相似文献
15.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茅院生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7(3):205-209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应当包括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次债务人的权利、债务人已经陷于迟延等三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债权人代位权成立要件的规定,既存在规范漏洞,也有画蛇添足之处,应予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16.
万子怡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3):67-75
《民法典》第537条确立的“直接受偿规则”表明代位权的制度功能已由债的保全转变为债的直接实现。在债的直接实现功能下,代位权应被视为一种请求权。债的实现的功能重定位契合功能主义规制要求,也符合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取向。代位权请求权理论规范配置完备。实体规范上,《民法典》第537条为代位权请求权提供了请求权基础,现有规范也可提炼出代位权请求权的发生、阻却、抗辩等要件。程序规范上,代位权诉讼给付之诉的诉讼定位符合既有程序法理念与司法实践,同时,代位权诉讼得以同代位执行程序有效区别,程序制度设计得到优化。整体而言,代位权债的实现功能的重定位,促进了实体-程序一体化的立法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17.
郑莹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
赋予责任保险受害第三者保险金请求权,是责任保险第三人利益属性的客观要求,在理论上不存在障碍。第三者保险金请求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基于合同而产生的法定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人的代位权等均有本质上的区别。强制责任保险与任意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保险金请求权在行使条件上存在差异。《保险法》第65条是关于责任保险的一般规定,第三者保险金请求权的行使条件为“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确定且被保险人怠于请求”。《民用航空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对第三者保险金请求权作出了特别规定,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差异反映了任意责任保险与强制责任保险在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力度上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18.
姚金阳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54-58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代位权的客体仅限于到期债权,并且该到期债权必须具有金钱给付内容。这种规定由于过于狭窄而无法解决市场经济迅速发展所带来的诸多问题,如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是否应该被纳入代位权客体的范围之内?对目前我国有关代位权客体的规定如何认定和处理?笔者认为,采用目的性扩张的方法进行漏洞补充,以使目前的法律规定足以解决实务中的诸多问题。在维护债权人债权的基础上,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及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从长远看符合市场经济的长远发展。 相似文献
19.
周清林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6(2):63-67
债权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是最为关键的一环。在“怠于行使”和“债权人损害”这一因果要件里,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没有具体落实,而在可操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里,其具体的规定并不能真正满足立法者立法的初衷——保护债权。本文从保障债权人之债权这一根本目的出发,就“怠于行使”的标准和“债权人损害”的标准以及其因果关联进行了论证。 相似文献
20.
王丽萍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98-102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效力对外扩张的表现。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代位权制度,但合同法的规定有其不尽完善之处,将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的权利仅限于债权,并且明确规定代位权的行使须以诉讼的方式。作者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和学说,对代位权的性质、构成要件、行使方式以及行使的效果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债权人可代位行使的,不仅包括债务人的债权,只要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权利,在有保全债权人债权必要的情形下,债权人都可代位行使,并且诉讼不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经程序,债权人可选择运行行使代位权或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