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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天虹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8,20(10):84-88
宽严相济是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政策,对刑事法律适用具有导向、调节、弥补功能,其关注的主要问题是量刑的轻重和公正与否。通过立法化和直接或间接干预的方式影响量刑活动;其与法律精神的一致性及随不同案情区别对待的政策原理,能够保证实现量刑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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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是刑事司法文明与公正的重要保障,而量刑基准以其对准确量刑独有的重要意义受到各国立法和实践的普遍关注。但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围绕量刑基准问题,无论从量刑基准的概念、法律特性还是到确定方法等研究尚存较大的争议,而这些问题是量刑基准理论研究的实质核心,也是研究的逻辑起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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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裁判公正是刑事司法公正的核心构成 ,也是实现刑事立法一般公正的保障 ,与实体性裁判公正之间具有内在关联性 ,可使实体性裁判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和尊重 ;程序的理性是程序性裁判公正的构成要件 ,加强程序的理性 ,实现程序性裁判公正应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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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改革是我国刑事审判改革的重要内容。量刑规范化要求在量刑方法上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量刑步骤上实行"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的方式,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正确处理量刑程序中的定罪与量刑、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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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刑事立法之客观性特点等因素,法官量刑裁量权受到了诸多限制,存在空间有限,所以将量刑规范化的目标定位为限制法官裁量权不尽合理。但司法实践中,法官量刑裁量权由于缺少明确的指引与统一标准,又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容易被滥用。因此,量刑规范化的目标应设定为对法官量刑裁量权提供指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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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夏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1(3):72-74
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更加注重保障人权开始体现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其中,为合理限制自由裁量权,科学确立基准刑实现刑罚个别化,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正在积极探索量刑工作的创新和改革,目前最为突出的成果是规范裁量权,将量刑建议纳入法庭审理程序。量刑建议的规范化之路是让在庭审环节控辩双方针对量刑建议问题展开充分辩论,合议庭在判决时对量刑建议采纳与否的说理,对个案的量刑进行全方位的考查,一方面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还有利于准确、及时惩罚犯罪,进一步推进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向纵深处发展。 相似文献
8.
我国量刑的合理性与规范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学文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5(4):48-53
长期以来,我国量刑活动中存在以下三大问题:量刑偏差、量刑失衡、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的混淆。通过借鉴美国量刑改革的一些做法,提出保障我国量刑活动实现合理性与规范性要求的建议:修改和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法规;制定中国式的规范量刑指导意见;改善法官传统的报应主义刑罚观;提高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正确处理好"严打"刑事政策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为保障我国司法审判人员作到量刑公正,最终实现刑事正义的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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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技术法律应用的迅猛发展、司法改革政策红利的强劲输出,为人工智能辅助量刑提供了发展空间。人工智能辅助量刑有独特的实践要素与理论根基,会冲击传统刑事司法观念与运作模式等整套知识体系。现阶段技术水平决定了人工智能是“辅助”量刑的司法交往角色,奠定了理论上的可调和性。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本质是提高量刑活动的可预测性,人工智能辅助精准预测量刑功能是理论与应用的融合,通过有序的制度供给,可有效提升量刑规范化的正当性与有效性,为推进量刑规范化注入新的规范潜能与动力。算法及其规则是核心实施要素,应当克服算法认知、应用的正当化以及说理等应用难题,夯实算法运行的正当性根基与规则,遏制不可控的司法异化风险,为公正量刑供给新动能。 相似文献
11.
刑事审判权对检察权的制衡是刑事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这种制衡应该与检察权的强度相适应,并且不得违反刑事司法审判的中立性原则和被动性原则。然而,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设计一定程度上偏离了这一原则,造成审判权对检察权制衡的过度与不足,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以司法公正为核心构建更为良性的权利制衡机制,完善审判权对检察权的制衡,对于促进两权规范的行使,维护权力均衡和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2.
张心向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
刑事司法实践活动实际上是被限定在司法场域之中的.司法场域的行动者依其在该场域中所拥有的权利或权力资本而被分层,其对活跃在司法场域各种形式资本的竞争,主要是围绕着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的话语权而展开争夺的.司法场域行动者对刑事司法过程的影响,是在对场域权力或权利资本进行不断地争夺、交换、整合过程中实现的.场域行动者的资本权重越重,资本能量越大,在案件事实确认与法律规范适用方面的话语权就越重. 相似文献
13.
我国在共时性语境下展开的刑事诉讼结构研究容易遮蔽一个历时性形成的问题:现代刑事诉讼结构与其理论基础浑然一体,其制度表达服务于西方由来已久的程序正义观;我国当下的刑事诉讼结构与我国的理论传统在整体上也是协调一致的,其制度表达基本上服务于我国当下日遭否定的实体本位说。家庭本位观决定了我国古代刑事诉讼中追诉者对被追诉者进行追诉、审问的两面结构。集体优位观决定了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国家专门机关对被追诉者进行犯罪追诉的简单结构和当下刑事诉讼的畸形结构。我国当下的刑事诉讼结构亟待实现现代化,需要充分确立被追诉者的基本权利,取消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的监督权,在审判前程序中确立中立性裁判者的法律地位,实现追诉权与裁判权的分离。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的现代化需要以"以人为本"的发展观为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14.
杨飞雪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1(6):63-68
刑事和解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基于其特殊的价值,我国检察机关开始进行试点与探索,而对于具有普遍意义的刑事和解在审判阶段的应用并没有推开.自诉案件和刑附民案件程序的启动本身就决定于被害人,这类案件的和解并非普遍意义上的刑事和解.就刑事和解在审判阶段应用的价值、程序设置的主要问题进行评析,并在此基础上对程序设置的完善提出建议,以适用于审判实践.认为审判阶段进行刑事和解不仅提升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刑事审判的功能发生变化,与过去靠"打"来稳定社会治安的作用完全不一样,能使司法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实现从有害正义到无害正义的进步,有利于社会和谐的构建. 相似文献
15.
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刑事和解,兴起于东方经验,继承了古代司法文明“和合”思想,继承了马锡五审判方式“以人为本、司法为民、调判结合”的司法文明理念,继承了浙江枫桥和龙泉地区“以和为贵”思想与浙江“枫桥经验”;借鉴了西方经验,吸收了辩诉交易制度的精髓,并融合了恢复性司法理论的有益经验。从地方试点到中央立法,刑事和解逐步确立,刑事司法文明的第三种模式逐渐形成。刑事司法文明也由传统的“二元”模式逐渐转型为“三元”模式,即“诉讼文明-程序文明-刑事和解”,第三种模式以对受害者利益保护为中心,追求被害者、加害者和社会整体利益“三赢”的诉讼模式,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最终迈向一种“和合型”刑事司法文明。 相似文献
16.
金昌俊 《延边大学东疆学刊》2001,18(1):56-58
刑事诉讼原则作为各国刑事诉讼的司法及行为准则 ,不论其社会性质如何 ,在保障人权、公正司法的普遍意义上 ,均有其共同遵循的客观规律。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缺乏理论根据 ,应当予以取消 ;对韩国保障被疑者、被告人的陈述拒否权应加以借鉴 相似文献
17.
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及其基本文件《罗马规约》的通过,标志着对于国际性刑事犯罪的管辖和处理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这个证实正义理论的尝试性突破在国际司法正义实现的进程中起到积极作用。由正义与司法正义两者之间的联系凸显司法正义在实现正义过程的重要地位,而承载着实现国际司法正义重要使命的国际刑事法院及《罗马规约》其成立目的、机构运行的司法独立性质、法学理论视角下矫正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充分结合使其在体现司法正义方面更优于以往国际刑事审判机构。 相似文献
18.
李扬 《南昌航空大学学报》2009,11(1):38-43,19
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存在以诉权为核心的英美法系和以司法权为核心的大陆法系两种不同模式。我国现行的起诉制度采行了具有刚性特征的大陆法系模式。为了顺应刑事司法发展的国际趋势,有必要对我国的检察官起诉裁量权制度进行诉权化改革,以柔化现行起诉制度,扩大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19.
李训伟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3,25(2):70-73
侦查行为是国家侦查权力运行的具体表现,侦查权的运行在我国具有极强的行政性特征,侦查行为在实施过程中体现出浓厚的强制性、行政性色彩,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强制性行政调查活动而非司法性行为。侦查行为的非正当实施,常常侵害到公民个人的人身自由、居住自由、财产所有等多方面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何更好地发挥侦查行为对人权的保障功能,实现侦查行为的正当性,充分发挥侦查行为的正向作用是探讨的核心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