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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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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行《婚姻法》夫妻债务制度存在以下立法缺陷: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现状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不合理;没有对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给予规范的定位;不符合司法实践。应完善立法结构,将夫妻债务制度统一规定于夫妻财产关系之中,并将夫妻共同债务制度作为一个独立部分与夫妻其他债务相区别;对现行《婚姻法》第41条中"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原则加以修改;修改《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废除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增补日常家事代理权;建立夫妻债务认可制度,完善夫妻财产登记和公示制度;建立夫妻分居债务制度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现行《婚姻法》夫妻债务制度存在以下立法缺陷: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现状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不合理;没有对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给予规范的定位;不符合司法实践。应完善立法结构,将夫妻债务制度统一规定于夫妻财产关系之中,并将夫妻共同债务制度作为一个独立部分与夫妻其他债务相区别;对现行《婚姻法》第41条中"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原则加以修改;修改《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废除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增补日常家事代理权;建立夫妻债务认可制度,完善夫妻财产登记和公示制度;建立夫妻分居债务制度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构成了夫妻债务的主要内容,涉及到夫妻双方以及第三方的利益。夫妻债务清偿规则可以理解为总体意义上的体系规则以及部分意义上的对外规则和对内规则。目前,我国立法在体系规则上存在合目的性、合法性和技术理性的缺陷;外部规则上没有建立起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为原则的统一标准、夫妻个人债务的列举式规定比较陈旧且程序规则存在可供斟酌之处;内部规则上尚未建立完善的夫妻债务清偿之内部追偿机制。因此,文章探索了三大规则所应该具备的价值内涵以及大陆法系代表国家的立法,并为我国立法提出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4.
社会转型中夫妻共同债务初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文章对目前我国婚姻法律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范围、处理原则、法律后果等内容作了分析研究。指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已明显不能适应社会转型中的实际,并提出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5.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可以划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个人债务以及夫妻之间的债务,并且可以根据债务性质的不同,在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前提下,分别适用不同的清偿原则。此外,无论何种性质的债务清偿,都不能仅看举债的目的及夫妻一方对债务发生的认可,而要根据债务发生原因及双方是否受益。本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只要夫妻一方受益于因债务产生的主要利益,就负有偿还该债务的义务。  相似文献   

6.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多的热点问题。针对夫妻工同债务,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在坚持"债务目的论"的同时,确立了否认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推定规则的法理基础是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而非家事代理。《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所确立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不能脱离《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加以适用,其在制度设计和价值取向上具有合理性。法官在适用该推定规则时应正确理解其适用前提,合理分配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同时应完善夫妻间的追偿制度和共同债务清偿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7.
离婚债务清偿,是离婚效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解构离婚债务清偿制度,并从夫妻债务性质认定、夫妻财产性质认定以及夫妻债务承担责任认定环节加以法律规制——充实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确立夫妻共同财产的推定规则、明确债务清偿的顺序规则和追偿规则等,才能逐步完善我国的离婚债务清偿制度,实现离婚债务清偿制度的立法设计与司法适用的伦理关怀——性别关怀、德性关怀和生存关怀。  相似文献   

8.
被继承人的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完全用于被继承人个人需要的合法债务。对于被继承人债务的请偿,我国《继承法》第3、34条作了原则的规定。由于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复杂的问题,因此,正确理解《继承法》第33、34条规定的精神有着重要意义。本文试就这个问题谈些看法,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9.
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和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法律制度。我国1980年《婚姻法》(以下简称旧《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线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确立了以共同财产为主,约定财产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  相似文献   

10.
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和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法律制度。我国1980年《婚姻法》(以下简称旧《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确立了以共同财产为主,约定财产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  相似文献   

11.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是学界及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热点话题。2018年1月18日最高法出台的新司法解释开创性的引入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此规定所确立的认定标准较为合理地疏通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但我国目前法律上欠缺对于家事代理权等的具体规定,这不利于司法实践的灵活操作。对于新认定规则的具体实施而言,还需把握债权人和夫妻中非举债方之间的权益平衡点。鉴此,以李某诉宁某、毛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为例,利用当前的法律法规、法学理论对本案进行分析,并探讨当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中存在的不足,希望以此为契机,提出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2.
《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举债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因"共同生产经营"概念模糊与不确定,经营型夫妻共债的认定标准莫衷一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同案异判现象.通过法律解释和类型化分析,经营型夫妻共债应以共同参与为认定标准,共同参与包含夫妻共同投资、一方投资而另一方参与经营两种情形.存在经营实体时,夫妻需对经营实体发展有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经营实体时,共同参与的认定以一方投资而另一方参与经营为主.此外,《 民法典》 第1064条第2款与第56条第1款并不存在关于举证责任分配规定的冲突,两条款互为补充,符合潘德克顿体系下《民法典》总则与分则之间统辖遵从的关系.  相似文献   

13.
文章阐述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历史演进,检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次婚姻法修订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不同规定及立法导向,进一步分析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家庭共同生活目的论和利益分享推定制法理基础,以及推行家庭共同生活目的论,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诸如,夫妻日常事务代理制、非常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登记公示制、个人婚前财产婚后自然损耗补偿制、家事审判诉讼制度等.明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维护妇女权益,避免在离婚诉讼中男方利用虚假债务侵害女方财产权益.  相似文献   

14.
对于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借债务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问题,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确立了“共同生活”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不同标准.对司法实践中法官的标准适用、举证责任等处理方式分析表明,大多数法官采用共同生活这一实质标准.在夫妻双方分居时,夫妻一方的债务原则上应当推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除非第三人能证明有合理理由信赖这一债务属于一般家事代理范围,或者举债人配偶不能举证债务利益并未用于共同生活.  相似文献   

15.
根据债的相对性原理,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当债务人是夫妻关系中的夫或妻一方时,该债务是由个人承担或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其关键在于该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债务性质的确定由夫妻财产归属决定,同时还需区分债务是否因满足共同生活需要而产生.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关于个人债务的承担以及共同债务免除的夫妻间约定,只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却不能对抗债权人;同时,夫妻一方承担了不论是共同债务还是另一方个人债务的连带责任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有权就超出其应当分担债务的额度向另一方追偿.  相似文献   

16.
我国现行《继承法》对如何进行遗产债务的清偿没有作出详细规定,司法实践中出现很多纠纷。为了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立法上有必要对遗产债务清偿作出详细的规定。笔者认为,遗产债务的范围应包括继承费用、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遗产酌给债务、遗赠债务等,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应当是继承费用、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遗产酌给债务、遗赠债务等。  相似文献   

17.
编辑同志:单付营单付营同志: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合伙人的家庭财产,但应保留其家庭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债务应首先由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承担,不足部分才由合伙人负连带无限责任。无限责任即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不以其出资额为限,当合伙人的出资不足以清偿合伙人应承担的合伙债务时,合伙人应以沈某与他人合伙开办了一个粮油加工厂,由于经营不善,欠税不能限期缴纳,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税款。请问税务机关能否强制执行合伙人的家庭财产?其个人财产清偿。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  相似文献   

18.
2001年《婚姻法》第四条第一次明确地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基本原则。但是,在我国现有婚姻法律的相关规定之下该规定没有实际的可操作性,没有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共同侵权人的立法处于空白状态,对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的界定也不全面,这就导致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形同虚设,因此有必要对之进行探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措施。  相似文献   

19.
《社区》2004,(21):50-50
常律师:你好!金某欠了我母亲一笔债务。后来我母亲去了国外。最近我母亲回国后,得知金某也已出国。我母亲就找到他妻子,他妻子说他们夫妇已离婚,且已做了财产分割处理,称这债务与她无关。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母亲还能追偿这笔债务吗?舒 宜舒 宜: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新《婚姻法》做的最新的司法解释(简称“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这钱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否则这个债务就是个人债务,不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的名义所借债务,则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一方能够证…  相似文献   

20.
分析人民法院在审判离婚案件时,一并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依据及其积极作用,并从不合法理、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拖延离婚案件的审结时间等五方面提出了质疑。提出将离婚诉讼中确定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审理与离婚诉讼相分离,必要时作为债务案件单独审理的主张并论证其合理性,由此提出了对现行《婚姻法》第32条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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