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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证券市场是我国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运用刑事法律手段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是本文研究问题的出发点。内幕交易罪是证券交易犯罪中的一种,它是指内幕人利用内幕消息进行证券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文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对内幕交易罪进行了研究,其中重点探讨了内幕交易罪的客观方面,即内幕交易行为、内幕消息、内幕交易获利额以及构成内幕交易罪的量度等内容。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内幕交易罪的罪状、法定刑的具体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2.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之认定与处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如证券市场充满变数般,证券市场中各种犯罪也层出不穷变化多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发生、发展也具有此特性。刑法在该罪上的认定与处罚的正确性基础在于罪与非罪之把握,而刑法规定的模糊性给认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增加了难点和疑点。这也是高风险、高机率的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必须面临的现实与挑战。  相似文献   

3.
论述了在刑法的理论中,危害行为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其中不作为犯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认定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中的自然犯比较容易,但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中的法定犯的认定却一直是理论争论的焦点之一。笔者试图从两个案例出发,针对否定说所持的四个否定不作为型内幕交易罪的理由,以内幕交易罪的本质特点——利用内幕信息出发,从正反两方面论证不作为型内幕交易罪。  相似文献   

4.
对于《刑法》第180条及《刑法修正案》第4条(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规定的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犯罪行为,"两高"司法解释将其罪名确定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这一司法罪名,在刑法罪数理论上称之为概括罪名。在司法适用中,只能按一罪认定,不实行数罪并罚。而修订后的《刑法》第180条规定了证券内幕交易和期货内幕交易两种犯罪,则应分别确立罪名,按数罪论处。对此提出质疑,并就证券、期货中"内幕信息"的认定,犯罪主体范围的界定,内幕交易行为的样态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5.
本文就内幕信息交易罪的概念、立法理由、犯罪构成及实践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作了分析。作者认为,泄露内幕信息与内幕信息交易是两个罪名。  相似文献   

6.
关于证券内幕交易罪的主观要件问题,中国法学界一直存在着“故意、过失说”、“故意说”与“直接故意说”的争论,从立法宗旨与证券交易实际出发,应坚持“故意说”,内幕交易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而泄漏内幕信息罪可由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构成,并且本罪并非目的犯。在主观要素中,较难认定的是行为人对内幕信息的“明知”与“意图利用内幕信息”的故意,美国诸法中采用的以其他间接证据推定上述主观要素存在的做法颇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规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主体时并未涵盖所有的犯罪主体,应取消认定该罪主体的二元分类标准,代之以“是否知悉内幕信息”的一元分类标准;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关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认定规则存在逻辑上的混乱,应删除第5条第2款的规定,统一按照第5条第3款的规定予以认定;该司法解释在认定罚金刑数额时存在一定的纰漏,限于司法解释的角色定位,适时可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对该罪的法定刑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8.
新刑法对内幕交易罪的规定及处罚,标志我国刑法典的进一步完善,为证券法的创制奠定了基础,有利于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内幕交易罪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信息公开前买卖证券或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它的客体表现为我国的证券交易秩序和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主体为自然人和法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证券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情节和时间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9.
本文对我国刑法典第180条的规定进行了解读,从而得出:该条的罪名应概括为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罪,其罪的主体只能是特殊主体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主观认定上应当采用严格责任,在刑罚配置上应增设资格刑.  相似文献   

10.
论内幕交易罪中“内幕信息”的界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内幕信息的界定是认定某交易行为能否构成内幕交易罪的关键所在,对于内幕信息的判断问题,各国法的规定并不相同,但一般都认为内幕信息应当具有重要性(实质性或价格敏感性)、未公开性、相关性的特征,欧盟指令还指出内幕信息应具有准确性的特征。美国判例关于实质性、相关性的证明方式,日本法中关于重要信息的分类列举方式,欧盟法中的“准确性”标准等对于中国法的相关问题都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1.
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的相关内容不得直接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依据,以“两高”司法解释的为依据,知情人员的认定仍须由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判断;行为人是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还是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关键还是要看具体案件中其获得内幕信息的途径和渠道,是否属于因职务和业务而获悉。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当包括与内幕信息之间并无职务或业务上的紧密关系但被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接触或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信息具有未公开性、重要性和真实性。构成不需要“利用”内幕信息,但必须证明该内幕交易与内幕信息相关。非内幕人员在获取内幕信息后又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情节严重者是否应当以泄露内幕信息罪论处。  相似文献   

12.
内幕交易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危害不言而喻,打击内幕交易势在必行。2010年出台的《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就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工作进行了统筹安排和全面部署,充分显示出管理层对严厉打击内幕交易的高度重视。然而内幕交易却依然屡禁不止,针对这种现象,指出我国内幕交易规制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其解决方法,以期维持中国证券市场的稳定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  相似文献   

13.
为了配合《证券法》的立法宗旨,更好地贯彻实施《证券法》、测法》,有效 地打击内幕交易犯罪,本文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内幕信息、的含义和范围、内幕人员的 含义和范围、内幕交易侵犯的客体、内幕交易主体的主观犯意、内幕交易实施的行为等方 面入手,探讨了证券内幕交易的犯罪构成。  相似文献   

14.
近几十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迅猛发展,内幕交易也逐渐增强,内幕交易已成为国际证券市场的热点法律问题之一。本文从比较的角度论述了内幕交易构成的主体、行为方式和内幕信息,以及我国和世界上证券业发达的国家对内幕交易禁止的规定和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5.
内幕交易严重违背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是我国《证券法》明确禁止的交易行为。内幕信息是内幕交易的前提,没有内幕信息就不存在内幕交易。因此,研究内幕信息,对于我们正确把握内幕交易的本质,有效打击内幕交易,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在考察国内外关于内幕信息立法、司法等基础上,探讨如何界定内幕信息,并提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6.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侵害投资者合法利益的证券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界定及其民事责任的规定尚有欠缺。本文借鉴了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对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界定以及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7.
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法律责任确认的现状以及民事责任制度缺位的原因 ,并分析了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求偿的主体资格问题以及内幕交易民事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和赔偿标准 ,提出了建立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我国股指期货推出的法律环境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一方面,《证券法》、新《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刑法》和新《破产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颁布和修订,为强化市场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现有法律体系在交易所规则的效力、会计制度、税收制度、净额结算、交易所的性质、透支交易、交易信息的送达、期货公司的举证责任、涉外期货等方面规定不明确,应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梳理和完善,并在刑法典中增加虚假陈述罪、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罪、泄漏内幕信息罪和挪用期货保证金罪等内容。  相似文献   

19.
基金违规、违法只有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的程度。并且依照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时才构成基金犯罪。灰色私募基金,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挪用社保基金行为可根据犯罪主体不同作出不同定性。基金“老鼠仓”犯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并不完全相同。网络基金诈骗犯罪应根据有无采用集资或传销方式予以不同处理。  相似文献   

20.
证券内幕交易是世界各国证券市场上普遍共有的并具有高危害性的经济犯罪行为。几乎所有国家为了证券市场的公正、保护投资者和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都对内幕交易进行了规制。了解中美两国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沿革,探析证券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可以发现我国证券内幕交易规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获得一定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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