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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21 毫秒
1.
"中国南海"作为地理概念的产生与命名经过漫长的发展过程,反映了中国历代政府对南海作为国家海洋领土长期占有与实际控制的事实,并在近现代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得到国际社会广泛承认。民国时期在维护国家海洋国土的斗争中,以"南海断续线"标注于我国地图,既是对"中国南海"传统海疆范畴的考订与昭示,也是遵守当时国际法前提下的主权宣誓,更是依托当时国际习惯法维权的具体手段。本文认为,"南海断续线"具有"中国传统海疆线"的法理地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应条款所规定的历史性权利要件,是不容否定的,这应作为我国与南海周边诸声索国就南海问题磋商与谈判的关键性法理支撑。  相似文献   

2.
南海区域秩序是指以南海的海洋秩序为中心的地区秩序,是南海地区各行为体在一定历史时期为共同价值目标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关系结构。在西方殖民者到达南海之前,南海地区已于中国明代前期形成了共同发展、和睦友好与和平稳定的区域秩序,基于西方海权观的殖民侵略者却解构了这种秩序,但只是"解"了而没能重"建"。直到今天,南海区域仍处于海洋霸权与海洋主权争端并存下的"无序"乱局中。这表明西方传统海权观有本质上的历史局限性,重构南海区域秩序需要新型海权观。在这方面,中国的和谐海洋理念与强大的经济、海上力量使得中国主导重构南海区域秩序成为必然。为此,中国必须努力促成南海各争端方搁置主权争议,实现共同开发。  相似文献   

3.
依照现代国际法,对领土领海的命名权是一国行使主权的重要方式。"南海更路簿"是中国海南文昌、琼海等地渔民自明代流传下来的关于南海诸岛礁及在相关水域进行捕渔、航海等海洋开发活动的系列民间传世文献。该文献记录了中国南海地区"峙"、"线"、"郎"、"塘"等各类地名126处,这些地名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认定的岛礁沙洲等岛礁种类相对应,其记录的126处地名也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际认可的南海岛礁标准地名。因此,"南海更路簿"是我国对南海九段线内岛礁及相关水域享有历史性主权权利的一大力证。  相似文献   

4.
近三十年来学术界有关南海历史权属的英文研究成果表明,以比尔·海顿、阮雅等为代表的部分欧美和东南亚学者通过大量著述掌握了解释南海诸岛主权归属和海洋历史性权利等的历史依据的话语权,但他们的研究歧见颇多、漏洞明显,混淆南海岛礁权属的历史真相,对我国南海权益维护产生不利影响。中国学者发表的关于这一议题的英文研究成果较为有限,在国际上未能积极有效地发挥正本清源的作用。鉴于此,中国历史学者应在南海研究中担负更多责任,通过推动历史学视域下南海岛屿主权归属研究框架的构建、中外文史料整理与翻译、中国史学研究成果的国际化等来促进对南海诸岛主权归属和海洋历史性权利的规范化研究。  相似文献   

5.
保持占有原则与历史性权利同属于习惯国际法的范畴,两者在历史性水域中产生重合。本文从保持占有原则与历史性权利在海洋法上的适用、互相影响及其法理基础和具体形式出发,分析和论证了海洋法上的保持占有原则与历史性权利的关系。一国适用保持占有原则可以继承先前的历史性权利,新的历史性权利则不得通过保持占有原则进行主张;在海洋法上,主张国"独立前是否为殖民地"和"主张海域是否具有主权性质"是划分保持占有原则与历史性权利界限的重要标准,而保持占有原则是将历史性权利具化为海洋权利的工具。  相似文献   

6.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享有特定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而非沿海国享有航行自由等权利。理论上,沿海国的安全管辖权与非沿海国的航行自由不存在实质冲突,但实践中,美国为了维持其海洋霸权,在中国专属经济区积极实践其"航行自由行动",对相关海域的安全与航行自由造成了威胁。海洋安全与航行自由的法理辨析说明,国家管辖范围内海域的航行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其相对性根源于顾及沿海国安全的国际义务。不同海域以及不同船舶航行自由的比较分析,揭示了专属经济区的军舰自由航行不应危及沿海国的安全特别是非传统安全。在南海发生的"无暇"号事件和无人潜航器事件是美国针对中国实施成本强加战略的外交实践,其实证分析也从法律上论证了美国军舰在中国专属经济区的航行自由及其特定活动应遵守沿海国的安全管辖。  相似文献   

7.
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署国,维护公约的精神和严肃性是我们应尽的义务。我们既需要坚持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保持航道畅通和航行自由,又必须援引公约,捍卫在领海的主权和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内的主权权利,坚决反对某些国家恶意利用公约,并以公约之名行侵犯中国权利之实。本文围绕相关国家对公约的不同释义而产生的分歧,探讨公约在争端解决中的优势与缺失,以及其在南海争端中应发挥的效用。  相似文献   

8.
2015年10月29日,倍受瞩目的南海仲裁案初步裁决出炉,仲裁庭裁决对包括4项"岛礁属性争端"在内的7项仲裁请求有管辖权。从法理上分析,南海仲裁中的"岛礁属性争端"既要符合国际仲裁所能审理的国际争端的一般特征,还要能够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争端解决机制有关国际争端的特殊要求。但是,南海仲裁案中的"岛礁属性争端"既无法反映争端方的对立观点,又无法反映中菲之间存在法律权利上的利害关系,还与中菲之间的领土主权争端、海洋划界争端密不可分,无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争端,因此不属于仲裁庭的管辖范围。中国不仅应该继续秉持"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的立场,而且还要积极寻求有效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9.
中菲南海油气资源"共同开发"曾经有过两次不成功的经历:一次是2005年签署的中、菲、越"三方联合海洋地震协议";另一次是2012年弗勒姆能源公司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在礼乐滩的共同勘探尝试。这两次不成功的"共同开发",其症结在于南海域外国家——美国的干扰,以及菲律宾要求中国承认其对礼乐滩"拥有主权"。2016年杜特尔特总统执政后,改变了其前任阿基诺三世对中国强硬的做法,搁置临时仲裁庭的裁决,加强与中国的双边接触,使中菲关系得到改善。于是,两国重提在南海争议海域的"共同开发",并建立了南海争议问题双边磋商机制,使"共同开发"的可行性明显增大。  相似文献   

10.
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之"国际习惯法"说的主要理论障碍为"一般海洋法规则例外"说,从历史性权利的产生、认定及适用上讲,后者无法成立。根据南海周边各国的惯常行为和法律确信,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还可进一步定性为受区域性国际习惯法的调整,此习惯法为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的维护提供专门的理论保障,由此弥补"国际习惯法"说的不足。  相似文献   

11.
《社科纵横》2017,(3):86-90
1978年以来是南海问题发展变化的重要阶段,在"内因驱动"和"外因刺激"下,南海局势变化历经"从岛屿争夺到区域外大国介入"、"在东盟化、国际化推波助澜下升级为国际热点"、"从海洋权益之争演变成为各国海洋战略博弈"变化。面对南海局势变化,中国共产党在改革开放的宏观背景和国家战略指引下,制定南海政策,调整南海战略,从"军事维权与行政管辖并举",到"主权在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再到"共同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通过内政、外交等措施应对南海问题。  相似文献   

12.
中国对钓鱼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根据大陆架是大陆领土延 伸的原则,中国对整个东海大陆架拥有不容侵犯的主权权利。东海大陆架理应由中国和有 关国家协商确定如何划分。为避免中日在钓鱼岛和东海划界问题上的分歧影响两国关系, 中国政府积极倡导以“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针来处理这一问题。近年来,中国与日本围 绕钓鱼岛问题、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以及关于海洋科考通报、海洋法磋商、渔业协定、东海沉船 事件等进行了一系列的交涉与磋商,坚定地维护中国对钓鱼岛的领土主权和在东海的海洋 权益,同时反复强调指出:维护东海稳定,避免矛盾升级,实现互利双赢对中日双方都有利。  相似文献   

13.
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需要各国致力于依法治海,合作建设全球海洋法治的环境。然而目前国际社会面对这一需求,不但欠缺成文的国际海洋法规范,习惯国际法也因为种种困难而高度欠缺。加上世界上许多小国欠缺依法治海的科技能力或财务能力,导致海洋上的权利关系不平衡。此外,最难以解决的问题还是若干传统海洋霸权国家的政治领袖,始终默默抱持着"欧洲中心主义"或冷战思维,无意推展海洋法治。本文就这些挑战一一举出了具体的实例与分析,并建议善用双边与区域协议,提高习惯法的地位,强化联合国系统,联合世界上坚持主权平等的国家群体,共同面对困难,发挥集体智慧,不急不躁地逐步推展海洋法治。  相似文献   

14.
南海问题具有复杂的政治和历史成因,且与国际地缘政治博弈、国际海洋法发展等密切相关,涉及地区海洋秩序的结构与重构。南海问题的发酵,反映了"二战"后地区秩序安排未能得到有效尊重和维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局限性以及地区相应机制安排的缺失,同时也是大国海洋秩序博弈与地区规则"建章立制"的较量。对于中国来说,应该顺势而为、化危为机,将南海问题的解决与参与和塑造地区海洋秩序相结合,致力于将南海建设成为和平之海、友谊之海与合作之海。  相似文献   

15.
《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以"主权明确、权益共享"的模式结束了北极重要岛屿斯匹次卑尔根群岛的主权争议,条约在把群岛主权赋予挪威的同时,将在群岛陆地及领水自由进出、捕鱼、狩猎、开展海洋、工业、矿业或商业等活动的权利平等地赋予所有缔约国,以此建立了一种公平制度,以实现对该地区的和平利用。随着国际海洋法发展,缔约国围绕群岛渔业保护区与大陆架海洋权益是否应平等赋予缔约国的争议不断涌现,挪威凭借条约赋予的主权而制定的各项制度也不断压缩缔约国在该岛平等权利的适用空间。作为该条约缔约国、重要的近北极国家和北极利益攸关方,中国北极权益的拓展与条约平等权利的实现息息相关,鉴此,中国应坚持《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平等权是条约基石,主张基于条约序言"公平原则"的目的与宗旨对平等权的适用作进化解释,以保留基于平等权在群岛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的经济权利,对争议问题应加强与挪威和其他缔约国双边和多边沟通和磋商,以促进北极地区的稳定、开发与利用。  相似文献   

16.
当前中国南海法律维权证据群较为庞杂,而这会为证明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主权,以及在南海拥有历史性所有权带来一定阻碍。在解决南海争端的过程中引入证据链学说,能够为建立证据优势提供逻辑工具,有助于补强证据的证明力与可信度,并有利于呈现南海争端证据的关系网络。在中国南海历史性所有权证据链中,需要明晰《更路簿》在证明“行使主权或主权性质权利”“持续行使权利”“法律确信”这三条证明路径中的价值。在中国南沙群岛主权证据链中,应具体考量《更路簿》在条约证据链、有效控制证据链以及地图证据链中的价值。在南海争端语境下,《更路簿》作为一项证据,需要突出其证明作用,找寻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并明确其证明力,更好地服务于证明“中国在南海拥有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这一使命。  相似文献   

17.
海洋区域合作有其独特的内在机理,"海洋区域主义"是对之的归纳也是分析框架。海洋区域主义涵括全球性海洋法中区域合作的法律基础与具体区域性海洋合作机制两个层面,二者间的互动机理可概括为:全球性法规推动区域性海洋合作机制的建立与发展,区域性海洋合作机制提出的区域性议题或采取的区域性措施也会推动全球性法规的发展;联合国专门机构则在这组互动关系中起到了枢纽作用。以《"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为线索,结合海洋区域主义的发展机理与趋势,本文为通过海洋区域合作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提出了建议:一是考虑批准1995年《鱼类种群协定》,发挥其作为区域合作法律基础的作用;二是重视联合国专门机构(特别是国际海事组织)的枢纽作用;三是在半闭海条款基础上构建南海区域合作;四是下沉式地参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点方向上的区域性海洋合作机制。  相似文献   

18.
对中国周边海洋划界、航行、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及海洋环境保护等问题的学术探讨中,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九部分"闭海或半闭海"尚未得到充分的重视。通过结合《公约》第九部分的起草过程,其他国家针对闭海或半闭海的实践,以及功能性区域合作法律的发展,本文认为半闭海可作为中国应对上述海洋问题的出发点。本文结合南海的具体情况及既有实践,以半闭海为出发点,为中国在南海应对划界以及油气资源开发、航行自由与安全、功能性区域合作等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9.
正海上丝绸之路建设需要有良好的外部环境。南海问题是指南海有关方存在领土主权争议,以及在海洋管辖权主张重叠部分的海域存在划界争议,菲律宾单方对中国提起南海仲裁案,域外国家的卷入及挑拨生事,推升了南海风浪,使得南海问题进一步复杂化。南海问题是否会影响"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也引起关注。  相似文献   

20.
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在2016年7月最终裁决中认定对菲律宾所提的与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相关的诉求拥有管辖权,并裁定中国的历史性权利违反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内的国际法规则。本文结合2015年和2016年两个阶段的裁决书,从三个角度评析和质疑仲裁庭对历史性权利相关诉求的管辖权,认为:两阶段裁决所援引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中菲两国之间存在关于历史性权利的真实争端;即使争端存在,该争端在性质上也并不属于关于《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争端;从《公约》第298条看,相关诉求所反映的争端在性质上构成关于海洋划界争端的一部分,属于《公约》允许中国声明排除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管辖的一类争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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