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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21 毫秒
1.
通过现实审视,我国刑事和解包括狭义的刑事和解模式和刑事调解模式,即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自行和解以及由中立第三方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狭义的刑事和解模式是最初始和最基本的模式。刑事调解制度是指司法—社会调解模式,司法调解模式指审判机关主导模式,社会调解模式主要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模式,因而排除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作为适格调解人的身份。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模式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进行调解,并引入律师作为刑事案件的调解员,并可借鉴清末和民国"官批民调"机制的启动模式构建该模式的启动机制。  相似文献   

2.
基于凉山彝族地区“德古”调解的既有传统及优点,凉山州两级法院经过实践探索,建立了特邀人民陪审员制度,即通过将“德古”聘为特邀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德古”调解的作用,从而使之更好地优化法院民事调解工作。但这一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因此应通过对“德古”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加强对“德古”调解案件的指导、以国家法为指导的同时结合合理的彝族习惯法等,来进一步完善特邀人民陪审员制度。    相似文献   

3.
晚清以还,西法引入加剧了法律现代化与法律传统之间的紧张关系。国家法已经废除的刑事和解在民国基层司法中依旧具有旺盛的生命力。龙泉司法档案中反映出的刑事和解主要集中在检察官起诉阶段,而检察官刑事和解分为检察官主持调解和官批民调两种模式。它对当下刑事和解制度的探索和建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以西方法律制度作为背景资源,坚持本土法律发展的自主性,实现传统文化的革新,是一种现实的选择,也是一种学术担当。  相似文献   

4.
刑事和解是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率先建立起来的一项新型刑事司法制度。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司法实务部门对刑事和解进行了积极探索,在实践发展中形成了自身特点。对中外刑事和解实践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更好地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中外刑事和解实践操作既有相同之处,也体现出明显的差异性,主要表现为实践基础上的差异和实践操作上的不同。我国刑事和解实践模式宜采用人民调解模式。  相似文献   

5.
我国立法仅在审判阶段确立了公权力机关调解模式,而实践中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却普遍执行公权力机关调解模式;加害方—被害方自行和解模式和公权力机关调解模式都存在不可忽视的弊端,而第三方机构调解模式才是我国刑事和解模式的应然选择;将我国的刑事和解的调解主体暂且命名是“刑事和解小组”;恢复性司法是一种理念,而刑事和解是在恢复性司法理念指导下的一种司法模式;恢复性司法为刑事和解小组唯一的法理基础;应在恢复性司法的视野下,从法律性质、成员组成、经费保障以及启动与监督等方面构建刑事和解小组.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凉山彝区出现的"德古热"和"诉讼凋敝"现象表明,理论界认为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关系中习惯法处于弱势地位的观点已经滞后于凉山彝区司法实践。德古调解具有效率高、成本低、有保障、合道德的特点。在凉山基层纠纷解决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德古调解与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相互配合的典型案例。在"国家法——习惯法"二元权威结构下,最大化二者相互促进作用,减少相互消解作用,需要在能动司法理念指导下,处理好三对关系:即平衡好民族团结的政治目标与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的关系,处理好依法裁判和德古依习惯法调解的关系,协调好司法裁判中国家法和习惯法适用的关系。  相似文献   

7.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调解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但并未明确其具体的适用范围、程序,使调解与刑事和解制度产生矛盾,司法实践中二者也处于混用的状态。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着手,明确了附带民事诉讼不具有独立的民事诉讼的性质,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也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调解,在性质和法律效果上都与刑事和解一致,应对调解的适用范围加以限制,与刑事和解的范围作同一解释,并认为应当扩大现行立法对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刑事和解制度构建了一种新型的刑事司法关系,也改变了我国原有的诉讼格局。我国传统的追诉模式的实质是"国家—犯罪人"的两极诉讼结构,刑事和解制度的出现使原有的诉讼模式变为"国家—被害人—犯罪人"的三元结构模式。从中不难看出,刑事和解突出了被害人的地位。与此同时,刑事和解制度的启动和推进又吸纳了其他参与主体,诸如: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单位等社会协调力量,律师、司法评估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服务和中介力量。正是缘于各方地位、作用的消长与各方的参与,刑事和解制度才发挥出它特别的功用,散发出它独有的魅力。  相似文献   

9.
本文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论述了刑事和解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遭遇的难题及被滥用的情形,并从刑事和解制度与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制度的冲突入手,深刻分析其原因,最终为矫正刑事和解制度的滥用提出了方案:刑事和解制度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遵循一定原则来实施。  相似文献   

10.
为契合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公平正义的时代主题,我国不少地方司法机关都在试行刑事和解。然而各地的模式和做法不一,在实践中遇到了不少法律和实际操作问题。就目’前刑事和解制度适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考量剖析,对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条件作了明确界定,以期对现阶段刑事和解制度的实际操作有理论帮助。  相似文献   

11.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离不开法治,刑事法治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作用。刑事和解弥补了传统刑事法治的不足,不再一味强调惩罚,而是变成一种更为温和、更加人性的惩罚方式,给被告人认罪、赎罪的机会,使国家的惩罚技术更全面,更科学。文章以常州市高新区检察院的刑事和解的办案实践为基础,结合实践操作,阐述检察实践中刑事和解的制度探索和监督途径,提出刑事和解面临的三种冲突和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12.
藏区刑法实施与藏族传统习惯法二者兼容性的演绎最完美结合,应该是藏区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刑事和解制度在藏区的创建,必须符合藏族人民根本利益和构建和谐藏区的基本要求。构建藏区刑事和解制度,需要兼顾完善刑法体系内外两因素,对藏民族传统习惯法与国家刑法之间的冲突提供一个对话平台,为刑法和藏区习惯法相融合提供便捷途径,藏区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亦是个循序渐进的"融合工程"。  相似文献   

13.
人民法院的诉调对接工作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机制中最为重要的一环,这就要求我们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去开展法院的诉调对接工作。文章介绍了五种诉调对接模式,认为特邀人民调解员制度是目前最适合我国国情的诉调对接模式,并对特邀人民调解员制度的构建作了较为详细的论述。  相似文献   

14.
作为一种舶来品,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实践中发生了流变.由于缺乏全国性的统一规范,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受到司法组织体系地方化、对刑事和解多元价值的不同偏向等因素影响,呈现出以教化为主要功能的专门模式和以补偿被害为主要价值的混合模式.总体上,专门-教化模式属于少年司法范畴,混合-补偿模式则与普通司法无异.进一步考察发现,由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力量对比和司法一体化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两种模式的运行均处于司法权力控制之下,呈现国家控制的一元化特征.基于同样的结构原因,未来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发展方向应是国家主导模式.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事司法长期为纠纷解决与规则之治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所困扰,具体表现在法律与社会规范之间的冲突,法律表达与司法实践的差距以及刑事司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悖离等三个方面。刑事和解制度的出现,以及其内在的理论特质,使得刑事领域纠纷解决与规则之治实现良性互动成为可能。因此,在刑事和解制度的具体建构中,应将这种理论上的可能性转化为制度现实,发挥其在刑事法治中应有的功用。  相似文献   

16.
刑事和解的中国语境:实践模式与功能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践中,刑事和解的模式包括自行和解模式、司法调解模式和人民调解模式.无论哪种模式,其微观层面的功能都是满足被害人的补偿需要,中观层面的功能是促成案件的有效解决,宏观层面的功能是维护社会稳定.借用刑事和解的西方话语,中国式的"赔钱减刑"制度在为中心工作服务的政治场景中得以新生.  相似文献   

17.
恢复性司法理念下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历史上和现代的刑事和解实践无法实现恢复性司法的目标。针对这一问题,运用历史考察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进行了梳理,对我国刑事和解与恢复性司法进行了比较。我国的刑事和解在适用模式、适用范围和结果方面与恢复性司法存在一定的差别。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应该以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为参照,在适用范围、和解结果等方面达到恢复性司法的目标。  相似文献   

18.
刑事和解的正当性在于实现“心的和解”。“心的和解”包含大量的情感因素,这与理性设计的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着内在矛盾。作为回归实质合理性的制度安排,刑事和解制度仍会遭遇理性制度与生活世界的冲突,而使其运作效果具有不确定性。刑事和解制度的司法操作,应着眼于其正当性基础,促成“心的和解”,努力消解其不确定因素。  相似文献   

19.
[摘要]传统德古调解是典型的教化型调解,在社会转型期新型德古调解对传统德古调解进行了改造和利用,成为了彝区人民调解的模式,它是典型的交涉型调解。新型德古调解中德古发挥着重要作用,他是传统型权威和合法型权威的混合体。  相似文献   

20.
轻罪和解是社会对轻罪案件的一种非刑罚化反应方式。该制度起源于于20世纪后期加拿大的一起缓刑执行案件,现已发展成全球性司法改革运动。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对分离和政府对社会控制力弱化的今天,改革我国目前"单线程"的传统诉讼模式,对于化解刑事矛盾、克服司法弊端、节约司法成本、维护被害人权益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我国的传统"和合"文化观念、现行的刑事立法和"轻轻"刑事政策的价值取向以及广泛存在的具有刑事和解性质的司法实践,都为我国轻罪和解制度的推行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因此,对现有的《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轻罪和解制度便成为当下司法改革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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