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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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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民事自认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认的效力是指自认有效成立后对法院、自认当事人所产生的拘束力及对对方当事人所产生的拘束力和免证效力。自认对于法院和双方当事人所产生效力有所不同,其法理依据各异。由于客观案件的复杂性、多样性,更出于诉讼政策、诉讼价值冲突的考量,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所作出的自认不生效力,且对于有效成立的自认,只要具备合适的条件也可以撤销。  相似文献   

2.
自认规则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规则,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没有关于自认规则专门的法律规定,因此,对自认尚未在理论上作过深入系统的研究.本文从介绍自认规则的一般理论着手,分析了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关于自认的有关规定,探讨了自认规则的法哲学基础,提出现有法律规定中的不足之处,进而提出了立法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权利自认,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作为诉讼标的前提的权利关系的承认。对权利自认的研究可以促进完整自认制度体系的构筑,进而对相关规则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可行性建议。具体研究可从其概念和构成要件等基本问题入手,在分析权利自认较之事实自认和认诺之本质区别的基础上,把握其基本属性,然后对其效力和运用后果加以解析,最终将相关结论落实在制度布设上。  相似文献   

4.
民事自认效力以“免证效”为中心,彰显其诉讼促进的机能。从相关规定的发展历程来看,自认效力规范具有拘束力单向性、撤销事由片面化的不足。鉴于此,自认效力体系应契合辩论主义,并构建以“审判排除效”为核心的三元结构;自认效力规范需要修正,在强化自认法院拘束力的前提下,明确其适用限度;在保留自认“与事实不符”撤销事由的前提下,通过证明违反真实来推定重大误解存在。  相似文献   

5.
自认的效力源于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和诚信原则。这两大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均未确立,因而导致自认制度难以在实践中发挥其应有功能。同时,我国法律对自认制度的规定也存在缺陷,有诸多尚待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6.
准自认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领域准自认问题研究不够深入,立法不够完善。拟探究准自认的基本含义、法理基础及其效力等,以期有助于我国准自认制度的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7.
自认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认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在理论上,所谓自认是指诉讼当事人一方对他方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予以承认的陈述或表示。自认包括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诉讼上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所作出的自认;诉讼外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案件外的自认,即当事人不是在诉讼答辩状、审前准备程序中或法庭上所作出的自认。英美法系国家所指的自认多指诉讼外的自认,而大陆法系国家所指的自认大多指诉讼上的自认。自认性质的定位对自认制度的建立具有宏观指导性作用,决定自认成立的效力范围,影响案件诉讼的效率,体现整个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因此…  相似文献   

8.
《民事证据新规》整体上肯定并扩充了当事人的自认规则,但是《民事证据新规》第八条第二款延续了《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三款的立法精神,对自认制度的审判排除效予以限制。限制的根本原因是事实探知绝对化的审判理念和实体正义价值追求的传统惯性,直接原因是规制虚假诉讼的现实需求。但是建构规范意义上的自认制度应坚持事实探知相对化的审判理念,协调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事实探知的关系,追求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平衡。为规制虚假诉讼而限制审判排除效的做法并非治本之策,规制虚假诉讼的最优选应当是废除事实预决效力并为当事人设置真实义务。自认制度来源于辩论主义自然也应回归于辩论主义,回归辩论主义的自认制度以审判排除效为核心,《民事证据新规》第八条第二款则失去正当性。自认制度审判排除效的应用必须考虑不同案件诉讼环境的差异与相对性。   相似文献   

9.
自认制度是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实现诉讼经济、保证程序公正等都具有积极意义。但我国关于自认制度的规定尚存有缺陷,其在我国的适用仍受到各方面的限制,本文试从分析自认规则在我国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了完善自认制度的几点建议,以期待自认制度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0.
学校内部规则是教育法制在学校中的延伸,他的效力问题是对内部规则进行规范的重点.特别权力关系、法律优先原则、自由裁量权与行政合理性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公务法人的效力要件、正当程序原则是学校内部规则应依据的法理原则.根据这些原则,现有学校内部规则的效力要进行进一步规范和法律调控.  相似文献   

11.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7条第一次在司法解释层次上对限制自认作出规定,这是司法机关为回应审判实践之需而设计的。实证数据和个案分析表明,限制自认表现样态复杂多样,因其适用牵扯到裁量权的掌控驾驭,"错识"与"同案异判"现象频发。合理规制限制自认应当在明晰其表现样态的基础上尽力满足法律调整精确的需要。申言之,部分自认样态与"一致陈述+抗辩事实"样态应适用形式化判定模式,"一致陈述+另一相关事实"样态则适用裁量化判定模式,"部分自认+附加事实"样态则根据"附加事实"之性质确定适用模式。同时,为进一步促进自认的制度化发展,自认效力的重心应回归"审判排除效"。  相似文献   

12.
自认制度是民事证据法上的一项基本制度,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对之均加以详尽规定。辩论主义、处分权主义是确立自认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制度环境。在推行司法改革特别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我国在参照国外成熟的理论和相关立法的基础上,提出对现有的过于简单的自认规则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3.
理论上预告登记的效力包括保全效力、顺位效力和完全效力.《物权法》第20条规定了保全效力,但该条规定不合理、过于简略,无法回应司法实践的需求.通过解释保全效力、运用顺位效力、借鉴完全效力并解释《拍卖变卖规定》第31条第1款之规定,可解决预告登记在强制执行和破产程序中的司法疑难问题.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实践具有特殊性,常发生非因预告登记权人过错导致预告登记无法转为本登记的情况,应基于预告登记僵局破解、利益衡量和预告登记本具有的保障交易安全之功能,赋予预告登记权人优先受偿权.应在《民法典物权编》中改采相对无效规则,规定顺位效力、完全效力和优先受偿效力.若相关规则保持不变,可限缩解释保全效力,以目的解释增加顺位效力,在相关法律中规定完全效力和优先受偿效力,以此解决预告登记效力规则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法律规则效力的生成问题是法哲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从西方和我国的法哲学研究来看,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在理论或经验两个层面都有一定的研究成果。从马克思主义人的实践理论出发,人的实践活动是社会规则效力产生的基础,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人们通过交往形成了对一定规则的认同,这一认同成为法律规则最终形成的直接动因,这种认同包括自主性认同以及强迫性认同,这种交往认同也是法律规则产生效力的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法律规则及其应然效力都是作为主体的人在社会实践过程中通过交往而形成认同的结果。  相似文献   

15.
海峡两岸均对遗嘱的形式和效力规则作出了规定,并各具特色。大陆地区继承法关于遗嘱形式及其效力规则的某些规定存在一些明显不足,需要从立法上通过重新划分并拓展遗嘱形式、规定设立遗嘱的形式标准和程序、取消公证遗嘱最高效力的规定、对录音录像遗嘱的制作和使用加以严格限制和完善口头遗嘱规范等多方面进一步加以修订和完善。  相似文献   

16.
《合同法》第40条的格式条款效力规则比针对个别磋商条款的效力规则保护更强,是因为格式条款不可商榷,对条款接受方的意思自治作了一定限制,合意度不足,因而需要相应关照条款接受方,保障双方给付与对待给付趋于等价,即提升均衡度。格式条款效力规则仅适用于格式合同中的附随条款,核心给付条款则由显失公平规则调整。判断格式条款效力应着眼于合同整体,判断利益分配的均衡度,而非孤立地评判某个条款。格式条款效力判断因素至少包括设计条款目的的正当性、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的等价关系原则、合同当事人的类型、相对人合理的期待、商业惯例等等。  相似文献   

17.
哈特认为,承认规则提供了人们确认法律制度中的其他一切规则的权威性标准。法律效力就是人们关于承认规则的使用的一种内在陈述,它体现了人们对于承认规则的接受。法律的效力问题是一个法律制度的内部问题。它最终取决于承认规则,而非道德。但在法律的效力标准中,哈特承认价值的存在。这是一种实证主义的法律效力观,它根源于哈特采取的道德中立的描述性法律理论视角。  相似文献   

18.
我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45条第2款在借鉴国际通行等值没收做法和吸收相关实践探索经验基础上,于法律层面确立了“等值追缴及没收”规则,旨在避免追缴、没收目的落空。然而,此规则虽然在我国已有十多年的司法适用要求,但是在实践中的适用率并不高。这主要缘于本规则的规定过于抽象而带来适用虚化现象。为此,需要从效力范围和适用条件方面予以优化适用,包括厘清“等值追缴及没收”规则的案件效力、主体效力、对象效力和时间效力,以及明确“等值追缴及没收”规则的前提条件、限度条件、证据条件和裁量条件。  相似文献   

19.
受信息技术挑战、多元价值冲突与国内外规则互动关系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域外效力成为中国数据保护立法必须认真对待的法律问题。当前国际社会主要通过立法路径与司法路径扩张国内规则的适用范围,其中,司法路径一定程度填补了传统数据立法在域外效力问题上的缺失,但具有一定局限。当本国数据保护政策具有明显扩张需求时,立法有必要对域外效力问题作出直接宣示。直观来看,数据立法的适用范围取决于一国主权的自主选择,如果做全面考量,域外效力的确定仍然需要经过国际法层面的审视。考虑到数据保护政策与参与全球数据治理的需要,中国应在立法中确立域外效力条款,以设立机构标准和效果原则为基础对外适用数据保护规则。在实施阶段,应强化法院在适用域外效力规则中的作用,支持法院综合个案事实对中国数据保护立法的效力范围进行解释,从而与立法、行政机关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推动中国数据治理体系的构建。  相似文献   

20.
物权效力优先是物权的基本效力,也是物权有别于其他权利的特征。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并非物权效力优先原则之内容。从物权的绝对性原则中,不能解释出物权效力优先,物权优先于债权虽通常为具体规则,但规则是由原则证成的。我国物权立法应当将物权效力优先规定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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