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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4 毫秒
1.
行政裁量基准制度不仅可以对行政主体正当合法行使自由裁量权起到规范作用,也可以有效遏制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权大肆进行权力寻租,破坏国家法制。同时,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也是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要求。针对我国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现状,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一是细化行政自由裁量权与裁量基准;二是明确行政裁量基准制度适用范围;三是强化对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监督。  相似文献   

2.
行政裁量基准主要是通过量化和细化法律的范围和幅度,以实现规制行政裁量权滥用的目的。当前,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在一些地方的实践中被证明为行之有效的制度,然而,行政裁量基准面临形式和内容混乱、性质和效力不清、宽泛与僵化徘徊的问题。应从行政裁量基准的量化技术、性质、效力以及配套制度四个方面完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更好地发挥其内在价值。  相似文献   

3.
法官裁量减轻处罚权对于缓解"法有限而情无限"的矛盾,调整"厉而不严"的刑罚结构,实现刑罚的个别化及个案正义具有重要作用。但其适用范围模糊、减轻处罚幅度不明和核准程序繁琐,在实践中陷入了虚置化困境,并存在审判程序时间持久和裁量减轻处罚幅度失范的问题。在当前司法体制下,应明确法官裁量减轻处罚权适用范围和减轻处罚幅度,并适当下放核准权,规范裁量减轻处罚权在实践中的运用,实现其应有的价值。  相似文献   

4.
行政裁量基准是行政机关自我约束的内部规则,能够有效控制行政裁量权的滥用。将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引入林业行政处罚,有助于统一林业行政处罚的裁量尺度,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水平。近年来制定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地方实践,为我国林业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建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也由于制定主体过多、设定标准随意等原因,导致各地裁量基准在涵盖范围、类型划分、违法事实格次、处罚幅度标准、基本原则表述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应当明确区分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和具体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全国的林业行政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设定标准,然后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据此制定具体的地方裁量基准,以完善我国的林业行政裁量基准制度。  相似文献   

5.
警察权力的控制是行政法学界关注的焦点,警察裁量基准是解决警察裁量内部控制的关键因素,是连接合理行政与合法行政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警察权的膨胀使得包括立法控制和司法控制在内的传统外部控制手段面临巨大的挑战,警察裁量基准制度是行政机关面对这一挑战所应用的一种自我控制制度。警察裁量权的控制研究应当从以往关注程序研究的范式转为关注实体研究的范式,将警察裁量的基准作为研究重点之一。大量警察裁量基准投入应用的同时,制定主体不明确、评估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也阻碍着警察裁量基准制度的发展。完善警察裁量基准、规范警察裁量权,对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与个案正义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本着自下而上和实践先行的生成路径,金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融合在自律与他律之间,其深层动因在于对社会资本干扰的反抗。基准在性质上自成为一种独立的"裁量性行政规范",在"法律-基准-个案"的结构下,基准的功能在于平等对待和个案正义的调和。情节的细化技术和处罚的格化技术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基准的规制技术。从技术的角度看,基准应当包含相应的处罚幅度、情节判断余地、逸脱程序和例外条款,平衡于羁束与裁量之间。金华裁量基准制度植根于中国本土,其成功的实践对未来中国行政法治的发展和行政裁量的有效治理都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启迪。  相似文献   

7.
杜健荣 《南都学坛》2012,32(1):108-112
裁量基准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的方式,通过对裁量范围进行细化,可以为执法提供具体明确的标准,从而遏制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但是,目前在裁量基准的制定中还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尤其体现在基准的僵化和差异化方面,使得裁量基准在许多时候未能起到预期的作用,并引发了一些新的问题。对此,有必要从立法源头、制定裁量基准的方式、程序、内容等几个方面进行清理,以实现裁量基准的合理化。  相似文献   

8.
加强以“三线一单”为基础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在生态环境监督执法中的应用,是当前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关键环节。目前地方立法普遍要求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确立为执法监管的“依据”,但具体适用方式和路径亟待进一步明确,需要以行政裁量基准为切入点,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纳入行政裁量基准体系中,使其在法治轨道上得以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行政裁量权的“自我控制”要求、符合利益平衡及比例原则的要求,具备纳入裁量基准体系的正当性要件。按照类型化方法,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分为4类:职权性规定、命令性规定、禁止性规定、指标性规定,其中,命令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适宜作为相应行政处罚以及行政许可的裁量基准,职权性规定和指标性规定适宜作为相应行政规划的裁量基准,具有理论上的必要性,在实践中也具有可行性。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纳入行政裁量基准体系后,为防止相应裁量行为的恣意,需构建备案审查、日常监督、动态调整等监督机制,确保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的规范行使。  相似文献   

9.
立足功能主义的立场,可以发现我国当下实践中存在着三类典型的行政裁量基准。创设性行政裁量基准的存在与上位法的空白授权条款过多有关,从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上看,应当尽量减少乃至取消这类裁量基准。为了体现对行政裁量的有效治理,应当大力发展解释性行政裁量基准,并以指导性行政裁量基准辅之。对解释原则和解释方法的实践关注和理论提炼,有助于解释性行政裁量基准科学性的提升。  相似文献   

10.
与比较法上的处理不同,我国现行理论对裁量基准的定义是非规范性的,没有明确指向,这导致我们在实践中无法很好地识别基准文本,一些仅具有"标准"特征但却不具有"规则"属性的"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往往也会被混淆为裁量基准。而且,现行概念仅将裁量基准的概念内涵限定在要件裁量和效果裁量两端,与裁量基准在非行政处罚类行政行为中的快速发展情况不符,无法涵摄已有的社会现象。从根本上来说,这一方面与我国复杂的行政立法类型划分有关,以"制定主体级别"为主的归类标准,无法为裁量基准提供清晰的判断准则。同时,这也与我国行政裁量理论过于随意有关,模糊不清的行政裁量体系,既无法提供抽象基准文本的理论工具,同时也易于忽略裁量基准在新型行政裁量类型中的变化与发展。因此,裁量基准的概念内涵既要选择以"规范性文件"为落脚点,全面性加以压缩,同时也要以"程序裁量"为新的技术对象,多元化地予以扩容。  相似文献   

11.
重大行政决策之范围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建设中,对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如何界定一直存在着诸如行政决策难以类型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难以统一、决策程序公众参与度不高等理论和实践上的困境。突破这些困境,首先要区分重大行政决策与一般行政决策的特性,其次在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时,还应该从"重大"的价值属性角度来进一步探讨"重大"的判断标准。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界定标准应该尽量客观化和标准化,如果放任行政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自由裁量权,将会极大地损害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  相似文献   

12.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司法权力,但在实质上却是一种伦理裁判权。在特定的政治体制和法律体制下,法官会面临着诸如事实认知、规范选择、组织人的伦理自主丧失等种种伦理困境。应当将法官的伦理自主确立为法官自由裁量权走出伦理困境的基本策略,并设计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科学合理的制度伦理机制。  相似文献   

13.
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审查标准,与原有的"滥用职权"共同构成了对行政裁量行为的合理性审查标准。在现行审查标准体系下,"滥用职权"主要适用于审查行政机关具有主观恶性的行政行为,而"明显不当"主要适用于审查未考虑相关因素或违反一般法律原则等的行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明显不当"标准与其他审查标准混用、"明显不当"的具体判断标准难以法定化、客观化等问题。中国对行政裁量行为合理性审查制度的重构,应当在明确行政裁量行为范围的基础上,将"明显不当"的审查标准客观化、法定化,并将"滥用职权"和"明显不当"标准与其他审查标准区分开来。  相似文献   

14.
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相对不起诉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相对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重要体现。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相对不起诉制度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加之暂缓起诉制度的缺失,给检察机关起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不能满足构建和谐社会大背景下刑事司法工作的需要,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导下,我们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相对不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15.
民事司法自由裁量权,是指民事司法适用的法律不明确时,法官基于一定标准对法律规则自由选择判断的权力。民事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具有合理性,适用于民事司法全过程。但是,自由裁量权的运作存在风险,主要包括自由裁量权的非规范行使、非统一行使和滥用三方面。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要遵循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和具体作法;自由裁量权的统一行使,应建立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和判例指导制度;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必须建立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权利控权制度和权力控权制度。  相似文献   

16.
对警察的社会学研究主要关注警察行为对公民自由可能存在的潜在威胁,其中最大的发现有两个,一是英美警察执法中大量存在的歧视性境遇,二是警察亚文化成为导致警察执法背离法治的根源。因此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政治性监督不仅有必要,而且会增加。警察机关有着自由裁量权的现实需求,但是必须将其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同时只能是法院拥有对“规定的范围”进行最终审查权。21世纪以来,英美开始倡导以民主警务模式来规范警察的自由裁量权。民主警务模式区分了警察“业务责任”和政府“政策责任”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这将保护警察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相对独立性,同时鼓励政治当局对警务政策进行控制。  相似文献   

17.
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存在定性不清、适用过滥的问题,由于对酌定情节在把握尺度上存在差异,法定赔偿缺乏应有的精确性,在相当程度上扭曲了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立法本意。解决知识产权法定赔偿面临的问题,必须坚持非惩罚性原则,不仅权利人应当就侵权损失承担举证责任,而且客观上应当尽量缩小法定赔偿的酌定范围,以增强法定赔偿额的可预测性和司法统一性。  相似文献   

18.
作为权力腐败的一种 ,行政自由裁量权腐败因其具有外部欺骗性 ,并未引起应有的关注。另一方面 ,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腐败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以及近年来该类腐败正呈日增趋势 ,我们必须对其加强研究并采取相应的实际措施。文章分析了行政自由裁量权腐败的内涵、成因和危害 ,并对该类腐败的治理与治理难点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9.
公众的界定和识别是公众参与程序设置中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立法以“有关”和“可能受影响”来界定“公众”,公众的范围狭窄,具体的识别规则过于原则和单薄,不利于公众参与功能的实现。2019年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虽进一步明确了公众的范围,增加了“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界定标准,但未有实质性突破,也未建立起系统的公众识别规则。对此,应当以“感兴趣”和“受影响”作为公众界定的核心要素,明确各类公众特别是邻近居民和特殊群体、不同类型的专家以及环保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在识别特定公众时应当以环境决策的质量和效率相统一为目标,针对公众参与的不同阶段吸纳不同的参与者,为自上而下的方法提供指引以限制裁量空间,为自下而上的方法提供便利以鼓励参与,并细化随机抽样、自我选择和选择代表等选择策略对最终参与者进行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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