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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5 毫秒
1.
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41、第42条对广播组织权制度进行了修改,但从国际立法趋势和中国广播业的发展实际看,其规定仍有诸多不足。广播组织权在保护对象方面应明示剔除公有领域材料,并将广播前信号纳入;对权利的设定仍应沿用禁止性模式;在权利内容方面,应将转播限于同时播送,并坚持技术中立的原则;在规定录制权和复制权时应扩张到临时性行为,从而替代并暂缓其他权项的设立。  相似文献   

2.
我国著作权法虽然规定了广播组织权条款,但并未明确广播组织权的主体范畴,依靠什么标准辨明广播组织权的主体就成了问题。国际条约中的广播组织应被理解为提出动议并对公众进行无线传输负有责任的法律实体。不止于此,在辨明广播组织权主体的时候还要考虑是否"播放"等其他要素。为了让"广播组织主要指广播电台、电视台"这种表述更加准确,并且为网播组织预留空间,可以把著作权法中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改为"广播组织",同时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增设条款界定广播组织,明确把网播组织纳入其中。  相似文献   

3.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之前,以非交互式方式传播网络音乐的行为处于权利保护的真空地带,主要原因在于相关产权设计模糊以及权利运行保障功能缺位。《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拓展广播权定义、新增“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条款、整合播放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这三项内容的修改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网络音乐非交互式传播著作权保护状况,但在实际适用中仍存在困境,有待优化。建议通过厘清广播权的适用情形与范围、设定合理报酬标准并完善集体管理制度以及利用诸如区块链这一新兴数字技术助力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等措施进一步解决现存问题,以完善网络音乐非交互式传播的著作权保护。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著作权法财产权利体系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都是控制在不转移作品中的有形物质载体的所有权或占有的情况下,通过技术手段远程传播作品的行为。二者结合原本应当覆盖经由一切技术手段进行的"交互式"和"非交互式"远程传播行为,但是,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上,二者的衔接却存在着缺陷。这种缺陷使得"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无法对我国著作权法中明确列举的各项财产权利进行调整。司法实践中,适用兜底条款进行规制的做法本身存在严重弊端,只能作为权宜之计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必须对上述两项专有权利进行重构。在可能的三种选择方案中,扩张我国《著作权法》中"广播权"的定义使其能够控制各种"非交互式"传播行为是最佳方案。  相似文献   

5.
网络广播是信息技术革命的新产物,为了防止盗播行为,国际社会正在考虑对网络广播组织的权利给予法律保护。但具体如何保护争议很大。我国应当分阶段来解决该问题。合理授予网络广播组织的权利。并给以适当的权利限制.以使网络广播组织的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保持适当的平衡。具体可以分两个阶段进行保护:第一阶段即现有阶段。我国网络产业还刚刚起步.不宜将网络广播组织纳入广播组织权的主体范围并给予其邻接权保护;第二阶段.当国际公约已明确对网络广播组织邻接权予以保护时。我国也可以根据本国网络产业发展状况。逐步给予网络广播组织一定程度的保护。  相似文献   

6.
进入互联网时代,网络媒体开始广泛参与体育赛事转播,一些网络组织未经授权盗播体育赛事节目,导致实践中纠纷频发。由于《著作权法》的立法缺陷,制约了权利人维权,也为司法审判带来了困难。针对体育赛事节目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在立法中拓宽广播组织权的主体范围与权利范围,赋予体育赛事节目"作品"地位是完善体育赛事节目版权保护的可行性路径。  相似文献   

7.
作为采用网际协议、通过互联网、以计算机为终端的音频传播业务,网络广播在我国正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它是借鉴传统广播方式实现互联网多媒体信息的独立制作和传播.网上广播节目具有无限次的复制与组合功能,从而彻底消除广播媒体在时间上的强制性,使受众真正实现非线性收听.本文分析了网络广播的定位、特点;网络广播与传统广播的区别与优势;如何实现网络广播问题,并探讨了适位化传播的基本理念和运作策略.网络广播是21世纪广播传播的发展方向--未来的广播是下载的.  相似文献   

8.
信息网络传播权之主体与内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我国著作权法新确立的一种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主体除了传统的著作权人以外,还应当包括一些新的权利主体,即数字化作品的创作者和网络出版者。在权利内容上,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有其特殊之处,包括网络出版和复制行为。  相似文献   

9.
我国学者对《马拉喀什条约》引入我国著作权法相关问题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遗漏,如权利主体的称呼未明确、受限作品及权项欠清晰、实施机制不健全等。权利主体应称为残疾人;受限作品除一般作品外还应涵盖实用艺术品、邻接权之客体;受限权项除复制权、发行权、向公众提供权、公开表演权外还应包括邻接权、翻译权;该条约的实施机制的核心是无障碍格式作品的制作、提供、交换、进出口机制。我国著作权法修订在即,应及时对该条约作出回应。  相似文献   

10.
在数字化和网络化时代,我国邻接权法律制度存在客体类型狭窄,权利类型过少,某些权利权能设置不合理的不足。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之际,应重构邻接权定义,拓展客体范围,增加权利类型,同时在表演者权和录音制作者权中,增加对录音制品二次使用的报酬权,对表演者增加录音制品的出租权。  相似文献   

11.
作为一种私权,表演者权法律保护从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理应全面体现私法自治精神。表演者权法定主义原则领域属于私法自治的禁区,新的表演者利益关系类型化、职务表演者权利保护、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等领域应为私法自治的张扬空间。透视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私法自治的灵魂在表演者权修法部分得以充分贯彻,符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精神。  相似文献   

12.
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先后公布了著作权法草案的两个版本,但其中的"网络传播与侵权责任"条款均存在缺陷。本文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简称为《著作权法第二稿》)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网络侵权责任"条款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3.
《新天地》2007,(6)
Podcast,中文译名尚未统一,但最多的是将其翻译为“播客”。它是数字广播技术的一种,出现初期借助一个叫“iPodder”的软件与一些便携播放器相结合而实现。“播客”录制的是网络广播或类似的网络声讯节目,网友可将网上的广播节目下载到自己的便携式数码声讯播  相似文献   

14.
我国著作权法赋予出版者对自己创作的版式设计享有专用权.从我国著作权法的编排体例中可以推断,版式设计权的权利主体是出版者,其权利性质是著作邻接权,其保护的客体是出版者在编排过程中付出的具有创造性的劳动.因为保护版式设计的条件是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其保护对象是有一定限制的.但总体而言,版式设计中对独创性程度的要求并不高.侵犯版式设计权的责任者,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随着我国出版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强以及网络环境的不断发展,著作权法对于出版者装帧设计的保护应当更加具体和完善.  相似文献   

15.
再论民间文学艺术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间文学艺术是一种人类的智力创作成果,要有效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就要重视创作、保存和传承民间文学艺术的原始群体的利益。而真正创作、保存和传承民间文学艺术的原始群体的利益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仍得不到体现,应该在现行知识产权权利类型之外设立一种新的权利———民间文学艺术权。本文对民间文学艺术权的主体、对象、权利内容、权利行使及权利限制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6.
文章结合立法资料,分析了现行著作权法对录音制品二次使用的法律规整。文章指出著作权法对广播组织和表演者及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关系未作规定,乃是立法者从保护广播组织的法律政策出发,让广播组织就此不承担法律义务的一种有意安排,其并非法律漏洞,法官不得进行漏洞补充,必须严格依照立法者意志作出裁决。针对该项规整,文章批评了其立法技术缺陷带来的不合理结果,提出了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7.
版权声明     
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刊作如下声明:1.作者向本刊投稿,即意味着将作品的发表权、删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数字化汇编权、数字化复制权、数字化制品形式(包括光盘、互联网出版物)出版发行权等权利授予本刊,并视同许可本刊官方新媒体免费转载以及与有关数据库的合作(本刊不再另行支付费用)。如不同意以上授权,请在投稿时说明。  相似文献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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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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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基于网际网络的快捷发展与广泛应用引发的网络数字资源著作权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保护网络作品权利信息公约》基础上,对复制、合理使用原则、超链接、共享软件以及免费软件的利用与管理等网络数字资源著作权问题,作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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