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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12 毫秒
1.
调查选取吉林省经济发达程度不同的三个地区离婚家庭儿童作为调查对象,同时还涵盖吉林省三个不同经济发达程度地区农村儿童父母子女关系状况及受教育状况,作为对未成年儿童权益调查内容的充实.集中反映了受访地区离婚家庭儿童在年龄结构、受抚养权益、受探望权益保护的现状.结果显示离婚家庭儿童权益正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已经逐步开始关注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将子女的意志纳入考量范围.因此,在当前我国法律制度条件下,从填补立法空白以及法律规范的衔接方面提出法律对策与建议,从而对儿童家庭权益的保障有所助益,不仅能充分节约立法、司法资源,也能开辟儿童家庭权益保障最便捷的途径.  相似文献   

2.
我国立法中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不够,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国外在离婚后监护权的确定、行使、变更等方面突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问题,确立和实施了保护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这对我国有一定借鉴作用。建议完善我国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立法,在确定未成年子女直接监护人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建立监护监督制度,使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能够得到保证。  相似文献   

3.
随着离婚率不断上升,现有监护制度已不能有效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本文从立法角度,将亲权与监护加以区分,认为应设立亲权制度,并将监护制度作为补充,以保证未成年子女在其父母离婚后健康成长。  相似文献   

4.
近十年来离婚率的居高不下,导致我国离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愈发突出。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大多数域外法国家在立法理念上完成了从"父母本位"到"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深刻转变,并制定了相关的具体制度加以保障。通过比较法的引介及对我国现有规范的审视,发现我国现行立法理念滞后、具体制度缺失,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可以借鉴域外法上的有益经验,进行理念及具体制度的重构。  相似文献   

5.
论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表现为不同的法律样态,大陆法系国家以亲权制度来调整这一法律关系,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以监护制度来调整。虽然两大法系在立法模式上有所不同,但实质内容都是要解决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等问题。本文从不同的角度对两大法系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提出了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保护的有效方式。   相似文献   

6.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现代各国家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在该原则指导下,许多国家的离婚亲子法观念从传统父母本位向子女本位转变。当代离婚自由主义强调尊重当事人意愿,是现代婚姻的应有之义。虽然子女并非离婚案件的直接当事人,但离婚带给子女的负面影响是全方位的,过分强调离婚自由降低了婚姻的可期待性,已经影响了婚姻传统的"家"功能。离婚自由与儿童最大利益产生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国家亲权是儿童原则限制离婚自由的重要保障,国家、父母、儿童构建的新三方关系已经将儿童置于权利的主体地位。为了在家事案件中更好体现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立法应尽快整合相关概念,注重儿童主体身份构建,在法律上明确子女的独立人格地位,避免子女在此类事件中的工具性角色。司法应审慎解决离婚纠纷,采取有效方式解决夫妻矛盾。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立法强调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就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主要采取的是单亲抚养制度。然而,只有母亲或者父亲一方单独抚养的孩子得到的爱是不完整的,有碍孩子身心健康发展,其合理性值得反思。在解决离婚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时,应当摒弃父母权利本位思想,用轮流抚养的方式对未成年子女实施保护和教养。  相似文献   

8.
父母具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属于亲权的内容,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关于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安排应当以子女最佳利益为原则,监护权的设置宜根据父母子女的实际情况采取单方或双方监护的方式,探视权属于亲权的内容,不得随意剥夺,抚养费应当以子女的实际需要来确定相应的给付比例。  相似文献   

9.
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婚姻法关系到千家万户,作为其重要内容的离婚制度,在进行立法设计时必须遵循一些基本的指导原则,即保障离婚自由,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从中国国情出发,坚持现实性与前瞻性相结合,坚持明确性原则及坚持一致性原则等.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科学完善的离婚制度和婚姻法.  相似文献   

10.
文章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在规范离婚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关系方面的不足之处,从确保未成年子女仍处于父母共同亲权保护的角度,对夫妻离婚后的亲权行使原则提出三点构想.  相似文献   

11.
离异家庭越来越多,离异时及离异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障却不充分。抚养费、探望权通常得到充分保障。建议提高设置更高门槛限制高离婚率、规定更人性化的探视规则、增设亲权制度来强化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完善婚姻家庭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等,以更充分切实保护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相似文献   

12.
"儿童利益最大化"已成为我国家事立法、司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但该原则在我国目前处于起步阶段,对抚养费、探望权、儿童参与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充分体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加上对儿童心理疏导非规范化和父母轻率离婚造成子女身心伤害等问题,导致在家事纠纷中难以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要在家事纠纷中真正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我国立法应当调整抚养费的标准、赋予儿童主动交往权以弥补探望权规定的缺憾、提高儿童参与度、心理疏导规范化以及配套规定离婚冷静期和亲职教育以减少对子女的伤害,促进我国在处理婚姻家事纠纷中能够全面、准确地体现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立场。  相似文献   

13.
亲子关系立法从家族本位到亲本位再到子女本位的原则性演进历程,使得以子女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的子女本位立法成为21世纪处理离婚亲子关系包括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方问题的基本原则,成为具有历史必然性的世界趋势.子女本位的立法原则要求在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方时,应当考虑包括子女的意愿、年龄、实际需要等在内的诸多因素,但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以及相关规定表明子女本位的立法理念并未得到真正确立,子女的意愿未得到充分体现,有些表述也亟需规范.为真正保护子女利益,在我国相关立法中明确子女最大利益的指导思想,树立子女本位的立法原则,并进行具体制度规则的设计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4.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探视行为是离婚后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探视权是亲权的重要内容,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离婚后不跟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不但有权利而且有义务探视子女,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  相似文献   

15.
父母责任,即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行为的民事责任。其以主观性价值--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与父母自由权,与客观性价值--损害填补与预防损害,两者的统一构成价值合理性;而价值合理性又必然要求合理的归责原则--过失责任原则,将责任严格建立在父母违反事实存在的监督义务基础之上,在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行为客观存在并造成他人损害时,父母作为整体就自己的过失负责。我国现行立法、《草案》、及学者《建议稿》等理论学说强调对损害的填补,着眼于父母子女关系而采严格责任原则,合理性值得反思,逻辑上也存在矛盾,父母责任制度势必要求整体重构。  相似文献   

16.
亲权的剥夺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亲子关系立法中保护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权利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以未成年子女为核心,限制父母亲权的滥用.若父母不履行保护教养义务,法院得依申请或依职权,部分或全部剥夺其亲权.由于我国不区分亲权与监护,该制度在我国立法中被称为父母监护权撤销.随着父母虐待子女、遗弃子女案件的大量曝光,我国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缺陷进一步显露,构建和完善我国的亲权剥夺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7.
目前我国婚姻法结婚制度的主要任务,在于培育人们的婚姻理性,避免不完全信息与有限理性对婚姻合作均衡的破坏。夫妻关系制度应赋予婚姻主体在法定框架内自由设置夫妻权利义务清单的自由。而在离婚制度方面,应确立"婚姻期待利益严重损害"的诉讼离婚标准和"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保护原则",并建立无过错离婚的女方合理补偿机制。  相似文献   

18.
法院调解在离婚诉讼中是一个必经程序,但我国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对这一制度的立法不够完善,应当在离婚诉讼中建立专门的离婚调解规则:规定离婚调解中的和解制度;对参与离婚调解案件的法官的综合能力应有具体要求,并特别注重对其法律工作以外的社会经验的培养;实行离婚调解和离婚判决的分离,加强我国离婚诉讼中调解的功能,最大限度保护妇女及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相似文献   

19.
侵权责任法用概括式加列举式的立法技术界定其保护范围是不成功的,貌似纯粹的财产权保护方案。亲属身份权事关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立法政策对亲属身份权的保护问题未加考量,有失妥当。作为民事基本法的侵权责任法宜将亲属法与财产法领域的民事权益通盘考虑,结合离婚法中的离因损害赔偿制度,共同保护亲属身份权,实现侵权行为法与亲属法在保护亲属身份权方面的互动。  相似文献   

20.
由于《民法典》第35条第1款的规定较为抽象,法院在审理父母抵押未成年子女房产纠纷案件时,对于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归属、“为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界定标准以及父母抵押行为的效力认定路径存在争议,进而导致对于抵押行为效力的认定存在有效、无效及部分无效三种不同情形。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应厘清父母、未成年子女及交易相对人三方法律关系,并在未成年人利益与市场交易安全二者发生冲突时,作出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价值选择。为完善父母抵押未成年子女房产行为的效力认定规则,还应明晰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所有权归属,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为原则,综合衡量未成年子女利益,以及适用无权代理路径规范父母抵押行为的效力认定,实现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监管与代理效果的有机融贯,保障未成年人利益和市场交易安全的价值衡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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