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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跟踪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三年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初步确立和显现了中国式的行政主导、多方协作、调解优先、快捷处理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体制特点。但是,法律实施中还有薄弱环节,也不同程度地暴露和反映出一些突出问题。因此,要加强规划和指导,整合调解资源,发挥综合效能;加强仲裁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争议处理效能;建立仲裁和诉讼有机协调机制;加强服务和引导,从源头上减少劳动人事争议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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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2019,(10)
本文从制度初创、取消、恢复和探索、建立和发展、整合与加强等五个阶段描述了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的演进历程;以调解和仲裁为重点,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在法律制度建立完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化解、基础建设和能力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就;以及坚持多元处理、改革创新、调解优先和仲裁独特优势等重要经验。本文认为,目前我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运转良好,体制机制和工作中虽存在一些问题,但并无重大制度缺陷;应在保持现有"一般案件一裁两审,部分案件一裁终局"制度框架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来充分发挥现有争议处理制度的优势,切实维护劳动人事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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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都江堰市积极探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方式,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着力推进调解仲裁工作由"以裁为主"向"以调为主"转变,"以事后为主"向"以预防为主"转变,形成了以"四个突出,四个创新"为核心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体系,服务水平得到了全面提升,切实维护了劳动人事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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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制度设计进行了改革和创新,在探索新时期调解仲裁运行机制上迈出了极为关键的一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施行和国务院大部制改革,推动了新时期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朝着法律适用统一、办案机构统一、办案规则统一的方向发展。新组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贯彻实施该法,已经制定并实施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并且正在抓紧制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各地仲裁、司法部门也在不断地总结经验,采取积极措施,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上海、广东、江苏等地已经针对一些具体的操作问题出台了指导意见和办法。应该说,一年以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得到了稳妥的贯彻实施,对有效化解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明确,比如,仲裁机构和队伍的建设、仲裁和诉讼的衔接、多层次争议化解体系的建设,等等。在该法实施一周年之际,本刊邀请仲裁员、法官、专家学者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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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日,吉林省蛟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有效化解劳动争议在基层,提高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效率,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效益,成立了预备仲裁庭,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争议案件,实行劳动争议仲裁预备庭先行调解,调解率达到65%以上,使大部分简易劳动纠纷得到及时化解,促进了当地劳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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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绵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党建为引领,找准党建与业务结合关键点,走出了一条党建与劳动仲裁工作双融双促的新路径。近年来,绵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先后荣获“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示范仲裁院”“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优质服务窗口”称号;2020年10月,承办川渝劳动人事争议案例研讨会并作经验交流发言;2021年12月,指导鼎达集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功创建“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金牌调解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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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成都市青白江区于2009年2月在成都市各区(市)县中率先成立了劳动争议仲裁院(2010年11月机构改革后更名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1年8月,在全市率先整合成立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近年来,青白江区以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以社会化维权、社区化服务的方式,加强镇(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基础与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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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1987年恢复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补充和发展,其处理程序和实体规则不断得以健全和完善,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科学、系统的制度体系。但相对于不断细化的实体性规定而言,有关证据方面的规定相对较少,且操作性不强。2007年12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于2008年5月施行,该法及其配套法规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引入仲裁程序,明确了在仲裁过程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应当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按此规定,仲裁过程中的证据应当普遍适用民事诉讼的规则。但从本质上进行比较,仲裁与民事诉讼在诸多方面还存在较大差异,如简单适用民事诉讼规则,对劳动人事争议中弱势一方的劳动者显失公平。因此在仲裁实践中证据规则的使用上应当以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为原则,充分结合劳动和人事仲裁的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理解和细化,才能更好地将证据规则运用到仲裁过程中,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更加严谨、公平、合理。基于上述观点,本文以证据规则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抛砖引玉,希望有识之士围绕证据形式、举证责任、证据提交和交换、证据质证和认证等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理论研究和探讨,不断丰富和发展仲裁制度,为仲裁事业的发展注入不竭动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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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进一步促进企业规范用工管理,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安徽省蚌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积极拓宽服务思路,推出一项服务举措,向企业发出"仲裁建议书"。仲裁建议书制度,即根据具体劳动争议案件的性质,在案件处理结束后,针对企业在用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做到"仲裁一个案件,警醒一个企业",督促企业自查自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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