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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环境罚金刑修复性易科制度乃罚金刑易科与修复性非刑罚措施的有机结合。该制度既可以为“恢复性司法”理念融入环境刑事司法提供制度载体,也可以为解决环境罚金刑的执行难提供变通方式,还有助于弥补环境罚金刑随时追缴制度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存在的缺陷。对于构建该制度必然招致的易科客体等价性与科罚体系匹配性的质疑,可通过论证“恢复性司法”理念对“报应刑论”极端化的克服、修复性非刑罚措施对论争范围局限性的突破、“并科制”下易科的可适用性以及易科制度嵌入的可匹配性得以理论纠偏。环境罚金刑修复性易科制度的构建需以嵌入《刑法》第37条为立法方式,以明确所判罪名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所判罚金无法执行以及所判刑罚未导致罪犯人身自由受限为实体要件,以申请、受理、审查、裁定与执行五阶段为必经程序,以期实现“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环境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融入。  相似文献   

2.
在司法实践中,罚金刑的执行状况不容乐观。在西方刑法实务界经发展较为成熟的罚金刑易科制度,可以有效解决罚金刑判而不罚的困境。确立罚金刑易科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罚金刑执行难的矛盾。  相似文献   

3.
论罚金刑易科制度的正当根据与制度设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罚金刑的执行难是一个世界性难题,而罚金刑易科制度能够使罚金刑得以变相执行,从而有助于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现念,促进罚金刑的发展完善。在我国,罚金刑易科行政拘留、自由刑或者公益劳动是其中最切实可行的方法。  相似文献   

4.
罚金刑易科,是指在不能执行罚金刑时采取其他措施来替代执行罚金刑的制度。虽然这种制度目前还存在一些弊端,但是,由于刑罚具有确定性,而且,罚金刑与自由刑之间存在一定的替代关系,罚金刑易科作为一种替代措施,对解决罚金刑执行难问题是十分必要的。所以,应明确罚金刑易科的性质,确立科学的易科制度,同时也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以尽量减少其弊端,充分发挥其应有效用。  相似文献   

5.
罚金刑易科,是指在不能执行罚金刑时采取其他措施来替代执行罚金刑的制度。虽然这种制度目前还存在一些弊端,但是,由于刑罚具有确定性,而且,罚金刑与自由刑之间存在一定的替代关系,罚金刑易科作为一种替代措施,对解决罚金刑执行难问题是十分必要的。所以,应明确罚金刑易科的性质,确立科学的易科制度,同时也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以尽量减少其弊端,充分发挥其应有效用。  相似文献   

6.
罚金刑是我国刑法中附加刑的一种,与旧刑法比较,新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和力度。但是,罚金刑执行难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大难题。罚金刑减刑制度是意在解决罚金刑执行难问题的一个设想,它对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7.
基于对100个网络著作权犯罪案例样本的分析,在政策和法律双重因素的影响下,我国对网络著作权犯罪惩治力度不断强化。司法实践中涉及的著作权类型多元化,重视共同实行犯罪的处罚,“以营利为目的”认定问题不再突出,重视罚金刑的适用,同时坚持刑罚轻缓化。但是也暴露出忽视单位犯罪,极少处罚帮助犯,漠视移动网络中的犯罪等问题。在此基础上应当反思解决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领域中存在的“运动式司法”和“选择性司法”现象,并提出在整体策略上应当坚持立法的“积极作为”和司法的“持重平衡”之道。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案率呈明显上升趋势,实践中对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比较普遍,对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的案例的数量也逐年上升,对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的争议也不断。文章通过对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的优劣权衡,认为在利弊兼有的情况下,应对我国罚金刑的执行上进行改造,引入民事责任的同时建立社区公益劳动制度。  相似文献   

9.
借鉴公地悲剧不动点理论,认为我国环境犯罪罚金刑制度的设计,必须能够"调适"社会成员的行为趋向,诱导出公地悲剧在动态变化过程中的不动点。但我国现行环境罚金刑制度却无法诱导出动态变化中的不动点。为此,应采取有效的制度设计,包括加大惩罚环境犯罪的边际成本、实行环境罚金的基准制度以及建立环境罚金刑易科执行制度等来促使动态变化中不动点的诱出,以便使环境罚金刑制度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惩罚性功能。  相似文献   

10.
我国罚金刑模式的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适用对象、科处原则和操作与执行等方面。新刑法典以中允为价值取向,力求扬其优点,避其弊端,使罚金刑制度取得了比较完善的形象和较为合理的内涵。  相似文献   

11.
没收财产刑的重刑效应早已"名不副实",对犯罪人的威慑力不大,在已有罚金刑的情况下,没有存在的必要,并且由于刑罚投入成本过大,从刑罚效益的角度考虑,也不可取。同时,不能将没收财产刑异化为不能证明财产来源违法性时对犯罪人财产的剥夺,应结束一般没收和特别没收混用的状态。  相似文献   

12.
犯罪单位的刑种设置及其适用事关单位犯罪的预防和惩处犯罪单位的正义实现。本文在分析现行的罚金刑对犯罪单位的优劣之后,提出了犯罪单位的罚金刑的完善之策,并进一步论述了犯罪单位的名誉刑等新刑种。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八)》一方面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对象、罚金刑、自由刑进行了修改,另一方面增加犯罪情节要件和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从而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使得刑法对食品安全之保护更为严密和全面。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形势、原有食品安全犯罪之规定存在的不足以及监管对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决定了本次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修正的合理性。在司法中,需要对食品安全标准、罚金刑数额及其计算标准和食品安全犯罪情节进行重新解释。同时,考虑到食品安全犯罪危害的特点和国外相关立法例,应从增设行为犯、过失犯和资格刑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犯罪立法。  相似文献   

14.
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求刑权的一种表达形式。量刑建议可以区分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和不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量刑规范化司法改革”是量刑建议价值与定位实现“质的飞跃”的关键因素。自从《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后,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案件中,量刑建议呈现出提出义务化、内容精准化以及法院应当采纳原则化等特征。由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并实现精准化,是对检察官的检察业务能力和刑罚裁量理论功底的考验。量刑建议的规范适用,首先在宏观价值层面上需要检察机关从刑罚裁量的基本原理出发,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司法改革的理念内涵,厘清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案件与非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不同价值定位;其次在顶层设计层面上需要对现行涉及量刑建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体系性的补充与完善,为量刑建议的提出提供行之有效的宏观指导;最后在司法实践层面上,需要检察机关与其他刑事诉讼主体进行充分地沟通与协商,发挥人工智能司法系统的辅助作用,完善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的配套机制。   相似文献   

15.
刑罚结构改革之理性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权意识的增强和刑罚人道性的认同,世界各国刑罚结构趋轻化的改革已成为主流.而我国以死刑和自由刑为主导地位的重刑结构受到学界质疑,当代我国刑罚结构轻缓化改革已具有政策根据和哲学基础.减少死刑、缩减死刑比例、调整部分罪的法定刑、提高罚金刑地位和增设相关刑种应是我国刑罚结构改革的方向.  相似文献   

16.
中日水污染刑事立法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相对日本完善的水污染刑事立法,我国对水污染犯罪仅作了原则性规定,不仅缺乏独立的罪名,而且具有处罚范围狭窄,刑事处罚不力等弊端,从而影响到对水污染犯罪的刑事制裁。借鉴日本经验,我国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水污染刑事立法加以完善:设置独立的水污染罪;规定故意和过失两种犯罪形态;明确水污染刑事制裁范围,并设置水污染罪危险犯;加大水污染犯罪的处罚力度并充分发挥罚金刑的作用。  相似文献   

17.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5条明确否定了法人的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但现有的财产损害赔偿不能补偿法人的精神损伤。现行法确认了法人犯罪和法人侵权责任,因而也应当承认法人的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非财产损害赔偿的发展趋势倾向于赋予法人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法人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可以分为侵害法人一般人格权的非财产损害赔偿以及侵害法人商号权、商誉权、信用权和商业秘密权等具体人格权的非财产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18.
知识产权犯罪的罪数形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知识产权犯罪的罪数形态及其处罚原则的理解,是关系到适用刑法保护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知识产权犯罪与其他犯罪之间产生竞合关系、牵连关系时,应当适用“数罪并罚”原则以及“轻法的封锁作用”理论,以期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确实保护知识产权制度。  相似文献   

19.
睡虎地秦墓竹简有多处关于"赎"的规定,虽不及张家山汉简系统、完整,但正因为它的具体和零散,却承载了大量的历史信息,对于理解秦汉以前的赎刑有关键意义。"刑疑赦从赎"是赎刑产生的基础,但作为法定刑的"赎"并不必然具有"代用"意义;其法律后果不具有身份内容,属于整个刑法体系中比较轻的一个序列。"赎"的执行方式比较灵活、开明,更表明"赎"作为法定刑是一种比较单纯的财产刑。"居赎"解决了赎刑适用对象的贫富差别问题,使其成为一种周密可行的、可以普遍适用的制度。  相似文献   

20.
没收财产刑废止论——从历史考察到现实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没收财产刑是一种将犯罪人个人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这一古老刑种走过了由盛转衰的历史演变历程,在当今世界上已遭绝大多数国家淘汰。在当代刑罚理念中,没收财产刑因为反常理和反常情的手段构成了对基本人权的侵犯,同时违反刑法的公正价值和节俭要求,并与罪责自负原则严重抵触。废止该刑是我国构建和谐与理性的刑罚体系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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