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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髡、耐、完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重要刑罚.关于完与髡、耐二刑的关系,前人虽有多种说法,但都不能对有关材料作出令人满意的解释.其实,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完的涵义并不一样先秦至汉初,完相当于髡;而汉文帝以后,完又相当于耐.汉文帝的刑制改革以及汉代儒家“孝”观念的影响是导致这种转变的原因.  相似文献   

2.
髡、耐、完等毛发刑是我国古代刑法中的重要刑罚。它们何以成为刑罚,法史学界进行过不少梳理与考证;若从民俗学的角度来分析,可能更易理解其产生的原因及被赋予的涵义。它们又何时因何被废,史籍语焉不详。其实,完刑在西晋定律时即已被废,而髡刑最终被废应该是在北周时。至于决定性的原因,应是受佛教影响所致。  相似文献   

3.
耻辱刑在古代各国都存在过,后来被认为是不人道、不文明的刑罚而被废除,近来,又在有的地方重现。耻辱刑是诉诸人内心的一种刑罚,因而这种刑罚的主观色彩十分强烈,对这种刑罚反应的个体差异很大。同样的耻辱刑,对不同的人来说,可能意味着轻罪重罚或重罪轻罚。因而,耻辱刑是一种不科学的刑罚类型,对于现代法制文明社会来说是不可取的。  相似文献   

4.
耻辱刑与肉刑、死刑、附加刑一起构成了中国古代刑罚体系。耻辱刑的具体表现形式可能是一种主刑、也有可能是一种附加刑 ;有可能是一种独立的刑种 ,也有可能就是肉刑、死刑的一种。  相似文献   

5.
“耐刑”“完刑”考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耐刑和完刑的解释,古时,各种记载多有出入。自沈家本以来,大致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耐刑就是完刑,即两种刑罚都是别去须鬓而保留头发。持这种看法的占大多数,主要有沈家本,程树德及现在部编的《中国法制史》等。另一种观点认为,耐刑不等于完刑,耐刑是剃去须鬓而保留头发,完刑则是剃光头发和须鬓,持这种观点的代表是蔡枢衡先生。我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确实的方面,但都不够准确完全。现  相似文献   

6.
赎刑制度,是指犯人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创设于夏朝,东汉时成为定制,至唐朝趋于完备,并为以后各王朝所承用,直至清末修律时赎刑制度才被取消。赎刑制度对我国古代刑罚体系产生了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7.
中国古代罚金刑并非起源于唐虞时代的“金作赎刑” ,而是萌芽于西周中后期的“货罚”。所以 ,中国古代的罚金刑的起源与西方古代社会罚金刑的起源有本质区别 :西方古代社会在国家产生伊始罚金刑就被大量地规定在刑律中 ,并在刑罚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 ;而中国古代社会在国家产生了五六百年后罚金刑才形成萌芽 ,其在刑罚体系中属于极不重要的刑种。之所以产生这种区别 ,其根本原因在于中西方古代社会商品经济发达的程度不同以及由此所决定的个体权利意识不同和国家的刑罚观不同。  相似文献   

8.
我们曾在《“刑不上大夫”的真谛何在?》一文中提出“刑不上大夫”之“刑”为肉刑(不包括死刑)说。年来读史,偶有所得辄记之,因成《补证》一篇,益坚前说。 《晏子春秋·杂下》说:“弛刑罚,若死者刑,若刑者罚,若罚者免”。《管子·中匡》说:“于是死罪不杀,刑罪不罚,使以甲兵赎,死罪以犀甲一戟,刑罚(罪)以胁盾一戟,过罚以金”。据此可将春秋战国时期的刑罚基本上分为三等,即死罪、刑罪、罚金。其中死罪最重,罚金为轻,刑罪介乎二者其间。这个轻于死、重于罚的刑罪当指损害肢体的肉刑,此其证一。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经济赎刑”出现较早。《尚书·虞夏书·尧典》:“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这里的“金作赎刑”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讲的“经济赎刑”。“金作赎刑”就是用黄金赎罪以免除刑法认定应受的刑事处罚。“经济赎刑”则是用钱财赎罚以免除刑事处罚。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经济赎刑”也较为盛行。仅就罚金一项来说,资产阶级的《刑法》中适用范围很广,连遗弃罪和诽谤罪等条文也规定了处以罚金。英国《刑法》中有罚金条款的竟然占条文总数的90%,日本《刑法》中罚金占条文总数的84%,法律明文规定,可以用金钱赎免刑罚。实质上这就是“经济赎刑”的具体体现。资产阶级的“经济赎刑”是为资产阶级的利益服务的。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刑法》只能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刊法》的任务就是要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适用刑罚中,不允许犯  相似文献   

10.
再论罚金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它在各国的刑罚体系和刑罚理论研究中均占有一席之地。随着刑罚轻缓化的国际潮流,自由刑在刑罚体系的中心地位开始动摇,财产刑(尤其是罚金刑)大有取而代之之势。如前西德70年代之后,罚金刑的运用率高达84%,日本的罚金刑运用率高达96%。罚金刑的地位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上升为主刑,如日本、法国、意大利以及我国的台湾。我国1997年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由原刑法20个罚金条文增加到140多个罚金条文和15个援引罚金条款。本文分为三部分,拟从罚金刑的经济理论基础为切入点,通…  相似文献   

11.
一直以来,针对在刑罚体系中增设资格刑的问题,学界争论不休.金融犯罪因其职业密切性、手段隐蔽性强的特点,对其增设资格刑以加强特殊预防的呼声一直存在.虽然金融法律法规中现存的“准资格刑”处罚客观上也起到了限制金融犯罪人再犯能力的作用,但增设资格刑是提高刑罚针对性和统一性的必然选择,也更加符合刑罚轻缓化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2.
罚金刑的涵义与完善杨清元一、罚金刑的涵义、发展趋势及利弊罚金刑是判处犯罪人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属财产刑范畴。在刑罚步入科学时代后,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逐渐上升,成为一种仅次于自由刑的刑罚种类,它的扩大适用己成为世界性的趋势。英国治安法院...  相似文献   

13.
在蒙古族古代各部法典律令中有一种较为特别的刑罚手段,即罚畜。它主要是通过没收罪犯一定的牲畜来达到惩戒与威慑目的。该刑罚方式是蒙古族畜牧业经济的必然产物,它是蒙古族习惯法的组成部分之一,被后来各个时期的成文立法所吸收和发展。作为古代蒙古族立法中重要的刑罚方式,罚畜刑很好地反映了蒙古族各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状况,其发展演变也独具民族特色。  相似文献   

14.
罚金刑是刑罚的一种,其在各国刑罚体系中所处地位有所不同,多数国家将之作为主刑。目前,罚金刑在我国处于从刑地位。本文认为,根据我国的物质和观念基础、世界范围内的刑罚发展趋势以及罚金刑的在惩治犯罪方面的相对优势,已经为罚金刑被提升为主刑提供了必要且充分的条件。  相似文献   

15.
罚金刑是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与自由刑及生命刑相比,罚金刑是一种较轻缓的刑罚手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演变,人们对罚金刑的认识不断深入,立法和司法上日益重视罚金刑,它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一、罚金刑在新刑法中的适用我国的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是三种基本的附加刑之一,既可附加适用,又可单独适用.修订后的新刑法在总则部分对罚金刑的地位、裁量原则及执行方式作了明确规定,分则部分对有关罪行判  相似文献   

16.
罚金刑初探     
1.罚金刑是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属于财产刑的范畴。罚金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是一种附加刑,它主要适用于贪财图利或与财产有关的一些轻罪,我国刑罚分则中适用罪金刑的犯罪共有二十条。我国不仅立法上对罚金刑规定的比较少,适用面很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罚金刑的数量也微乎其微。据某省的统计资料,适用罚金刑和没收财产两项加起来,1985年为十四人,1987年仅有九人。由此看来,我国刑法虽然把罚金刑作为一个刑种规定下来,但并没有充分发挥它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 传统法文化对立法和司法的影响,限制了罚金刑的广泛适用。  相似文献   

17.
秦汉族刑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重视家族的连坐责任,是中国古代刑罚体系的重要特点。族刑,即连及到亲属生命的刑罚,是家族连坐的最高层次。秦汉时代见于史书记载的旅刑有“夷三族”、“夷宗族”、“夷其族”、“族家”等等。这些刑罚的概念、牵涉的范围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究竟如何,在汉魏之际就不甚清楚了。如“夷三族”,张晏解释为“父母、妻子、同产也。”如淳  相似文献   

18.
“刑”的起源新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长期以来,关于“刑”的起源,学术界几乎无不认为“刑始于兵”,且似乎已成定论。然证之有关文献,深感此说甚难成立。由于这一问题关系到中国古代刑的起源,关系到解开兵、刑关系之谜等重大问题,故而很有必要探讨清楚。本人不揣谫陋,将粗浅看法奉献出来,以就教于学术界。持“刑始于兵”说者,或者认为中国古代刑法起源于战争的主要依据是:在夏以前和夏朝初年曾发生过一系列大规模的战争,如共工和蚩尤、黄帝和蚩尤、黄帝和炎帝、禹和三苗、启和有扈氏的战争等等,认为正是这些战争,导致了“刑”的产生,如《隋  相似文献   

19.
孔子鉴三代政治功过 ,察列国掌运优劣 ,慧眼独注于德刑问题 ,其治国方略 ,以德治著称。但孔子并未否定法治的意义 ,而是持德刑并施 ,德主刑辅 ,先德后刑 ,德本刑末的观点。孔子之所以重德治 ,是由于他注意到了在德礼教化和刑罚政令两种不同政治环境下 ,政治主客体的互动存在重大差别。诸如抚禁之别、恩威之别、堵疏之别、得失之别、内外之别、乐苦之别、爱憎之别等  相似文献   

20.
我国司法实践不区分责任刑与预防刑,虽然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但也不可避免地陷入刑罚是否正当合理的质疑。实际上,责任刑与预防刑是刑罚的一体两面:回顾过去,对犯罪人施以报应惩罚;展望未来,预防犯罪人及其他公众再犯罪。目前,学界通说认为责任刑居于主要地位,预防刑居于次要地位。但是,并合主义产生的二律背反问题反射出学界不置可否的态度,进而在确定量刑基准时陷入点幅之争的旋涡。究其原因,在于未厘清责任刑的体系定位。在刑罚体系中,以消极责任主义为根基的责任刑应居于核心地位,责任刑并合预防刑,形成以预防刑附属于责任刑为原则、预防刑突破责任刑为例外的刑罚体系。在此基础上,量刑基准的确立可由静态的点幅之争转为动态的确立程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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