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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15 毫秒
1.
目前家庭服务业已成为吸纳城乡劳动力就业的重要渠道。但作为一种典型的非正规就业,家政工人的劳动权益状况堪忧。这主要表现在:家政工的社会保险权利难以保障;家政工的休息权利和加班工资难以保障;职业培训中的问题突出;劳动安全卫生隐患较多;合同保障不足。其背后涉及诸多影响因素,最重要的原因还在于现有的法律法规未能跟上家庭服务行业发展及家政工人权益保障的需求,被排除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之外,业内三方关系的法律定位不明确。因此,国家有必要从立法层面促进和保护家政工人的权利,确认家政工的劳动者地位,制定符合家政工作特点的劳动法律保障制度。可供选择的立法路径有劳动法调整模式、专门法调整模式。  相似文献   

2.
家政工人在提供家政服务中形成了不同的社会关系,涉及这些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的缺陷或缺失共同导致了家政工人权利易受损害的事实.对家政工人权利的保护,不仅要改造劳动法,使之一定程度上将家政工人纳入劳动者的范围;也要对家政企业的所有权模式进行改造,成立家政工人所有的家政合作社,从而使其成为家政服务市场化、产业化过程中的真正的影响力量;还要构建家政工人与社区居民之间的良好关系,建立相互之间超越契约的互信.  相似文献   

3.
自然人及家庭不具有劳动法上用人单位资格已经成为司法实务界的共识。就家政工人而言,随着我国家政服务业的不断发展,家政工人数量日渐增多,家政工人遇到劳务纠纷时雏权难的矛盾也日益凸显。最高人民法院和人社部将非员工制的家政工人排除在劳动法保护之外的规范性文件不仅有悖现行《劳动合同法》之文意,而且已经不适应中国现实需求。因此,废止该类规范性文件,归位《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文意解读,为家政工人劳动法保护留下流动性适用空间,由裁判机构根据劳动关系的相关标准裁定是否适用劳动法不仅符合现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亦可为裁判机构在保护家政工人的法律和现实之间找寻平衡点提供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4.
张先贵 《南都学坛》2012,32(4):82-87
家政工人作为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产生的弱势群体,在社会就业结构中呈现出"易受伤害性"面相。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体系和地方家政服务规范文本从理念到逻辑无法规制这一特殊群体的内在利益诉求。关涉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无论将来制定专门性的《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法》抑或修改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体系,需要以社会法理念为导引,重塑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的基准制度和建立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的监察制度。  相似文献   

5.
由于家政工作与家庭和非生产性劳动有着密切的关系,家政工作较之其他劳动呈现出特殊的"面相".鉴于家政工作的特殊性,制定专门的法律以规范家政劳动应当是我国未来家政劳动立法的方向.但为因应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的紧迫性,目前可根据家政工人就业的不同模式分别将其纳入劳动法和民法的调整范畴,并制定各个层级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予以配合.  相似文献   

6.
我国家政行业的从业人员人约有150万,其中96%以上是女性。家政行业因不具有正规就业的特点而被《劳动法》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目前又无其他相关法律保护从业者的劳动权益,因此家政工超时工作、休息休假得不到保障、食宿条件低于一般标准、遭受性骚扰、意外伤害和大病医疗缺乏社会保险等一系列问题在很大范围内存在,严重侵害了家政工的劳动权益,进而影响了家政行业的健康发展。文章从劳动者保护、雇主和家政公司的利益实现、社会性别平等三个方面论证了家政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立法必要性,以期引起社会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关注,推动家政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立法进程。   相似文献   

7.
家政工获得劳动保障权利的障碍及路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家政工完全适用劳动保障法"与"家政工完全不适用劳动保障法"两种观点均失之偏颇,在客观上形成家政工获得劳动保障权利的障碍.通过剖析其中的制度性歧视和观念性误区,揭示了制定家政工劳动保障标准作为劳动保障法的特别法,是家政工获得劳动保障权利的必由之路,也是缓解我国家政市场供需尖锐矛盾的治本之策.而转变思维定式是保证立法质量的前提,家政工不可或缺的特色条款值得关注.  相似文献   

8.
家政工作为劳动者不应该被法律所遗忘,应该针对家政行业的特点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保护家政工的劳动权益,文章就本条例的起草旨在实现此目的作一阐释。  相似文献   

9.
[摘要]在一个倡导权利的时代,权利呐喊和权利侵害无处不在,家政工人权利保护乃至她们的体面生存无疑成为我们这个时代无法回避的主题。通过对家政工主体定位、其与家庭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其在家庭服务中的地位的历史变迁与比较法律考察,我国应在家政工权益保护方面加大政策和法律保障,使得这个逐渐职业化的群体能够体面地工作,为和谐社会关系的构建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10.
人格权对于人来说是具有终极意义的人文关怀,而劳动法的初衷就在于保护劳动者的人格权,其法理基础就在于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当前,劳动者人格权保护存在民法和劳动法适用上的"紧张"关系,因秉承的理论依据的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标准的不确定。通过对三种主要观点的对比分析,认为法律属性上的区别不应成为法律适用上的"门户之见",劳动者人格权应当由劳动法统一调整。但是,目前劳动法没有对劳动者精神性人格权保护的权利依托和制度安排,因此可以采取"权利—制度"的立法技术在未来的劳动立法中体现。  相似文献   

11.
家庭暴力现已成为影响婚姻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防治家庭暴力迫在眉睫。以重庆市某区法院为例,对该院近三年受理的家庭暴力案件进行了实地调研,考察其防治家庭暴力的实践状况。基于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总结了该区法院近三年防治家庭暴力的一些成功经验,并针对防治措施的不足,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防治家暴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不仅要依靠法律救济,还要有不同服务部门和机构共同参与的机制,对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新举措有一定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2.
在当代社会,家庭暴力作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问题。抑制家庭暴力,必须用法律手段来惩治施暴者、保护受害者。然而,目前我国家庭暴力法律救济机制却还存在很多不足,主要有: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执法机构职责不够明确、提供法律援助依据不足等。针对我国家庭暴力法律救济机制的现状,需要进一步从立法、执法、法律援助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3.
农民工法律地位初探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由于我国当前相关法律制度的缺陷,对农民工的法律地位和相关权益的保障不够,导致了农民工歧视等大量法律问题的出现,为解决农民工问题,必须从法律上确立农民工的合法的主体地位,并对其予以相应的法律保障,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动法制进程.  相似文献   

14.
我国关于家政服务机构在经营模式、市场准入条件、法律性质及其法律责任方面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了家政服务关系中的很多法律关系不明确,家政服务人员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依照法理和相关法律规定中介制家政服务机构应属于居间人,会员制的家政服务机构从事居间行为属于居间人,从事派遣行为属于用人单位.居间人承担合同法规定的的居间人责任,用人单位承担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家政服务员应赋予劳动者应有的法律地位,并通过完善监督、保险、诉讼等法律救济路径保障其权利.  相似文献   

15.
以法律、行政规定确立的制度性就业歧视,如户籍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学历歧视、公务员录用中的歧视等,在中国目前依然比较普遍。此等情状,违反了宪法上的平等原则、侵害了就业者的公平竞争权,构造了更多的弱势群体,阻碍了劳动力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也造成了社会人力资源的浪费。从未来发展及法制改革的角度而言,反对就业歧视,尤其是去除就业歧视的制度栅栏,不仅是贯彻宪法上的平等原则的要求,而且也是中国履行《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之义务的根本要求。  相似文献   

16.
家庭暴力是世界范围内危害大众心理健康的社会问题,并且大多数的家庭暴力是由男性配偶向女性配偶施暴,家庭暴力会导致女性受害者在医学、行为和心理三方面出现不良后果,大量的研究表明女性遭受家庭暴力与所处的文化标准、女性自身的一些特征、男性施暴者的个性特征、行为和早期经历有关,研究表明对女性受害人进行心理治疗和干预是十分有用的,这些方法包括心理动力学治疗方法、认知行为疗法、催眠疗法、药物疗法等。尽管这些疗法的理论倾向或技术不同,但是它们都遵循以相同的原则。家庭暴力的预防要从以下三方面做起:(1)减少社会对妇女的歧视;(2)及早发现家庭暴力事件;(3)通过使用个人、家庭和团体心理治疗可以有效地缓解家庭暴力对受害人所造成的长期不良影响。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有的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从规制家庭暴力侵权行为的角度进行的立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权利规定也仅限于一般的权利保护方式,并未从法律主体的角度对其进行保护。这主要是因为传统的理论认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是一种与普通侵权行为受害人一样的法律主体,未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性的、需要法律特殊保护的法律主体来对待。传统的理论只是建立在形式平等原则、功利主义原则基础之上的。我国的反家庭暴力立法,应当从人权法角度,对家庭暴力受害人进行倾斜保护,使反家庭暴力立法成为一部人权保护法,而非简单的侵权特别法或者婚姻特别法。  相似文献   

18.
家政养老服务模式是社会化养老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农村发展家政养老服务模式可以满足巨大的养老需求,提高养老质量,带动就业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障碍,如传统养老观念的束缚,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硬件条件的限制和家政养老服务机构或企业经营管理的不规范等。需要个人、社会和政府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如转变养老观念,加强农村家政养老方面法律法规的建设,加大政府政策扶持的力度和加强农村家政服务机构或家政公司自身的建设。  相似文献   

19.
贵阳市既是农民工的重要输出地,又是农民工的重要务工地.采用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相结合的形式,就政府公共服务满意度、用工方式和社会保障、工作间隔和现实救助、社会救助意愿等状况,对贵阳市七城区涵盖环卫、建筑、装修、餐饮服务、小摊贩、背篼群体等各行业500名农民工进行访问.结果表明:大多数农民工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还不太满意,政府对农民工群体的公共服务还存有很大不足;农民工以非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用工方式为主,维权意识淡薄,社会保障残缺不全;容易失、业,失、业期间政府救助缺失;现有救助方式简单、粗放.缺乏系统性,救助内容供需错位和脱节.建议构建以就业援助为中心,以医疗救助和生存救助为基本点,以法律援助、子女教育援助和心理危机干预为补充的农民工社会救助体系,完善对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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