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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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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家庭暴力法是保障生活在婚姻家庭等亲密关系中的人们免遭暴力侵害,平等相处,充分享有人格尊严权、健康权、生命权、性自主权等基本权利的"诸法合体式"立法。家庭暴力法属于社会保护法范畴,它并不是一般性地保障所有家庭成员的权利,而是对受害人权利给予倾斜性保护与救济。作为保障受害人权利的特别法,家庭暴力法与其他法律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规定并不冲突,在法律适用上,它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救助功能是家庭暴力法的基本功能。家庭暴力法平等保护所有受害人(无论性别、年龄、健康等因素)的权利,在此基础上,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给予特殊保护或优先保护。  相似文献   

2.
家庭暴力概念中对主体范围及其行为类型的界定,体现了立法者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定位以及对受害者的保护范围及保护力度。国际社会对于家庭暴力主要有限定性规定、扩大性规定、延展性规定三种立法例。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对家庭暴力概念中的主体范围及其行为类型的规定偏于狭窄,应适当扩大。对我国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不仅应以现行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考虑中国国情,而且还要顺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充分借鉴国外反家庭暴力的立法经验。  相似文献   

3.
目前我国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家庭暴力问题已愈来愈严重,但是由于传统原因相关法律法规却未对家庭暴力作出有效规制,尤其是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济措施规定寥寥.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台湾地区立法例将英美国家中普遍存在之民事保护令制度引入立法,从而强化对家庭暴力受害人之保护.本文着重介绍了英美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对民事保护令制度之规定并检讨了我国引进该制度之必要性以及可行性,以期对我国立法与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4.
民事保护令制度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了更为快捷有效的救济与保护,降低了受害人再度遭受暴力的可能性,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防治家庭暴力的重要工具。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家庭暴力的事后救济和惩罚机制较为完善,但缺乏事前和事中救济措施。民事保护令制度恰是法院发布的对受害人进行临时性或终局性人身与财产保护的制度。我国家庭暴力防治法确立这一制度有其法理基础。我国应从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两方面确立民事保护令制度,具体可对民事保护令的适用范围、种类及内容、申请、核发、执行,以及违反民事保护令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实现"事先预防为主、事后惩罚为辅"的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5.
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不明确、不系统,导致大多数的家庭暴力得不到法律的追究。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与发生在普通人之间的侵权行为相比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其救济目的和方法也应与后者不同,本文主张对于家庭暴力的民事责任,既不能固守、局限于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也不能为了反家庭暴力而简单地套用《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行为责任的规定。而应该根据家庭暴力的特点,本着对家庭暴力进行有效防治的目的作专门的调整。  相似文献   

6.
各国立法及理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存在极大的争议,从分析这些争议入手,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应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积极的法律保护,并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界定、权利主体的界定和权利保护三个方面提出了构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初步设想。  相似文献   

7.
人身安全保护令直接关系到家庭暴力中受害人人权的实现,而自由权又是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作为离婚诉讼的附属程序,直接损害了受害人自由选择救济方式的权利。虽然《反家庭暴力法》以默示的方式承认了保护令的独立地位,但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真正独立性的建立仍然有需要完善的地方。确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独立性,要求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实现其实体与程序上的独立价值。  相似文献   

8.
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尚缺乏体系化的立法和精细的制度设计,2011年出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仅侧重对传统文化资源的公法保护;现代知识产权法中对权利主体、内容和保护期的要求以及来自“公共领域”理论的限制,压缩了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知识产权进行立法的空间;超越传统的知识产权法理论和权利框架,创新性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权进行知识产权立法,将加速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进程。  相似文献   

9.
社会性别分析是女性主义法学解构传统法律制度及建构性别公正法律制度的有力分析工具,运用社会性别视角审视我国的反家庭暴力立法,将发现直接或间接歧视女性的法律规定。我国在制定家庭暴力防治立法时,应纳入社会性别的视角。  相似文献   

10.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要依靠人与人之间的口耳相传,其中传承人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如何调动传承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就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内容。然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传承人的规定较为简单,只是从义务的角度规定了传承人的传承义务,导致传承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不高。对此,应当加强传承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权利性认识,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传承人享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权,通过程序性规定和法律救济措施的制定进一步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作为权利主体对传承活动所享有的传承权。  相似文献   

11.
网络语言暴力的泛滥以其独有的方式撕裂了道德底线,向现行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此类事件不能仅在道德层面进行约束和思考,道德的谴责已无济于事,必须从法律层面进行约束和思考。网络语言暴力属于名誉侵权行为。既然属于侵权行为,那就应当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以法律从主体、客体、内容和责任方面进行有效规制。这样有利于拓宽法治的空间、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惩治、震慑和预防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行为,净化网络社会环境。  相似文献   

12.
随着"被害人学"的勃兴,被害人的主体地位、权利救济等在刑事政策的变迁中得到彰显,由此影响到刑事立法对被害人利益的尊重与考量。反观我国刑法,除了亲告罪,几乎没有对被害人主体利益特别是自我决定的尊重与保护,这不利于扩张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与贯彻刑法谦抑性理念。为了让被害人利益在我国刑法中得到彰显,不仅要在完善亲告罪立法体例基础上适度扩张其适用范围,还要对被害人承诺进行适度的法定化,明确被害人承诺的概念,并就被害人对身体健康权的承诺进行限定,以与新增设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设置保持协调。  相似文献   

13.
为实现减少和消除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人的目的,立法者应当对下列基本问题作出明确认定与释明:家庭暴力的区分界线与类型、主体与空间范围,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正当性和可行性及干预原则,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性质、立法模式。家庭暴力通常是指发生在亲属之间的较严重不当对待行为,提议引入"关联人"概念,将具有特定亲密关系人之间发生的暴力纳入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有边界的,按一个理性人的判断,能够区分家庭暴力与家庭成员处理矛盾的合理行为之界线。为保护个体的人权,及时制止家庭暴力,公权力责无旁贷。家庭暴力防治法应明确积极干预、程序正当等原则。为克服现行法因欠缺防范家庭暴力和救助受害人的具体措施而难有成效之局限,我国应借鉴域外相关立法经验,制定单独的、综合性的家庭暴力防治法。  相似文献   

14.
在国外遭受家庭暴力的中国妇女可以通过国际私法制度依靠定居国的法律寻求救济。但有时仅依靠定居国的法律可能并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而依靠国际人权法的救济途径可以弥补依据定居国法律保护的不足。但传统国家责任的理论对依据国际人权法防治家庭暴力构成了障碍,因此应适当拓展国家责任理论,强化国家对于家庭暴力受害妇女保护的责任意识,使国外的中国妇女在受家庭暴力的侵害时,能够通过国际人权法提供的途径寻求保护。  相似文献   

15.
实践中,农村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对此,应当构建合理的法律保护制度。《物权法》中规定的农民集体成员撤销权赋予了农民集体成员司法救济权,为实现其基本权利奠定了基础。但现阶段我国的集体成员撤销权在资格认定、客体范围、行使期限、法律效果方面仍然存在问题,应予以完善:成员资格的认定可采用主体、补充和兜底三重标准进行认定;为规制村民小组,应将其同样列为被告;行使期限应当区分无效和可撤销两种类型分别加以规定;应当引入《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强化对农民集体成员的司法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16.
浅议国家侵权行为之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对于因国家侵权而引起的精神损害,越来越多的国家给予法律上的保护,采取了包括财产赔偿在内的许多方式予以救济。对国家侵杈行为不处以必要的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全面有效地保护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对于国家侵权行为也不能有效地防止。我国已将依法治国作为国家的基本方略,对于因国家侵权造成公民个人的精神损害,必须采取有效的赔偿措施,确立相应的财产救济法律制度,精神损害赔偿金应当成为诸多救济措施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有效方式。  相似文献   

17.
法律关系理论具有普适性,也是分析和研究人权、刑事诉讼人权保障问题的工具性理论。人权法律关系,是由人权法规定的国家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来看,其权利主体主要是自然人,义务主体在公法领域主要表现为国家,在私法领域主要表现为自然人和法人;人权法律关系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即义务主体所承担的义务,包括尊重、保护和实现等义务;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人的生命与健康、自由与尊严、幸福。  相似文献   

18.
为有效应对信息科技发展引致的个人信息保护和信息产业发展的矛盾冲突,必须创新优化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制度设计,肯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同时又限制信息主体的排他性控制权,制衡"数据权力"以抑制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恣意和滥权,谋求信息时代人权保护以及为信息产业内置发展空间的"双赢"。基于大数据透明化悖论、权力悖论、身份悖论的视角,个人信息处理事实上同时存在正负效应双重外部性,这决定了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不能仅依赖"基于权利的方法",还应直面大数据时代面临的认知和结构困境,并"基于风险的方法"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进行路径重构。大数据悖论决定了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价值取向不能简单化、绝对化,其实质是要求在信息处理者秘密搜集处理信息与个人主张信息处理透明化、信息处理者的数据特权与个人对信息权利的"让渡"或"牺牲"、信息处理者识别个人身份与个人主张身份隐私保护等博弈关系中求得优解。为此,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价值既要定位于保护公民个人的人格尊严,保障数字时代人权,又要衡平信息有序流动、跨境交易以及信息产业发展中的各方利益。大数据悖论非但不应成为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政府信息治理权力、信息产业发展间"非零和博弈"的"共赢"目标之障碍,作为源流之诱因反而要求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价值不仅定位于救济信息主体遭受损害的权利和筑牢个人信息权利的边界,还在于制约公权力可能对个人信息的侵犯,对信息业者利用个人信息予以明确规范并提供"负面调整"的方向警示。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理据也因此不仅限于人权保护理论,还应从经济分析理论、危险控制理论、营业收益风险理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等多维视角进行深度审视,籍以考索个人。  相似文献   

19.
作为基本权利的举报权,是法治和民主政治的实质内容。在我国宪法和各种层次的立法中,均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公民的举报权,但举报人权利的立法保护构架仍存在着诸多缺陷,亟待制定统一的《举报人权益保护法》,为举报人权利提供系统保护。《举报人权益保护法》应从举报人权利、举报受理机关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举报人的特殊保护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20.
欧美国家动物保护立法实践源远流长,他们为动物的立法详细而周到,为动物立法已经成为世界性潮流。现代法学研究中,对动物权利争议的焦点在于动物能否成为权利主体。把动物作为权利主体的观点,是对传统法学研究范式的挑战;而且,世界范围内的动物保护立法实践,已经证明了动物享有权利的可能性。从学理上讲,对动物权利的保护也是保护我们人类自身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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