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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不可抗力是合同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当不可抗力的发生影响合同履行时,合同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但法定解除权是否具有溯及力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因合同法定解除而产生的损害,当事人依法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当前,经济业务往来越来越频繁,物资采购领域合同的正确履行对企业经济业务的成功与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物资采购合同履行阶段往往存在一系列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资料不全、质量瑕疵、不可抗力、超诉讼时效等七种风险,因此,从企业管理和建设的角度考虑,企业需要采取强化法律培训、健全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合同管理和合同履行控制系统等宏观对策。  相似文献   

3.
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是最为常见的两种履约免除事由,但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二者都极易混淆。本文结合合同履行的一般原理对不可抗力和情事变更作了全面的比较和分析,并对与此相关的意外事件和商业风险进行了区分,以求澄清误解。最后从经济分析法学的视角来看待履约免除制度中的风险承担问题,给出了与传统民法理论截然不同的结论。  相似文献   

4.
在中美贸易战的大背景下,多家中国企业受到美国制裁。从宏观层面看,美国针对中国企业实施的制裁对中国国家利益和企业的供应链安全造成巨大损害;从微观层面看,被制裁中国企业相关合同的履行障碍问题如何应对值得关注。国际商事交易中,一方主体因制裁措施的实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履行障碍在相关合同准据法下会被如何认定?国际制裁导致合同履行障碍的风险应如何通过事前的合同条款安排在合同双方之间分配?对于国际制裁导致的合同履行障碍,在中国法框架下应如何应对?这一系列问题值得探讨。有鉴于此,在对国际制裁及由此引发的合同履行障碍进行类型化分析的基础上,对国际制裁导致的合同履行障碍是否构成债务人免除合同义务的事由进行比较法分析,讨论实践中通用的国际制裁相关的不可抗力条款、免责条款及合规承诺条款在适用效果上差异,并就国际制裁导致的合同履行障碍问题在中国法框架下的应对提出思考。  相似文献   

5.
不可抗力规则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此次汶川地震对不可抗力规则的运用提出了新的要求,已有文献对不可抗力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理论的探讨方面.运用不可抗力规则接触合同首先应对不可抗力进行评估,包括资料收集和综合分析两个方面,进行评估后会有四种可能性,根据不同的结果采取不同的后续策略.同时还应在理论上重视关联合同遭受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问题,注意区分关联合同和主从合同的区别,在先行法律框架下找到处理不可抗力引起的关联合同效力问题的依据.并在此基础上明确运用不可抗力规则解除合同的程序及应该注意的问题,其中程序包括收集证明材料和解除流程两个方面.证明材料包括客观证据、双方认可的证据和后续义务证明三个层次,在收集材料的基础上按照合理合法的流程解除合同,重视损失最小化原则.HTH  相似文献   

6.
各国合同法理论均承认在合同签订后基于一定的特殊原因,当事人可以单方面暂时中止履行甚至废止合同,该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分别称为合同落空规则和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制度。作为目前国际合同统一化运动的最新成果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这两种分属不同法律体系但又密切相关的制度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整合。文章对情势变更制度与合同落空规则作了较为详细的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7.
重大自然灾害在合同法上被界定为不可抗力,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而免除当事人合同不履行的法律责任。但司法实践中却可能存在诸多的因素导致合同不履行,重大自然灾害可能不是唯一的合同不履行的原因,故在重大自然灾害背景下探讨重大自然灾害与合同不履行之间的原因力关系,对司法实践中处理与重大自然灾害有关的合同纠纷案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8.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没有预见到的某些情况或者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已经不实际时,当事人便因此可以援用有关的法律规定或者判例而要求免除履行合同的义务,并且可以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这就是为西方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广为采用的情事变更原则。英美合同法又将其称为合同受挫失效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使合同履行的效力真正建立在依据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现实存在的基础之上,较之合同一旦订立就必须履行的硬性法律规定更为切合实际。据此所发展的一些具有补救性质的合同法条款,如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可以  相似文献   

9.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含义、产生及在我国的现状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合同关系消灭之前,作为该合同赖以成立的情势,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不可预料的变化,从而导致原来的合同关系显失公平时,应酌情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关系或免除一方当事人责任的一项法律原则。所谓情势,是指合同成立时作为该合同赖以成立的客观环境或基础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料的变化。所谓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相似文献   

10.
在诸多涉外法律服务工作中,英文合同审查是一项基础而又关键的工作。由于合同中各方的权利义务都是通过文字来体现的,因此对合同内容的审查离不开语言审查。文章从合同条款和法律术语理解的风险点着手探讨英文合同审查中的风险防控,提出可以从签约方、定义条款、不可抗力条款等合同条款,shall(must)、may等助动词,subject to、notwithstanding、without prejudice to等介词(短语),以及某些由普通词转化的法律术语的理解等几方面较好地防控英文合同语言方面的风险。  相似文献   

11.
论合同法上的情事变更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上对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变更合同、解除合同两个方面,而且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存在着明显的差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决定了情事变更原则应当成为我国合同法上最重要的法律原则之一,它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合同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2.
应用于交易领域的智能合约融入区块链技术,以代码形式表现,可实现合同履行的自动化和不可逆,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模式.自助行为说、代理说将智能合约视为对合同过程的外部增强,是侧面功能的法律阐释,并未完全捕捉到实质.智能合约并不一定跨越整个合同过程,也可仅是合同过程某个方面或某个阶段.法律意义上的智能合约不是合同新类型,而是合同关系形式的新发展,即当事人缔结和履行合同的新形式,合同性质未发生实质变化.智能合约满足特定要件构成特殊的书面形式,具有"书面形式+自动履行"功能的特质.民事主体通过智能合约形式订立合同应遵守《民法典》等现行法律的具体规则,以保证合同依法成立与生效.智能合约不等同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认定其效力应结合智能合约应用中的具体问题展开具体分析.从立法上确认智能合约,在符合国家现有法律、政策基础上编写和应用,实现形式的合法化、内容的规范化是该技术谋求长远发展的保障.技术起步的现阶段,纸质合同、一般电子合同与智能合约在不同方面发挥协作作用,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成为民事交往、商业交易的主要状态.  相似文献   

13.
辞职,是劳动者撤销自己的缔约行为的行为,是单方免除自己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义务的行为。无论有无理由,理由为何,均不影响其辞职行为的效力。而用人单位之所以要承担经济补偿,是因其不履行义务而产生了法定违约责任,与劳动者的辞职理由毫不相干。法定解除权与无因解除权的根本区别,不在于辞职书上是否写有法定事由,而在于用人单位是否发生了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15条第2款值得商榷;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与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在表述上也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4.
情势变更制度的构建需要在判例中进一步实现本土化。情势变更、不可抗力和商业风险三者不能完全割裂开来,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情形下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予以变更合同;合同对价关系障碍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不能客观规则化,而需要保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政府行为一般情形下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另外,在坚持情势变更条款适用须经审查程序的同时,要注意防范情势变更条款的隐性适用。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条款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并注意平衡当事人的损失。  相似文献   

15.
医患关系的性质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患关系是指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学术界对医患关系的性质有几种不同看法。作者认为医患关系应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理由有医患关系是民法所规范的一种社会关系等五点。  相似文献   

16.
根本违约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根本违约的评判标准进行比较研究 ,今天结果主义已经取代条款主义成为主流的判定标准 ,德国式的具体判定标准更为科学。在结果主义内部 ,可以分为“单纯结果主义”和“与可预见性标准结合的结果主义” ,本文认为可预见性标准的要求是不尽合理的 ,在考虑根本违约免责条款效力的问题时 ,应考虑不同性质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并对我国的立法进行简单评价 ,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7.
募捐行为法律性质之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近年来,募捐纠纷时有发生,严重地影响了捐赠人捐赠的积极性,侵害了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而我国目前的立法中未对募捐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理论上对募捐行为法律性质的认识众说纷纭,司法实践中处理也不尽一致,如何规范募捐行为、认定募捐行为的法律性质已成为立法、司法和理论界的一个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18.
分贷统还合同为政府通过合约统一贴息实现了扶贫资金的公司化运作,有效地发挥财政扶贫资金的整体效益,但也产生了合同法律性质认定争议大、合同履行易受政策变化影响;户贷企用导致贷款用途和资金安全存在风险,公司分红还款系统性违约等弊端,如公司经营不善,贷款亏空,一旦出现系统性违约,不仅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政府公信力,司法机关亦将面临纠纷批量涌入的现实问题。为趋利避害,分贷统还合同有必要在综合衡量扶贫目的、公司盈利及扶贫责任和银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调整户贷企用政策,甄别债权类型,考虑违约的具体情势,从实操层面化解分贷统还合同违约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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