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隐私权初探     
我国民事法律还没有确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侵害隐私被归属于侵害名誉权的范畴。文章通过概述隐私权的产生、发展,界定了隐私权的概念,并从利益平衡角度阐述了对隐私权的限制;针对我国法律对隐私权规定的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隐私权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2.
隐私权概念的模糊和复杂,导致理论上的许多批评和质疑.但是,否定和反对隐私权的论断,缺乏说服力.隐私权既与其他权利相区别,又以特定的隐私利益和隐私需求为基础,具有共同的权利基础.尽管无法完美地界定隐私权,但是作为一般人格权向具体人格权转化过程中形成的"一个中度抽象的名词",隐私权具有独特的作用领域和价值基础,不仅可能而且必要.  相似文献   

3.
2013年出台的《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粗略提及个人敏感信息,但未给予明确界定,使得个人敏感信息权益保护的司法实践存在障碍。结合域外个人敏感信息的定义,认为个人敏感信息包括隐私信息和部分非隐私信息,其中部分非隐私信息界定之参考因素是严重且实质性损害;个人敏感信息兼具新型财产权和新型人格权的法律属性。借鉴域外个人敏感信息民事保护模式,认为我国宜通过《侵权责任法》来保护个人敏感信息权益。  相似文献   

4.
名誉权、隐私权均为自然人专属享有的人格权利、精神权利,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长期以来,我国关于隐私权的理论研究较为薄弱,法律对隐私权没有明确界定,而是通过名誉权对隐私权进行间接保护,与现代信息社会的文明要求不相适应.从理论上对名誉权与隐私权进行比较和阐释,有利于丰富我国的人格权理论研究,有利于加强和完善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5.
人格权是一个历史性概念,其保护的是专属自然人人格所具有的那些伦理性要素,不能以同等含义适用于团体人格。团体人格是用作区分团体有无民法上独立主体地位的纯法律技术工具,既无社会政治性,亦无伦理性;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等权利无精神利益,实质上是一种财产权,不具有专属性,非为任何团体人格存在之必须,故法人无人格权。  相似文献   

6.
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它有自己特有的保护对象和调整范围。我国立法对其采取间接保护方式 ,目前 ,这种方式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本文从隐私和隐私权的概念着手 ,分析了我国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现状 ,提出对隐私权应采取直接保护方式  相似文献   

7.
金融隐私权是隐私权理论在金融领域的延伸,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以及金融机构对应的保密义务仅是金融隐私保护的内容之一。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个人信息数据日益显示出其商业利用价值,因此需要处理背后各方的利益冲突问题。良好的法律约束机制是平衡金融业经营者的信息共享需求与消费者的隐私权益冲突的有效手段。需借鉴欧美金融隐私保护制度经验,特别是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规制做法,在允许信息共享的同时保护消费者的基本隐私权利。  相似文献   

8.
自然人成为死者即丧失主体资格,而人格权是一种专属权,其主体的灭失将导致该权利的丧失,因此死者不再享有人格权,但其某些人格利益依然存在。死者人格是否需要保护是一个值得研究的理论问题,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是基于对死者的尊重,对其家属、后代情感的抚慰,以及对社会公平的一种维护,是人权保障的内在要求。我国对于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本文通过对死者人格利益的界定,提出保护死者人格的理论依据,并就完善我国死者人格法律保护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对立法和实践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9.
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尽管实践中对个人信息采用刑法、行政法等多重保护机制,但并不能影响或改变个人信息权为民事权利的基本属性。个人信息与个人人格密不可分,个人信息主要体现的是一个人的各种人格特征,故个人信息权是一种新型的具体人格权。个人信息权不属于一般人格权。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在内容上存在一定的重合,但整体而言,个人信息概念远远超出了隐私信息的范围,应当将个人信息权单独规定,而非附属于隐私权之下。我国未来"人格权法"应当对于个人信息权作出规定,明确个人信息权的范围、内容、收集原则、侵害责任,以及商品化使用问题。  相似文献   

10.
我国隐私权的民法法保护与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隐私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随着社会的发展 ,它已成为自然人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 ,而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却将对隐私权的保护纳入对名誉权的保护范畴之内 ,这无疑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十分不力。为此 ,笔者在对隐私和隐私权几个基本观点的简略论述之后 ,从我国的立法现状出发 ,指出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 ,从而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11.
以自然人的自由、安全和人的尊严为标的一般人格权系从具体人格权抽象而来,表现了近代法制观念从注重财产保护发展到更为注重自然人人格利益的保护,表现了司法裁判为顺应时代潮流而对立法的超越和突破。一般人格权为自然人人格关系的法律表现,其保护对象为自然人人格利益之总和,具有解释、创造和补充立法上明定的特别人格权的功能。一般人格权的民法价值在于对人类自由与尊严的尊重和保护,而法人人格纯为法律满足经济生活需要而进行的法律技术构造,故民法就一般人格权所作的规定,仅适用于自然人而不适用于法人。  相似文献   

12.
论网络隐私权之隐私范围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保护隐私权已是众望所归 ,但是基于各种原因 ,人们对隐私的认识存在着极大的偏差 ,这不但影响着目前隐私权保护的国际化趋势 ,同时也会造成网络环境中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冲突 ,所以 ,隐私的范围界定是理论与实践的核心问题。本文在总结传统隐私范围的学说基础上 ,比较分析中外学说的区别 ,结合网络隐私权的特点 ,将网络隐私归纳为四种 :具有可识别性的个人信息 ,个人活动与私事 ,个人领域 ,其他涉及个人生活安宁与秩序的隐私 ,并提出详细的阐释与立法思考。  相似文献   

13.
基于隐私计算,在利益驱动下,对于多数隐私信息,中国公众隐私敏感度有所降低;基于隐私忧虑,即使存在利益诱惑,中国公众对某些隐私的敏感度反而有所提高。对无利益模式下隐私和有充分利益吸引力模式下的隐私认知进行对比分析,发现有12种敏感隐私,并将其他17种一般隐私划分为较为关注、一般关注和不关注3种。中国公众对通讯隐私、生活隐私和人身隐私敏感度较高,年龄、学历、性别对隐私敏感度产生影响。对于敏感隐私,采取严格的事先同意原则;对于一般隐私,采取选择退出原则。应该在隐私相关立法和自律规范上给予弱势群体柔性的人文关怀。  相似文献   

14.
信用利益侵权损害赔偿已成为实务中的多发问题,现行民法对此却未设明文。通过对比观察我国司法实务判决可知,法院在对待信用利益侵权纠纷上存在较大分歧,且现有的以名誉权、姓名权、一般人格权为裁判依据的信用利益保护路径难以实现对信用利益的妥当保护。因此,有必要从请求权基础、责任构成要件、损害赔偿范围等方面重构信用利益之侵权责任。在现行实证法体系下,以《侵权责任法》第2条2款规定作为信用利益保护之请求权基础,并在此基础上逐一检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从而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可资为信用利益保护的最佳进路。  相似文献   

15.
个人信息保护本质在于践行公平信息实践原则,秉承利益衡量理论,贯彻保护利用并举。比较国际社会的立法模式,欧美趋同于"积极确权+行为规范"的保护模式。中国单一的"行为规范"模式暴露出权利基础缺位的制度性弊端。继《民法总则》后,《民法典》"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专章未完成个人信息权的续造。《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表述使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位阶明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为基本权利范畴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宪法规范基础。在确立个人信息保护基本权利的概念表达时,应与权利内涵保持一致。数字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除应延续传统立法所强调的侵害防御机制外,更应关注个人信息的积极利用,以及基于人格自由发展所要求的对个人信息财产性利益的保护。那么,采用"个人信息权"的概念表述,确认个人信息之于个人利益的实质价值,赋予个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完整权利形态,内含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基本要求,也为权利内容的细化留有空间。如此,可在宪法"个人信息权"的统合下,以人格尊严及其自由发展为核心,通过发挥基本权利的主观防御权功能与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在公、私法领域实践国家保护义务,分别形成私法上以客体支配导向,保障个人信息自决的具体人格权,与公法上以行为规制导向,保障个人实质参与的程序性权利集合。而作为基本权利的个人信息权唯有落实到个人可具体主张法律保护与救济的民事权利时才有赋权之意义。基于此,检视《民法典》中个人信息所属的"民事权益"已具备升级为"民事权利"的充分条件。区别于一般人格权、隐私权等属性,个人信息权在我国民事权利体系中可确定为具体人格权。以民法典的原则性规范,人格权法的独立权属定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权利体系构建,可渐次实现个人信息权从顶层设计到全面布局的逻辑推演。  相似文献   

16.
中国《民法典》和《乌克兰民法典》不约而同地规定了人格权编(卷),展示了21世纪民法典的人文主义发展方向,更好地保护了人的尊严和享有的人格权。两国民法典的人格权立法都有自己的特点,也都存在各自的不足。中乌民法典对人格权的称谓有所不同;人格权在民法典中出现的位置不同,《乌克兰民法典》将某些属于公法的权利规定为人格权,这正是我国《民法典》所要避免的公权利与私权利不分的问题;在对人格权内容的具体规定上,两部民法典均有可相互借鉴之处。对两国民法典人格权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可以发现两国民法典人格权立法的共同特点,既可以增强我国立法的自信,也能够发现他国的优势和自身的不足,进而借鉴他国立法,完善我国的人格权立法,更好地保护我国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和人格尊严。  相似文献   

17.
人格权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可以分为三类,我国《民法通则》对于人格权的保护模式存在严重的漏洞和不足。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当采取“民事权利的一般保护” “人格权请求权” “具体人格权”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模式。  相似文献   

18.
隐私权是重要的人格权,必须立法保护。在我国《民法典》编纂前,已经初步形成以部门法为核心的隐私权保障体系。《民法典》沿用《民法总则》的保护模式,将隐私权从名誉权中脱离出来,与个人信息权并列为独立一节。民法对隐私权保护的转变直接影响到刑法的隐私权保护。在刑法中,隐私权的独立法益地位尚未呈现,涉及隐私权法益的保护采取依托于名誉权、个人信息权等法益的间接保护,可能导致隐私权法益保护的不周延和错位。鉴于民法承认隐私权的独立地位和刑法隐私权间接保护的困境,隐私权的刑法保护应着眼于风险控制。刑法需要探寻隐私权直接保护的新路径,以便构建我国隐私权全面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9.
通过对一般人格权概念的剖析及其历史的回顾,可以得出一般人格权是特别人格权的补充,是概括性权利的结论。一般人格权是人们认识到自身理性不足后的必然结果。民法典中只有一般人格权的宣示性规定是不够的,必须借鉴德国等先进国家的做法,在司法中积累适用一般人格权的原则和标准。一般人格权对于特别人格权而言具有“正法”和“补充”功能。  相似文献   

20.
"艾滋女"事件是一起典型的侵犯人格权的案件,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美国侵权法重述对隐私权进行了四分,但这并不完全适用于我国。在该案中,杨某侵犯了闫德利的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并且同时侵害了279个"嫖客"的隐私权和名誉权,行为人需要对此承担民事责任。在个人公布自己隐私的情况下,隐私处分也有一定的界限,即需要受到公序良俗和法律的限制;在共同隐私的情况下,行使自己的隐私处分权不得侵害共同隐私权人中其他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