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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5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在单一法学视野下对数字货币进行法律定性,存在脱离客体本质的局限,容易受“法定地位”货币标准的误导,亦可能造成以偏概全的后果。宜从经济学对货币本质的认识进路出发,以构成货币的实质标准,即债务记录功能与“透明共识”流通基础——为概念核心,构建一套更为具体的类型化法律定性体系。如果某类数字货币具备经济事实上的“货币性”,则应在法律上视之为货币并进行相应的调整规范,即承认其货币“法律属性”;至于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偿性,应仅作为区分“法定货币”与“约定货币”的界线。文章应用该分析框架,对三种典型数字货币进行定位:我国央行数字货币DC/EP具有法定货币地位,而比特币应被定性为特殊类别的数字资产或虚拟商品,Libra则应归属于约定货币类别。   相似文献   

2.
数字货币作为一种网络自然资源,在配置为普通财产、民间货币、国家货币甚至世界货币的过程中,必然获得相应的法律地位。如何界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管,是我国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资产是否属于货币,决定了其是否受到货币支付相关公私法律的约束。数字资产不依赖于法定货币体系、不限定使用范围、具备较强的去中心化特征,其更具独立的货币功能对货币概念界定带来了更大挑战。在既有法律仅规定人民币是法定货币以及"货币形式""货币性资产"外延的情况下,我国径行认定数字资产不是货币,未能遵循"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监管"的原则,因而难以保护当事人的支付预期以及推进数字支付的进一步创新。基于国家与市场在货币流通中的定位不清、不同法律部门存在立法目的差异等因素,经济学与社会学中的货币理论难以直接用于界定货币法律概念,而法学界创造的准货币论和货币认同论在适用范围、前置条件等方面亦存在诸多局限。现代货币支付体系已形成以法定货币作为基础、以法定货币计价的支付手段多样化发展,以及不以法定货币计价的支付手段共存的分层特征。货币分层体系本质是国家与市场、公共与私人的混合体,国家处于该体系的顶端,而法定货币则成为信用程度最高的货币类型。在该分层体系下,货币法律概念不具有同一性,更不能仅限于法定货币,而应将货币的法律内涵确定为用于清偿货币债务的,可以被普遍接受的"支付系统要素",以区分于投资工具、货币载体及仅少数人或小区域内认可的支付手段。其中,可参考反垄断法中的相关市场和市场份额的理论内容,从子服务市场、使用权限、可替代的另一货币认定被普遍接受的市场范围,并通过币值稳定机制和接受货币的商家数量认定普遍接受的程度。另外,货币的法律外延包括在宪法与中央银行法中具有法定偿付效力的法定货币,以及在支付服务法、反洗钱法中具有支付监管效力,或在财产保护、行政费用征缴法律中具有货币财产效力的其他支付手段。其中,随着数字资产和法定数字货币的兴起,货币分层体系的构成更为丰富,具有支付监管效力和货币财产效力的货币数量将愈发增多。  相似文献   

4.
具有主权信用的法定数字货币将有众多应用领域,通过法定数字货币体系完成的信用主体数据采集活动有助于解决传统征信和市场征信的信息孤岛问题。但法定数字货币征信仍面临许多难题:法定数字货币匿名性与征信信息可查性之间存在冲突;征信系统面临外部攻击与信息泄露;征信侵权成为关注的重心。通过分析可以了解这些难题在法律、技术等方面的症结所在。为解决这些难题,应修改法律,赋予信用主体同意权,以化解公私利益冲突;强化技术监控与刑法规制以保护数据安全;平衡信用主体与征信机构之间的强弱关系以实现征信侵权救济。  相似文献   

5.
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如何界定,涉及到民法、破产法乃至金融交易法等诸多法理问题。比特币作为一种基于密码学原理存在于计算机网络虚拟空间中的电子支付系统,不属于物理意义上的有体物,并非传统民法上的物。数字货币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只要能够满足所有者对其控制与支配,所有权权能具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全部内容,所有权权属与变动能够以明确的方式予以公示即可。日本与中国私法体系同宗同源,对数字货币的认识大致相同,中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作法超前于日本。不过,日本近年来的立法持较为积极主动的态度,中国则全面禁止数字货币交易与ICO。数字货币的私法意义应该结合物权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在未来之立法中,根据现实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将其纳入到现行法律框架之中。  相似文献   

6.
法定数字货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化法定货币,其是以国家主权信用作为背书,相较于现行法定货币具有制造成本低、交易效率高、币值稳定等优势。法定数字货币是自金属货币到信用货币转变后的又一重大变革,这就要求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不仅需要科学技术层面的支撑,还需要与之匹配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文章从创新国家货币相关理论、明确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依据、辩证肯定其法偿属性以及重新分配法定数字货币的权利义务主体等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7.
在区块链技术驱动下,私人数字货币登上历史舞台并蓬勃发展。从演进历史来看,货币历经了“商品货币—金属货币—法定货币—数字货币”的发展阶段。其中,从法定货币到数字货币是一次“惊险跳跃”。作为数字货币的重要构成,私人数字货币具有超越非数字货币的优势,即它以区块链技术为架构核心、以分布式账本为交易前提、有利于推进货币的国际化。虽然私人数字货币的发展极大地刺激了金融创新,但是其衍生的金融风险、技术风险与法律风险等难题也应当引起重视。域外国家私人数字货币的风险治理经验为我国加强私人数字货币的系统治理、促进私人数字货币稳健发展提供了参考。具体而言,应加强私人数字货币的金融治理,防范货币政策风险;统一金融监管机构,夯实私人数字货币的关键基础设施;警惕“技术中心化”,强化私人数字货币风险防范;加大反逃税监管力度,积极参与国际数字货币反逃税协作;健全私人数字货币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法律机制,严防私人数字货币犯罪。  相似文献   

8.
数字人民币具备不同于私人数字货币、人民币现金和移动支付的诸多特性。我国货币犯罪案件的数量并未因移动支付的广泛运用而降低,相反近年来在整体上呈上升趋势,导致货币犯罪的罪名在整体上的立法和适用价值进一步增加。针对数字人民币,货币犯罪的变革可采用立法修改、刑法解释和理论更新相结合的方案,具体为:停止适用变造货币罪,并根据伪造货币罪来认定变造数字人民币行为;修改关于伪造货币罪的低位阶规范性文件并重新解释相关构成要件要素。适用该罪时应注意:伪造货币罪是行为犯,无须发生进入流通、完成支付等结果即可既遂,这适用于数字人民币。在数字人民币的场合,应在该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中保留而非删除流通的目的。应对伪造数字人民币的常业犯从重处罚;停止适用持有假币罪和运输假币罪,对持有和运输假数字人民币行为出罪;购买假币罪、出售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可适用于数字人民币,但应注意:购买假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中要有流通的目的,而出售假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中无须有该目的。对使用假币罪而言,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使用时,必须紧紧围绕"进入流通"来判断。一切导致假币进入流通的行为方式,包括支付对价、偿还债务、作为保证金提供给他人、作为注册资本验资、交换、赠与、存入金融机构、兑换真币等均属于使用,但单纯出示、委托保管不属于使用。判断假数字人民币是否进入流通时,不应使用与有体物紧密相关的"占有"一词,而应使用抽象意义更强的"支配"一词,具体而言:当他人从行为人处以电子支付方式取得对该假币的支配或破解了该假币的加密数据,并能对其随意支配时,该假币则进入了流通。行为人使用假数字人民币的行为表面上看同时构成使用假币罪和诈骗罪时,二罪的关系不是法条竞合而是想象竞合。根据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当将行为人的行为认定为法定刑较重的使用假币罪。  相似文献   

9.
一、数字货币治理的事实前提 寻找数字货币的治理路径,需要对数字货币的定义和分类进行一定的整理.这是数字货币治理的事实前提. 笔者所讨论的数字货币,泛指所有采用数字信号和计算机相关技术进行记录、不具备物理形态的货币.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发布的《数字资产指南》将数字货币分为:实用型数字货币( Utility To-kens)、证券型数字货币( Security Tokens )和交易型数字货币( Exchange Tokens )三种[1].这种分类既对现存数字货币的三种形态进行了划分,也动态反映出数字货币性质不断改变的特点.  相似文献   

10.
论伪造货币罪的法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伪造货币罪侵犯的法益应当是货币的公共信用,因为从本质上看,货币具有公共信用的价值,体现了刑法中的社会法益,伪造货币能够动摇社会公众对货币的信赖程度,而目前作为通说的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实际上是保护货币公共信用的一种手段,其本身并不能作为法益。伪造货币罪的行为客体是指能够体现公共信用的具有强制通用力的货币。  相似文献   

11.
论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数字图书馆与传统图书馆在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法律体系与操作性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主要包括数字作品可著作性、数字作品制作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与数字作品形成后的知识产权。我们应该利用访问控制技术、数据加密技术、信息确认技术与智能代理技术来加强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  相似文献   

12.
诞生于2009年的数字货币——比特币,凭借其不同于传统电子货币以及虚拟货币的点对点交易特性,迅速风靡全球,成为人们口中最为自由的"货币"名词。比特币的一系列独特属性,不仅吸引了大批炒家的目光,而且隐藏着洗钱犯罪的危险,其高度不稳定的价格对金融市场的威胁,使各国政府对比特币的法律地位也多持保守态度。虽然比特币及其衍生币种的未来充满未知性,但可以肯定的是这种数字货币形式难以在数年内消失,与其否定其合法地位,或者放任它的发展,政府更应该做的是用法律的框架有效地监控其可能的风险,保障比特币用户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13.
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初探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随着数字化或信息技术的进步,同时也产生了一个全新的"数字化"支付体系.该支付体系的核心就是电子货币.电子货币是指通过电子信息的交换来完成债务清偿的支付工具.它主要包括储蓄价值品种和电子访问品种两大类型.目前,在市场中流行的电子货币主要有信用卡、Mondex卡、维萨现金卡、电子现金等.电子货币不是新型的货币,更不是法偿货币,仅是代表着电子货币的持有者要求电子货币发行者兑换对等现金(即法偿货币)的一种请求权.  相似文献   

14.
主权财富基金是主权国家政府所有和控制的资产工具,具有与一般基金不同的特点和法律关系,其法律关系涉及不同法律部门及不同法域。在分析主权财富基金的特点和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论文提出了对主权财富基金规制的立法框架和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15.
知识产权对北部湾高校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制约主要有:对馆藏信息资源数字化的制约;对数据库建设的制约;对数字化信息网络传播的制约;对网络信息导航服务系统的制约。北部湾经济区高校数字图书馆建设中应对知识产权制约的策略:充分利用法律对知识产权允许范围和限制的规定;完善和建立促进北部湾经济区高校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法律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的技术保护措施;加大学习知识产权力度,提高知识产权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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