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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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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医疗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我国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一改过去要求医院对其不存在医疗过错负举证责任的做法,有加重原告患者举证负担的嫌疑。该法的出台,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在《侵权责任法》短期内难以修改的情况下,我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综合运用法院调解、表见证明、证明责任倒置和证明妨碍等多种司法技术,来贯彻落实"减轻患者的证明负担、平衡医患利益关系"这一基本司法政策。  相似文献   

2.
《侵权责任法》的适用,使我国有关医疗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有了很大变化,本文通过分析有关医疗事故侵权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探讨医疗事故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合理性,研究举证责任倒置在新法施行后是否能够继续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探究《侵权责任法》对于举证责任作出改善的原因,并提出完善法律的一些可行性建议,以求更好地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侵权案件。  相似文献   

3.
《证据规定》确定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表面上看似有利于维护患者的利益,但是却欠缺其制度设计应有的合理性。《侵权责任法》虽然确立医疗行为侵权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但就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并未明确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4.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诉讼中的关键问题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进行一系列的完善和创新。在对《侵权责任法》之立法规定进行评价与反思的基础上,综合考量举证责任倒置的利弊得失,进而尝试对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继续完善路径进行理论探讨。  相似文献   

5.
[摘要]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主要变化在于对举证责任倒置,但是,仅有这个规定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在立法和现实的需求之间存在缺口的情况下,应积极地寻求司法解决的路径,即通过建立类型化司法判断规则对医疗侵权责任处理规定加以补强。构建与我国侵权责任法相适应的本身过失认定规则和不言自明认定规则既可以有效地弥补立法之不足,也能避免司法权的擅断。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设专章规定了环境侵权责任,为环境侵权的私法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环境侵权的复杂性,这些规定显得比较粗疏、比较笼统。因此,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实施这些规定,是法学界面临的重大课题。《"解释论"语境下的环境侵权私法救济》一文从解释论的视角,对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举证责任、第三人过错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增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可实施性,为环境侵权的私法救济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7.
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一章与既往的法律法规大有不同,该法实施后举证责任、因果关系与过失责任等一系列医疗损害中最常见的问题都需要重新认识。笔者就上述问题进行分析认为,只要医疗事故需要鉴定,举证责任倒置就存在。如果《侵权责任法》要求的是严格责任,则某些过错的确认,就不再需要确立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分析医疗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指出我国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分析医疗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指出我国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0.
医疗侵权过错的证明困境及其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医疗侵权诉讼中,证明被告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存在很大的困难。根据原有的司法解释,我国对医疗侵权案件实行过错推定,即要求被告医疗机构对自己不存在医疗过错负证明责任。但《侵权责任法》改变了这种做法,改为原则上要求患者对医疗机构存有医疗过错承担证明责任。新规定不符合国际惯例,其实施可能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目前,我国对医疗侵权宜继续实行过错推定制度,即对医疗过错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待时机成熟时,建立医疗侵权无过错责4-2制度。  相似文献   

11.
证明责任主体即指证明责任的承担者。只有确定了证明责任主体,证明责任制度才能在诉讼实践中产生实效,否则在诉讼争议的事实真伪不明时就无法确定由谁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文章从理论上对证明责任主体进行了界定,认为证明责任主体的范围只限于诉讼当事人。具体到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主体可包括自诉人、公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侦查机关等,而人民法院、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律师则不属于证明责任主体。  相似文献   

12.
戴承欢 《东方论坛》2010,(3):116-122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一般而言是由控诉方承担,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而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则符合无罪推定以及保护被告人权利的证据规则。然而,僵化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给控诉方带来了很大的负担。幽灵抗辩的出现使得这种证明成为控诉方不能承受之重,证明责任分配的公平游戏规则此时已经变得不再公平了。刑事证明规则应当借鉴英美证据法上出现的"积极抗辩"理论,来修正原先过于僵化的证明责任规则,并最终来解决这个困境。  相似文献   

13.
故意犯罪案件中,侦查、起诉机关承担案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已经包括了承担犯罪动机的证明责任。正当防卫事由的实质意义在于对犯罪动机的根本否定。因此,不宜由被告人承担正当防卫事由的证明责任,而应当由侦查、起诉机关承担非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14.
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中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规则,如证明标准、证明对象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等在立法上付诸阙如,为司法实践操作带来一定困难.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是一种刑事特别程序,综合考量证明标准在调整“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大诉讼目的中的重要杠杆作用,证明标准应限定在“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与“优势证据”之间,证明对象应当包括“犯罪事实”“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实质联系,举证责任分配可以考虑采取检察机关举证的一般原则和利害关系人举证的例外情况相结合.  相似文献   

15.
储蓄机构和储户究竟应由哪一方承担存款冒领纠纷案件中身份证件真伪不明时的证明责任,理论上存有争议,实务中亦存在分歧,这无疑会对司法实践的顺利、合理开展产生实质性的负面影响。基于对证明责任在此类案件纠纷各方之间的具体分配规则之考量,应该由储户来承担此时败诉的不利后果。  相似文献   

16.
在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的案件中,真实性抗辩是媒体最常用也最有力的抗辩事由,但其适用关系到多方面的制度选择与利益平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三方面困境。一是“真实”的标准不一,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差异常常导致证据认定冲突;二是关于“真实”的举证责任分配逻辑混乱;三是合理性误信行为的过错认定标准不明。比较西方相关国家的立法及司法经验,我国真实性抗辩中的“真实标准”应予适当放宽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同时明确合理性误信行为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17.
在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的案件中,真实性抗辩是媒体最常用也最有力的抗辩事由,但其适用关系到多方面的制度选择与利益平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三方面困境。一是“真实”的标准不一,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差异常常导致证据认定冲突;二是关于“真实”的举证责任分配逻辑混乱;三是合理性误信行为的过错认定标准不明。比较西方相关国家的立法及司法经验,我国真实性抗辩中的“真实标准”应予适当放宽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同时明确合理性误信行为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18.
刑事证明责任内涵应当包含“评价要素”,对于特定事实,证明责任承担者所举证据仅需要达到说服法官相信事实可能成立之程度。分配证明责任应当遵循证据所持、证据距离与诉讼效率等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将量刑事实的证明责任进行区别对待,对公诉机关和法院的证明责任规定也不尽合理,更未规定证明责任转移规则。为最大程度实现量刑公正,应尝试对我国量刑事实的证明责任进行体系性完善,合理规定控方、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证明责任,对立功、认罪认罚等量刑事实创设证明责任转移规则。  相似文献   

19.
证明要求是证明标准的逻辑前提,证明标准是法官在诉讼证明过程中衡量证明活动是否已达到证明要求的尺度。证明标准应当是法定的。司法实践中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紧密相连,作用上互动,功能上趋同。证明标准的构建应当坚持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坚持主客观的统一,坚持证明标准的多元化。  相似文献   

20.
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担是举证责任制度的核心问题。无罪推定和辩方合理分担是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依照无罪推定原则,控方应对被告人有罪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辩方承担的举证责任从举证能力上必须是其力所能及的;辩方只能对发生概率较低的待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可以要求辩方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在我国举证责任的转移和举证责任的倒置一般指控方承担举证责任的例外、由辩方承担举证责任的特殊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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