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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推动我国区域法制的顺利实施是完善我国区域法制建设、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必要议题.就当前的区域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进程而言,应当通过对欧盟一体化法制实施的研究来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需要的区域法制实施模式,即以区域利益协调为中国区域法制实施的构建基础,以中央政府、各级地方政府和社会自治组织为实施主体,以公法模式和软硬法共同治理为规范机制,通过完善我国区域法制执行机制和区域法制冲突协调机制来促进我国区域法制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2.
"宪法是公法"的经典表述为宪法是控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的根本法,自然法思想和社会契约论是"宪法是公法"范式的价值基础;"公法与私法"二元划分是该范式的制度架构;"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对峙是该范式的认知模式。"宪法是公法"已成为两大法系根深蒂固的宪法理论基石。  相似文献   

3.
就私法定位而言,在后民法典时代,出于维护民众合法权益,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优化优越营商环境之考虑,应当将私法认定为以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为限,一切具有私法自治因素或者直接关涉私人利益,并且应当为国家权力所保障之法。而以此为据,就私法规范体系的构造而言,在我国民法典颁行之后,应当将民法(或曰一般私法)视为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基本法,而将民法典外之商法、经济私法以及寄居于公法渊源中的附属私法认定为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之特别法,最终形成以民法典所汇纂的民法(包括法典化的商事通则)为“核心区域”,而以民法典外之商事单行法、经济私法以及附属私法等为“边缘区域”的私法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4.
生态修复责任关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实现。中国现行法律中生态修复责任表现为一种行政管制工具和一项法律责任方式。作为一项法律责任方式,司法实践中生态修复责任是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民事责任,属于私法责任。生态修复责任虽有"私法责任"之名,但在私法责任的理论框架下,难以得到圆满解释和适用。遵照大陆法系公私法的二元划分,生态修复责任实为公法责任。此处的公法责任不同于传统的公法责任体系,是环保行政主管机关依赖公法规范督促监管污染者实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责任。公法责任属性下生态修复责任的实现,应当建立起以"行政磋商修复+行政责令修复+行政代履行修复"为主导的公法机制。  相似文献   

5.
公法的繁荣是私法发展的前提。约束公权力的行使,是宪法与行政法等公法的重要任务。没有公法的繁荣,就不可能有私法单方面的完善。私法上的权利确认来源于公法对权利与权力疆界的划分,也就是公法确认权利的范围,没有宪法、行政法等公法对利益资源的合理分配,必将导致私法上的权利规定严重缺乏,窒息私法的发展。我们有理由说,私法的发展有赖于公法的兴旺。  相似文献   

6.
以现代商法的公法化为切入点 ,探讨了商法公法化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以及我国民法与商法的调整模式 ,指出商法公法化使得商法具有了经济法的某些特征 ,但二者之间的根本界限十分清晰 ;商法公法化进一步拓展了普通私法 (民法 )的调整范围 ,但仍未超越私法的领域 ,商法与民法之间仍然为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相似文献   

7.
《民法典》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是生态环境损害重要的救济途径,但立法间私法抑或公法的规定,极有必要明确其规范属性。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具体阐释为修复整体生态环境,使不特定多数人对修复效果达到可接受的状态,保护公共利益和生态利益。然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非等同于恢复原状之民事责任,受制于私法责任实现的技术风险以及割裂利益的趋同性,其无法在私法责任下得到契合解释。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制度保护主体和设立目的出发,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归属公法责任。因此,从公法框架建立磋商后责令修复,之后选择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公法框架展现的制度效果远大于私法框架下的制度效果,其有效运行也有赖于其他法律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8.
私法与公法区分标准的确定应当从研究市民社会的理论入手,并以家庭、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这三者的关系为基础。根据法律的调整对象是否为非国家统治关系,可将私法与公法区分开来。这种区分同时也产生了新的私法观。对于今日中国的民法法典化而言,这种新的私法观有助于将未来的民法典建成宏伟大厦,而不是将其弄成“三根棒棒”;对于民法的理论研究而言,这种新的私法观有助于丰富现有的民法理论,使其更加充实和丰满。  相似文献   

9.
改革开放以来,一体化发展机制有力地促进了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从整体上来看,长三角区域目前形成了以实现全面对接为主要目标的政府协商机制、以促进市场一体化为主要目标的经贸合作机制、以规范市场运行秩序为主要目标的区域协同治理机制以及以实现区域共享发展为主要目标的资源共享机制。然而现阶段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机制也面临利益协调与政策协调机制不健全、推进和保障机制不完善以及考核体系约束等多重挑战。在当前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的背景下,为促进长三角区域实现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应当以市场机制建设为重点,积极推进新型城市合作机制建设,加快跨区域利益协调机制建设,并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现有一体化发展机制。  相似文献   

10.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源自古希腊,在古罗马表现甚为明显.公、私法划分的理论在其发展过程中实现了两次飞跃,第一次飞跃是公法和私法实现了由概念性分类到结构性分类的转变、第二次飞跃是公法和私法从结构性分类到两者的重组与新法域的出现.两次飞跃都充分体现了公、私法划分理论的精神实质,那就是限制和规范权力与维护和规范权利.  相似文献   

11.
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但却承认公有的民法调整并保护民法存在的私有基础。民法是以私有为基础和条件的法。私有是民法之本,民法是私有之法。私有是民法构造的社会经济基础,没有私有就没有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没有民法和民法的精神。制定和完善一个国家的民法体系,提高人的社会地位,必须以发展私有关系为根本,而人的社会地位的提高,又必然成为促进私有关系发展的社会内在动力。任何一种社会体制,都不能割裂人与私有之间的关系。私有作为一种正义的规则,必然决定一个人在现实社会关系中的人格特征。民法与私有的本质联系决定了一个国家的基本社会结构。  相似文献   

12.
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管理手段,行政合同是行政权扩张和现代公共行政兴起的结果。行政合同在性质上表现为行政性与契约性、公法性与私法性、行政性与民事性的结合,在法律适用上则表现为行政实体法与程序法、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混合适用与选择适用。解决好行政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既要遵循行政法、民法与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全面适用行政实体法与程序法,准确适用行政诉讼法,恰当援用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也要采用类推方法适用法律,进而使行政合同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合理的解决。  相似文献   

13.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基本形式。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法律属性是一种带有公法因素的民事合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内容、运行及救济虽然具有一定的公法特征,但是本质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和独立的法人经营权,并且是一种民法上的"准物权"。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私法属性凸显传统公共服务领域公法主治的偏颇,应充分运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私法机制,并坚持公平竞争、平等原则与信赖保护、诚信原则等私法观念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行政特权的限制。  相似文献   

14.
宣告死亡为民法中一良好制度,自应贯彻私法自治原则,申请与否由利害人定夺。惟现代民法从个人本位走向社会本位,公权力于民事主体行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时亦得直接介入。这与私法自治不相冲突,反而是对私法自治的完善。因此,失踪人无利害关系人,或虽有利害关系人但不提出申请,而不申请已经或将会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人民检察院可提出宣告死亡申请。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铁路运输部门既是一个民事主体,同时也是一个行政主体。铁路客运关系是一种公私法的竞合关系。自乘客进站之时起,乘客与铁路客运部门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竞合关系。由于现实生活中人们对铁路部门行政主体身份的认识模糊和我国现行铁路行政法规的缺位,导致铁路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权力时,缺乏公法和私法上的合法依据。据此,未来的《铁路法》改革需要在一种公私法结合的研究视野下展开。  相似文献   

16.
为促进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 环境法与民法需要对话。环境法与民法进行对话的实质, 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两种理论范式之间的对话。环境法与民法在问题意识、历史视域、世界图景、思维方式和价值规范上存在着重大冲突, 这种冲突实际上是民法采取的个人主义理论范式与环境法采取的整体主义理论范式之间的差异所导致。在环境法与民法的对话中, 环境法旨在借助民法的理论范式审视环境问题, 为解决环境问题探寻新的出路; 民法的目的是研究环境问题如何影响了民法、民法学, 而这恰是民法典立法急欲从环境法中获得的启示。为解决环境问题, 环境法与民法需要合作, 以公序良俗原则为联结点, 确立二者在调整范围上的界分。  相似文献   

17.
本文阐述了民法商法化的起源和定义,简要分析了民法商法化的具体表现,意义。并以民法商法化为切入口,分析了民法与商法的界限,对民法和商法的立法模式作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18.
商行为明显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理应以特殊的规范进行规范。对商行为的科学界定及商行为的独立性的注重,对于一个国家商法的定位关系重大,对我国而言,更是关系到《商法通则》的存在价值。我国将来的《商法通则》应摒弃现行的各国基本上均将商法视为民法特别法的错误理念,强化商行为的独有价值,并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以科学地构建我国的商行为立法。  相似文献   

19.
现代法律体系的宏观结构由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三大要素构成。我国现行法律部门体系还有许多不足 ,必须在宪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民商法、行政法 ,特别是要突出经济法的地位。  相似文献   

20.
民法精神是民事法律规范之根本价值取向和立法宗旨的反映,平等、自由、私权、公序良俗等民法精神在法律精神中居于重要地位,对构建和谐社会、提高社会道德水平、指导民法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提高法科学生的民法素养等具有重要意义。培养民法精神应当是民法教学的基本任务,为此必须突出民法精神在民法中的地位,通过讨论式、辩论式和启发式教学,使法科学生正确认识民法精神与民法理论、民法规范以及民事案件之间的逻辑关系,最终确立对民法精神的信仰,并内化为职业品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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