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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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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收账款出质登记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出质登记是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对于质权人保全其质权至为重要.出质登记申请应坚持单方申请主义,但须设计相应救济手段以弥补登记错误.在登记生效主义之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构对登记资料应负高于形式审查但低于实质审查的责任.出质登记宜采声明性登记,但登记期限不应作为登记内容.  相似文献   

2.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婚姻关系审查范围混乱问题突出。理论上呈现为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的"对立"或"交错"样貌,实践中各登记机构做法不一。透视登记的性质、登记机构的权能、婚姻关系的易变和救济的渠道,实质审查既无依据也难以操作。在实质事项程序化的理念下,应确立合理的审查范围与切实可操作的审查标准:审查范围应限于程序性事项,不再审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即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代之以询问笔录;审查标准为尽到必要的审慎义务。  相似文献   

3.
审查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核心环节,确定不动产登记的审查强度至关重要。也许受制于立法技术《,民法典》没有正面回应这一问题,学界与实务的观点和做法也不统一。争点在于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合理审慎标准、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三个维度。从影响审查强度的因素分析,兼顾准确性与效率应是确定审查强度的宏观准则;以登记机关的审查权限和能力为限是中观准则;而在微观层面,不动产登记的审查强度应采“专家审查义-准专家审查义-普通审查义-零审查义务”区分审查说,根据不同的审查事项分别选择不同的审查强度。  相似文献   

4.
市场经济与行政干预的论题历来被学者给予高度的重视,具体到公司登记中,体现为政府在公司登记中应该扮演的是全能政府的角色、有限政府的角色、抑或是完全放任的角色。通过对行政干预的历史演变规律分析从而得出有限政府在当今社会的正确性。在公司登记领域就是要实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登记审查制度。但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之间的界限如何确定?政府对公司登记的干预程度如何确定?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并且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对我国公司登记中的政府角色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5.
现阶段,对于不动产登记审查义务的探讨仍具必要性,且从立法论角度探讨更为合适。不动产登记时,应进行实质审查,但可采取不同制度模式予以实现。  相似文献   

6.
第三人是房产权登记行政案件中一类特殊的当事人.90%的房产权登记类行政案件中都会有第三人参加,他们的权益在司法审查中可以用"高风险、低保障"来概括.实践中的数据统计也表明房产权登记行政案件中有接近六成是第三人与被告一起败诉.登记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审查不严、行政诉讼举证规则对第三人不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理念根深蒂固等是造成第三人权益容易受损的几个主要原因.保护好第三人的权益,就需要对以下制度进行完善:明确合法性审查的标准,规定登记机关的实质性审查义务;完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有条件地选择第三人递交的证据;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限制优先购买权;完善不动产错误登记赔偿制度,建立错误登记赔偿基金制度.  相似文献   

7.
船舶登记的行为性质辨析,是规范船舶登记行为的前提.虽然存在"类型区分说"、"行政确认说"、"私法行为说"、"准行政行为说"、"公私法双重属性说"等观点,但基于概念的厘清以及行政规制的需求,应认定船舶登记行为是行政登记的类型之一,本质上是一种独立、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船舶登记产生的纠纷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管窥船舶登记的司法审查现状与问题,主要聚焦在审查模式的选择困境、超过起诉期限的判断标准不清、原告资格的认定缺乏判断规范、司法的天平基本偏向船舶登记机构等方面.基于司法的指引功能,未来法治化完善路径包括确立审慎合理的船舶登记审查模式,严格规范船舶登记行为,建立标准化的起诉期限与原告资格判断框架以及丰富判决形式.  相似文献   

8.
对专利权使用效益的审查 ,可帮助企业评价已实施专利权的实际经济效益 ,并为是否实施或引进一项专利权的决策提供必要的依据  相似文献   

9.
我国行政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践对行政登记的性质存在很大争议。本文旨在在功能和结构两个方面探讨行政登记行为的性质,将行政登记作为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模式看待,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对行政登记行为司法审查的标准,使理论与实践有机衔接。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企图通过行政诉讼解决民事纠纷之实例频现于行政登记领域,尤以房屋登记行政诉讼案最为典型。然而,大量涌现的类似诉讼现象却难逃正当性拷问,在其背后潜藏着两个误区:撤销行政登记必然影响民事法律关系变动、行政诉讼撤销判决必然存在适用空间。两个误区的形成分别源自对行政登记功能定位的片面认识与对行政登记合法要件的抉择失当,因而有必要从功能定位的视角厘清许可式、确认式、公示式登记对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影响,也有必要探讨实然与应然、长远与当下所应采取的审查方式,进而确定该审查方式下行政登记在司法审查中所应确立的合法要件,以上举措是走出前述误区的关键。  相似文献   

11.
文章通过分析中国现存不动产登记现状,认为不动产登记交由行政机关负责更为妥当,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是我国立法的必然选择。提出我国应确立不动产登记的实质审查,并建立审查责任的分化制度,因登记机关的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害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2.
2015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正式公开,其中第63条,尤其是第1款和第2款引起广泛关注,在这之前,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专利权审查义务的疑问似乎从中已经得到答案,可以说这是专利法发展进程中不小的进步.遗憾的是,该条款直接模仿《侵权责任法》第36条之规定,使其还不能完全适应专利权保护的特殊环境,当中仍有大量细节值得推敲.条文里,“网络服务提供者”到底指的是什么,“专利权审查义务”局限性是什么,确立的“通知—删除”规则在专利权侵权投诉中又该如何使用,都直接关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及如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这些问题还有待进一步审慎思量.  相似文献   

13.
商事登记程序作为商事登记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商事登记制度的核心。本文在梳理商事登记程序制度功能的基础上,剖析了我国商事登记程序立法的现存问题,重点探讨了我国商事登记程序立法的完善思路,具体包括改革前置审批程序,试行后置审批制度;确立形式审查原则;建立注册官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实行登记管理网络化;构建登记公示制度;建立瑕疵登记的补救机制;明确登记行为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4.
在近一年实践过程中,我国的立案登记制已略显成效,但也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在立案登记制度是否需要审查,其为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如何明确立案登记中形式审查的审查标准和范围,如何保持好立案登记形式审查程序与后续的审判与调解程序之间的零缝隙衔接等方面还需要不断完善。只有这样,立案登记制度才能真正实现理论来源于实践并积极作用于实践的良性诉讼循环。  相似文献   

15.
公司登记机关的变更登记行为,从其性质上分析应当属于行政许可,公司登记机关对变更登记材料应当进行实质审查,而不是形式审查。而登记机关撤销变更登记则必须以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文书为依据。  相似文献   

16.
专利确权制度是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长期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在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中,出于提高审判效率和妥善解决纠纷的目的及要求,已有法院尝试突破"行政一元制"确权模式的藩篱,有逐渐从完全遵从专利权的有效性推定向主动审查专利权效力问题过渡的趋势。在青禾公司诉共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原告涉案专利权不具备创造性授权条件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并未直接认定涉案专利权无效。最高人民法院诉诸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对一审法院有限审查的做法予以肯定,但又以现有技术抗辩的基本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纠结之状凸显无疑。发回重审,可能的局面会是重回法院中止诉讼,等待专利无效宣告结果的老路。"行政一元制"确权模式导致专利侵权案件审理周期过长,亟待对之进行改革。现有改革方案可分为"赋予法院专利权效力审查权"和"确立专利权当然无效抗辩制度"两类。然而,现有改革方案各有利弊,有的缺乏理论支撑,有的缺乏实效性,且存在较大分歧,无法达成统一意见。理想的改革方案应当是赋予法院恰当的专利权效力审查权,从而既能使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彻底解决涉案专利权的效力问题,同时又具备理论的支撑且不至于引发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现实冲突。法院与专利行政部门分享专利权效力审查权具有互补性而非替代性。赋予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审查涉案专利权效力性纠纷的权力并不会过度增加法院的负担,亦不会对专利行政部门职权的行使产生过大影响。同时,我国权力配置始终遵循功能主义原则,在不同机构之间分配具有争议性的权力时,所考虑的是将权力配置给最具有功能优势的机构。赋予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审查涉案专利权效力性纠纷的权力符合我国权力配置的原则。最后,我国法院当前审理专利案件的队伍已经较为庞大和专业化,积累了审查专利权效力问题的丰富经验并提升了专业能力,足以胜任专利权效力审查工作。"二元制"确权模式具有合理性与可行性,有望解决我国现行专利确权制度所引发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法院在审查婚姻登记行为的合法性时,应以认定事实错误或未对事实进行充分说明或调查等内容违法事实为依据,判断其行为本身是否违法。在认定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尽到审查义务方面,原则上应依据"行政程序中的职权调查主义",对作为其决定标准的事实,在职务上予以说明,如有必要,并应为充分的调查和提出证明。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如一方当事人提供虚假身份证明,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及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考虑,登记机关应进行实质审查。对尚未尽到注意义务或仅实施形式审查的登记行为,应视为违反审查义务,在一方当事人提出质疑时,由登记机关予以撤销。  相似文献   

18.
创业板公开的专利信息因具有对上市公司创新能力的评价作用,为影响投资者股市行为的重要参数.现阶段创业板上市公司在主要无形财产中披露的专利信息,多数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鉴于这两类专利无需经实质审查即可授权,可以运用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对其进行较为权威的评价.构建创业板上市公司专利权评价报告披露制度将提升专利信息的客观性和全面性,降低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创新能力的误判,有效减少创业板市场虚构创新能力并损害投资者利益现象的发生.  相似文献   

19.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因股权转让中提交虚假材料,公司登记机关作出撤销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涉及到剥夺股权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因变更登记事项均系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也是股东会决议的事项,因此,登记机关在作出撤销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时,除了要进行实质性审查,还必须有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为依据.  相似文献   

20.
婚姻登记行为是婚姻登记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活动。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结婚或离婚的申请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审查分为程序性审查与实质性审查。程序性审查涉及效率问题,实质性审查涉及公正问题,两种审查方式缺一不可。在婚姻登记审查过程中,应该将效率与公正有效地结合在一起,以确保婚姻登记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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