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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人体器官移植犯罪主要包括人体器官买卖罪、强制摘取人体器官罪、非法使用尸体罪和异种器官移植罪。我国刑法对此类犯罪存在立法缺失,是导致这些犯罪日趋增多的主因,因而刑法有必要对这些新型犯罪进行规制,并将其分别置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  相似文献   

2.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关涉的犯罪包括可以直接进行理论解释的犯罪和需要修补、增设的犯罪两种情况。通过刑法解释,《条例》第25条"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刑事责任不能全部在刑法中得到回应和落实,因而无法做到全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而,我国刑法需要增设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刑法条文,修正增补的方式可以继续采取《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增补这方面的犯罪既可以严密刑事法网,又有利于刑法典与附属刑法之间保持协调,同时也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刑法典规定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3.
计算机病毒犯罪以计算机病毒为攻击工具,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具有危害面广、隐蔽性强、破坏力大、随意性强的特点。我国刑法将本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存在明显错位,应将本罪独立成罪并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未成年人和单位也应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对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样应定罪处罚;在刑罚上,应考虑增设财产刑和资格刑。  相似文献   

4.
人体器官移植为人类的一项伟大的医学技术,但是由于我国人体器官供需矛盾突出,诱发了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确立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但是新罪名的出台,却并没能完全堵住人体器官地下交易。认定该罪需要进一步明确组织者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医疗机构以及医生的责任承担等。  相似文献   

5.
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一个类罪名、章罪名,被规定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分则第二章,仅次于<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重视和予以重点打击的态度.而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公共安全"的准确界定,无疑对正确把握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6.
我国由于器官资源稀缺,相关立法不完善,导致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犯罪逐年增多,且呈现出组织化和专业化的特点。为打击和遏制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犯罪的发生,《刑法修正案(八)》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入罪,但该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犯罪的规定仍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信息时代产生的一种新型犯罪,我国刑法第285条对此作出规定。然而,该罪在罪名、犯罪客体和对象、犯罪主体、刑种和量刑、刑事管辖权等方面都存在一些立法缺陷。因此,从立法层面应规范罪名的表述.适当扩大犯罪对象的范围,增加单位犯罪主体.增加本罪的刑种,提高本罪的刑度,明确本罪的刑事管辖权。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在第六章第六节中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以惩治环境犯罪。现有环境犯罪立法体系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出立法体系不完善、环境犯罪立法保护范围过窄、犯罪构成要件界定模糊、刑事责任实现不足等问题。环境犯罪立法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应注重环境保护,实现惩治犯罪同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以重构出符合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的环境犯罪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9.
法益是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其中由刑法所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就是刑法上的法益。旧刑法将环境犯罪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新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专设一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说明立法者对该类犯罪的法益作出了调整,刑法理论必须根据刑法规定重新确定保护法益的内容,进而对犯罪构成要件作出新的解释,环境权作为环境犯罪的法益,既具有立法上的根据,也具有司法上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第249条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规定,对我国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的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条文简单、笼统的规定与实践中出现的各种破坏民族关系的行为越来越不相适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犯罪客体与本罪在实践中出现的多种犯罪行为性质不符,并且由此导致本罪在刑法分则体系中定位不准确。同时,该罪与其他煽动型犯罪相比也存在着不符合煽动型犯罪的一般特征与缺少相对应的实行行为犯罪的问题。在极端民族主义与恐怖主义日益紧密结合的今天,刑法对本罪的简单规定也不利于国家对恐怖主义的严厉打击。因此,我国有必要对包括本罪在内的涉及民族关系犯罪进行立法上的完善。  相似文献   

11.
给出了计算机犯罪的概念。简单介绍了目前我国刑法中对计算机犯罪的惩治规定。分析了新形势下计算机犯罪的特点、危害和发展趋势 ,指出我国刑法中对计算机犯罪的刑事立法与当前计算机犯罪的形势相比已经严重滞后。在此基础上 ,结合我国刑法 2 85、2 86及 2 87条有关计算机犯罪的规定 ,从计算机犯罪的主体、客体、依法定刑等方面提出了完善计算机犯罪刑事立法的建议。包括将计算机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 ,将破坏计算机硬件后果严重的行为纳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范围追究刑事责任 ;计算机犯罪的主体应增设法人犯罪 ,同时计算机犯罪的客体应进一步完善 ;在量刑方面 ,提出对计算机犯罪及计算机关联犯罪应从重处罚 ,并增设财产刑和资格刑  相似文献   

12.
《南都学坛》2018,(2):61-73
"恐怖活动犯罪"宜作为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亚类犯罪设专节予以规定。从完善我国反恐刑法分则中的具体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立法之考虑,建议增设新的纯正的恐怖活动犯罪,即增设入境发展恐怖组织罪、包庇或纵容恐怖组织罪等纯正的恐怖活动犯罪,将基于恐怖目的实施的相应犯罪作为从重或者加重情节。在非纯正的恐怖活动犯罪的立法完善方面,建议增设危害航空飞行安全罪、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罪、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罪以及邮寄危险物质、物品罪和关于"核犯罪"及"核恐怖活动犯罪"。在补充和完善相应的罪刑规范时应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我国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实践需要,这是我国反恐刑法奠立的基础;二是我国担负的反恐国际义务(基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反恐国际条约),反恐刑法必须与国际条约义务相承接;三是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意大利、俄罗斯)等反恐刑法立法经验。恐怖主义的国际化趋势使得各国在惩治恐怖活动犯罪方面相互借鉴、取长补短,以达到严厉打击各类恐怖活动犯罪的目的。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进行了大幅修改。这次修改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门槛,扩大了其适用范围,增强了刑法在惩治环境污染行为方面的威慑力。但是,本次修改仍有不少疏漏之处。例如,《刑法修正案(八)并未给出"严重污染环境"的判断标准,也未明确"有害物质"的范围,其量刑设计也沿用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规定,并未结合实践需要进行适当调整。"两高"应采用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本次修改存在的诸多疏漏予以补救,以回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刑法在打击环境犯罪,保护环境法益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相似文献   

14.
完善我国期货犯罪立法浅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通过对我国期货犯罪立法缺陷的分析,结合国外期货犯罪立法的经验,提出我国刑法中应增设"期货欺诈罪",并对如何进一步完善刑法对期货犯罪处罚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15.
当前,对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妨害作证罪设置合理性受到众多质疑,主要归结为两点:一是在立法技术上,犯罪主体具有特定指向性,罪状具有模糊性和宽泛性,第306条与其他条文出现竞合;二是在立法价值上,本罪设置具有职业歧视性,并且违背立法理念。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有三:废除本罪或者修订主体和罪状;建立和完善律师惩戒制度;转变观念,确实保障律师权利。  相似文献   

16.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表述在我国刑法条文中仅出现一次,作为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补充规范,其与第96条所述"违反国家规定"并不是相同意义上的概念,两者并不冲突。将部门规章纳入此罪的前置法当中,既具有立法目的和体系地位上的正当性,也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尤其在大数据环境下,能够对相关犯罪给予严厉打击,更好地满足个人信息的保护需求。  相似文献   

17.
依照恐怖主义犯罪的发展进程,可将恐怖主义犯罪分为恐怖主义预备罪、恐怖主义行为罪、恐怖主义关联罪;在风险社会下,应转换刑法思维,充分发挥刑法的预防机能、综合运用替代性措施、加强横向抑制策略的研究,以期对我国刑事立法的完善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18.
社会利益价值的多元化导致法益概念的日渐扩展,生态法益成为新的法益类型,但并不必然意味着应当在刑法中改变现行基本体系和结构另起炉灶。为彰显生态刑法的重要性,生态犯罪的刑法体系应当以现行《刑法》第六章第6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为基本体例。以风险防控为分析工具,改变生态刑法人本中心的价值观,重估生态在刑法法益中的独立意义。在生态犯罪的罪量认定标准上,通过弹性的罪量标准设计,建构多维的评价标准,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未被明确列举的危害行为处罚间隙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妨碍信用,通常是指在商业活动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毁损、背弃诚实信用,具有欺诈性的行为。我国刑法对妨碍信用犯罪规定的缺陷和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妨碍信用犯罪的主体限制过窄;二是对妨碍信用犯罪的行为方式规定的比较单一。妨碍信用犯罪的立法完善模式,可以采取增设新罪的办法,将之纳入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八节的扰乱市场秩序罪中。  相似文献   

20.
我国对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刑法规制和理论评价总体上而言是比较科学合理的,主要表现在从广义意义上来理解本罪的犯罪主体、对行为方式的规定采取概括综述式的表述方式以及对犯罪对象“在押人员”内涵的合理限定等几个方面。我国应吸收外国刑法及其理论中的合理因素,扬弃我们的不足成分,重点应该正确厘定该罪的主观罪责,调整对该罪罪质的类属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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