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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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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很好的体现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及时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必要的司法解释;确立一个具有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执法机关:建立针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具体法律调整机制。  相似文献   

2.
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反不正当竞争法确立了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 ,是知识产权法体系中具有基础地位的一般法。与具体知识产权相比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利较为不明确、专有性较弱 ,只是一种消极权利。相对于具体知识产权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起到补充作用。在两者对某一问题都有规定的情况下 ,具体知识产权规则应优先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解释具体知识产权规则、弥补具体知识产权规则的漏洞、解决具体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覆盖具体知识产权规则调整不到的领域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反不正当竞争法孕育和催生了新型知识产权规则 ,使得知识产权法成为一个开放的体系 ,是知识产权法的生长点。  相似文献   

3.
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知识产权不是它的直接目的,它只能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同时间接地起到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必然存在缺陷。文章论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我国中药知识产权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国外不断占有和盗用我国中药科研领域的创造成果以及市场资源,致使中药自主竞争优势不断丢失,极大损害民族医药企业的利益,破坏中药市场的竞争秩序,使民族利益遭受损失。在“法定主义”局限下,利用既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中药知识产权存在障碍,但可以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兜底保护的作用及宽保护方式,救济中药知识相关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有重要的意义,既引导了保护理念又提供了制度空间,还扩展了保护范围,其提供的保护措施在于否定专利抢注行为、保护中药商业秘密、保护中药识别性标志和用一般条款实现兜底式保护。从保护中药知识产权角度提出完善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反不正当竞争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保护知识产权依然是各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重心所在。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比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因而弥补了其单一保护的不足。有关立法,如商标及其他识别性标志的反不正竞争保护,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存在疏漏,应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制度替代。传统知识产权法存在固有的局限,对知识产品的保护是不完全的,有些知识产品也不适合通过划定产权的方式来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纳入了权利生成的道德标准,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和范围得以扩张,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手段和救济方式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相似文献   

7.
《反不正当竞争法》部分条款不明确,有关条款之间未能协调一致,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有疏漏,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有失偏颇等立法缺陷的存在也是显然的。本文就此作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  相似文献   

8.
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总被引:24,自引:0,他引:24  
在中国法制体系中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关系需要重新审视 ,学术界较普遍采用的“反不正当竞争权”的提法并不科学。不正当竞争法对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的保护是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补充  相似文献   

9.
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中国的知识产权单行法,需增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附加保护。使真正想维持市场公平的司法者及行政执法者不再冒“适用法律不当”的风险,也使真正的公平竞争者在市场上站住脚,应当是修改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着眼点,也是完善中国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制度的主要着眼点。  相似文献   

10.
“其他知识产权”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三大传统知识产权一样,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学教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鉴于对传统知识产权的教学是循着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立法规定展开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教学理应以现行法为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提供了兜底保护,立法将假冒注册商标等标识与侵犯商业秘密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将禁止假冒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规定为典型的反不正当竞争类型。知识产权法学教学中,其他知识产权的教学应当立足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不正当竞争”,教学重点应当围绕其他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产权的竞合和对传统知识产权的补充展开。  相似文献   

11.
职业体育运动中的反垄断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职业体育运动中的反垄断问题,指出职业体育运动作为一项产业,必然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我国反垄断法没有对职业体育运动实施反垄断豁免。职业体育运动中的反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资方卡特尔、滥用垄断地位、联合拒绝交易、并购、行政性垄断等。鉴于职业体育运动既竞争又合作的特性,反垄断法对这一领域竞争者之间的联合行为,应用合理原则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2.
腾讯360案是我国反垄断法颁布以来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的一起网络竞争案件,该案反应了网络竞争的特殊性给我国反垄断执法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网络经济所具有的网络效应、消费者的锁定效应和双边市场的特征以及网络市场竞争和传统物质市场竞争的区别都使得腾讯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有所不同,腾讯停止用户QQ服务具有一定的"正当理由",因此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相似文献   

13.
行政垄断是指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斥和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过程中的一大障碍。文章对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行政垄断的本质、根源及其治理机制进行初步分析,试图为治理行政垄断寻找一种思路。  相似文献   

14.
反垄断法安全港规则在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地区)已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实践,其中的根本动因是反垄断法的普遍适用性和其规制对象的复杂性之间存在冲突,立法者和执法者需要引入合适工具来予以平衡。安全港规则与反垄断法上的合理原则、豁免制度及适用除外制度既存在密切联系,也存在显著区别。在内容上,由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危害性较大,反垄断法安全港规则不适用该类行为;在适用条件上,以市场份额要件为积极要件,并排除严重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适用。反垄断法上的安全港规则可被划分为合法性推定与豁免推定两种运行模式。我国学术界针对反垄断法引入安全港规则存在一些质疑,但这些质疑是可以化解的。我国反垄断实践中已对该规则进行了初步探索,为该规则的构建积累了初步经验。我国有必要在立法中引入安全港规则。引入时应把握以下几点:排除横向垄断协议、转售价格维持协议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严重损害市场竞争行为的适用;采取市场份额标准为主、替代性标准为补充的安全港标准;坚持差异性与统一性相结合、稳定性与灵活性相协调的原则。  相似文献   

15.
家庭冷暴力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当前我国没有对家庭冷暴力进行法律规制,随着实践中家庭暴力形式的变化,我国应该将它纳入到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范畴,在法律上对之进行明确界定,并通过建立家庭冷暴力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家庭暴力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和建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等使得对家庭冷暴力的法律规制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16.
大学理念的构建必然涉及高等教育哲学观,目前国内外流行着认识论、政治论、生命论和智慧论等四种不同的高等教育哲学观。文章比较了这四种不同的高等教育哲学观,分析它们之间的内在相通性和逻辑契合性。然后从哲学视角建构了大学“四定理念”体系。  相似文献   

17.
政府监管家装建材市场的系统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家装建材市场“鱼目混珠”现象屡见不鲜,对公众生命以及国家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政府部门监管的缺位是建材业不良竞争泛滥的重要因素,文章从目前家装建材市场的现状着手,分析了政府监管存在的误区,并且从政府职能部门自身、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以及行业协会自律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8.
我国四大国有银行有相继提高ATM机跨行取现手续费标准的经营行为。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原则禁止经营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首先要判断经营者是否处于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存在滥用行为,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滥用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我国应不断完善有关法律规定,以使通过私人诉讼遏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成为可能。通过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可以更好地维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效益,实现消费者利益最大化。  相似文献   

19.
我国反垄断法应当设置刑事制裁制度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非法垄断行为直接侵害自由、公平的有效竞争秩序,破坏市场经济的自由根基,进而损害国家利益、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应刑罚性”。因此,我国反垄断法应当设置刑事责任制度。我国应当学习借鉴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方面的经验,运用本身违法原则或“先行政后司法”原则来分清垄断行为的罪与非罪界限,对行政垄断、卡特尔、纵向价格限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实施刑事惩戒,充分发挥刑罚在竞争法律责任体系中的补充作用。  相似文献   

20.
大型数字平台企业以消除潜在竞争威胁、巩固既有垄断地位为目的对初创企业的猎杀式并购,对各反垄断辖区的经营者集中规制是一个重大挑战。由于初创企业成立时间短、规模小,此类并购通常达不到事先申报标准而不能进入竞争审查程序,而且即便进入后续的竞争审查,也由于竞争损害评估与证明困难而难以被合法制止或得到救济。鉴此,欧美国家在补充事先申报制度漏洞、挖掘现有竞争审查制度进路下的执法资源之外,开始借助对大型数字平台的专门立法,为平台并购设置“特别化”规则。我国对大型数字企业猎杀式并购的反垄断规制,亦有必要双管齐下,两条进路并举:一方面完善事先申报制度,针对数字企业并购特点调整竞争损害评估方法,必要时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引入事后规制之中;另一方面,针对特定关键企业,对超级数字平台的合并收购设定特殊的竞争审查规则,实行竞争损害举证责任倒置,从根本上缓解执法机构的举证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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