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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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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鉴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质,农村妇女离婚时在争取这方面的权利时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多,例如,不合理的村规民约的存在,相关制度的操作性差等等。从物权和家庭共有财产的角度分析,仅讨论因结婚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妇女在合理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使农村妇女在离婚时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相似文献   

2.
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处于流失之中,并且其未能合理分享集体土地的收益,应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配套措施,以强化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3.
采用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广西农村妇女尤其是未婚、已婚、离婚、丧偶等四类妇女土地权益的现状进行了研究。从国家方针政策的制约,导致农村土地小调整次数无章可循;"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结构弱化了女性群体利益;法律与政策上的不完善,导致土地承包中实际操作困难等四个方面分析了广西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不力的原因。最后提出,应加强相关立法,全面贯彻落实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规定,实行土地权利共有人登记制度,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流转方式,明确土地权的归属问题,加大立法、执法、司法部门的配合力度,共筑一个强有力的、有效可行的妇女土地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民法学伪命题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法学意义而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概念的模糊性、制度产生的政策性、制度构建的非权利性都决定了在民法学领域其根本就是一个不应成立的命题,流转的具体形式更是没有跳出传统民法权利实现的范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实质是民事权利的间接实现问题,传统的民法理论完全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但关键在于要为权利的间接实现提供制度保障,才有可能在民法学意义上既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实现,又促进土地的规模经营。  相似文献   

5.
三权分置背景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意蕴是,最大限度地剥离土地承包经营权超载的、原本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公法层面的生活保障功能和农村治理功能,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回复完全的物权属性。由于现行法律将土地承包权的内容附着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进行一体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功能内容迁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将土地承包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是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回复物权属性并达到改革目的的根本方法,其中土地承包权是成员权的具体权能,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这与三权分置下的土地承包权不是一个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出土地承包权而形成的这个新权利将具备包括抵押在内的完全的处分权能,其应当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名称,并应当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模式设立。  相似文献   

6.
《物权法》颁布后,我国独特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正式确立。《物权法》也首次不区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种类而统一规定——在承包合同生效时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这样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变动具有特殊之处。通过比较的分析方法发现,由于两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着天然的不同之处,其设立的情况也有所不同,所以法律还是需要根据不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类型进行不同的法律调整。另外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登记的效力在学界也存在着争议,通过案例分析,主张法律应规定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登记对抗的效力,同时也应完善细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异议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7.
部分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遭受村民自治规范的侵害是不争的事实。村民自治规范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农村妇女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关土地权益的依据。村民会议的议事规则及传统的习俗与文化观念等,使得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村民自治规范获得了村民的认同和支持。法律在调适村民自治规范上虽有进展,但仍存在很大的局限,应该确立司法审查机制、行政问责机制等,以加强对村民自治的监督,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  相似文献   

8.
中国农村妇女土地权利问题的实证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在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初始分配中,大多数妇女得到了公平的土地权利;但是女性在因婚嫁等原因而迁移时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土地权利流失现象,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相关法律出于保护和稳定农户承包权的需要而做出的30年不变的规定与我国农村"从夫居"习俗的冲突;土地政策的不稳定和不统一影响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连续性;因男女地位不平等导致的离婚妇女无法获得土地承包权,等等.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问题,必须确认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加快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加强法律保障,确保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广大农民长期的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9.
土地所内含的资源与财产双重属性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兼顾土地社会保障功能与经济效率功能的实现。而当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与流转实践,在没有后继保障措施条件下片面追求流转的经济效率价值,面临诸多问题,不具有可行性。承包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法理论演进对解决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可逆性,兼顾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意义重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下的"两田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在满足不同类型农户的利益诉求、克服承包经营权流转障碍方面优势明显,具有可持续性和可推广性。但是从长远来看,变农村土地的直接保障为间接保障,纯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济效率价值,建立新型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才是最终选择。  相似文献   

10.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形式上的无期限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农村实行的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所有权人仅具有设立用益物权的功能,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在于实现农用土地在集体农户之间的分配。为保证农用土地的正常使用和承包农户对土地的投入,必须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连续性。土地承包经营权形式上的无期限性能够真实体现用益物权本身的价值,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和抵押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11.
当前农村土地承载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存保障的双重功能,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民社会保障权之间发生了明显的冲突,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同时也阻碍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顺利构建。论述了土地保障与社会保障权利2种权利在属性上有着本质的不同、在社会功能上存在着内部的冲突与外部的重叠、权利保护上存在的优先顺位关系。提出3点启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利用是农民社会保障权实现的物质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合理利用离不开农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民社会保障权应该各司其职。  相似文献   

12.
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重要创新。实践中,我国已经出现浙江"绍兴模式"、湖南"草尾模式"及安徽"宿州模式"等典型模式。我国应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并总结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实践经验,构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法律制度。立法上应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客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全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权利赋予与义务负担,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设立与生效、登记公示、变更和终止等运行机制的设计,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3.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活动中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原则,具体包括: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和经营权流转形式多样相结合原则,意思自治与物权限定相结合原则,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原则,提高效率、促进生产与保障安全、维护秩序相统一原则。  相似文献   

14.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内涵界定研究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目前,理论上和实践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内涵重要理论问题学界尚未达成共识,存在以"保留(土地)承包权、转移土地经营权(土地使用权)"、"转移(或者让渡)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等为实质内容或依据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内涵的不同观点,其内容差异大,且都存在明显不足.统一采用法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名称是界定其内涵的关键.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型流转和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保留型流转这一客观事实,应以"移转(或者转移)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部分权能"为实质内容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内涵.  相似文献   

15.
因婚姻状况变化而流动的农村妇女,在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关财产权益时,面临法律上的两个难题:妇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和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决议的调适.<妇女权益保障法>应该明确认定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据和途径,规定政府和法院应承担起调适侵害、剥夺妇女土地权益的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决议的职责.  相似文献   

16.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核心价值有二,一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二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及流转的登记对抗主义模式有利于上述核心价值的实现,《农村土地承包法》应予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有利于上述核心价值的实现,《农村土地承包法》在修改时应予明确规定。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入人应具有农业经营能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经发包方同意,不利于上述核心价值的实现,《农村土地承包法》在修改时应予摈弃。  相似文献   

17.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方式之法律性质研究述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主要包括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和抵押六种。目前学术界和实践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各种主要方式之法律性质认识不一致,差异较大,不利于依法规范和正确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为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达到符合条件“自愿、规范、有序、依法”之客观要求,真正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各种主要方式之法律性质界定尤为重要。本文研究结论是:转让、互换和抵押属物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包和出租属债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入股属股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相似文献   

18.
《物权法》颁布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征收补偿既是理论需要又是实践需要。在理论上,土地所有权的征收已不能消灭土地上存在的作为独立用益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实践上,如不征收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失地农民的经济状况相比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会显著恶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收补偿应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价格为计算标准。同时,在征地补偿时,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补偿与土地所有权征收补偿、安置费补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加以区分。  相似文献   

19.
《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系以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为基础,区分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后者仅实行债权保护,力度不够;对登记对抗效力主义中的第三人在解释上宜限于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处在相互矛盾的法律关系立场上的人,以更周延地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丰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对“其他方式”采宽泛解释,但是对割裂性流转如转让等仍应持谨慎态度。  相似文献   

20.
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改革是土地法制改革中的一项核心议题,它在现行土地法体系的多重目标和逻辑下存在显著的制度冲突和权利限制问题,破题的关键是厘清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逻辑和原则。这要求将财产权逻辑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逻辑主线,将多元目标拣选、提炼为两项原则——即农民权利实现机会和承包经营权益的绝对保障,并以这两项原则划定财产权逻辑的适用前提,而未被转化为原则的其他目标则只能在不违背主线逻辑的前提下设定和适用为该目标服务的规则。在此基础上,制度改革的思路将趋于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同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经营权共同构成三层次的权利体系。集体所有制仍然是制度前提,土地经营权将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土地所有权)为基础获得创设并承载旧制度未竟的使命,就长期而言,曾施加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转让、抵押、期限上的限制将逐渐弱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再分配将吸纳更多授权性(自治性)规范,但出于经验性考虑,短期内的制度调整仍有待变通设计与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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