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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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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现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模糊,主体虚置,权能不完整,客体不确定,承包经营合同性质不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改革完善,需要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内涵;构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明确农民集体成员的权利内容以及成员资格获取及退出机制;完善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法律权能;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征用制度;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性质。  相似文献   

2.
“三权分置”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表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植根于“两权分离”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已经难以满足“三权分置”下的农地改革实践,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构造体系的缺陷集中体现在:权利属性与权利主体的模糊性;行使主体与行使机制的不健全;权能体系和保障机制欠缺。未来立法应该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构造体系与农民集体成员权综合治理体系进行科学的立法表达。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构造体系需要:明确特定社区范围内的成员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行使主体;丰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体系。农民集体成员权是克服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缺陷的重要设计,建构其综合治理体系应该在理论上厘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民集体成员权之间的关系,设计出科学可行的集体成员身份认定标准,丰富农民集体成员权利体系,健全农民集体成员权利行使规则与救济规则。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我国“三农”问题日益严重。其原因主要在于现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存在诸多缺陷。改革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势在必行。在诸多改革思路中,国有化与私有化的主张均存在根本缺陷,坚持并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才是合适的选择。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为:所有权代行主体不明确;所有权权能虚化;所有权权属登记制度不完善。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必须:确立合理的代行主体;强化基本权能;健全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4.
在城镇化背景下,农村土地产权主体的虚位与政府运行的不规范,是造成土地经营困境的根源。在资源约束与利益驱动下,政府在土地经营中规避了国家的土地管理政策,通过对土地征用程序的掌握,来控制土地收益的分配规则和过程,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剥夺了农民的土地权利,加剧了各方主体围绕土地而引发的利益冲突。要调适政府的土地经营行为,应从产权改革与政权建设两方面入手:通过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完善农村土地集体的所有权权能,真正还地权于民;通过政权建设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政府利益的约束机制,建立以市场为核心调整和平衡各主体利益的体制,使各方共享土地交易的福利。  相似文献   

5.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是我国土地权属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长期以来围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实践中纠纷叠起,理论上争论纷纭。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不明、权能弱化是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面临困境的主要原因。在对当前各种改革思路具体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走多元化”之路,行“三元制”方案的设想,以探寻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的出路。  相似文献   

6.
我国正式确立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产权格局。"三权"的权利属性是什么?"三权"之间是什么关系?"三权"的权能构造是什么?这三个问题至关重要,关系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价值走向。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权是承包权、经营权的根源。承包权是成员权,经营权是用益物权。承包权是经营权产生的原因,经营权是土地上的身份性权利和财产性权利发生分离的结果。承包权的权能包括承包土地权、分离对价请求权、征地补偿权、监督权、放弃权;经营权的权能包括自主生产经营权、获取补偿权、获取补贴权、抵押权、继承权。  相似文献   

7.
中国土地征用制度中农户产权残缺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以中国土地征用制度中关于农户产权残缺的具体分析为基础,说明了引起农户产权残缺的主要原因是政府和农村集体在征地过程中角色错位,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缺失以及缺乏维护和保障农户土地权益的法律法规,认为当前农户土地产权残缺严重损害了征地农户的土地收益,结合新制度经济学和产权经济学的核心内容,最后指出从改革土地产权制度、规范政府行为和建立司法救济制度角度解决农户产权残缺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8.
宅基地试点地区出现了农村土地市场这一新型土地市场。农村土地市场是县域农村成员间的宅基地交易市场而非城乡土地市场。农村土地市场下宅基地“三权分置”遵循集体所有权强化、资格权实化、使用权限定化的权利运行逻辑。宅基地“三权”不是“分离—独立”的权利关系而是“统分—主次”的权利关系。宅基地集体所有权派生出资格权,所有权的强化促进了资格权的实化。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统筹、配置、限定和管制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宅基地资格权的实现优先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宅基地“三权分置”立法应坚持首先保障居住功能、优先实现生产资料功能、有条件激活财产价值和强化集体土地治理能力的取向,并保证规范制度设计的系统性。  相似文献   

9.
《民法典》编纂中,农地“三权”分置既不应分解、架空或舍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宜将其准所有权化或认定为自物权,而应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土地承包权”的称谓并充实其权能,使其回归本来的用益物权属性。《民法典(草案)》《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一审稿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设计存在一定缺陷。《民法典》中的农地“三权”分置应采用“农地集体所有权(自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债权)”,而非“农地集体所有权(自物权)、土地承包权(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用益物权)”之结构。在农地法制改革中,应坚持和落实农地集体所有权,而不能将其虚置;不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认定为扮演所有权的角色,而应坚持其为派生自农地集体所有权的用益物权定位,并以充实其用益物权权能为基点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造;土地经营权应定位为分离自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性权利。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权利定性和权利称谓,不应受土地经营权生成和定性的影响,也不应被“土地承包权”所替代。在充实土地承包经营权之用益物权权能前提下,经由债权定性的土地经营权的生成和流转,助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乡村振兴的实现。  相似文献   

10.
完善我国农地所有权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我国"三农"问题日益严重.其原因主要在于现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存在诸多缺陷.改革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势在必行.在诸多改革思路中,国有化与私有化的主张均存在根本缺陷,坚持并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才是合适的选择.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为:所有权代行主体不明确;所有权权能虚化;所有权权属登记制度不完善.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必须:确立合理的代行主体;强化基本权能;健全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1.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呈现为“共有私用”的地权形态。农民集体包含了权利主体、关系主体和制度主体,三者的弹性关系赋予农民集体以实践本位的存在模式。农民集体扎根于土地秩序之中,且从土地秩序中汲取政治动力,推动了土地政治过程。土地政治过程内在于集体土地制度的实践逻辑,体现了权利与权力、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土地政治过程塑造了集体的统一性和自主性,凝聚了村庄的政治性,在促进土地秩序更新和土地价值实现的同时实现乡村秩序整合。因此,农村土地制度变迁须适当平衡集体所有权与农民土地权利的关系,维系乡村秩序再生产的活力基础。  相似文献   

12.
文章结合物权权能理论,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中界定集体土地收益权及其当代价值。研究发现:集体土地收益权是集体土地所有制法律化的重要形式,存在重要的制度功能和时代价值;集体土地收益权制度的缺失,制约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影响集体分配调整功能实现和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阻滞中国特色农村土地权利理论的发展。文章进一步研究了集体土地收益权制度改革的应然进路,探索了促进成员集体、集体成员各自集体土地收益权实现的权利制度。  相似文献   

13.
宅基地“三权分置”是新时代中国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也是宅基地制度改革理论和政策的重大创新与突破,其内涵丰富。基于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宅基地产权变迁的回顾,分析了宅基地“三权分置”下的权利关系,构建了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基本框架,对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内涵进行阐释。从政策本质上看,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旨在重塑集体所有制下的宅基地产权结构和权利体系,以完善和丰富宅基地权能,实现多元主体共享宅基地产权。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现路径包括: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权能;重塑宅基地产权结构,保障农户享有更完整的宅基地权利;推进社会主体共享宅基地使用权,促进农村宅基地盘活利用。  相似文献   

14.
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除了承包关系主体和承包关系客体长久固化外,还应包括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长久不变、实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并行的产权结构长久不变和以家庭经营为主、其他经营方式为辅的农地经营方式的长久不变。四个“长久不变”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农村土地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可能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进一步虚置、集体成员间的不公平性更加突出、土地细碎化程度难以得到有效改善及不断提高农地质量的目的能否实现等问题。化解上述隐忧的途径是允许不同地区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不断探索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实际和广大农民的意愿灵活实施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政策。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是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权益,特别是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收益权能和处分权能。  相似文献   

15.
共同富裕是共产主义社会生产的目的,全面、均衡和持续性是其基本要求。从中国实践来看,集体产权的权能扩张可有效盘活闲置或低效利用的集体资源,并且权能拓展可促使集体产权的扩张、发展和变动等特性得以进一步释放。总体来看,集体产权的权能拓展有利于集体内外、城乡共同富裕的实现。但随着改革的深入,个体权利被遮蔽、同一场域内多元主体分化、成效难以持续等问题不断凸显。权能拓展对共同富裕的正向促进可能转为反向阻碍。为解决上述问题,在宏观层面需明确权能拓展与共同富裕间的逻辑关联,微观层面则需强化权利主体的自主性、维持多元主体的均衡性、增强权利实现的可持续性。如此,才能通过集体产权的权能拓展促进共同富裕的实现。  相似文献   

16.
由于农民在集体所有权中享有的权利不清晰、农民在集体财产中的成员权以户籍为标准确定,导致落户城镇后农民享有在集体财产中的权益存在制度障碍。户籍改革的顺利进行要求不能损害进城农民在农村的产权权益,为此要改造农民集体所有权制度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制度。集体所有权的初衷是维护每个集体成员的利益,因此要虚化集体在权利主体中的地位,将集体财产所有权中更多的权能直接赋予给农民。而农民在集体财产中的收益分配权要设计成与户籍相脱离的独立权利,并构建专门的实现和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在管理上存在土地产权界定不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不力、流转受到限制等问题,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同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相关立法上也存在问题。文章从物权法的视角提出完善举措: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保障权利主体权能的实现,加强相关立法,以更好地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  相似文献   

18.
作为人类社会私人领域的一种抽象,“市民社会”是平等主体构成的人际关系的总和,其本质上是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具有一定自主自治性的私人领域.农民与国家之间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上存在不可回避的冲突关系,社会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现行土地征收补偿法律规范的缺陷使得该种关系变得不可调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立法须通过转变农村土地立法价值取向,确立以农民利益维护为核心的原则,以及明确征收补偿的主体、提高补偿标准和建立农民参与土地征收的权利保障程序等诸方面的具体制度矫正来实现农民与国家间紧张关系的缓和.  相似文献   

19.
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内涵及实现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中,应将明确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内涵置于首要位置。宅基地资格权性质廓清的前提在于理解农民与集体所有土地之间的总有关系。总有关系呈现出清晰的团体法脉络,成员权产生于团体内部关系中,与团体性密切相关,我国集体成员权解决的正是集体所有权主体内部成员个体与整体的关系问题,应将成员权理论纳入集体所有权关系中考察。将宅基地资格权定性为成员权有利于完善我国集体成员权利体系、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属性以及宅基地流转权能的实现等。宅基地资格权的实现应从明确宅基地的分配主体、建立合理的宅基地退出制度、建立健全宅基地资格权登记制度等三个方面展开。  相似文献   

20.
中国的农村土地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制度安排上长期存在着效率优先于公平的价值取向。以“两权分离”为代表的既往农地法律制度建构,着重“分”而忽略“统”,在发展中与宪法预设的轨道出现了偏差。在此背景下,旨在回应现实需求、推进农地流转的“三权分置”改革应时而出。“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中,其最重要的核心功能是将原来并不具有经济属性的农地承包权价值化,将具有强烈身份色彩的农地承包权转化为个体所占有集体所有权份额的权利。农地“三权分置”的试点实践中,出现了诸多现实难题。未来的制度设计中,应警惕“日本陷阱”,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落实土地集体所有权,在法律、法规以及实施办法上进一步做出细化,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以化解“三权分置”在现实实践中所遭遇的诸多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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