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对己无害危难救助是指无特定义务人在对自己无危险的前提下,对有生命安全危险的人提供救助的行为。对己无害不是完全没有损害,而是相对于被救助人的生命权而言,其救助行为对己无损害或者损害较轻。传统理论认为对己无害危难救助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公民道德素质日趋下降的今天,见死不救或见危不救靠道德谴责达不到应有的社会效果时,将对己无害危难救助这一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实属必要。  相似文献   

2.
本文通过对见危不救涵义和表现形式的分析,以及对我国古代社会和国外关于见危不救入刑的考证,新阐述了见危不救的涵义和表现形式.在我国把见危不救纳入刑法的调整范畴,是切实可行的,也是必需的.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方面而言,道德需要不断的法律化,而且道德的法律化是因时而变的;从道德形成和发展的角度来看,道德适度入刑有利于不断提高社会整体的道德水平;同时,道德文明和法治文明也要求适度的法律化;另外,从"见危不救"的社会危害性方面来看,它也需要刑法予以调整.  相似文献   

3.
面对他人的危难情形,行为人施救或不予施救背后的行为逻辑实际上是出于对行为成本—收益的考量。通过揭示行为人见危救或不救背后的经济学逻辑可以看出,见危施救这一利他行为是理性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必然选择,无须刑罚的涉足便可以自行存续和发展。增设"见危不救罪"并非破解见危不救困境的良方,不仅会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而且公安机关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也缺乏破获见危不救案的有效激励,同时潜在的救助者也会通过减少引起救助发生的行为而不是通过救助来避免法律责任,"见危不救罪"的设立亦会激励潜在的受害人降低自身对于危险的预防水平,导致无效率的结果。  相似文献   

4.
关于设定见危不救罪的可行性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见危不救行为纳入到刑法范畴具有可行性。因为见危不救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纳入刑法调整范畴的前提。从刑法角度看,设定见危不救罪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同时重大道德义务可以成为见危不救罪作为义务的一个重要根据。国内外的相关立法,可以为我国刑法设定该罪寻找立法模式。在考虑到我国目前具体社会状况前提下,见危不救罪的主体暂时限定为三类。  相似文献   

5.
将一般救助义务刑事化的传统由来已久。在宗族社会治理和连带责任的背景下,中国古代自秦至清,均设有见危不救的相关罪名。近代以来,大陆法系国家基于宗教教义,迄今几乎所有国家的刑法都设有“坏撒玛利亚人法律”。普通法在传统上虽持反对立场,但例外的情形也逐渐增多。从损害原则出发,在缺乏阻却事由的情况下,未能履行一般救助义务的见危不救行为是对他人利益的不法损害,应当入罪。从立法效果上,则可呼应社会团结的刑事政策目的。参考大陆法系国家的一般模式,结合我国罪名体系现状及立法习惯,可以将见危不救罪设于第四章遗弃罪之后。总之,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应对罪名数量脱敏,保证犯罪化的正当性才是刑事立法的核心要义。  相似文献   

6.
救助义务是一种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特殊关系是引起作为义务的重要根据。目前对恋人之间见危不救或见死不救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源主要是先行行为,而对于无先行行为的恋人之间是否存在救助义务亟待法律对其适当性扩张。  相似文献   

7.
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融合、受害人权益保护与行为人行为自由的日趋平衡、国家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良性互动,为民事救助义务立法提供了理论支撑.作为市民社会团体中的一员,应对其他社会成员提供救助.惩戒“见危不救”者的立法方案,因有违法理基础而不可取;褒奖施救者的立法模式有助于净化道德环境,在救助义务的立法中应严格限定救助义务的施救条件,扩大对施救者的司法救济和鼓励.  相似文献   

8.
“见危不救”应否定为犯罪,必须在对“见危不救”准确界定和分类的前提下,通过对法理学中法律的道德基础、人性基础、价值基础、法律的创制以及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等内容的分析比较,通过对刑法学中立法意义上的犯罪本质之规定性、刑法因果关系、刑罚目的和价值的剖析,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科学态度。任何不加分析地一味主张“应该”或“不应该”都是不可取的。  相似文献   

9.
在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罪"是否可行,本质上属于刑事立法范畴.由于见危不救概念与内涵的复杂性,所以在立法上宜区别对待.而刑事立法又受诸多因素制约,从而对"见危不救罪"的思考远未结束,新的思想与内容在进一步的分析中得以呈现.  相似文献   

10.
面对社会上见危不救、漠视生命的现象,有人提出我国刑法应增设见危不救罪。但当前我国刑法并不适合设立见危不救罪,因为若设立这个罪,不仅和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理论相抵触,而且违背刑法谦抑性理念。  相似文献   

11.
行政垄断不仅是个法律问题和行政责任问题,而且还是一个伦理道德问题,是一种道德现象,可以而且应该对它作道德的批判和道德的调控.它是一种在合法条件下的不公正行政,其道德实质就是在利益关系调控和选择上的错位和公正伦理原则的沦丧.行政垄断越来越成为经济发展的严重障碍,对社会政治、文化、道德等方面的建设与发展都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危害,因而对行政垄断的道德调控是法律调控的必要补充.  相似文献   

12.
依法治国是现代各国的大势所趋。古往今来 ,法律和道德都是治国者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 ,都是维护社会秩序不可缺少的社会规范。法治和德治两大治国方略的有机结合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相辅相成关系。道德是人类一切行为的终极评判标准。法律应当以完善道德为目的 ,以最基本的道德标准为基础。我国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征途上 ,应当同时注重道德建设 ,以“法主德辅”为一般模式  相似文献   

13.
道德与法在诚信建设中的辩证互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西方不同的人文环境和社会条件分别造就了德性诚信和法理诚信的传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缺失的原因可从德性诚信尚未实现现代转型和法理诚信原则“纸面化”、规则匮乏两方面加以解读。加强诚信建设,塑造公民的诚信人格,既要重视道德与法的独立作用和价值,又要促使道德与法的良性互动、功能互补。  相似文献   

14.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相辅相成 ,相互促进的。要注意区分只有代表进步生产力的法律和道德才能作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依据 ;防止以德代法或以法代德 ;当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 ,要以法律为主。要进一步完善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道德体系 ,创造良好的法治和德治环境 ,加强对公民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  相似文献   

15.
法实证主义将法律效力的条件诉诸社会事实,与道德无关。该主张不能合理解释法律为什么有效,不能区分"守法义务"与"抢匪命令"。同时,该主张将法律效力诉诸于立法者的法律创制活动,由于创制的法律可能为恶,也可能为善,不能避免"恶法亦法"的实践困境;自然法学派主张法律有效必须满足道德条件,符合道德标准。该主张未能动摇哈特关于"法律与道德彼此之间并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反驳了自然法学派关于道德对法律资格效力的影响;德沃金试图开辟第三条道路,重点关注道德如何影响和作用法律裁判实践与推理,即最终作为裁判根据的法律,需通过其建构性诠释中的"符合"与道德"证立"的双重检验,换言之,法律是从一组融贯的政治道德原则中推导出来,并为当下的法律实践提供了最佳的道德证立。法律与道德没有必然关联不等于法律可以独立于道德,法律与道德有必然关联也不意味着道德等于法律。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我国企业拖欠债务状况已十分严重,破坏了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行。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企业亏损,无力偿债;地方政府行政干预,制约银行自主经营;产权制度和法制不完善,无法有力保护债权人利益;社会伦理道德的不良影响,诱导债务人拖欠债务等。根据目前情况,应着力建立完善产权制度、信用体系和法律制度,以促使企业债务改善。  相似文献   

17.
我国食品安全公众监督机制的检讨与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食品安全法上的“公众”由不同职业、社会意识水平人群构成,我国现行立法在设定法律主体地位时缺乏对其进行类型化甄别,形成公众监督制度存在主体角色道德化、功能边缘化、权利行使附从化的不足.出于改善公众与监管者在法益上结盟的考虑,应当重新审视我国食品安全形势对公众的制度期待,推动公众监督权的实在化,完善公众与监管者、公众与经营者间食品安全法律关系的建构模式.  相似文献   

18.
社会转型时期我国行政道德建设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行政人员行政道德失范现象依旧严重。行政道德失范既与行政主体自身素质有关,也与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行政体制和法规制度不完善等外部因素相联。行政道德建设,不仅要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其重要性,而且要加快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行政伦理立法,加强群众监督.加强思想教育,同时整顿与道德建设有关的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   

19.
论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的原则和途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诚实守信是中华传统美德的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首要前提。应通过采取普遍引导与个别教育相结合、道德教育与道德实践相结合、诚信教育与法制建设相结合、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相结合、家庭乃社会教育与学校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和完善高校诚信体系,培养大学生的诚信观念和社会责任感。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