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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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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社会的发展,突发事件不仅频繁发生而且日益呈现出复杂化及危害加重的趋势,这些突发事件随时可能致使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当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若不行使国家紧急权迅速整合资源应对危机,不但公民的生命财产和正常的社会秩序无法得到保障,甚至国家自身的生存都受到巨大威胁。紧急状态的本质就是国家紧急权的行使及公民权利的限制与克减,其要求国家采取非常态的突破常规法律限制的紧急权及措施应对危机。紧急状态下国家权力尤其是行政权急剧扩张可能会侵犯公民权利,甚至有把国家推向独裁专制的危险。建立紧急状态法律制度已成为了当代民主宪政国家的必要,我国也应在宪法框架内逐步建立完善的紧急状态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2.
突发事件非正常状态下存在紧急权力与紧急失权的冲突,合理平衡二者的利益边界是立法的关键。突发事件中对人权的限制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人权保障是立法的逻辑前提和终极目标。突发事件应对中少数民族权利的保护既有适用人权保障的一般原则,又有特殊性原则。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仅确立了人权保障的一般原则性,如人权理念、比例原则、法治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缺乏最低标准原则、宪法保留原则、权利救济原则、不歧视原则,应当予以立法创新并完善。  相似文献   

3.
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和人为造成的灾害是导致一般紧急状态的主要因素。我国现行应对紧急状态的法律、法规 ,由于缺少宪法依据 ,存在着法律适用中的矛盾。因此 ,完善我国现行应急法律制度需要有宪法依据。《宪法修正案》所确立的紧急状态制度是完善我国应急法律制度的宪法依据 ,依据宪法制定专门应对危机的《紧急状态法》 ,是解决现行应急法律适用中矛盾的根本办法  相似文献   

4.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其中,加强和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行政应急程序在保障公民权利,控制行政应急权力和弥补现行立法空白方面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行政应急程序与普通行政程序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与此相适应,本文提出行政应急程序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相应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5.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1)项中的紧急状态,是否应当完全遵循宪法层面的规范意涵,因新冠肺炎疫情重回讨论视野.行政执法与司法实践都倾向于做超脱于宪法规范意涵的扩大理解.历经功能主义解释、历史解释与体系解释等考察,实践的扩大化理解从理论供给与实践需求两个侧面获得了正当性支撑.不过《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紧急状态仍应当存在外延边界,否则行政权力必然面临滥用风险.作为当下中国应急基本法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所确立的行政应急状态理应成为这一外延边界,并以政府发布预警或启动应急响应为应急状态的进入标志.进入行政应急状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1)项方有适用的前提基础.  相似文献   

6.
法治国家在面临突发的紧急的危险状态下,遮蔽民生,限制和克减基本人权应当遵从一定的法律和准则。从紧急状态下的宪法视角来看,国民基本人权保障与受限,限制国民基本权利和相关人权保护的理据,应遵循紧急状态下公益性条款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原则、紧急状态下基本权利的法律保留原则、紧急状态下基本权利受限的比例原则。  相似文献   

7.
实施紧急状态往往会带来对于宪法所确认的人权和公民权利的冲击 ,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在宪法中完善紧急状态制度 ,不但赋予实施紧急状态以宪法依据 ,也应为在紧急状态之下维护和保障公民权利提供法律支持 ,从而进一步丰富我国宪法的人权内涵。  相似文献   

8.
在法治框架下建立紧急状态法制体系,是现代社会应对紧急状态的重要途径,紧急状态法制体系也因此成为宪政国家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四个层次的内容:宪法中关于紧急状态的条款;统一的紧急状态基本法;戒严法、公共卫生应急法等单行的紧急状态专门法;一般法律和国际条约中的紧急状态条款。  相似文献   

9.
由防治非典引发的法治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政府法治在遇到与非典类似的紧急状态时主要存在三大问题:一是立法准备不足;二是如何推行政府信息公开;三是怎样确保政府在处理紧急状态时的行政行为仍能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为化解此类问题必须加紧制定“紧急状态法”,以应对随时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疏通信息渠道,促进政府与公民良性互动;明确紧急状态时公民不被侵犯的人权,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  相似文献   

10.
当前,武汉正处于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突发事件的多发、易发期。武汉市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实施办法进行地方立法时,需根据自身特点及其实际工作需要,重点考虑立法的目标模式、制度模式、调整对象、主线、常态管理与应急管理的转换标准、应急管理体制、公民权利的保障机制、管理学基础以及基本框架和主要制度。  相似文献   

11.
被誉为行政法"皇冠原则"的比例原则,在行政强制领域的适用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是宪政哲学、控权思想和法治理念在公权力运行中的具体表现。我国《行政强制法》对比例原则的引入和适用体现了立法机关对公私权益平衡的考虑和对个体权利免受非法侵害保护的关注。由于引入时间较短以及具体国情的特殊复杂性,加之原则固有的抽象性、辅助性特点,比例原则在我国法域内的适用程度不够彻底充分,在规制行政强制权行使范围和行使方式方面尚存在一定局限性。现阶段应将比例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在立法上做出明确表述并加以细化规定,强化该原则在紧急强制执行和救济途径选择上的适用,将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作为司法审查的考量因素,通过案例指导规范比例原则的准确适用,充分发挥其规制行政强制权滥用、保障相对人权益的功能作用。  相似文献   

12.
目的:从法律视角寻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与公民权利保护的平衡点,构建基于人权保障的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规制。方法:透过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实施实践,探求宏观意义上农村卫生应急体系的完善和整合。结果:在农村卫生应急体系中,克服卫生资源配置不均的关键来自于政府的有效管制。结论:完善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法律规制,需要依靠政府运用法律手段实现彼此之间功能的协调与衔接。  相似文献   

13.
美洲人权机关对紧急状态下人权的保障,主要是围绕着<美洲人权公约>第27条所确立的标准而进行的实践.该条不仅规定了紧急状态的概念,还规定了基本权利不得克减、克减措施与紧急情势相称、禁止歧视、与其他国际义务相一致等原则和履行国际通知的义务,从而对国家宣布紧急状态的条件和在紧急状态下行使克减权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实践中,美洲人权机关根据上述标准,对紧急状态下的人权提供了积极的救济和保障.  相似文献   

14.
国家在处于危急情势或存亡威胁时,可以通过限制基本权利来消除危机。但是,为了防止国家滥用危急事态权能权能,进而侵害人民基本权利,各国设计了各项程序性机制来控制危急事态可能的失范。具言之,国家采取的各项危急措施必须遵循基本权利保护的最低标准,以确保在任何时候人的尊严和价值都能得以维系和实现。此外,国家危急事态措施还须遵循正当程序,接受基本权利本质内容不受侵害等原则、比例原则和法律明确性原则的检验。  相似文献   

15.
“职权法定”原则最初是一项行政法原则,但根据依法治国的法治要求,“职权法定”原则应当包括“职权宪定”的要求,所以,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都适用“职权法定”原则.依据“职权宪定”和“职权法定”的法治原则要求,全国人大也不得随意越权行使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可以行使的包括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律解释和宪法解释的职权.鉴于“司法职权”的概念已经成为法治实践中的政策熟语,但却没有在宪法文本中明确加以体现,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应当及早通过宪法修改的方式将“司法”、“司法机关”和“司法职权”的概念写入宪法,以确保“职权宪定”原则得到彻底的遵循.  相似文献   

16.
工会权力①作为一项隐蔽的社会公权力,其权力行为如对劳动者组织工会享有批准权、将工会会员资格与分享公共福利挂钩、调配处置下级工会财产等,已与会员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如结社自由、财产权等发生冲突。而在现有法制框架内,囿于民事诉讼审理对象之有限性和行政诉讼受案标准之藩篱,二者冲突的诉讼协调途径遭遇梗阻。"有权利必有救济"、"有权力必有规制"之基本宪政原理,要求宪法必须发挥其"公民权利保障书"和"权力规制最高法"的效力,有效规制工会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协调二者之间的冲突。通过构建宪法诉愿诉讼制度,能够弥补诉讼协调机制之缺漏,进而有效化解工会权力与会员权利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17.
“客观价值秩序”理论是德国当代宪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理论以德国基本法中“人性尊严”和“自由民主基本秩序”原则为基础,拓展了基本权利的功能;同时将人民主权等原则转化为国家机构的具体义务;并且将宪法基本权利和国家机构有机联系起来。该理论是战后德国宪法学在价值领域的重要理论:同时也在方法论上受到批评。“客观价值秩序”理论既要防范国家公权力过度侵入私领域,同时又促使国家履行其作为义务。  相似文献   

18.
通过对大学自治理论,特别权力关系学说,处理私人纷争并非基本权利本质属性等阻却高等教育权可诉性的理论学说和制度障碍进行剖析;指出在人权保障及法治的理念下,应坚持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基础性与重要性关系原则,从法律权利与宪法权利不同层面、不同程度,通过违宪审查、民事、刑事、行政等不同进路,赋予公民高等教育权可诉性,以期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9.
"断水、断电"是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有效手段,能在当前水污染防治中发挥重要作用。对目前已有规范进行分析后发现,它对若干基本权利构成限制,与最小侵害原则不符。然最小侵害仅为比例原则组成部分,乃警察法时代控权理念的产物。时代背景变迁后,它已不再单独具有评判管制措施合法性的功能。"断水、断电"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至少在我国当前的水污染治理领域中具有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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