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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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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数字平台企业会自发地进行隐私保护,但其隐私保护水平较低,隐私保护制度应促使企业以社会所需水平进行隐私保护。然而,以事前赋权模式为特征的现行隐私保护制度,不仅无法促使企业有效保护隐私,还会限制数据的利用。本文构建了企业进行隐私保护的事后共享模式,通过建立用户和企业的利益共同体,由企业主导进行平衡数据保护和利用的决策,让企业和用户在数据利用的过程中共担隐私安全风险、共享数据利用收益。实现事后共享模式应依托平台企业建立数据信托,以数据为信托财产、以企业为受托人的数据信托可通过信托条款、信义义务、过错推定原则和受托人权限等法律制度,健全隐私保护机制,提高数据利用效率。最后,设立平台数据信托宜采用合同形式。  相似文献   

2.
作为数字经济时代重要的市场资源,数据能够为经营者提供竞争优势,潜在竞争者难以承受数据运营递增的成本,这些构成了数据垄断产生的缘由。因数据权属模糊、算法应用隐蔽多样以及数据作用具有多边性,现行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与以市场份额作为主要标准的市场竞争力量评价方法已无法有效适用于数据垄断。通过对国内外数据垄断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可知,经营者利用数据优势实施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经营者可利用数据共享机制与算法结合来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利用数据优势实施歧视性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及以数据整合为目的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行为。现行反垄断法对于这些新型垄断行为并未形成有效规制,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通过设立以共同共有划定数据权属、禁止以格式条款获取用户数据、数据处理过程公开以及数据爬虫协议应以获得用户个人授权为基础等遏制数据滥用的条款,以反事实推演法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增设滥用市场相对支配地位条款,在我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等有关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相关规定中,增设以数据集中度作为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与以数据壁垒、限制创新等来判断经营者集中的竞争效果的相关规定,能够有效规制经营者利用数据优势实施垄断行为,维护数据要素市场竞争秩序。  相似文献   

3.
智能驾驶数据是智能驾驶汽车运行过程中收集、使用的数据,包括车内数据、路边环境数据以及智能车联数据。这些数据无论是基于个人信息保护还是国家安全立场,都存在风险防范与治理的必要。但是,智能驾驶数据体量巨大、主体多元、涉及权益复杂,传统主体赋权路径难以明确数据权属及各方权利义务分配,数据隐私与数据公开的矛盾在智能驾驶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对此,智能驾驶数据的治理框架需基于参与主体地位不对等、“知情同意”模式失效等场景特征,以“卡—梅框架”理论为指导,强调基于“数据与信息主体联系的强弱”,设置类别化的数据治理规则。具体而言,对主体指向明确的车内数据沿用“知情同意”规则;对结果可能指向个人的其他数据采取默认授权模式,但需要以数据控制者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强制性义务为前提;对车边环境数据,重点关注数据中的国家安全风险,严格执行数据境内储存、跨境流动审查和对外公开限制的要求。  相似文献   

4.
个人数据立法保护,既包括与隐私权相关的个体性保护,也包含与数据权益相联的整体性保护。个人数据价值的特殊分布和实现途径使得法律体系设计必须要考虑经济效率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平衡。当数据集合成为平台经济中不可或缺的数字资源时,数据主体有限理性、个人数据的公共利益属性以及知情同意框架在大数据时代的局限,应得到关注。个人数据保护进路需构建整体性权益保护思维,有利于保护平台经过处理后产生的信息。整体性权益保护思维有利于兼顾个人数据治理体系中公私交融的现象,对于平台的不正当利用行为能够予以合理规制,实现社会效率最大化。  相似文献   

5.
个人信息作为数据要素的组成颗粒在规模化的商业利用中爆发出巨大经济价值,但也产生信息主体、企业及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既有理论主要通过赋予个人信息财产权或个人信息社会控制等路径平衡各方利益冲突,但却可能阻滞数据流通或忽视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根本特性。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混同是造成理论争议的主要原因。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明确个人信息处理一般规则及处理过程中的个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在数据红利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平衡。未来应在区分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的制度前提下,细化《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与使用方式,明确个人数据的权属及商业流通规则,从而实现个人信息商业利用中的多方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6.
小企业集合信托债券基金是全球经济危机下的金融创新产物,其本质是公私伙伴关系(PPP模式)在现实中的典型应用.PPP模式下小企业集合信托债券基金公司治理影响因素:小企业集合信托债券基金的公益目标与利润目标;委托--代理关系下公私双方的博弈;信息封锁与小企业集合信托债券基金公司中公私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全下的机会主义行为;公私伙伴关系公司监管机制的缺失等.PPP模式下小企业集合信托债券基金公司治理机制的优化:内部治理机制优化,构建董事会共同治理模式、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和公司章程中合理界定的双方职责;外部治理机制优化.建立私人部门投资者利益保护和补偿机制和导入"社会治理"的外部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7.
数据要素的有序流通和公平竞争是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与推动新发展格局的关键。数据要素有序流通能够充分释放数据要素动能,加快数据产业链、价值链重构与转型升级,进而畅通国内经济大循环,实现国际国内经济"双循环"相互促进。数据要素有序流通的前提是明确数据产权归属,基础是构建统一开放的数据要素市场。但市场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简言之,市场也会"失灵"。因此,在推动数据要素市场"有效建设"的同时还须做好"政府有为",用"看得见的手"矫正"看不见的手",即政府调节市场,弥补市场缺陷,纠正市场失灵。当前,中国虽然已明确"数据"要素的市场地位,但相关法律尚未明确数据的产权归属,实践中数据权属还存在很多争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数据动态变化,数据权属的静态规制面临挑战;其二,数据类型多元,数据权属的私法规制应对不足。此外,中国数据要素市场的建设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数据要素市场标准体系建设不足、执法与司法监管无力等问题比较突出。因此,有必要以数据权属搭建为着力点,聚焦数据要素统一开放市场建设,积极推进政府科学有效监管,稳妥应对数据要素市场上的反竞争风险,推动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之间的融合,更好地实...  相似文献   

8.
夏志强  闫星宇 《中国社会科学》2023,(4):164-182+207-208
在大数据时代,为兼顾数据安全和数据利用,隐私计算成为助推个人信息匿名化的通行操作。个人信息匿名化剥离了个体可识别性,形成“个人数据”。隐私计算在破解“数据孤岛”的同时又形成了“数据群岛”困境,制约了数据开放共享和数据市场发展。从根本上化解这一困境需要明确个人数据权属。然而,个人数据权属问题在实践与立法中或与个人信息权属混同,或被留白处理,值得深入研究。在数据流动的链条上,个人数据表现出一种多向度、零许可流动和嵌套式增殖的漂流资源特性,蕴含着公共资源禀赋、集体人格利益和开放性财产利益,理应由全社会公有,其权属配置应采取“国家受托—社会用益”的二元分置思路。“国家受托”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要求、国家治理的必需和应急管理的必要而享有的飞行检查权、算法共享权、读取使用权等权能,“社会用益”应从建立两级用益权制度出发,通过在地化转换、共建式开放、强制性开放的途径实现。  相似文献   

9.
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数据资源成为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互联网平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生成的不具个人信息识别性且具有经济价值的数据集合属于数据财产。当前,数据财产保护面临着立法空白、学理质疑、司法适用窘迫、行业自治不足等重重困境。数据财产权利化在各种质疑中,仍然存在不可否认或替代的正当性,比如,能够激励产业创新、符合公平价值、促进数据资源高效流转等。因此,在评析数据财产法律保护现有路径优劣的基础之上,以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例,尝试构建一种新型财产权——数据生成者权,并对其权利的内涵性质、权能内容、权利限制、权利保护路径等作出探索,可为数据的法律保护提供一种学术参考。  相似文献   

10.
实践中推行的土地流转方式主要有转让、转包、出租、入股、(个别)信托等,这些模式在增加农民收益、实现规模化经营及保障农民利益等土地流转目标上存在固有缺陷。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可以有效克服现行土地流转模式的局限,具有构建的现实理由。从政策、法律、理论和实践角度审视,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具有构建的基础。未来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制度的构建应遵循受托人激励原则和保障农民利益原则,围绕集合信托的主体结构、设立和运行、受益人利益的保障等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1.
个人数据确权是构建有效个人数据市场、释放个人数据要素价值的重要前提和基础。由于个人数据兼具公用和私用的双重属性,纯粹私有产权会减损个人数据的公共价值,纯粹公有产权无法保护数据主体的数据权利和数据业者的数据权益。因此,兼顾数据主体、数据业者、社会公共多层次利益的协调平衡,在个人数据产权体系构建中至关重要。研究根据数据生成方式,将全生命周期的个人数据划分为直供数据、行为数据和衍生数据,借助“半公地产权”理论构建多层次的个人数据产权体系:直供数据的准财产权赋予数据主体,数据业者只能授权使用;行为数据产权分割为数据所有权和数据用益权,数据所有权保留在公共领域,数据用益权赋予数据业者;衍生数据的知识财产权赋予数据业者,数据主体仅享有特定权利。如此,才能在保护个人数据权利和企业数据权益的同时,促进个人数据要素充分流动,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2.
商事信托产生于商事组织建立的需要。通过发挥财产转移、财产管理、资金融通、资本聚积和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功能,现代商事信托制度已经从传统的保护个人财产向形成个人财产变迁,成为与公司制度并驾齐驱的商业组织形式。在信托业法上确认商事信托的法律主体地位有利于明晰法律上的义务和责任主体。  相似文献   

13.
数据已成为社会生活的基础性战略资源。个人数据作为数据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流动的全过程中存在着不平等情形。透视个人数据在生产、使用与获益全过程中的不平等现状,有利于探索如何让数据要素更好地在构建我国数据基础制度中发挥更重要作用。当前,在个人数据生产环节,存在着生产组织的马太效应、产业不均衡发展带来的负外部性以及相关理念藩篱等不平等现象;在数据使用中出现效率为王、单向失衡以及相关理念鸿沟等不平等现象;在数据获益环节则存在着多主体间经济权利的不平等与个人数据获益在立法、司法与行政上关注议题的不均衡等情形。要通过明确分配理念原则解决权属争议、构建司法保障与探索流通体系建设等,进而探明一条个人数据与社会可持续耦合的恰切之道,促进数据流动全过程中的科学化和合理性运行。  相似文献   

14.
赵桐 《兰州学刊》2023,(7):94-107
财产性数据是指具有可被利用的经济价值且该价值能被市场客观化确定的数据,包括一般数据、大数据集合体、大数据产品、流量数据、数字货币、虚拟财产等。根据数据流通和集合的原理,一般数据和大数据集合体的价值来源于数据流通,无法确立财产权,而流量数据体现了企业的竞争利益,也无法被视为财物,故而这三类数据都不应被纳入财产犯罪中保护。数字货币和虚拟财产之上只能确立债权,可以被解释进诈骗罪构成要件范围,但仍有必要建立专门的计算机诈骗罪和数据变更罪予以保护。大数据产品的价值来源于知识产权,在与财产犯罪存在竞合的情况下,应当使用更为具体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保护。除了财产犯罪之外,我国当前的计算机犯罪也无法完全覆盖对财产性数据的保护,因而应当转变刑法保护观念,从权利确认转为秩序维护,同时衔接《数据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规制非法窃取数据行为,落实交易秩序和安全保障义务。  相似文献   

15.
高志宏 《学术界》2023,(7):122-137
新技术的发展弱化了以知情同意机制和匿名化机制为主的传统个人信息保护手段功效,公共数据的需求推动着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的创新变革,公共利益的相对优位更是限制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重大挑战作出了制度回应,并在基本原则、调整范围、保护模式等方面呈现出诸多亮点。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财产权属性日益增强、公共属性日益明显、积极权利属性日益突出。从隐私向个人信息再向数据的发展演进过程中,立法理念和价值导向亦发生了相应变化,即从严格保护隐私到个人信息保护和自由利用并重,再到鼓励大数据开发和数据产业发展。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客观上增加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难度,以隐私权或自决权为主要内容的个人信息权保护模式受到重大挑战甚至陷入困境。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必须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促进经济发展之间的利益平衡。具体而言,要将个人信息保护事先预防和事中控制确立为主模式,在对信息主体赋权的同时更要强调企业、社会组织、政府机关等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义务和责任,采用“积极确权+行为规范”规范模式,完善公共数据和公共利益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16.
大数据及数据行业的快速发展使得数据资源已成为新型财产权利的客体。数据资源的确权、采集、开放、流通和交易已让数据资源的民事法律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尽管《民法总则》对数据财产权有着原则性规定,但数据财产权的技术手段和法律属性尚未得到国家专项立法的认可和确定。数据财产权的综合应用需要在保护财产权利的法律制度中进行,特别是需要构建有关数据财产权的公开使用与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保护之间的法律规则。因此,数据财产权的顶层设计和法律规制应对所有权主体、使用原则、权利规则、法律监管等做出明确而系统的规定。  相似文献   

17.
气候在过去的产权制度中并不被作为一种财富,人们随着对气候利用的能力不断提高,对气候的资源属性愈加重视。为了更好地对气候资源进行法律治理,需要明确其权属。文章以黑龙江省在气候资源方面的条例和引发的争议入手,探讨气候资源的概念与特征,通过分析我国的法律权力的边界及公共信托理论确定气候资源的权属,即气候资源是一种公众共用物,并以公众共用物悲剧为诫,尝试探索出一条体系化、综合化、多主体、全过程的气候资源法律治理路径,以期更好地保护气候资源和合理地开发利用。  相似文献   

18.
随着大数据逐渐成为一项具有深远影响的技术变革,人类开始进入了大数据时代。在大数据交易背景下,数据是具有价值性?独立性?稀缺性与可支配性的资源,符合财产本质的核心构成要素,具有财产利益属性。作为新型的数据财产不能归入传统财产权的范畴,应当赋予数据财产独立的民事权利地位,以保持财产权体系随着时代发展而与时俱进。数据财产权是一项纯粹的财产性权利,权利主体能够依法对数据财产享有控制?使用和获益权能。  相似文献   

19.
基于保护个人数据权利和反垄断目的的数据可携带权的制度设计,会导致个人数据主体和数据处理者之间的冲突。以数据生产为视角审视数据可携带权,该项权利可以有效降低数据生产的成本,并有助于构建统一的数据市场。将个人信息主体与数据处理者统一于数据生产,可以有效弥合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以数据生产指导数据可携带权的制度构建,数据可携带权的客体应涵盖衍生数据在内的所有个人数据。同时,在制度设计中要协调数据可携带权与知识产权、他人数据权利的冲突。  相似文献   

20.
潘为 《社会科学家》2012,(3):109-112
集合信托产品质押融资渠道是缓解该类金融产品流动性难题的重要突破口。然而囿于我国《物权法》中的权利质权制度,集合信托产品质押尚欠缺合法性依据,且类推适用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亦无法满足其实现担保价值的需求。因此,文章建议构建独立的集合信托产品质押法律制度。在立法体例上,应改变《物权法》、《担保法》对可设质权利列举式的立法模式,采用概括方式为之;同时由银监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集合信托产品质押制度具体内容进行规定。在质权内容构建上,文章从质权主体、质权设立、质权实现等方面论述了相关制度构建之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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