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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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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责任法》明确了医疗侵权的过错归责原则,除特殊情形外,应当由原告承担过失的举证责任,从而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确定的过错要件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不再适用。德国的表见证明和英关法系国家的过失推论原则,在肯定医疗侵权过错责任的前提下,缓和了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原告过错要件举证负担的过重,而表见讧明更切合我国的实际。因果关系要件的举证仍沿用举证责任倒置,但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机构的诉讼压力过大,造成过度医疗的发生,有条件的因果关系推定更能保证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的合理分配。  相似文献   

2.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是民诉举证责任的核心,在举证责任制度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从总体上来讲,我国的举证制度还不完善,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又为最薄弱的环节,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一、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必要性所谓民诉举证责任的分配,又叫举证责任的分担,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确定当事人负担举证责任的范围。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要确定:原、被告双方及诉讼第三人对有关事实负举证责任的归属问题。确定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是民事诉讼活动的必要,民事诉讼主要表现为当事人行使诉权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活…  相似文献   

3.
在德国法上,关于名誉侵权存在着一套饶有特色的举证规则,即:原则上,原告对陈述虚假负有证明责任;如果涉及的是一项损害名誉的陈述,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被告须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如果涉及一项侵害名誉的陈述,但是被告证明其加以公布是代表正当利益,则举证责任仍归于原告。通过"代表正当利益"抗辩,信息发布人尤其是媒体摆脱了沉重的举证负担,从而在报道公众关注事项上获得了更大空间。  相似文献   

4.
基于无罪推定原则 ,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由控诉方负担是刑事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规则。由于刑事证明对象的多样性及犯罪本身的复杂性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司法证明的需要 ,或基于诉讼效率及诉讼经济的考虑 ,在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规则之外 ,还存在被告负担举证责任的情况。被告的举证责任不是证明其有罪或无罪的责任 ,而是证明其犯罪的某些要素不存在的责任  相似文献   

5.
我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部分之规定在具有整体先进性的同时也存在局部不足,这会在诉讼中遭遇一些适用困境,为保证该法实施的统一性,有必要对其适用困境进行程序法视野下的解析和应对.该法第58条规定的过错推定是一种不可推翻的法律推定,原告只要证明存在三种法定情形即可推定被告有过错,不允许被告提出相反证据推翻.该法虽未规定医疗机构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但其仍为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诉讼中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需予以缓和,实行有条件的因果关系推定.此外,我国应重构统一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充分发挥法官在医疗侵权诉讼中的主动性.  相似文献   

6.
孙洪军 《理论界》2001,(2):50-51
举证责任的配置是民事举证责任的核心 ,它解决了某一主张或事实应由哪一方当事人负责举证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6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一条款确立了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即“谁主张 ,谁举证”。从理论上分析 ,主张与举证密不可分 ,有主张 ,方需举证 ,当事人对其主张只有提供完备充足且无懈可击的证据之后 ,才完成其应尽的举证责任。若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时 ,则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的危险。但主张并非是判断举证责任的唯一标准。在某些情况下 ,倘若…  相似文献   

7.
对于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各国都在一般规则之外赋予法官一定的裁量分配权力。我国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一改过去要求医院对其不存在医疗过错负举证责任的做法,有加重原告患者举证负担的嫌疑。这种新规定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符合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认知,有可能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今后,司法实务界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利益衡量理论,对《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的解释。  相似文献   

8.
我国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应包括证明责任与推进责任。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证明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在诉讼中不能转移。对行政诉讼程序的有关事实的证明依具体情况由原告或者被告承担推进责任,推进责任在诉讼中可能随着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充足程度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转移。  相似文献   

9.
"疑点利益归于被告"是刑事诉讼中的一般原则,但也有其适用的例外情形。这种例外情形主要存在于当通过证明责任倒置或者转移而让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情形下。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中"关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规定对这种特殊的刑事立法例而导致"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例外情形进行分析。认为只有该证据提出对被告人有利也不增加被告人举证负担的情形下,才应通过刑事立法规定被告人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也才可能出现"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例外,而且要适用该例外,控方也肩负着发现案件真实,尤其是对被告人有利事实的职责。  相似文献   

10.
民事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应遵循下列规则:遵守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公平原则出发,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确定举证责任及其分担;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举证责任及其分配。  相似文献   

11.
<正>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理论问题。从我国民事诉讼的社会主义本质出发,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和我国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经验,对这一问题加以科学的研究,对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 举证责任,就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确认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也就是,在当事人确认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各方对于这些已确认的法律事实,履行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一规定具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当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张,即确认某些法律事实,是举证的前提条件,这些主张是举证的对象;第二层含义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加以证明,表现为  相似文献   

12.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适用界限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刑事诉讼的本质与特征、刑法的机能与特点决定了必须实行“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但是,司法机关不得滥用本原则,而应注意适用界限:(1)只有对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时,才能适用该原则;(2)对法律存在疑问时,应根据解释目标与规则进行解释,不能适用该原则;(3)在立法上就某种情形设置有利于被告的规定时,对被告人的有利程度,应当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根据;(4)在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存在疑问时,应进行合理推定,而不能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5)虽然不能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为,但能够确信被告人肯定实施了另一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应择一认定为轻罪,而不得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  相似文献   

13.
从谁主张、谁举证变更为对过错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又变回原状。法律规定的变化应符合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理念,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有利于保护患方权利,但医方负担过重,应当改变,但不应回归原状。应实行举证责任缓和制度,由患方对诊疗行为、患者的损害、医疗过错举证证明,并提供证据证明因果关系的可能性,然后转由医方对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证明。  相似文献   

14.
对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重新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举证责任作为刑事诉讼证明理论的基本问题,在其概念及承担等问题上颇有争议。举证责任的概念只有在与证明责任关系的比较中才能得以明确。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诉讼中一方或双方依法对各自主张的事实承担的提出证据的法律义务,当案情最终真伪不明时,负举证责任的一方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举证责任是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的统一,它与一定的诉讼地位、事实主张及审判后果紧密相连。举证责任应由控诉方承担,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不负举证责任;原则上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但法律特别规定的除外;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及辩护人应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每个举证责任的主体都必须同时具有举证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由此达到诉讼效率与公正的统一。  相似文献   

15.
论举证责任倒置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谁主张谁举证与举证责任倒置是相对应的概念。两者构成了完整的举证责任的分配体系。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主体在诉讼中对全部事由担负完全的举证责任 ,而是原告方也应对发动诉讼的特定事由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不能成为法官自由裁量的领域 ,而应法定化 ,即由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规范并非全部由程序法规定 ,而是应当由实体法和程序法共同规定 ,特别是对倒置的事由必须由实体法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6.
行政警示作为一种风险应对机制已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成为行政主体一种不可或缺的行政管理方式和手段.但行政警示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不鲜见.因此,研究行政警示行为的司法救济,对于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具有一定价值.行政警示属于非类型化行政行为的范畴,其性质上表现为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等多种形态.行政警示行为如果其性质定位为法律行为,那么其可诉性是不言而谕的.但如果对作为行政事实行为的行政警示产生纠纷,能否提起司法救济就应当分情形而论,同样,在行政警示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原告与被告的举证责任也应当依法律性质的不同分情形设计.  相似文献   

17.
在行政诉讼中,利益对立双方均起诉的共同原告是存在的。承认这一命题,既丰富了共同原告的内涵,又是对共同原告利益一致、权利义务共同的传统理论的发展;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不到庭的缺席判决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在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庭而均不到庭的情况下,行政诉讼法应增加拘传这一强制措施;行政诉讼原告部分承担举证责任的观点是错误的,而应是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8.
论民事证据制度中的事实推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芳芳 《学术研究》2003,(10):66-70
事实推定作为一种颇具特色的司法证明方法 ,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 ,它在民事诉讼中所起的作用是一般证据证明所不能代替的。为了更好地利用事实推定为审判实践服务 ,必须认清这种证明方法的特点及其缺陷 ,找到相应的规制办法 ,同时还应正确理解和把握它对举证责任的影响  相似文献   

19.
作为民事诉讼法律行为的主体与其他法律主体相比较,有其自身的属性。准确认识民事诉讼主体的固有属性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 众所周知,欲开始民事诉讼程序,获得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成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被告,必须具备法定的属性。只有具备了特定的条件,方可符合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准确而言,必须具备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而且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他人发生争执或者权益受到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者,则可成为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具备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而且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他人发生争议而被他人起诉,进入到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人,方可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由此可见,一切具体的民事诉讼都有其特定的民事诉讼主体。可否成为民事诉讼的主体既不是由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决定的,也不是由人民法院任意指定的。只有那些具备法定条件的人,才可成为某一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适格主体。这就是民事诉讼主体的特定性(或是确定性)。 民事诉讼主体的另一个特征就是选择性。这里所说的选择性不是没有限制的任意处分,  相似文献   

20.
美、德、法三国法官自20世纪以来在产品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尝试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限制,减轻或免除原告对于生产者被告的过错进行证明的负担,以对既有的合同法与侵权法规则的缺陷予以弥补或克服,表现出非常明显的司法能动主义的倾向,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相应历史时期内各国主流法哲学思潮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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