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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作为一种政府通过合同形式委托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规范体系,在西方社会早已存在而且十分成熟,在我国伴随着沿海部分省、市和少部分政府投资项目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先行先试,该制度的轮廓已基本清晰:这一制度应以全方位的政府涉法事务为调整对象,以法律意见书为有效法律文件形式,以政府财政预算为资金来源,以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为基本方式,以专业化和研究型律师团队为法律服务主体的五方面内容构成。  相似文献   
12.
大学生法律通识教育在思想教育功能之外,还应当具有传授法律知识的功能。教育内容应当根据培养大学生适应社会生活所需法律素养的教学目标进行合理选择,注重针对性。法律类公共选修课程在高校层面应有系统规划,确保适应学生学习需求的课程稳定开设。法律通识教育也应当关注法律实践能力培养,重点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文书写作技能。  相似文献   
13.
死者无人格权,但死者具有人格利益。为了维护社会利益和善良风俗,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也达成了共识。完善死者人格利益应在保护范围、行使主体、法律责任、免责事由及保护期限等方面给予立法规制。  相似文献   
14.
家庭暴力问题乃是对家庭内部稳定结构的破坏。本文以对家庭暴力行为的释义为切入点,结合对当前国内家庭暴力问题的现状的阐述,分析了家庭暴力问题的成因,据此提出家暴问题的规制路径。  相似文献   
15.
以风险理论审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行法律制度,根据风险产生根源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风险会表现为制度运转失灵风险、制度功能偏差风险和公平性缺失风险。化解制度风险,形成制度风险的维度,不可基于同一个标准,而是需要在大的框架之下论及制度风险的法律管控,需要有针对性地创构"建立私权,善用公权"的多元法律控制体系,并在体系内引入技术规制,创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权",推动民间习惯法与法律制度、公法与私法的互动式发展。  相似文献   
16.
我国地方立法权随着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扩至所有设区的市,随之掀起地方立法热潮。但目前地方立法的质量普遍不高,存在诸多问题,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能为地方立法开辟新路径。基于互联网及大数据的人工智能,能被应用于资料检索、立项论证、立法公开与意见征集、辅助草案起草、立法后评估与备案审查。与此同时,当人工智能被应用于地方立法工作时,需要确立“辅助原则”,规范人工智能地方立法程序的选用标准,限制人工智能地方立法程序的算法,以此来规制人工智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相似文献   
17.
18.
19.
应用于交易领域的智能合约融入区块链技术,以代码形式表现,可实现合同履行的自动化和不可逆,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模式.自助行为说、代理说将智能合约视为对合同过程的外部增强,是侧面功能的法律阐释,并未完全捕捉到实质.智能合约并不一定跨越整个合同过程,也可仅是合同过程某个方面或某个阶段.法律意义上的智能合约不是合同新类型,而是合同关系形式的新发展,即当事人缔结和履行合同的新形式,合同性质未发生实质变化.智能合约满足特定要件构成特殊的书面形式,具有"书面形式+自动履行"功能的特质.民事主体通过智能合约形式订立合同应遵守《民法典》等现行法律的具体规则,以保证合同依法成立与生效.智能合约不等同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认定其效力应结合智能合约应用中的具体问题展开具体分析.从立法上确认智能合约,在符合国家现有法律、政策基础上编写和应用,实现形式的合法化、内容的规范化是该技术谋求长远发展的保障.技术起步的现阶段,纸质合同、一般电子合同与智能合约在不同方面发挥协作作用,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成为民事交往、商业交易的主要状态.  相似文献   
20.
《社科纵横》2020,(1):87-93
通过对近些年来出现的"醉驾入刑"、"礼让行人"、规制"中国式过马路"等热点问题的梳理,发现中国公民在法律信仰方面情况不容乐观。一些人由于处在自然境界、功利境界而没有进入道德境界,在守法方面仍停留在他律守法、非完全自律守法状态,只有少数人达到自由(完全自律)的守法状态。由于中国仍处在从"血缘宗法情感伦理型熟人社会"向公共理性的陌生人社会转型过程中,传统社会中的公共理性缺失、规则意识缺乏、他向思维方式缺乏、大我思维方式缺陷这些弊端仍在影响着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基于此,本文提出法治宣传教育三个方面的重点内容以化解这些弊端对公民法律信仰形成的不利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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