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17篇
  免费   2篇
  国内免费   1篇
管理学   8篇
民族学   1篇
人才学   3篇
丛书文集   21篇
理论方法论   5篇
综合类   80篇
社会学   2篇
  2023年   2篇
  2021年   1篇
  2020年   3篇
  2019年   1篇
  2016年   1篇
  2015年   7篇
  2014年   7篇
  2013年   2篇
  2012年   5篇
  2011年   14篇
  2010年   13篇
  2009年   7篇
  2008年   16篇
  2007年   13篇
  2006年   4篇
  2005年   6篇
  2004年   1篇
  2003年   3篇
  2002年   4篇
  2001年   3篇
  2000年   4篇
  1999年   1篇
  1998年   1篇
  1995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12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04 毫秒
111.
语篇翻译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语篇连贯的识别与重构过程,原文语篇中的连贯性是否能在译文语篇中得以再现直接关系到译文的交际功能是否能实现。文章主要探讨了英汉翻译中语篇连贯理论对翻译实践的影响,此外还浅析了影响译文语篇连贯的两个因素及对此应采取的翻译策略。  相似文献   
112.
以人为本的理念对我国司法过程产生了重要影响。人们在宣传和赞许以人为本时,往往只看到"以人为本"在法学领域好的一面,而忽视因理解、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的司法不公。司法中的以人为本在一些案件中并不是真正的以人为本,而是我国司法的思维方式——可接受性的反映。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超越司法,在社会其他领域解决,从而达到多方共赢的局面。  相似文献   
113.
黄梅戏发展史上里程碑式的辉煌精品《天仙配》具有很高的审美价值。当前黄梅戏遭遇困境,新编黄梅戏难以被观众认可,“像不像”的问题制约着黄梅戏的发展。黄梅戏创新的首要问题是,观赏者应当了解戏曲审美中平俗与新颖的辩证关系;作曲家应当把握黄梅戏创作的新颖性与可接受性原则,不妨借鉴齐白石的创作经验。用“妙在似与不似之间”的创作手法来处理新编戏曲与传统戏曲的关系。  相似文献   
114.
句法结构的语义可接受性是指语言的句法构造符合人们的认知模式,即句法结构和人们的经验结构、思维模式及思维惯势之间有一定的对应性。语义可接受性主要由三个方面体现出来:认知常态性体现了句法结构的语法成分分布符合认知模式的分布对应性和层次对应性原则;范畴典型性表明句法结构范畴中的典型成员具有较高的语义可接受性;分布普遍性则显示语义可接受性高的句法结构在使用时通常限制较少、复制性高以及结构转换性高。  相似文献   
115.
文学作品的"陌生化"与翻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陌生化"(defamiliarization)表现手法是文学理论界广为关注的文学艺术表现形式,本文把它和翻译的"异化"(foreignization)翻译方法加以区别.针对文学翻译界存在的语言使用过于随意的现象,提出要在正确处理好"陌生化"和可接受性问题的基础上,客观忠实地再现原文的"陌生化"表现形式,维护文学作品的文学性.  相似文献   
116.
在影响汉语“言外之意”修辞现象可接受性的众多复杂因素中,修辞受体的心理因素是至关重要的一大因素。修辞主体在“言外之意”的不同表现形式中,调动了修辞受体不同的心理因素:通过“凸现式”的语言形式,调动修辞受体注意心理;“关涉式”的语言形式,调动修辞受体的联想心理;“逻辑伏笔式”的语言形式,调动修辞受体的判断、推理过程。当然。这些心理因素并不只是在相应的语言形式中才起作用;在很多情况下,“言外之意”的接受都是这些心理因综合作用的结果。  相似文献   
117.
本文论述高校思想政治课教育提高可接受性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118.
判决的可接受性是司法领域的主要目标和衡量标准之一,而权威的存在对于提升判决的可接受性有着重要意义.在司法权威并未完全树立的情况下,借助于其他权威类型可以提升判决的可接受性.作为非正式法律渊源的民间法就是其中之一.民间法的权威来源于对传统的尊重,它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可以从实体、形式和方法等多个方面予以分析.  相似文献   
119.
现金是可以立即投入流动的交换媒介,具有普遍的可接受性.即可以有效地立即用来购买商品、货物.劳务或偿还债务。其在日益岽尚“现金至尊”的现代企业理财环境中显得其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20.
“判后答疑”的意义与局限:基于判决的可接受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在司法实践中,以何种标准来衡量裁判结果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合法性与合理性等标准有着各自内在缺陷,相比而言,可接受性标准具有自身的优势.以此为视角来分析"判后答疑"制度可以看到,该制度在促进当事人接受判决结果、降低无谓上诉和重复申诉方面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但是,由于操作性较低以及过于依赖法官个人素质等原因,判后答疑也有可能对接受裁判结果起到适得其反的消极效果.但从司法发展的整体来看.判后答疑的出现,实质上是中国需要建立判决理由制度的一个具体表现和前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